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会老年人犯罪的多维分析研究

杨兴培
内容摘要:老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极不正常的现象,也是一个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它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特别是整个犯罪学、刑法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犯罪,老年人都可以涉及。但是从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和突出表现而言,其中性犯罪、暴力侵害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是其主要的犯罪类型。对老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宽缓的刑事政策,在今天依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在司法实践中更应当结合刑法对老年人犯罪轻缓处罚的制度性规定加以全面贯彻执行。对于我们这个老年人犯罪还有点严重的国家来说,只有努力寻找、及时发现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客观、积极和全面地采取措施加以应对、进行预防,从而将各种引发老年人犯罪的可能性消灭在风起于青萍之末之时,才是我们这个国家的应有态度。
关键词:老年人犯罪;老年人性犯罪;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老年人财产性犯罪;老年人犯罪原因;老年人犯罪预防
老年人是社会的一抹晚霞,人们看到或者听到过太多童颜鹤寿、慈眉善目、古道心肠的老人故事,给社会添上了一曲颂歌。人到老年应当安享夕阳的余晖,颐养天年,安度人生。然而社会本身是个万花筒,世上总还存在着一些老年人或者因为温饱所困,或为情感所伤而陷入犯罪的泥淖。老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极不正常的现象,也是一个社会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但如何对待老年人犯罪的问题,却是一个社会文明的晴雨表,它往往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成为整个犯罪学、刑法学和社会学研究的重要内容。因此加强对老年人犯罪的研究,即是老年人法律问题中的一个重要内容,更是提高社会文明程度不可缺少的重要一环。
一、老年人犯罪的犯罪学分析研究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成员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国家医疗条件的大力改善,中国人的寿命在不断延长。如果仍然以男六十周岁、女五十五周岁为老人的界定标准,无疑今天的中国已经进入到了老人社会。2011年3月1日,老龄办副主任吴玉韶在北京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就曾宣称,“十二五”时期中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人口老龄化形势更加严峻,呈现出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三个新特征。预计到2015年,中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16亿,约占总人口的16.7%,年均净增老年人口800多万,超过新增人口数量,这在当今世界也是少有的现象。 老人社会自有老人社会的问题,其中就包括老年人的犯罪问题。随着老年人口的比重日益增加,社会、家庭的环境对老年人的身心及自身诸因素的影响,老年人犯罪在社会犯罪占有的比重和数量也有增长的趋势。据统计,某地监狱在押犯常年1200人左右,老年犯罪人员占到在押犯总数的2.1%。 因此老年人的犯罪增长应当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
当然从整个社会的成员结构和犯罪主体的年龄来说,老年人犯罪在整个社会的犯罪总量中所占的比率是不高的;即使在整个老年人口中,犯罪的比率也是很低的;而在老年人的犯罪中,女性的犯罪率比男性的犯罪又要低得多。但老年人犯罪确实很受人关注的。人将老去,何以犯罪而谢幕?令人深思。而且随着老人社会的扩大,老年人犯罪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这就需要我们对此进行专门的研究。
(一)从老年人本身的生理、心理发展状态上进行考察
人从孩提到少年,从青年到壮年再进入老年期,其生理、心理状况都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老年人在生理上的变化主要表现是:身体多病,耳聋眼花;体力下降,感官功能降低;知觉衰退,反应迟钝。老年人在心理上的变化则更多,《北京晚报》曾载文归纳为10种类型:(1)享受型。表现为人生已老,看破 “红尘”,只想享受,不愿奉献,以期补偿自己一生之不足,慕名、占物、不一而足。(2)贪婪型。对财物贪得无厌,什么东西都想多积攒一点,占而不用,只求心理上满足。(3)虚无型。对周围一切事物均持冷漠态度,与世无争,得过且过,无所作为,思想空虚。(4)保重型。自知人生“已近黄昏”,来日不多,只求保重,延年益寿。(5)操劳(心)型。国事、家事、天下事,事事挂心,生怕别人出差错,事必躬亲。(6)表率(为人)型。严格要求,苛刻自律,过分节约,省吃俭用,为子女后代作奉献,为他人行善,为有难者解囊,不遗余力。(7)奋发型。深知夕阳无限好,只缘时光近黄昏,发奋学习,研究,著书,指导晚辈,培育后代,力求为社会和人类留下更多的东西。(8)绝望型。认为一切希望都即将破灭,总是在悲愁伤感中回忆过往失意之事,痛感前景暗淡,万事皆空,常在泪水和失落感中打发时光。(9)消遣型。不计较物质享受,不注意精神修养,一心追求安逸、恬静、解脱和轻松。清心寡欲,淡泊明志,知足常乐,颐养天年。(10)寄托型。意志薄弱,缺乏主见,不计得失,听由别人安排,寄生苟安,听天由命。 这种社会学的分析研究从一个侧面为我们进行老年人犯罪的研究提供了一个很有说服力的群体面貌。这里,老年人具有的消极颓废、享乐消遣的消极心理变化对老年人的犯罪有着直接的影响。特别是其中的第一种享受型,第二种贪婪型,第八种绝望型具有较大的负面效应,由这种消极颓废、享乐消遣的消极心理往往又会引导出犯罪的心理活动,比如:没有底线的享受快乐心理,自以为即将退出或者已经退出社会主要活动舞台,产生自我解除社会责任感,可以为所欲为,以填补其内心的空虚,于是表现为思想腐朽,生活无聊,精神空虚,以玩弄女性为乐,甚至以发泄和满足性欲为目的的犯罪实施。老年人的性犯罪就是其中的一种极端表现。满足对财物占有的心理需要,于年老力竭之际,伸出手来非法侵占他人财物。这里既有生活窘境引发的温饱要求,也有对财物的贪得无厌的心理作祟。于是盗窃、诈骗成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要犯罪手段;年老气衰,但自负心理不减,一事不顺,忌恨在心,报复心理陡起,以致不择手段,立刻伤害、杀害他人,以逞一时心理满足。正所谓我不求他人原谅我,但我也决不原谅他人。正是这种消极负面的心理活动,结合老年人生理的变化,其参与社会活动的范围和深度日益缩小和减弱,容易形成一些怪癖,其心理表现也往往出现以自我为中心、固执、偏狭、幼稚、神经质、多疑的变化。以致表现出与社会明显不适应性,暗器伤人、突然袭击,在毁灭他人的同时,也将自己引向歧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从老年人犯罪的现象上进行分析研究
对于老年人的犯罪,宏观的数据调查应该是一种比较好的研究方法。但是在中国,各地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不平衡,多民族的生活特性差异和城乡的区别还大面积存在。所以与宏观研究相媲美的微观研究仍然不失为一种有效的方法,也能起到管中窥豹,略见一斑的效果,故本文主要采取微观研究的方法加以进行。在当前众多的老年人犯罪中,有着众多的犯罪形式,比如杀人、放火、投毒、强奸、盗窃、诈骗、侵占、窝藏、赌博、伪造、诈骗、奸幼、教唆、传授犯罪方法等,甚至可以说,社会生活中绝大多数的犯罪,老年人都可以涉及。但是从老年人犯罪的数量和突出表现而言,其中性犯罪、暴力侵害性犯罪和财产性犯罪是最主要的犯罪类型,我们这里以此作为分析研究的主要样本。
1.老年人的性犯罪
为了进行本课题的研究,笔者开始搜集各种老年人性犯罪案例,意图从中发现这类犯罪的心理活动、表现手段、行为特征。由于工作的关系,之前早听说过类似案件,但没想到会有如此之多。打开网页,简直有一种触目惊心的感觉,强作斗胆以敢继续。这里随表撷取几例,以作分析样本。
案例一:《海峡导报》2015年1月31日报道:2014年9月,福建省漳州市漳浦县霞美镇溪仔村村民阿南18岁女孩阿花被发现怀孕7个月。阿花智力低下,并不知道孩子父亲是谁,只是口称村里好几个老头都和她发生过性关系,因此阿花的家人便去报案而案发。经鉴定,阿花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经侦查,阿花原来被3个村民强奸,并被另一个村民因强制猥亵。4名因此而被捕的村民中,年纪最大的已经72岁,最小的也已59岁。
案例二:重庆市大足县三驱镇农妇陈某的10岁女儿吃过午饭后,到邻居林某家玩。74岁的林某将其奸污,并给小女孩1元钱,叫她不要向别人讲。第二天小女孩因下身肿痛,把事情告诉了妈妈,第9天,她们才到派出所报了案。2月底,林某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
案例三:湖北省襄樊市72岁的秦老汉两次服刑都因为强奸幼女罪。秦老汉没有兄弟姐妹,自他成人后,媒人为他介绍了许多对象,但一个也没成,他的心理渐渐失衡。55岁那年, 他诱奸了一名9岁的女孩,64岁才刑满回家,村里人没有歧视他,村委会每年发给他五保生活费。刚回家的那阵儿,他喂猪、养鸡、种菜园,生活过得有滋有味。生活好了,他又想找老伴,对方一听说他坐过牢,谁也不敢嫁给他。他绝望之后,又一次向一个11岁的女孩发泄了兽欲。
这一类案件往往大同小异,通过分析研究可以发现它们具有诸多明显的共同特点:
(1)涉罪老年人往往身体健康,精力旺盛,有着强烈的性欲望。随着中国社会物质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老年人的身体素质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特别是性需求和性能力,并不像一般人所想象的那样随着年龄增长会在一夜之间丧失殆尽。社会生活和现代医学研究表明,只要老年人身心健康,同样需要性生活,有时还很旺盛。据国内外性医学专家证实,绝大部分老年人的性生活可以持续到70岁以上,其中一部分人可以保持到80岁左右。关于人的性欲问题是一个十分复杂的自然现象,人们可以从同一个起跑线上出发,但绝对不会在同一个时间到达终点。写下过《梦的解析》、《性爱与文明》、《性学三论与爱情心理学》,专门以研究性爱与精神现象并获得诺贝尔奖金的弗洛伊德41岁就终止了性行为;而明代冯梦龙所编《喻世明言》第十卷《滕大尹鬼断家私》就叙述了一个八十多岁的退休太守续娶新妻、结婚生子的故事;著名的国画大师齐白石晚年娶妻也是一段为人们津津乐道的人间佳话。老年人的性观念一般与一个国家性文化传统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性学会理事、全国妇联秘书处工作人员陈欣新指出:在中国80%的老年人在压制自己的性需求。陈欣新还说:“在西方国家,性生活是每一个人的权利,没有人会因为自己已经迈入老年而不再过性生活。而在中国却不是这样,许多老年人认为性生活是年轻人的专利,如果老年人还有这种举动,则有点不正经。”“老年人特别是老年男性仍然会有性需求,但受传统文化的影响,社会一般将老年人性需求禁忌化,认为老年人不能也不应该进行性生活。”陈欣新说,“许多在性方面有需求的老年男性,不敢通过正常的交友或是婚姻的途径满足生理和心理需求,只是苦苦压抑,又没有其他方法进行疏导,逐步形成极度饥渴的性心理,于是一旦出现特定机会,他们的伦理意识和法制观念就会瞬间崩溃,便会采取猥亵,甚至强奸等极端的方式来发泄性欲。”
(2)涉罪老年人往往文化水平低下,法治观念淡漠,道德意识沦落,心理意念肮脏、人格精神扭曲,往往由此引发出性犯罪倾向。对所搜集到的案例进行深入分析,涉案的老年人大多都在60岁以上,人生的经历很多,虽其中内容不算复杂,但有些人已是儿孙绕膝,按道理说应该对性问题有了正确和清醒的认识,最起码知道在婚姻关系之外单向性的性行为不为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法律制度所允许。然而正因为涉罪的老年人存在上述所说的文化水平低下,法治观念淡漠,道德意识沦落,心理意念肮脏、人格精神扭曲等精神心理问题,丧失了最起码的老年人消极守成的底线,使得这些涉罪的老年人即使面对一些未成年女孩、比他们更弱势的女性群体,仍然不知收腿缩手,为了填补其内心的空虚,以发泄和满足性欲为目的而实施犯罪,以致轻易地滑向犯罪的泥坑。
(3)老年人的性犯罪对象往往是幼女、智障女、老寡妇等更弱势的群体。众多的老年人性犯罪案例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即她们的性犯罪对象大多是幼女、智障女、老寡妇等更弱势的群体。这表明老年人的性犯罪有着其自身的生理和心理表现。从生理状态来说,一方面他们也有着强烈的性冲动,另一方面他们毕竟也是年老力衰,面对比他们更强壮的女性群体来说则是望而生畏,望而兴叹,无法得逞的。从他们的心理特征来说,文化水平低下,法治观念淡漠,道德意识沦落,心理意念肮脏、人格精神扭曲等精神心理问题也反映了这些涉罪的老年人其性取向的畸化,导致了性心理失衡,性取向容易发生偏离,侵害幼女、智障女和其他比他们更弱势的女性群体,除容易得逞的生理条件外,也是他们更容易在这类弱势人群面前获得性占有的心理满足和平衡。
(4)老年人性犯罪的暴力特征并不明显,一般采取较为温和的行为方法。从司法机关已经披露的众多案件来看,由于老年人性侵害对象主要集中于幼女、智障女、老寡妇等更弱势的群体,所以一般是用温和的手段就可得逞的。比如一般采取用糖果、零食等引诱,用钞票、玩具来收买,即使当对方不愿意时,由于这些性侵对象在力量上的弱势,使得犯罪的老年人也用不着使用强烈的暴力手段也能轻易得逞。
(5)老年人的性犯罪一般发生在农村的较多,涉罪的老年人基本上处于一种丧偶、离异或者独居的状态。相对于许多大城市人口集中,群体活动频繁,甚至还存在专门针对老年人的卖淫活动,使得一些心理不健康的老年人要么不敢轻易为所欲为,要么有了性欲发泄的时空条件和对象存在,没有必要铤而走险。在农村,老年人独居现象较为普遍,有的老人因丧偶而独居;有的虽然有配偶,但分别随不同的子女生活,平时很少有机会在一起,难以过正常的夫妻性生活;也有的因性格不合,离婚又受子女阻拦只好分户独居难能再婚。另一方面,丧偶未娶或分户独居的老人,也有他们自己的生理需求,渴望再能有自己的性生活。而农村的居住环境使得他们大多是单门独户,与人交往较少,他人的视力监督容易形成盲区。所以一旦出现人格障碍,在不健康的心理支配下,就会见色起淫心或酒后生色胆而实施性犯罪。
2.老年人的暴力侵害性犯罪
老年人的暴力侵害性犯罪包括了暴力杀害性犯罪和暴力伤害性犯罪,在现实生活中,暴力杀害性犯罪比暴力伤害性犯罪更带有社会冲击性,但无论是暴力杀害性犯罪还是暴力伤害性犯罪,都是对他人人身的一种暴力侵害性犯罪。这里我们也选取几个典型的老年人的暴力侵害性案例做样本分析:
案例一: 陕西安康市紫阳县高滩镇高滩村老梁(70岁)的儿子小梁(43岁)多年来一直游手好闲,嗜好赌博,非但不赡养老人,两个老人还要养他,平日动辄打骂父母。2011年6月10日17时许,梁家父子吃完晚饭,老梁在饭桌前劝说小梁少玩些牌多关照点家,小梁很不耐烦并大声怒斥其父多管闲事,老梁一怒之下,乘其子不备提起斧头从背后狠狠打击小梁的头部,致使小梁当场死亡。
案例二:江西抚州老汉周某某,75岁,常在药店买“伟哥”等壮阳药服用,但因老伴未能满足其性欲,周某某竟在半夜趁老伴熟睡之际,将其砸死。事情起于2015年1月5日凌晨,周老汉趁老伴熟睡之际,用茶杯、床板将老伴砸死,之后服再用事先买好的农药自杀。当日一大早,当地村干部及时发现这一惨剧,救得周老汉一命。经调查,周老汉因老伴无法满足其需求,并疑老伴与他人有染,故下毒手。1月8日,江西省金溪县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周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处理。
案例三:2015年2月19日凌晨两点左右,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永丰镇民办爱心养老院发生一起护工恶性伤害事件,致3人死亡,15人受伤。 据介绍,永丰镇爱心养老院护工罗仁初(男,64岁)因与养老院法人代表房鸿春(女,48岁)发生矛盾,持红砖在院内行凶后逃跑。到目前为止,造成3人死亡,15人受伤。记者从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有关部门获悉,嫌犯罗仁初于21日下午17时许在湘乡市中沙镇大杉村被抓获,案件正在审理中。
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一段时间来有所增加,像上述这类案例在很多地方并非是个案。据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的一个资料统计,2011年至2013年三年中60岁以上老年人犯罪的就有22件22人,占受理总数的2.5%。 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有着明显的自身特点。
(1)这类犯罪案件发生在农村要远多于城市。这表明暴力侵害性犯罪主要发生在人群不太集中的区域,犯罪人一般躲开人群集中的地方。曲靖市会泽县近三年老年人犯罪中,有21名为农村老年人,仅有1名为城镇老年人。 这一特征与老年人的性犯罪具有一定相似性。
(2)暴力侵害性犯罪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甚至亲属之间,这表明加害方与被害方存有一定的恩怨关系,说明涉罪的老年人处理问题的能力十分有限,这跟涉罪的老年人的文化水品不高有着密切的关系。对已有的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案例观察中,绝大多数的老年人只有小学文化或者是文盲,所以处理问题的手段十分简单,一事不顺,就用极端的手段来解决。
(3)男性犯罪要远远多于女性的犯罪。从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的主体性别上来看,男性多于女性。也是以前述会泽县的统计资料为例,近三年老年人犯罪中,男性老年人犯罪的有17件18人,女性老年人犯罪的仅有4件4人。 这表明女性老年人在心理上较男性更为稳定,她们在生活上更以家庭为中心,生活的圈子相对较小,接触的新事物也较少,性情相对比较温和。而男性老年人则有点相反。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尽管大多与家庭生活有关,但又不限于此,双峰县永丰镇民办爱心养老院护工罗仁初恶性伤人案就是一例。
(4)犯罪手段单一。涉及到暴力侵害性犯罪的老年人往往自身力量不够,所以犯罪往往带有突袭性。从老年人犯罪的手段上看,其犯罪手段相对单一,暗器伤人,突然攻击,以简单、直接的暴力手段作为解决问题的主要方式。其主要的心理原因往往因为犯罪的老年人都久居农村,受自身性格、文化环境、思想狭隘、遇事冲动、对人猜忌等多种因素影响,有时仅仅因一点小小矛盾就引发极端情绪,仇恨强烈、急切报复泄愤,以致实施暴力侵害性犯罪。
(5)老年人心理特征所致。老年人精神与身体衰退,感官功能降低,反映迟钝,自控力差,使其人格心理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固执、偏激、幼稚、易被激怒。这种心理使老年人在产生人际冲突时不能恰当解决所遇到的纠纷,很容易因为小事而激发不可调和的矛盾,出现攻击性的行为,从而实施犯罪。
3.老年人的财产性犯罪
在刑法领域,涉老年人的财产性犯罪往往把老年人作为犯罪对象进行研究的,这是因为当前的社会环境中以老年人为对象的财产性犯罪比比皆是。但是我们千万也不能忽视老年人所实施的财产性犯罪。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钱财和食物总是人们生存的基本要素。当人们缺乏必要的生存条件时,饥寒起盗心就成了社会的一种必然现象。这一类犯罪又往往在人们的同情范围之内。但我们更注意到老年人财产性犯罪主要表现为贪欲性的财产性犯罪。
案例一、据2009年02月06日《法制日报》报道,1910年出生、今年99岁的作为北京“史上”年纪最大的刑事被告人周志平,冒充国民党元老李烈钧,编造“解冻民族资产”的神话,诈骗一名美籍华人74.9万元的诈骗案,成为中国社会年龄最大的诈骗犯。
案例二、重庆市巴南区66岁的黄斌本应颐养天年,却因多次小偷小摸行为被判入狱。据办案的检察官介绍,黄斌偷的东西可以说是五花八门,有鸡、鸭、玉米、茶杯、牛仔裤……不到8个月就偷了30多次。黄斌偷来的东西一般都拿去卖,大概能卖几块到几十块钱。有的东西卖不了,就拿去与别人交换。在不到8个月时间里,他共偷盗30多次,偷的东西价值3000余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我就是想占点小便宜。”案发后黄斌说,他家其实并不缺这些东西,子女也会定期给他一些生活费。
案例三、据中新网温州2014年12月18日报道,在外人看来,八旬高龄的老人家比较容易上当受骗,但偏偏有这么一个老头子,“精明能干”,各地流窜诈骗其他老年人,数额高达30余次,共骗取36万人民币。薛某,1936年出生于浙江省乐清市。十分爱好赌博,也因为赌博输了很多钱,甚至房子也输没了,以前家里人还帮着还赌债,但见薛某屡犯不改,便不再帮忙还赌债。后来,薛某没有钱去赌了,便萌生了念头:骗钱去赌。之后,薛某一直在乐清一带行骗,每次都是骗了钱去赌钱,赌钱输了又去骗钱,如此恶性循环,薛某在乐清一带也因此成了臭名远扬的“骗钱专业户”。日前,温州市永嘉县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进行一审宣判,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8000元。
相对于生存条件缺失,饥寒起盗心的临时起谋实施的财产性犯罪而言,贪欲性的财产犯罪显得较为复杂。其主要特点大致是:
(1)以非暴力性的偷盗、诈骗为主,这一犯罪表现与老年人的智力和体力相适的。老年人由于受自身体力衰退的影响,所以体现在财产性犯罪方面往往以非暴力性的智取方法的偷盗、诈骗犯罪为主,隐蔽性、智能性、非暴力性则为老年人财产性犯罪主要的行为表现。隐蔽性是由于老年人一般收人往往受到尊重和保护,人们容易对老年人放松警惕,使得老年人的偷盗行为容易得逞,即使财富增加也不会关注其财产来源的合法性。而智能性主要体现在老年人毕竟是过来人,有着人生的各种阅历。俗话说得好,姜是老的辣。所以老年人容易针对各种不同对象的所好,实施诈骗容易得逞。而非暴力性主要受老年人的体力所制约,所以在财产性犯罪中,主要以盗窃、诈骗为主,老年人涉及的抢劫、抢夺、绑架一类的犯罪较少。
(2)具有一定的惯性特点。老年人走上财产性犯罪,基本上都是深思熟虑的结果体现。所以一旦走上这条路,就有一种欲罢不能的惯性。从心理学上进行分析,老年人之所以走上侵财性犯罪,除为解决温饱问题不得已而为之外,老年人的财产性犯罪基本上已是考虑成熟的行为表现,一旦得手除了财富的增加,更是一种心理满足。所以老年人的财产犯罪往往具有连续惯性的表现,不愿轻易罢手。
(3)犯罪数额有限。老年人由于其精力不足、体力不够的原因,往往使得犯罪不可能具有规模性,因此其犯罪数额往往有限,像案例一的北京周志平似的犯罪案例仅仅属于特例,不具有普遍性的特点。即使像案例三薛某连续诈骗,其犯罪数额也只是数万元之多。
从上述三类老年人的犯罪案例分析,我们大体能发现中国社会老年人犯罪的一般表现特点和发展趋势。当然这种现象和趋势也是与东亚国家的老年人犯罪具有相似性。据韩国《中央日报》2012年8月1日报道称,近年来韩国老年人性犯罪率持续增高。韩国警方调查显示,去年发生的性侵案件中,60岁以上犯罪的有809起,71岁以上的有268起,与2007年相比大幅攀升。 另据韩国警察厅统计,2008年性罪犯中61岁以上老人为710人,但2011年增加到1070人,3年间增加了50%以上。从大检察厅整理的去年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者的年龄分布来看,60至69岁为77人,占总数的9%;70岁以上为27人,占总数的3%;60岁以上为106人,比20至29岁(95人)多,比50至59岁(115人)略少。 而据日本放送协会(NHK)报道,贫困孤独导致日本老年人盗窃犯罪增加。2012年东京都内被检举并抓获的65岁以上的老年窃贼首次超过了年纪不满20岁的小偷。东京警视厅称,2012年东京都内被检举并抓获的窃贼人数约为1.35万人,其中65岁以上的老年人数同比增加了55人,达到3321人,占全体的24.5%,年纪不满20岁的小偷人数为3186人,占全体的23.6%。东京警视厅对500名老年窃贼所做的调查显示,他们偷窃的70%的物品为食品,大都是为生活所迫。他们的显著特征是大都没有亲人和朋友,也没有兴趣爱好和生活目标。东京警视厅认为,这反映出老年人生活的贫困以及被社会孤立的客观现实。
二、老年人犯罪的刑法学分析研究
我国刑法并没有“悼耄不罪”的专门规定,老年人的犯罪在刑法上与其他人犯罪会作一样的规范评价,但是对老年人犯罪如何处罚,却是跟一个国家的的刑法观念、刑事政策和刑法规定以及如何进行司法技术操作紧密相关的。这里涉及到刑法的观念修养、刑法的制度规定和刑法的司法操作等诸多刑法问题。
(一)从刑法观念上说,我国素有矜老恤幼的刑事立法传统和刑法文化传承,而且刑罚的运用本身又是一个世轻世重、时轻时重、轻轻重重的司法实践过程,对老年人犯罪实行从轻宽缓的刑事政策,在今天依然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中国作为一个具有三千年文明的古国,其文化传承源远流长,自古以来就有矜老恤幼之说,《周礼·秋官·司刺》中有“三赦之法”的规定。三赦即:一赦幼弱,二赦老眊,三赦蠢愚。 《礼记·曲礼上》记载:“八十、九十曰耄,七岁曰悼,虽有罪,不加刑焉。”到了汉代,随着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政策推行,法律的儒家化已成为一种既定方针,西周时期体现着儒家思想的尊老观念得到了明显的传承。如惠帝时规定:“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肉)刑者,皆完之。”西汉孝景年间有诏曰:“高年老长,人所尊敬也;鳏、寡不属逮者,人所哀怜也。”至孝宣元康四年,又下诏曰:“朕念夫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亦无逆乱之心,今或罗于文法,执于囹圄,不得终其年命,朕甚怜之。自今以来,诸年八十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此皆法令稍近古而便民者也。” 到了唐代时,有关矜老的立法规定就较前朝更加完善。将老耄分为九十以上、八十以上、七十以上三级分别给予矜恤待遇,并明确规定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唐代以降,这种矜老的刑法观念和司法实践一直被后代所继承。仔细究来,这种纯粹儒家化的刑法思想和尊老观念与今天的人道主义精神也有着一种殊途同归的蕴含。
其实,对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罚不仅存在于我国古代的刑事立法中,而且在世界各国的现行法律中也有存在和体现。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对于老年人犯罪都规定了相应的从宽或减轻处罚的刑法制度。
1.在刑法总则中,有的国家对老年人犯罪,规定予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或者对不同年龄的老年人犯罪规定不同的从宽处罚幅度。如《墨西哥刑法》第34条、《荷兰刑法》第3章第3条都规定,70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的,免除刑罚。有的国家对老年人适用死刑进行了限制。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59条第2款规定:死刑不适用于妇女以及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和法院下判决时已满65周岁的男性。再如《蒙古国刑法典》第18条第2款规定,60岁以上犯罪者不适用死刑。
2.在刑罚执行的种类、内容、方式上,有的国家对老年人犯罪予以从宽处罚。如,《蒙古国刑法典》规定:剥夺自由刑的最高期限不得超过15年,但对犯罪时60岁以上的男子和50岁以上的女子,剥夺自由刑的期限不得超过10年。
3.放宽适用缓刑、减刑、假释的条件。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典第63条、第64条、第65条规定,年满80周岁的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而如果本刑就是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人,减轻其刑。死刑减刑者,为无期徒刑;无期徒刑减轻者,为7年以上有期徒刑。再如《巴西刑法典》规定:对被判处监禁刑的犯罪人不得适用缓刑,但犯罪人超过70岁,且所监禁不超过2年的,可以宣告缓刑。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在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并不是所有的观点都支持从轻从宽处理的。应否从轻从宽?能否从轻从宽?怎样从轻从宽?关键要看老年人实施了什么样的犯罪。对于那些因一时义愤而实施的犯罪,对那些一时为生活所迫而实施的犯罪,对于那些一时糊涂而实施轻微的犯罪,给于那些犯罪的老年人给予从轻从宽一般来说都能被人理解和接受。但是对于那些穷凶极恶的犯罪老年人,对于那些有悖人伦的荒淫无耻的犯罪,对于那些贪得无厌的犯罪,我们认为必须要进行区别对待。
其实矜老观念跟刑法有罪必罚、重罪重罚的制度规定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在同样深受东方儒家观念影响的韩国,对于老年人犯罪如何处罚也存在着不同的观念体现。韩国《中央日报》2012年8月1日称,韩国将废除对强奸未满13岁女孩或残疾女性罪犯的公诉时效。《中央日报》称,对于那种禽兽不如的犯罪,对于那些“看上去慈祥的长者,有可能是害人的恶魔”的性侵罪犯,我们不能忽视那些色心未泯的老色魔,他们造成的案件日益增多。韩国渐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生活水平日益提高,健康长寿早已不是难题,韩国性侵女童和残疾女性的老年人越来越多。为此,韩国有舆论专门发出呼吁:“不能放过老流氓!” 有专家表示,老年性罪犯往往把相对自己处于弱势的儿童、老人、残疾人作为犯罪目标。韩国京畿大学犯罪心理学教授李水晶说:“因为是对弱势群体的犯罪,所以即便加害者是"高龄",也不能宽大处理。”韩国性暴力咨询所的金斗娜(音)说:“不要以为老年人力气衰弱,性犯罪方式就不会残忍。” 所以,对老年人的犯罪如何处罚并不存在必然的冲突不等于不存在各种观念的差异。
(二)从刑法制度上来说,随着老年人犯罪日益成为社会的一种诡异现象,也受到了我国刑事立法者的关注。从我国刑法原来没有任何有关老年人犯罪的规定,到司法实践中开始以刑事政策的方式慢慢介入就是一种显著的发展趋势。应当说,宽严相济一直是我国刑事政策的核心内容,分清轻重、区别对待更是我国刑事政策指导刑事司法实践的方针策略,与我国尊老爱幼的传统文化相连接,与矜老恤幼的刑法观念相通。2010年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首次规定老年人犯罪酌情从宽。意见规定,全国法院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老年人犯罪要酌情从宽处罚。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意见的出台,使得尊老矜老的刑事政策转化为司法实践的一种具体要求。而2011年2月25日,我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公布,更是将尊老矜老的刑法文化观念转化为刑法的一种制度性安排,于是刑法对于老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作出了直接明确的规定,其主要内容是:“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从上述的刑法规定来看,不难看出,随着老年人犯罪已经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刑法已经明确规定,尽可能地对老年人犯罪采取从轻从宽的处置方法加以解决,体现了对老年人特殊宽宥的价值取向。可以预言,随着我国刑法对老年人犯罪的宽缓性规定在司法实践中获得较好的社会效果后,我国刑法还会做出进一步的正面性发展规定。
(三)从司法实践的操作技术上来说,无论是一定的刑法观念还是明确的刑法规定,只有在司法事件得到贯彻落实,才能体现出其应有的时代价值意蕴。2011年2月25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确立了老年人犯罪的宽宥处罚制度,将老年人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和刑罚处罚规定纳入到刑事立法后,在司法实践中对老年人犯罪如何追究刑事责任主要体现在对老年人犯罪区别对待量刑、不适用死刑及适用缓刑这三个方面。
1.对老年人犯罪区别对待量刑的分析
老年人作为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正如我们分析的那样,他们有着自身很多的特殊性:首先从心理现象上来说,我们应当承认,就一般而言,老人就是老小孩,老年人意识和意志状态与年轻人相比毕竟有所模糊和逐渐减弱。因此老年人对其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承担理应与普通成年人有所区别。其次从行为能力上说,老年人毕竟如薄西山,其行为能力已有所降低,就一般而言,老年人犯罪毕竟很难作出惊天动地的恶性极其严重的犯罪来,即使有的话,也是极为稀少。再次从人身危险性角度看,老年人毕竟由于年事已高,身体的行动能力减弱,其再犯的可能性不断降低,其人身危险性会明显小于普通成年人。因此,归结到对老年人的刑罚处罚上说,对垂垂老矣的老年人处于过于严厉的刑罚,既无法起到阻止其再犯的可能性,也不能威慑其他潜在的犯罪分子,反而可能引起社会的不解与不满。因此,《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老年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当然,刑法在这里设立了一个清晰的刑罚适用边界,老年人故意犯罪,表明了其人身危险性比过失犯罪要来的深刻,其行为的社会危害较之过失犯罪也为严重,因此对于老年人故意犯罪是采取酌定的从宽原则,从宽的尺度较严;相比之下,对老年人过失犯罪则采取法定的从宽原则,从宽的尺度比较大。这一规定,一是体现了我国“矜老”的传统立法思想;二是反映了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本质性区别;三是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刑罚原则。
2.对老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分析
老年人犯罪,能不能适用死刑?这首先是一个国家死刑观念的反映,而一个国家的死刑观念像流水一样,一直处在动态的过程中。对老年人犯罪,从“老不死”到“老不该死”的发展转变,应该说是一个历史的进步。所以《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不仅不会冲击我国目前的司法体系,反而会改变我们国家对外的死刑形象。但刑法在这里作出了适应我国社会现阶段人们死刑观念的例外规定,即老年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则不在宽宥的范围之内。何谓“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则是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情节做出司法判断。
3.对老年人适用缓刑条款的分析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于一般犯罪行为人,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人是采取可以适用的量刑原则,即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但是,对于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只要符合缓刑条件的,则采取应当适用缓刑的量刑原则。这一规定既可以实现由矜老观念引导的宽宥刑事政策的价值内容,也可以由此减轻我国现有监狱的关押压力和关押难度。对老年人采用缓刑等无需羁押的刑罚措施,可以节省一定的社会资源,包括监狱的修建、看守人员的工资、衣食住医等环节的开支。而且由于老年人的身体因素使得他在羁押期间难能参加正常的生产劳动,所以这对国家而言绝对是一种负担,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刑事立法者的良苦用心。
当然,在具体对老年人适用缓刑的过程中,司法机关也应当要遵循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大体应当包括:(一)犯罪情节较轻,这主要是指犯罪老年人其主观恶性较浅,客观危害较小,以至于其刑罚结果在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并且不累犯;(二)有悔罪表现,这主要是指犯罪的老年人能够认罪服罪,表现出对自己罪行的悔悟,能够表示痛改前非的内心愿求;(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这里是指犯罪的老年人已经彻底打消了再次犯罪的念头。一般来说,对于老年人有过一次刑法打击后,生理上基本是一蹶不振了。一次犯罪经过处罚以后,如果在心理上能够下定决心,痛改前非,那么不再进行新的犯罪,其可能性可想而知;(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这是从从社会秩序的角度加以考虑的。这是因为只有不会造成广大民众的恐慌和不安,才能对其适用缓刑,从宽处罚。当然,对老年人犯罪适用缓刑,根据其身体状况,依然要依法受到禁止令的限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从地点、行为、对象上对适用缓刑的老年人加以限制,避免与他人发生犯罪的“交叉感染”。
三、老年人犯罪的社会学分析研究
在现代法治社会,一个老年人犯罪,不仅是他个人的道德堕落和人生悲哀,而且也是他整个家庭(如果有的话)的不幸和蒙羞。而如果出现众多的老年人犯罪,则又是一个社会的不幸和蒙羞,更反映出一个社会生存系统出了一定的问题。因此一个健康、向上和日趋文明的社会,对于老年人的犯罪,除了按照法律给予必要的惩罚之外,应该想到更多的是,这个社会怎么还会有老年人的犯罪。这并非是一个伪问题。因为相对于一些连年轻人的犯罪开始下降甚至稀少的国家(比如北欧一些国家),老年人的犯罪更是一个天方夜谭的故事时,我们应当要想到,对于老年人的犯罪,刑事惩罚毕竟是一个国家进行社会管理和社会控制时最末端的手段。如何实现中国古代多少仁人志士提出的“以刑去刑”、“刑期于无刑”的治世理想才是人间正道。所以,对于老年人犯罪,运用刑法进行必要的惩罚,应当看作是不得已的最后手段。一个文明和不断进步的社会,坚持在风起青萍之末之时,基于人文关怀的立场,彰显对人性的尊重,出于对人权的保护,加强对老年人犯罪的预防,才是一个正常国家的应有社会政策。对于我们这个老年人犯罪还有点严重的国家来说,只有努力寻找、及时发现老年人犯罪的原因,客观、积极和全面地采取措施加以应对、进行预防,从而将各种引发老年人犯罪的可能性消灭在风起于青萍之末之时,才是我们这个国家的应有态度和沧桑正道。因此在怎样对待老年人犯罪的问题上,首先了解到老年人犯罪的原因所在,是我们进行老年人犯罪预防的前提所在。这正像治病救人一样,只有知道病灶所在,才可以对症下药。也只有这样,才能亡羊补牢、防微杜渐。
人的本质意义是社会的人。任何一个社会的犯罪现象,总是存在着社会的客观原因和犯罪人个人的主观原因,两者往往兼而有之,当然还会有其他很多很多的子原因,但其中必定有其主要的原因所在。老年人犯罪有其内在的主观原因,个体的原因也许会千差万别,不幸的个人各有各的不幸,但同样也有其主要的原因所在。在社会学方面的研究,这里我们不准备作个案的分析,只是就前面提到的老年人犯罪的性犯罪、财产性犯罪、暴力侵害性犯罪这三种类型,做一下宏观方面的原因分析和犯罪预防建议。这是因为和一个社会的整体性犯罪相比较而言,老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或者其主要的原因毕竟相对要简单一些。
(一)对于老年人性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从我们前面对老年人性犯罪的特点上分析研究可以知道,老年人性犯罪往往发生在偏僻的农村区域或者在离群索居的状态下进行的,并且侵害的对象往往比他们更为弱势的对象,这表明了老年人由于自身的体力、智力的限制,他们无法进行对那些年轻体壮的女性进行性侵害,而农村区域或者在离群索居的状态又容易避开他人的眼光监督。由此我们想到,居住环境对于预防老年人的性侵害犯罪起着重要的制约作用。一般来说,老年人具有性犯罪的行为表现,往往是以具有一定的性冲动为牵引。在性冲动的刺激下,老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有很多下流的行为举止,人们常常形容这些老年人“老不要脸”。所以群居性生活或者集体性活动将弱势的对象置于他人的目光保护之下,将老年人蠢蠢欲动的行为举止置于众人的目光监督之下。人们完全可以想象,在光天化日之下,众目睽睽之前,即使被害对象再柔弱,老年人内心的欲火再旺盛,借给老年人一副肝胆,谅他也不敢胡作非为。这样,加强农村的小城镇建设,将孤单老人集中于敬老院进行集体生活,都是预防老年人性犯罪的一个重要措施。
加强农村的小城镇建设和加强农村的孤单老年人的群居生活,对于预防老年人的犯罪具有重要意义主要在于,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老年人的社会化与社会发展应该要同步进行。到目前为止相对于人口老龄化的增长速度,我国在老年人的社会化生活方面的提升在某些区域明显滞后,在农村尤为突出。这样,就会将老年人推向正常化社会生活的的边缘。与之相随的便会出现文化生活上的“真空”, 容易导致文化导向模糊,法治观念淡漠,道德意识沦落,心理意念肮脏、人格精神扭曲,在形式上表现为在生活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与社会主流文化发生脱节,以致产生一些消极颓废、下流肮脏的意念,进而实施犯罪。让老年人尽可能过上群居性、集体性的社会生活,在我国将会是一个巨大的系统社会工程,也许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其蕴含的预防老年人犯罪的积极作用是不可低估的,正像在其他犯罪中所采取技防手段给我们的很多启示。
当然,对于这种老年人实施的性犯罪,依照法律给予处罚是必要的,但处罚后的预防再次犯罪也是重要的,并且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对实施性犯罪的老年人采取“化学阉割”。 “化学阉割”在当今国际上既是一种新型的刑罚方法又是一种性犯罪的预防方法。“化学阉割”(chemical castration)始于美国,是一种对男性强奸罪犯注射一系列雌性荷尔蒙药物使其失去性欲的处罚手段。“化学阉割”属于内分泌治疗,又称药物去势。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可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LH)。人工合成的超活性LHRH类似物(LHRH A)可在用药早期刺激脑垂体释放黄体生成素(LH),使脑垂体的LHRH受体下降调节,受体减少,反而抑制了LH的释放,睾酮的产生减少,最终使睾酮下降至去势水平,从而起到与手术去势相似的疗效,故称之为药物去势。由于当今世界各国对强奸这个现代社会野蛮的异化行为仍然高度戒备,因此在给予人类社会集体谴责的同时,在法律上给予严厉的惩罚变得格外的顺理成章。近些年,“化学阉割”成为不少国家在执法领域的“新宠”。美国多个州均已通过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欧洲的丹麦、德国、法国、瑞士、英国等多国也都引进了此项惩罚措施,允许在罪犯自愿的原则上对其进行“化学阉割”。 2010年6月,波兰有关对犯有强奸罪及恋童罪的男性强制施行化学阉割的法律正式生效,而韩国成为首个引入这一惩罚手段的亚洲国家。韩国国会2010年6月29日举行全体会议,通过了“对于以儿童为对象进行性犯罪者,为了防止重犯或习惯犯罪的预防和治疗法案”,该法律规定,法官可依照案情,对性侵16岁以下未成年人的成年罪犯处以“化学阉割”,持续时间不超过15年。该法律于2011年7月生效。
“化学阉割”听上去耸人听闻,但事实上它跟传统意义上的“宫刑”根本不是一回事。实施“化学阉割”,不会以物理切割的方式除去强奸犯身上的任何人体器官,也不会让男性终生不孕。西方很多国家目前施行的“化学阉割”实质上只是一种荷尔蒙疗法。普遍的做法是为犯人注射抗雄性激素物质,从而控制性冲动并抑制勃起能力,从而丧失强奸的能力。对于老年人来说,当然不发生影响生育的问题。1989年至2004年,丹麦已经对25名强奸犯实施了“化学阉割”。从此以后他们不再犯案。因此支持“化学阉割”的人认为,“化学阉割”更多的作用是防患于未然,保护儿童,至少能在短期内减少对儿童的侵害,其客观的效果还是可以令人满意的。由于“化学阉割”对曾实施过特别是曾一贯实施性侵害的强奸犯能起到在主观上不再具有性冲动,在客观上防患于未然的效果,在这方面我国完全可以通过行政立法或者直接进行刑事立法,对性犯罪的老年人采取这一惩罚性和预防性措施。
(二)对于老年人财产性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我们首先需要分清是解决温饱型的犯罪还是属于贪欲性的犯罪。对于贪欲性的犯罪,我们除了严格按照对于老年人犯罪的从宽处理的刑法规定和刑事政策外,在其他方面与正常的侵财性犯罪一样处理。但是对于那种为解决温饱型(包括医疗问题)的侵财性犯罪,美国拉瓜迪亚老太太为孙子偷面包的故事可以给我们太多的的启示 。当然我们千万不要忘了,这是一个发生近一个世纪以前的故事,当时美国又遭遇到严重的经济危机。如果说早年的刑法中罪刑法定、罪刑相应原则阻止了法官的网开一面。那我们也应当想到,这样的故事发生在今天,法官还会这样下判吗?但最起码在我们国家,这样的行为完全可以用紧急避险的刑法规则和刑法理论来加以解决。当然时过境迁,当一个国家慢慢变得富裕起来了,一个老年之人仍然不能获得社会最基本的养老保险,以致于饥寒交迫,我们应该考虑这个社会的责任,而不是简单的如何刑事惩罚的问题,即使情节有点严重,但在处理过程中也要本着宽宥的政策放大宽宥的力度。这里促使我们更进一步作深层思考的是,老年人的财产性犯罪基于什么原因而实施的?其主要的原因是社会环境的促成还是老年人自身的犯罪意识在起作用?在这一分析的基础上,我们完全可以选择对老年人的财产性犯罪,到底以惩罚为主还是在明确犯罪性质、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后以预防为主?如果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对待老年人不周而引发的老年人的侵财性犯罪,除了根据刑法已有的从轻减轻处罚之外,如何帮助老年人消除这些原因?社会应当是责无旁贷。
美国学者凯瑟琳·伯恩特(Cathleen Burner)和苏真·T·奥特加(Suzanne T.Ortega)在对老年人的财产犯罪进行研究时发现,尽管媒体经常把老年人财产犯罪数量的增长归咎于他们的经济情况的恶化。但是这个群体的经济状况并不是真的这样糟糕,科学统计发现老年人的收入、经济发展的趋势和犯罪之间的联系比人们经常设想的一对一的关系要复杂得多。尽管现在的研究还不充分,而且还有很多含糊的地方,但是还没有研究表明某些犯罪直接源于经济的波动,这一点无论在老年人犯罪还是在年轻人犯罪中都是这样。而且,通货膨胀和失业率也没有表现出和老年人犯罪之间存在着非常明显的关系。 但是在中国,我们还是应当正视贫困、疾病和生活艰辛对老年人的影响。因此,重点救助贫困、多病、生活艰辛的特困老年群体,各级政府应当从当地实际出发,建立健全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并且对贫困老人实行特别政策给予特别关爱。对贫困地区,国家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使贫困地区的贫困老人享受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当地政府还可以通过建立救助贫困老年专用基金,有专门的政府老年工作机构负责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帮助这些贫困、多病、生活艰辛的老人渡过难关。这对于防止老年人的财产性犯罪应当有着特别重要的意义。在这方面,明确老年人财产性犯罪的预防主体又是整个预防工作中十分重要的一环。
(三)对于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的原因与预防
人进入老年期以后,身体机能和心理机能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从心理机能上来看,此时老年人心理上容易产生孤独感和失落感,有些老年人变得敏感脆弱,猜忌多疑是一种老年性通病,总感到自身遭受侵害,怀疑他人是否暗算自己,因此往往由于猜疑被害而发生防御性的犯罪行为。加上身体机能出现的衰退,自身抵抗能力的降低,所以,老年人的暴力性杀害、暴力性伤害的行为一般都是以偷袭的方法进行实施。
但是从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往往发生在熟人甚至亲属之间来看,表明加害方与被害方存有一定的恩怨关系,有的恩怨起因并非在朝夕之间,而有些犯罪的被害人也有一些过错甚至劣迹斑斑。当这些暴力侵害性行为发生在一个屋檐下生活的家庭之中,可以说是防不胜防的。但我们还是需要说,这种犯罪也是有许多预兆和迹象的。这样,能够预先发现这些迹象,加强疏导,进行心理抚慰,消解怨气,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加强老年人的群体生活,在老年人之间多进行相互交流,让老年人从众多的不同人的遭遇交流中获得心理安慰。
有些老年人年老之后心中常有失落之感,有时心理上的变化都可能影响夫妻感情、与子女的感情,以至于很多老年人容易激动,无故大发脾气,引起双方的不满,往往会造成夫妻间、与子女间的矛盾冲突,有些老年人觉得自己为家辛苦操劳了一辈子做出了许多的努力,现在夫妻到老反被妻子嫌弃;或者当自己体弱多病身体不佳,正需要儿女照顾的时候却遭到如此冷漠的态度;或者子女不孝,无度索要,使得有些老年人的生活雪上加霜,从而产生报复泄愤、绝望轻生或者形成“我过不好你们也甭想过好” 等畸形心理,长期的内心压抑情绪一旦爆发,往往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从而演化为犯罪行为。因此强调人际关系的相互作用,消除夫妻间、与子女间的紧张关系。对于夫妻之间的暴力伤害性犯罪尽管少之又少,但也得让老年人明白:夫妻之间能合到老已是不容易,黄昏夕阳,还有什么不能容忍的。对于与子女间的暴力侵害性犯罪,也要老年人明白:儿孙自有儿孙福,对于儿女子孙辈的事要想得通。能帮就帮一把,不能帮就随他去。儿女子孙成人后,自有社会来管理约束。特别在财产问题上,千万不要迁就子女儿孙们,不然,养痈遗患只能害自身,后悔也无济于事。
当然,当老年人暴力侵害性犯罪主要发生在农村区域时,我们应当要发挥农村村民自治组织——村委会的作用。好事不出门,恶事传千里,夫妻争吵、子女不孝,家庭丑事难瞒隔壁邻居和村里人,这时村委会应当及时起到调解和预防作用,甚至可以借助农村的族宗长辈或亲属长辈进行劝解。对于亲属间的暴力侵害性犯罪,我们虽然在法律上很难确定预防的主体,但是寻找和调动各种预防要素和发挥各种预防力量进行总体性预防还是十分必要的。
对于中国社会来说,犯罪还是一种难以消除的社会副产品,而老年人犯罪不过是这一副产品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而已。要彻底杜绝老年人犯罪,对于中国社会的现阶段来说,是有一定的难处。但相对一般的犯罪而言,老年人的犯罪数量少,原因相对简单,预防手段容易跟得上,预防成本相对比较低,所以预防甚至杜绝老年人犯罪比预防一般性犯罪要容易得多,应当要走在整个社会预防犯罪的前列。让老年人在通往彼岸世界的途中,千万不要中途跌跤摔倒,以致锒铛入狱遭受牢狱之灾,应当是一个文明社会的应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