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现状及进路
陈艳妮
摘要 近年来,因监护人履职缺位、家庭教育缺失而引发的违法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检察机关在工作中认识到亲职教育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通过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亲职教育的对名、内容和效果方面仍存在局限性。因此,本文认为有必要从扩大亲职教育的受众范围入手,提升亲职教育的专业性,并不断丰富亲职教育的内容、形式和宣传载体,帮助监护人掌握科学的教育观念和方法,督促其正确履行监护职责。
关键词 检察机关 亲职教育 发展进路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83
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2017年11月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未成年人犯罪》显示,从2015年1月1日以来,在我国刑事一审审结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留守家庭、离异家庭、流动式家庭、单亲家庭和再婚家庭出现未成人犯罪的情况最为突出,换句话说,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表面上看是未成年人触犯了法律,而从深层次分析,与监护人不履行或者不妥善履行监护职责有密切关系。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有必要引入亲职教育,在充分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同时,为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家庭环境。一、亲职教育的定义
亲职教育起源于上世纪三十年代,是美国、德国等西方国家所倡导的教育方式。其主要是指在为父母及监护提供有关儿童青少年发展及教育教养知识的基础上,为帮助为人父母者或者即将为人父母者形成良好的家长素质和教育子女能力而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的教育和影响。通俗来说,就是通过向儿童父母或准父母传授教育子女方面的知识和技能,使其知道如何尽到做父母的职责,如何更科学的教育子女。当然,从广义上说,这里的“父母”既可以指亲生父母,也可以指养父母,或者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二、检察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重要意义
有人认为,检察机关不是教育部门,引入亲职教育纯属无稽之谈,其实不然。从法律角度看,《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相关法律都规定了“教育、感化、挽救”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目的,同时还规定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这其中的“教育”,从广义上理解,不应仅仅体现为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还应该包含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和监护责任的相关人员。有关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对此作了更加细致的规定,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第61条规定:“对因家庭成员沟通和相处方式存在明显问题,影响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发育的,经涉案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同意,可以对涉案未成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共同开展家庭教育和相处方式的心理咨询,并联合社会帮教力量启动亲职教育和亲子沟通辅导,帮助构建和谐健康的家庭模式。”这一规定对检察机关引入亲职教育的前提和开展亲职教育的方式作了详细的阐述。从司法程序看,检察机关作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中间环节,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承担着落实亲情会见制度、听取法定代理人意见的职责,并能够在通过社会调查等方式充分了解未成年人家庭、生活、学习等情况下,更加有的放矢的对父母或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同时可以将亲职教育的结果作为审判环节的有力参考和依据。因此,检察机关有责任,也有能力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通过影响他们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从而达到教育未成年人的目的。三、检察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现状
(一)从对象上看,多以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为主
近年来,上海、四川、湖北等地的检察机关陆续开展了对司法办案中发现的因监护失职或失误导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者遭受不法侵害的未成年人监护人进行强制亲职教育的改革探索,也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但是,对于一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却没有开展亲职教育,当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了解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被害预防的知识、技能,或者消极不履行相关教育时,不能给予未成年人更多指导,未成年人就失去了获取犯罪预防、被害预防和自我保护知识的基础。
(二)从内容上看,多将与案件有关的内容作为亲职教育的主题
从亲职教育的课程内容上看,绝大部分是从未成年人所涉案件出发,采用以案释法、专家授课、影片观摩、亲子互动等中小班教学的方式,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不可否认,将案件所涉的法律知识作为亲职教育的切入点有其合理性,但是,笔者认为,每个涉案家庭都有各自的教育特点和教育方式,采用集体授课的方式可以解决其共性的问题,却缺乏对每个家庭个性问题的关注。而且,未成年人教育是一个复杂的课题,开展亲职教育仅仅包含法律知识明显是不够的,还应该涉及教育学、心理学以及社会学等多方面的知识。
(三)从效果上看,缺乏专业有效的评估考核方法
对检察机关的案件承办人员而言,因其对所办案件以及案件所涉人员较为了解,因此容易取得接受亲职教育对象的信任,也有利于亲职教育的开展。但是,由于亲职教育所涉及的知识较多,而案件承办人往往无法了解所有的知识体系,因而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多委托相关专业机构,或与有关部门联合开展亲职教育,造成了案件承办人与亲职教育的实施者在身份上存在脱节的现象。如果接受亲职教育的对象无法完全信任亲职教育的实施者,则反馈的实际效果容易失真。同时,由于亲职教育需要较长时间和定期回访才能取得最好的效果,而检察机关内部人员、经费有限,往往在短期内开展一次或几次亲职教育,获得一时的改善,但是长期效果无法跟踪评估。四、检察机关开展亲职教育的进路
(一)扩大亲职教育的对象范围
在检察实务中,已有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面向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亲职教育,而且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笔者认为,虽然检察机关对涉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针对性亲职教育具有极大的必要性,但是,对在校学生家长、外来未成年人家长以及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等一般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开展预防性亲职教育更是不可或缺。面对校园欺凌、侵害未成年人案件频发,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显得尤为重要,特别是外来未成年人和留守儿童,面对的诱惑更多,且父母对其关爱较少、教育缺失,极易成为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的对象,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作为未成年人的第一任导师,对未成年人的影响也更大。因此,检察机关在开展亲职教育时应当将针对性亲职教育与一般性亲职教育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提高未成年人监护人的法制意识,才能最大限度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防范和遏制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发生,起到事半功倍的教育效果。
(二)提高亲职教育的专业性
亲职教育是一个社会性的课题,只靠个别机构或部分职能部门单打独斗是很难完成的。因此,检察机关开展亲职教育,需要与团市委、教育局、关工委、妇联等相关部门、专业心理咨询机构等社会团体以及未成年人所在学校、社区的深度合作,提升亲职教育的专业性,通过检察机关的主导调节、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的协调配合、学校、社区、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积极参与、社会媒体的宣传推广,深入剖析造成未成年人犯罪或被侵害的家庭原因,并予以妥善处理,形成集教育帮教、权益保障和犯罪预防的社会管理大格局。在必要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专业社会团体需提前介入针对性亲职教育,全程参与,取得接受亲职教育的对象的信任。同时,检察机关、具体开展亲职教育的机构和亲职教育可以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对亲职教育的效果予以评估,主观方面主要评估检察机关和具体开展亲职教育的机构是否达到亲职教育的预期目的,以及亲职教育的对象是否有所收获,客观方面主要评估是否完成了规定的课程内容和课时,当然,检察机关也可以通过不定期走访参加亲职教育的家庭,评估亲职教育的效果,从而不断规范亲职教育的评估跟踪程序,以提升亲职教育效果。作为检察人员,也应该提高自身亲职教育的水平和能力,学习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方面的知识,通过专家授课的方式,总结出适合亲职教育推广的课程内容和形式。
(三)丰富亲职教育的内容和形式
如前所述,检察机关开展亲职教育应当包含针对性亲职教育和一般性亲职教育两方面内容。由于针对性亲职教育主要面向涉罪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害人以及存在违法行为的未成人的监护人,因此,开设的课程内容应更注重以案释法,传授法律知识、心理学知识以及被害预防的方法等。而一般性亲职教育是面向普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主要是协助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树立教育子女的正确观念,提供与子女沟通交流的方法和技巧和心理学相关知识,从而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被害预防宣传、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的自我防范意识和技能。在亲职教育的形式上,检察机关采取个体辅导、团队培训、讲座等多种形式。形成課堂讲授与实践相结合,聘请有亲职教育经验的专家、学者、心理咨询师共同参与的新型亲职教育模式。
(四)创新亲职教育的宣传载体
检察机关在充分利用电视、报刊、两微一端等平台宣传亲职教育的同时,还需要发挥学校、社区、企业在开展亲职教育方面的独特优势和有利条件。通过学校召开的家长会契机对学生家长开展亲职教育,也可以深入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企业开展亲职教育,并充分利用社区资源,联合社区开展亲职教育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向社区内的家长提供开放性的亲职教育指导。同时,还可以通过社区的广播、宣传栏等载体向社区群众宣传亲职教育的有关知识。借此促使家长认识到自己对孩子的监护职责,引导外来未成年人建立与父母之间的沟通和信任,努力消除未成年人犯罪的“冢庭土壤”。此外,检察机关还可以改变原有检察官组织家长上课或进学校上课的模式,将已有亲职教育的文件、视频通过学校家长会、社区活动等予以广泛的推广和宣传,以达到更加全面的覆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