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正当防卫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关键词 正当防卫 防卫过当 防卫权

    作者简介:蒋明乐,北京中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中国注册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审计、刑法。

    中图分类号:D924.1?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150

    恶意挑衅,是否进行勇敢自卫?路遇劫匪,该不该斗智斗勇?歹徒侵入,如何守得家园净土?从以前年度来看,我国司法中对正当防卫要件的理解和判断,基本上都是否定的,这使得正当防卫制度在“夹缝”中生存,从而导致立法与司法的严重分化。但是,正当防卫属于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刑法对此也是进行保护,因而充分保证正当防卫的依法适用便尤为重要。从近两年的司法裁判案例来看,在实践层面给予了更多成立正当防卫的空间,使得1997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条款修改的立法意图完全落空的状况正在逐渐好转,之前对“正当防卫”理解的偏差也逐渐被纠正。

    从昆山于某某反杀案到河北涞源反杀入侵者案再到河北巨鹿董某某的案子等等一系列的正当防卫案件逐渐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谈论的热点,这也使得“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特殊防卫”这些专业名词也逐渐为大众所熟知。从案件背后,我们也看到了司法实践对个人自卫权的保护以及对“法不应向不法行为让步”的诉求的追求。案例一:

    引起全国关注的“昆山龙哥案”, 2018年8月27日晚,发生在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于某某致刘某某死亡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当日对于某某进行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也是给予了高度重视,当即派司法人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并在侦查取证过程中以及对法律的适用等诸多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2018年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做出撤销该案件的决定,经司法机关认定于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案例二:

    2018年7月11日夜,河北省保定市涞源县王某手持甩棍、刀具等凶器翻墙闯入村民王某元家中以和王家女儿交往被拒为由寻衅滋事,在对王家骚扰威胁过程中反被王某元一家杀害,此案不仅在涞源引起热议还在全国产生了重大影响。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检察院经严格司法审查,认定王某元、赵某芝的行为属于危急时刻的正当防卫行为,于2019年3月3日决定对王某元、赵某芝不提起诉讼。案例三:

    2018年5月,河北邢台市巨鹿县村民刁某某深夜翻墙闯入村民董某某家中以强迫东某某和其妻子离婚为由寻衅滋事反被杀,引发广泛关注。2019年2月,最高检披露了案件的最新进展。最高检在多次听取巨鹿县公安、检察院等方的意见之后,进行分析判断,认定董某某的行为属于合理的必要限度内实施的保护合法法益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负刑事责任,并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不提起诉讼决定。

    当然,有人也曾质疑过是否属于“防卫过当”情形,然而正当防卫是否明显超出了必要限度,以及对“必要限度”该如何界定,我们不应仅以行为产生的后果来进行判断,还应该考虑当时防卫人所处的形势以及环境的危机程度。从案发当时的环境以及当事人所处境遇来推断,三者的心理均受到了高度的恐吓和威胁,在这种状态下防卫人很难准确把握该实施多大强度或力度的防卫才属于适度,难免会对不法侵害人带来损害,因此不应该对其的防卫行为强度限度做出过分的苛求。

    那么什么是“特殊防卫”?“特殊防卫”与“正当防卫”之间有什么区别?

    正当防卫,其实会存在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形。这种特殊情形,我们称之为“特殊防卫”,特殊防卫,属于无限防卫权,并不存在防卫限度的限制。

    从以上的审判实践,我们不难发现,鼓励“以正制邪”“合法行为不应让位于非法行为”的正当防卫制度,正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决心的体现,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鼓励正当防卫行为,意义绝不仅止于“防卫”,正当防卫的本质是“以正对邪”,因此正当防卫对防卫人从条件以及限度上不应该过于苛刻。从过去几十年的审判实践来看,由于现实情况的复杂、在立法上对防卫限度界定过于严苛等原因,司法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时常不敢使用正当防卫,往往倾向于,既承认正当防卫因素的存在,但也会找到一些违法点,这样的审判难免使得正当防卫制度形同虚设。由于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存在类似的审判倾向,因而在1997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不仅将以前防卫限度从“不应有的损害”扩大为“重大损害”,还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制度以特意去保护针对严重暴力犯罪正当防卫人的防卫权。《刑法》的这一看似微小的修改却体现了对防卫人防卫权的一种扩大保护,通过从制度上提供保障,避免防卫人在防卫过程中畏首畏尾,激发民众的见义勇为,保护合法法益的积极性,彰显“正义不向非正义低头”的价值取向。

    正当防卫案何以引起群情激昂全员关注?其实我们不应仅仅看到围观者对于防卫者个人司法处置的关心,也应该关注到隐藏在背后的人们焦躁不安的情绪以及换位思考所引发的深思——在自己面对如此险境,自己该不该自卫,自卫带来的不利后果会不会有相应的法律对自己进行保护?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如果法律不能保护正义者的合法权益,所谓的社会公平正义是不是也会成为泡影呢?

    其实,司法审判趋势的变革也好,舆论的时刻关注也罢,双方在“既要保护无辜者的防卫权又要让有罪者承担刑事责任”这一点上两者可以达成高度共识。只是司法审判要时刻保持其应有的独立性,不向恶势力低头也不能为舆论左右。每一个案件的司法裁判,都应该在对各种利益进行思考、权衡以后进行审判。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以司法的力量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和谐社会的建设。在未来的司法活动中,要总结以往审判实践的经验教训,将正当防卫制度标准化,解决其在适用过程中存在的一些共性但很突出的问题,在司法人员职业判断的基础上,使得司法审判既要从法律规定上进行审查,也要能够体现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尊重;既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体现的美德善行。一方面要求司法机关要纠正以往的审判过程中体现的不敢或者不想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保守性行为,鼓励在司法审判中大胆适用正当防卫裁判以保障防卫人的防卫权;另一方面,也不应搞“一刀切”,所有的案件均适用正当防卫,而不去分析防卫人当时所面临境遇以及险况的不同。司法机关要做到具体案件具体分析,注意分析不同案件的主要矛盾点,抓住问题的主要方面,注意防卫措施以及防卫强度,避免正当防卫权利的滥用。最后还是要号召人们在遇到不法侵害时,如果条件允许,在危险发生之际还是要尽可能采用理性方式解决争端,避免滥用暴力,应当积极寻求公安机关来解决矛盾、化解争端,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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