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机制的影响因素分析

    刘颖娴 黄怡 李中华

    

    

    

    摘 要:本文使用黑龙江、四川、福建、山东的实地调研数据,采用多案例比较分析的实证研究方法,得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股权集中度越高,二次分配向土地分红的比例越低,土地股份合作社所拥有的加工设备由私人资金购买的比例越高,内部治理民主水平越低,土地确权的前提下土地入股合作社作价金额越高以及土地股份合作社嵌入供应链的位置越高端,土地股份合作社内部治理民主水平越高的结论认为,最后本文针对性地提出了降低私人资金购买合作社加工设备的比例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土地股份合作社;治理机制;股权结构;产权确定;供应链

    一、引言与文献综述

    2020年7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卢伟农机农民专业合作社考察时指出:“要鼓励全国各地因地制宜发展合作社,探索更多专业合作社发展的路子来”。该合作社通过实施土地流转发展规模化经营,通过使用农业机械合作社提高生产效率,实现年底分红和农民成员收益提升,具备了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特征。在我国广大农村中土地股份合作社(下文简称“土合社”)有它们的共同特征,也存在着各自的特殊经营方式。习总书记给它们的发展指明了发展道路:即因地制宜,探索更多的发展路子。在理论界和实践界已形成共识的合作社发展最重要的问题治理机制上,各土合社从其自身因素出发设置适合自己的治理机制,就是因地制宜地选择其正确的发展路子。那么,究竟哪些因素对土合社治理機制存在影响?这成为了一个亟待探索分析和研究解决的重要问题。

    从理论上说,新古典经济学成果从一般均衡的视角、制度经济学理论从交易费用的视角都试图解决土合社的最优治理机制问题。首先,一部分学者从新古典经济学的视角研究土合社对农业的正外部性与其最优规模的问题,使用浙、川、皖3省18县的数据研究农地交易成本如何影响土合社的治理,得出了农地确权的不到位、流转信息平台的缺失增加了农地交易成本,从而制约了合作社扩大规模的结论[1]。其次,另一部分学者基于制度经济学基本原理进行研究认为要建立农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和市场交易机制,土地股份合作制才能迅速发展[2]。学者还基于科斯定理构建了“产权强度—禀赋效应—交易装置”的理论框架,分析崇州“农业共营制”的土合社在强化农户承包权、规避农地流转交易中的禀赋效应后,进一步提出农地确权可能因土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而强化“禀赋效应”而抑制土合社内经营权流转,而通过产权细分、迂回交易及其有效匹配,却又能够实现其发挥出农业规模经济的观点[3, 4]。从实践上说,因地制宜地发展土合社究竟应该因哪些因素来决定其适宜的治理机制,这个适宜的治理机制又是什么?这是困绕着我国基层农村干部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人员的问题。本文将课题组实地调研的样本土合社治理机制划分为松散型、经典型、北美型和党建型四种不同的模式,基于理论框架对比研究多案例之间的同性与特性情况,通过建立研究假设和实施假设检验,分析研究股权结构、产权确定、分配方式、合作社所处供应链中的位置因素对其治理机制的影响,并综合考虑其绩效增长率和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度预估合作社的成长性,为土合社选择正确的发展路子提供决策参考。

    二、研究设计

    (一)概念界定

    徐旭初(2019)给土合社下了定义: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户自愿以农地经营权入股,并据此参与民主管理和盈余分配的合作经济组织[5]。高海(2014)认为实践中绝大多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合作社虽然冠名为土合社,却名不符实,背离了国内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国际股份合作社的典型特征[6]。但农地入股的合作社仅仅是基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殊社会功能,但是并没有超出传统合作制的基本范畴。

    (二)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本文采取了多案例对比研究法,研究土合社受财务状况和治理结构的民主管理度影响下的成长性。课题组于2017年7月至2018年1月期间,采用随机抽样法对我国内蒙古和河北的12家乳业合作社、黑龙江和四川的12家粮食合作社、陕西和山东的12家苹果合作社、浙江和福建的11家茶叶合作社,共计47家合作社进行了调研。采取了先进行一对一问卷访谈再进行半结构化访谈的方式,对合作社理事长进行了深入交流,时长从20分钟至150分钟,并留存12页的访谈记录。访谈内容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合作社的基本信息,二是合作社的财务状况,三是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民主管理度。最后在这47家合作社中按照上述土合社的定义进行筛选,得出4家符合要求的合作社作为本文的案例研究样本。它们分别是四川隆兴镇杨柳土合社(简称“杨柳合作社”)、延寿县六团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简称“六团合作社”)、安溪举源专业合作社(简称“举源合作社”)、烟台格瑞特果品专业合作社(简称“格瑞特合作社”)。本文参考了季晨等(2017)的案例研究中信度和效度验证的方法[7],来进行科学的案例研究(见表1)。

    三、单案例描述

    (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延寿县六团现代农机专业合作社

    该社于2011年12月21日成立,入社会员43人,专业技术人员30人,其他从业人员50人。办公场所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200平方米,入社土地面积5000亩,各类农机具111台,实行“农业机械服务为主,结合产业扶贫项目”的运行机制,并为当地的农民致富创造了良好平台,获得2016年哈尔滨市级示范社。

    (二)四川省隆兴镇杨柳土合社

    该社于2010年5月成立,现有入社农民426户,入社面积1003.91亩。理事会负责生产经营,决定“种什么、如何种”。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经营、管理和财务收支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理事会出面聘请农业职业经理人,并同职业经理签订产量指标、生产费用、奖赔合同。按照农业公共品牌标准和质量标准生产,实行订单生产,实行“三统购”(种子、肥料、农药),“五统一”(机耕、机插、机防、机收、管理)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每亩可减少投入100元。促进了粮食增产增收,比周边未入社土地亩增产45公斤,每亩收入1534元,该社已获评为2016年国家级示范社。

    (三)福建省泉州市安溪举源专业合作社

    该社于2008年7月成立,现有成员158户,注册资金2000万元,茶园面积5900亩,通过农业部无公害产品认证,其中有机认证320亩。合作社通过租赁、入股等流转形式,整合茶园1800亩,建立股份制,明晰股权,明确理事职责。经营管理模式做到五个统一“即统一管理、统一农资、统一技术、统一生产、统一品牌。”做法和成效可概括为“专业分工、规模发展、精耕细作、公司运作、效益保障、质量追溯。”合作模式实施公司化运作。建立股份制,明晰股权,明确理事职责。专业分工,茶园管理、生产管理、营销管理分工明确。按照现代农业理念,推行标准化、清洁化、机械化,提高茶叶生产管理水平。在统一规划改造的基础上,探索形成一套适合本地茶树种植、管理的方法并加以推广,获评全国农技推广茶叶示范基地,2012年7月评为全国首批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四)山东烟台格瑞特果品专业合作社

    该社由东院头村党支部、村委会发起成立于2013年3月,注册资本3500万元。由180多户村民以土地入股的方式成立,合作社果园面积2000余亩。合作社采取了土地入股、土地置换、土地租赁三种模式,将一户几分至几亩的土地流转到合作社,最后选择土地入股占了92%,使农民变成了股东。 合作社实行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水肥一体化的模式进行管理,土壤通过缓冲和修复,然后配合农耕措施,并实行化学农药、化肥、除草剂、农膜、激素和转基因产品“六不用”原则,苹果基地统一要求使用生物有机肥,病虫草害防治主要是采取培育壮苗、适量施肥增强作物长势、使用频振式杀虫灯、粘虫板、适时耕作、保持田园清洁、控制种植密度等农艺措施防治病虫害。2014年,合作社又购置了自动喷雾机和无人机,实行遥控操作,不仅达到了喷施均匀、节约农药的目的,还大幅提高了劳动效率。2016年10月,基地生产的“一品百姓”牌栖霞有机苹果,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证书》,2016年亩产能达到5000斤以上。合作社以“建一片基地,创一个品牌,拓一方市场,富一方百姓”为发展思路,以建设有机苹果示范基地为依托,引导农民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四、综合案例分析

    (一)土合社的治理结构类型

    本研究首先根据“是否一人一票决策”将六团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社(杨柳、举源、格瑞特)区分开,并将六团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类型命名为松散型;其次根据“是否存在集权者”将举源合作社和其他合作社(杨柳、格瑞特)区分开,将举源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类型命名为北美型;最后根据“集权者身份”将杨柳与格瑞特合作社区分开,将杨柳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类型命名为经典型,将格瑞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类型命名为党建型(如表2所示)。

    (二)影响土合社的治理结构类型的因素

    参考张琛、孔祥智(2018)使用案例分析法采用多影响因素分析构建合作社演化模型的方法[8],本文提出以下研究假设并进行验证。

    1.股权结构

    研究假设H1: 土合社的股权集中度越高,其内部治理民主水平越低。

    现代企业制度下企业的剩余控制权由股东大会掌控,在发生未被列入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由股东大会表现出“控制权偏好”,通过投票行使权力。“控制权的持有者可以凭借这种权利,使公司按照符合自己利益的方式经营,并从中获利益。”“在大股东一股独大时,董事会和管理层受大股东直接控制,这样决策控制权和经营控制权都掌握在大股东手中,小股东的共同所有权和剩余控制权完全分离。”[9]从经典的合作社理论出发,合作社内部治理制度有其特殊的将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工具,使得合作社的治理机制与股权设置存在偏差。这些机制对合作社每个大股东所占的表决权占合作社总表决权的最高比例进行限制、农民成员不用出资就可以享有的一人一票的表决权、合作社发行没有表决权的优先股等复合股权结构、规定重大事项需要全员出席才能生效的制度而产生的高昂表决成本等。但是,在现实中,这些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工具的流于形式,此时现代企业管理理论适用于合作社领域的研究。经典理论将所有权结构分为占领型(单个所有者占有高于20%且小于50%的企业股权)、分散型(没有单个所有者占有高于20%的企业股权)、以及大部分股权由合作社成员占有的合作社(笔者注:经典型的合作社,可以理解为比分散型更分散的很分散型)等六类[10]。首先,专用性资产投资的增加会倾向于增强大企业产权分散化程度的概率,但由于合作社融资功能的缺陷,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和专用性资产增加,合作社产权分散化程度反而会降低。在样本合作社的专用性资产投资上,格瑞特合作社最低(57.9万元)、杨柳合作社第三(618万元)、六团合作社第二(757万元)、举源合作社(980万元)最高,依据本理论格瑞特合作社、杨柳合作社、六团合作社第二、举源合作社股权分散化的程度会降低。样本中反映合作社股权集中程度的指标——出资5%以上的成员出资占合作社总股本的比例的数据也基本符合这一判断:格瑞特合作社最低(16%)、六团合作社第三(62.96%)、杨柳合作社第二(73.78%)、举源合作社(80.00%)最高。杨柳合作社的大股东出资比例出现与管理学理论不相符的原因是崇州共营制下政府对合作社给予大力的补贴,例如对种植粮食规模达到15万亩的土地给予每亩400元的规模化经营补贴,相当于给予合作社一个稳定的融资渠道,使得大股东投资没了后顾之忧,从而增高了合作社产权分散化程度。伴随着股权集中程度的递增,格瑞特合作社、六团合作社、杨柳合作社、举源合作社表现出了完全成员集体管理的党建型和民主治理程度递减且资金控制程度递增的松散型、经典型和北美型治理结构。其次,随着资本密集程度的增加,单个所有者占有未超过20%的企业股权的分散股权结构可能性更高,大部分股权由合作社成员占有的合作社的可能性更低。这说明经营主体的资本密集程度越高股权集中度就越高,与之对应的治理权集中度也越高,换言之,民主治理度越低。样本总体呈现了此对应关系:格瑞特合作社、六团合作社、杨柳合作社的资本密集程度逐渐增高(依次为0.32、3.96、4.29),导致反映合作社股权集中度的“出资5%以上的成员出资占合作社总股本的比例”指标逐渐升高(依次为16.00%、62.96%、73.78%),其内部治理权集中度增加且民主治理水平逐渐降低,从全民主控制的党建型向松散型再向经典型转变,研究假设H1得到验证。举源合作社的资本密集程度位于格瑞特合作社与六团合作社之间,依据这个原理应表现为成员控制的松散型,但实际上它的治理结构表现出大股东控制的北美型,说明举源合作社的资本密集程度被低估了。通过回访调研笔者得知,举源合作社的很多厂房、设备都是大股东租用的,租赁资产没有统计入合作社资产中却发挥着资产的作用。大股东凭借实际投资的资产和租赁的资产享有了对合作社的实际控制权。第三,高风险水平增加了分散产权结构的优势和可能性,降低了其他所有权结构的可能性,即风险水平越高某一大股东控股和成员无差异地平均拥有股权的可能性都越小,而寡头小股东控股的可能性越大。样本中只有六团合作社认为合作社的风险水平中等,其他合作社都认为风险较小。六团合作社处于寡头小股东控股62.96%,并由这5名出资股东为核心,与其他成员共同享受较民主的控制权。举源合作社由某一大股东控股和控制。在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下,格瑞特合作社所在蛇窝泊镇东院头村农户家庭享有平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以土地作价入股成立的格瑞特合作社内部成员平均擁有股权和控制权,村集体直接占16%股份。而杨柳合作社由于享受政府补贴和职业经理人制度,实施着集中股权和能人治理下的、成员参与的共营制这一变异化的经典型治理结构。第四,利润空间(用利润率表示)作为测量竞争密集度的方法,提供了一个对经理人自由发挥的独立检查,有助于减轻分散所有权结构中的委托代理问题[10],即利润率越高寡头小股东控股的可能性越大。样本中六团合作社的利润率最高,它实施5位寡头股东控股下的相对民主的治理。随着利润率的下降,其他合作社都没有采取寡头股东控股和控制。举源合作社列第二,实施大股东控股和控制。杨柳列第三,实施大股东控股和职业经理人控制下的有限民主治理。格瑞特合作社列第四,实施平均股权和全民治理(如表3所示)。总之,投票权取决于股权,股权平等是投票权平等因而能够实现治理民主的前提。

    2.产权确定

    研究假设H2:土地确权的前提下,土地入股合作社作价金额越高,土合社内部治理民主水平越高。

    在土地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每个农户都可能是潜在的“买者”或者“卖者”,由此可以获得各自的意愿支付价格(WTP)和意愿接受价格(WTA)的报价。WTA/WTP 的比值大于 1,表明存在禀赋效应。认为“土地确权能够强化农户对土地的产权强度,但会进一步增强其身份权利与人格化财产特征,进而加大禀赋效应。” [4]样本合作社中只有六团合作社没有完成土地确权,但已经在进行中,所以所有样本都存在禀赋效应。农地的人格化财产特征与排他权强化所引发的农户禀赋效应抑制了土地流转及规模经营[4]。因为一方面,农地确权增大了产权强度,提高了农地的潜在收入,进而促进农地流转。但另一方面农地确权增加了农地的情感价值和强化了农地的保障价值,农地确权在提升农户产权排他能力的同时,有可能因过高的租金门槛而加剧对经营权流转的抑制[4]。农地确权对农户农地转出不具有统计学意义上的显著影响,但对农地转入具有负向作用[11]。在样本合作社中(如表4所示),只有举源合作社不愿意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认为应该通过产品质量的提高从而获得更高的利润。而其他合作社都愿意继续扩大经营规模,对合作社现在的经营规模不是很满意。在推进土地确权颁证的过程中,土合社内部必将采取相应的做法来降低土地租金门槛从而抵消禀赋效应对土地流转的抑制作用,这个做法就是实施土地股份合作制度,用股金替代租金,入股分红从而促进土地的大规模流转。因此我们从样本合作社中选取已完成土地确权的格瑞特合作社、举源和杨柳合作社做比较,格瑞特合作社土地作价入股金额为8000元/亩高于举源合作社的5000元/亩和杨柳合作社的900元/亩,格瑞特合作社治理民主程度最高、杨柳合作社居中、举源合作社最低。从格瑞特合作社和杨柳合作社中,可见在土地确权的前提下,土地入股合作社作价金额高的合作社民主治理程度高,研究假设H2基本得到验证。因为利益相关程度越高,成员参与的积极性也越高,成员想要努力管理好合作社为他们带来更大的利益。因为土地入社作价高利于抵消确权带来的抑制作用而促进土地流转,从而提高土合社的盈利能力,进而增进成员参与合作社治理的意愿与实际行动。举源合作社大股东们本身不愿加大土地流转,而愿意在茶园精耕细作方面下功夫,生产生态茶,这是个人性格引起的例外。

    3.分配方式

    研究假设H3: 二次分配向土地分红的比例越低,其内部治理民主水平越低。

    由于土地肥力和位置差异,土地流转需支付的租金不同。合作社在产品销售出去后获得的、由成员土地中产出的不同产量产品而带来的超额利润不同。因此在产品销售后,合作社根据成员土地的肥力和土地的位置不同或者其对应的产量(即交易额)不同而进行的二次分配是在继续支付租金。其中六团合作社是42%按土地面积分红,和28%按股金分红,30%提取公积金;杨柳合作社是70%按土地股分红,20%给职业经理人,10%提取公积金;举源合作社是90%按资金股分红,10%按交易额分红;格瑞特合作社是村集体提留16%, 其余76%分给成员。总体上看,样本合作社治理结构受二次盈余返还影响更大一些。初次分配向土地分红的金额从高到低依次为举源合作社、六团合作社、杨柳合作社、格瑞特合作社, 二次分配向土地分红的比例从高到低依次为格瑞特合作社、杨柳合作社、六团合作社、举源合作社。格瑞特合作社实施最民主的党建型治理模式, 杨柳合作社实行较民主的经典型治理模式,而举源合作社实施大股东控制的北美型治理模式,研究假设H3基本得到证明。杨柳合作社按土地股分红比例低于六团合作社,它的民主治理程度却低于六团合作社的原因可能是前者比后者实行了更高的初次分配(如表5所示)。

    4.合作社所处供应链中的位置

    (1)在流通环节中

    研究假设H4: 土合社嵌入供应链的位置越高端,其内部治理民主水平越高。

    由表6可见,嵌入供应链的位置(初端、中端、高端),对合作社的治理结构提出了不同的制度需求,使得他们各自采取了不同的治理结构模式。本研究基于“合作社有无销售成员的农产品?”和“成员产品通过何种渠道销售?”两个指标将样本合作社分成三类。首先六团合作社没有销售成员的农产品,没有进入产品销售环节,仅嵌入供应链的初端,其内部治理机制属于松散型;其次,杨柳合作社有销售成员农产品且合作社收购后卖给位于当地的国家粮库,嵌入供应链的中端,其内部治理机制属于经典型;第三,举源合作社收购成员农产品后,在本县县城开直营店开展零售業务,嵌入供应链的高端,其内部治理机制属于北美型;第四,格瑞特合作社收购成员农产品后,派销售人员赴其他城市联络客户(如大学)进行直销零售和电商直销,嵌入供应链的高端,其内部治理机制属于党建型,研究假设H4基本得到验证。合作社嵌入供应链中的位置越高,说合作社在价值链中的比重越大,合作社销售增值越大,合作社收入越高,可供分配给成员的利润也越多,对合作社民主的治理的诉求也越高。六团、杨柳、格瑞特3家合作社的治理结构逐步从成员参与治理积极性不高的松散型转向积极参与治理的经典型再转向成员参与治理程度很高的党建型。而举源合作社嵌入供应链的高端却采用北美型的治理结构可能的原因是:举源合作社购买成员农产品的比例仅为30%,低于杨柳合作社的31.5%和格瑞特合作社的92%。合作社成员使用手中的生产资源生产出的产品是商品资本,追求高一些的卖价。成员将农产品卖给合作社,合作社去销售出高的价格,他们就愿意参与合作社的民主治理。一旦合作社收购的比例低了,成员追求的高价没有得到满足,他们自然就没有很高的积极性来治理合作社,表现出来的就是大股东出资、大股东占领治理权的北美型治理结构。

    (2)在加工环节中

    研究假设H5: 土合社所拥有的加工设备由私人资金购买的比例越高,内部治理民主水平越低。

    不同农产品需求的价格弹性不同,大米缺乏需求的价格弹性而茶叶和苹果富有需求的价格弹性。种植粮食的合作社面临需求变动的压力较小,仅需要对产品进行简单初加工即可长期储存以在长期内销售,对加工设备的投资较低。茶叶和苹果非生活必需品,合作社面临市场需求变动的压力大,需要适应消费者不断升级的需求对产品进行相应的深加工以确保销路,对加工设备的投资较高。但是,根据卡尔·马克思的《资本论》第Ⅱ卷的理论,等额的资金都追求均等比率的投资回报率。他说:“不同生产部门的资本的不同构成引起了利润率的差别,资本可以在不同部门间流动,由于各个部门的竞争使得利润率平均化为一般利润率。一般化利润率下得到的利润分为利息和企业主收入。”在合作社加工部门中,“不变资本价值和可变资本价值转化为资本主义的成本价格,剩余价值转化为利润。”[12]加工设备的出资者成员是社会中的个体,他们追逐平均利润率下的平均利润以及更高利润率下的特殊利润。总之,谁出资买了合作社成员的加工设备,谁的资金就转化成了成本价格,就要获得剩余价值转化来的平均利润,在获得剩余所有权的同时即掌控了合作社的剩余控制权,成为合作社治理结构的主体。

    根据表7所示,六团合作社所属的联合社通过支付加工费每吨200元的方式,由成员社的股东三人行公司将六团合作社水稻加工成大米。这种服务外包型的加工行为使得合作社没有加工设备的出资人,成员有了自由发挥的空间,重大决策和日常经营事务的管理采用在退伍军人身份的理事长带领下的成员适当民主参与管理模式,表现出了松散型的治理结构;杨柳合作社避免收割后的水稻在收成时因为四川潮湿多雨的天气没有及时晒干而发霉损失,建设了造价450万元的水稻烘储中心,其中政府出资62.6%,大股东出资37.4%。合作社建立了加工厂以后,以前需要高价支付的加工费,现在不用了,这是企业分工上的内部化。出资者成员为了追求剩余价值转化来的一般利润以及追求更高的特殊利润率,凭借剩余价值占有权享有的剩余控制权影响股东大会,使得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倾向于合作社利润增长的方向。例如合作社經由股东大会选择聘请称职的职业经理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规定粮食的保底产量和质量,并以此为依据对职业经理人进行“奖勤罚懒”。合作社成员在股东大会中看见“投资已被套牢的”大股东朝着合作社利润增长方向投票,也放心地与大股东“站在同一战线上”朝一个方向投票使得合作社呈现大股东影响下的民主治理结构。同时杨柳合作社的加工设备资金来自政府补贴,合作社成员出资很少,没有向产业资本支付红利的必要。正是因为大部分资金来自政府补贴,应政府的要求限制资本分红比例,成员没有了大股东完全侵占合作社利润的顾虑,更加积极地参与合作社的治理中,使得合作社的民主治理特征更加突出。种植茶叶鲜叶的举源合作社、种植苹果的格瑞特合作社需要投入产业资本用于购买茶叶深加工设备将茶叶鲜叶加工成成品茶、购买苹果初加工设备将新鲜苹果经过分级、打蜡、包装成为可以向外省流通的商品。举源合作社的加工设备的40%是大股东付的钱,他要获得投资回报,追求剩余索取权以及剩余控制权,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体现出出资的核心成员控制,这是典型的北美型。除去没有加工设备的六团合作社,杨柳合作社、举源合作社加工设备由私人资金购买的比例为依次为37.4%、81.6%,其治理结构呈现经典型向北美型转变,民主治理程度递减,研究假设H5基本得到验证。换言之,合作社的加工设备由公共资金购买比例越高,成员参与治理的积极性就越高。格瑞特合作社加工设备100%由村集体公共资金出资,在合作社的治理结构中实施党支部领导下的民主集中制,劳动者当家做主,这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五、政策建议

    基于以上研究结论,本文提出以下提升农合社内部治理机制的政策建议:

    (一)降低私人资金购买合作社加工设备的比例

    要想解决当前土合社民主治理度不高的“空壳化”问题, 既要扶持合作社参与流通,还要从财政的、金融的多种渠道给予合作社公共资本用于购买加工设备。很多合作社资金规模很小,只能先满足于能够实现的生产流通环节,使土地合作专职在供应链的初级环节发挥自身优势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多种地、种好地、多产出、产好出。放弃合作社做全产业链的过高要求,改而采取与龙头公司稳定合作的方式进入销售环节,并分享销售环节中的利润。

    (二)提升土地入股合作社作价金额

    在当前我国农地确权颁证工作基本完成的背景下,积极推进土合社的发展,同时土合社不应该成为简单地对外出租土地的中介,土地入股的灵魂在于合作社统一规划经营,合理地进行土地作价入股,以实现农地“三权分置”与土合社长效发展并存的好势头,充分利用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促进农民脱贫增收。

    (三)降低合作社股权集中度同时升级合作社嵌入供应链的位置

    尽量利用数字技术提高效率,通过农民丰收节、农村电商、“直播带货”等各种促销手段带领土合社进入供应链的高端环节、分享农产品的价值增值收益以提高土销售额,只有这样才能降低股权集中度,充分利用农民的合作社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从而促进土合社民主治理水平,避免受到大户控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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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文校对:李阳)

    Exposition of the Influencing Factors of the Internal Governance Mechanism of Land Stock Cooperatives: Based on Comparison of Multiple Cases

    Liu Yingxian1 Huang Yi1 Li Zhonghua2*

    (1. College of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Fujian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University, Fuzhou, Fujian 350002;

    2.College of Economics, Qingdao Agricultural University, Qingdao, Shandong 266109)

    Abstract: Based on the empirical research in Heilongjiang, Sichuan, Fujian, and Shandong Province, this paper compares the cases and data and reaches the following conclusion. It holds that the higher the shareholding concentration of land stock cooperatives, the lower the proportion of secondary distribution to land dividends; the higher the proportion of processing equipment owned by land stock cooperatives that are purchased by private funds, the lower the level of internal governance democracy; the higher the price of land shares in cooperatives under the premise of land ownership confirmation, the higher the position of the land stock cooperatives embedded in the supply chain and the higher the level of internal governance democracy in local stock cooperatives. Finally, this paper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including reducing the proportion of private funds purchasing cooperatives processing equipment.

    Key Words: land stock cooperatives; governance mechanism; ownership structure; determination of property rights; supply chain

    (英文校譯:陈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