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周易·大过卦》看过与恶的关系

    吴易恒 龚晓康

    内容摘要:在《周易·大过卦》中,过作为一种限度,与善恶中的恶有极大关系。恶与过的相似点其一在于二者都将超过一定的标准;其二在于二者都会带来相应的灾害或困境,过后果之严重性大于恶。恶与过的区别其一在于两者各自有一定的前提;其二在于两者也各自有不同的目的。通过对比最终得出了恶概念是归于过概念中,过是恶的上位概念。

    关键词:大过卦 过 恶 上位概念

    关于《周易》的内涵,孔圣下过结论:“洁静精微,《易》教也”,由此见《周易》之深。从善恶问题来看,《说文》将恶解释为过。从大过卦看,过又有多个层次。由于古今对恶的定义繁多,各家不一,故需界定恶的范围,再进行进一步分析与比较。

    一.对恶的界定

    恶之界定基于先秦儒家之恶。荀子认为:“所谓恶者,偏险悖乱也……则夫强者害弱而夺之,众者暴寡而哗之,天下之悖乱而相亡不待顷矣”,荀子认为恶即是用偏激、凶险的行为造成混乱,包括违反了社会的规定的行为。而恶的来源上荀子认为是对欲望的追逐,荀子:“今人之性,生而有好利焉。”如不节制则造成危害。但“好利”又是人之先天的本能,由此荀子认定了恶的定义并要改变人之自然本性。

    在《论语·尧曰》中有“四恶”的概念:子张问如何是四恶?孔子进行了回答:一“不教而杀谓之虐”即缺乏仁义之心;二“不戒视成谓之暴”则是鲁莽、急功近利;三“慢令致期谓之贼”即是轻慢、高傲;四“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则是贪欲、私欲。

    总结下来,恶分三个层次:本能之恶,即人的欲望、私欲,也就是贪和欲,是出于自然的本能,先天具有的。放纵之恶,是对这种本能的欲望的向往,不加以节制、引导则会无限增长,即是放纵。行为之恶,从思想上的逐欲延展至行为上的逐欲并造成危害。

    二.大过卦中过的含义

    《说文》:“恶者,过也”。但过在大过卦中有多层含义,故对《大过卦》进行分析。

    2.1阴阳之过

    对照今本周易与《马王堆帛书周易》如下:

    今本:

    大过:栋挠,利有攸往,亨。

    初六:藉用白茅,无咎。

    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九三:栋挠,凶。

    九四:栋隆,吉。有它,吝。

    九五:枯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

    帛书本:

    泰过:栋 ,利有攸往,亨。

    初六:籍用白茅,无咎。

    九二:楛杨生荑,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九三:栋挠,凶。

    九四:栋 ,吉。有它,閵。

    六五:楛杨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尚九:过涉灭钉,凶。无咎。

    对比可见,今本周易为大过卦,帛书本为泰过卦,《说文》:“天大,地大,人亦大。凡大之属皆从大”,泰字古字形为夳,显然泰字从大,是大的延伸意。段玉裁:“后世凡言大而以为形容未尽则作太。”他认为泰和太相同,都是对大的形容,因此泰和大都是对此卦所指之物限度的形容。大过卦四阳二阴,阳爻贯穿中间,阴爻退居首尾,中间四阳过盛,故泰和大即是指阳胜于阴。栋为梁柱,指代阳之义;挠是弯曲,指代过多之义,栋挠就是指阳之发用过于强盛,打破了阴阳平衡,故有阴阳之过的含义。

    大过卦中还描述了阴阳之过的具体表现:

    九二:枯杨生稊,老夫得其女妻,无不利。

    九五:枯楊生华,老妇得其士夫,无咎无誉。

    今本是稊,帛书本是荑,荑就是荑草,即初生嫩芽,代表阴阳调和。即指虽有年长或刚强之人,能以阴柔方式来调和,便会和谐。但孔子《象》中说:“老夫女妻,过以相与也。”二者相处过程中有难度,老夫属阳,为强阳;女子属阴,为弱阴。阳过盛,弱阴无法完全调节,必有阴阳不调。故《象》言:“栋桡之凶,不可以有辅也”。

    九五则是枯杨生华,即老树开新花。九二为嫩芽,代表生机,九三为华,花开终消亡,故不长久。九五即为老妇少夫虽相互调节,然而华而不实。孔圣《象》曰:“枯杨生华,何可久也,老妇士夫,亦可丑也。”正因为这种阴阳协调之间的不平衡,使得象征阳属性的这根梁柱不断倾斜,阳属性的不断过度,最后发展到上六已是河流灭顶之灾的卦象。故大过卦中的过包含阴阳之过的含义。

    2.2准则之过

    准则是限定事物的一种标准。事情超过原有的标准,必造成危害。大过卦开始即是梁弯房殒,即说明行为不可超过的准则。但又利有所往,这由于九二和九五的中间都是阳爻,贯通无阻,故亨通。但《彖辞》提醒:“刚过而中,巽而说行,利有攸往,乃亨。”即说大者太过,阳刚过盛,因此开头与末端皆弱,只有位置适当才是亨通。另外即使达到了上六的凶险之境,也要守住内心的准则,所以《象》曰:“泽灭木,大过;君子以独立不惧,遁世无闷”,在险恶中实现君子人格,做到不惧、无闷。

    在初六时同样要遵守准则。初六:“籍用白茅,无咎”。籍有两意,一马融认为:“在下曰藉”,指籍是居于下位的,侯果:“以柔处下,履非其正,咎也”;二《说文》:“藉,祭藉也。”即是将籍作为祭祀时铺在地下的草垫,用这样的方式作为对祭祀对象的尊敬。因此这里籍一指初六之低,居于下层,爻位不正,二指小心谨慎,与祭祀时的礼教规范相符,即内心敬重与行动和礼。因此在阴阳不得位时,须如祭祀时一样,向内谨慎恭敬,向外合于规范则无灾。因此过包含准则之过的含义。

    2.3极限之过

    《说文》认为顶即到达巅峰、极限。大过卦中极限有两个方向:一即将越过,二已经越过,即九三和上六。九三与九四相似,九三主梁隆起,九四栋梁弯曲。栋梁无阴爻辅助,太过刚强则弯曲,并到达极限而垮掉。九三另一解释为阴爻在首尾,则阴阳不能调节,故终将达其极限而衰落。九四说主梁向上隆起,这是由于九四与初六阴爻相对应,初六小心谨慎、符合标准的行为能调和刚强之灾害。

    上六为已经超过了极限。上六:“过涉灭顶,凶。无咎。”河流过顶,超过的事物所能承受的极限。程颢认为上六之灾是由于过于刚强以及小人之祸,越过了能接受范围的极限。过涉有三意:一是如程颢所说是由于行为做事过于刚强,水代表小人,有小人之灾。二过是对水的形容,指环境达到了生死的极限,由于大过卦是说泽灭木,毁坏了树木的生长。三是认为上六处于顶峰,上卦是兑卦,所以指水,九二至九五刚强不止,缺乏谨慎、过于自负,急于过河,必被淹没。依三种解释都可以看出这里有超过了极限的意思。

    三.过与恶的比较

    以上总结出过的三个含义,即阴阳、准则和极限,通过这三层含义来与之前界定的恶进行比较。

    3.1阴阳一体与得失有别

    将阴阳之过与本能之恶进行比较。阴阳具有指代性,都是一个属性或一类事物的概括,也是上下概念的延伸。上下概念才是统摄阳与阴、天与地、生与死、得与失等概念的,上和下概念之间正如阴、阳需要调和,相互协调。人的求欲之本性可作为对阴阳某一边的追求,所以荀子认为的人的自然本性正是出于对得和失的分别,即欲得而患失。但从大过卦来看,恶的过程和结果都是由于上下之间即阴阳之间的不平衡,《易》有“生生”,便是对阴阳调和、生死相续,上下和谐一体的追求。因此过与恶的区别就在于过是基于阴阳一体、生死一体的阴阳不调;恶则是对上下概念经过分别后的患得患失。从过和恶所呈现的表面现象来看,过打破了阴阳的平衡;恶打破了社会的平衡。因此过需被调和,故九二、九五能生芽与花;恶需被改造,故荀子言圣人作伪善以教化之。

    3.2目的不确与善恶一致

    将准则之过与放纵之恶进行比较。两者在发动处有一定差异,恶的过程和目的都是为追求欲望。准则之过则是由于阴阳不调、刚强居中而越过了一定的准则,其目的可能属恶,亦可能属善,目的性不明确。过与恶的相通点就在于都越过准则并且造成危害,两者的相反方向都是君子,也就是面对不同的境遇都会坚守准则。所以过与恶在善恶观上是一致的,符合、维持准则即为善;越过准则,造成危害即为恶。因此,准则之过的出发点、目的并不明确;而在善恶观上,过于恶是一致的。

    3.3杀身成仁与尚有余地

    将极限之过与行为之恶进行比较,恶是逐欲与放纵的行为,并造成危害,也正如“四恶”所提到的这四种行为,其还是超过了一定的标准并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关键还是属于越过一定的范围。过与之对比结果则更加极限,过是以及达到了极限或即将达到了极限的行为。恶所造成的后果、过错还可以改正,即使是在社会上有一定的影响还是可以修复。但过有可能发展到了最顶端的位置或者接近顶端的位置,最终不得不在物质上以杀身成仁或在精神上必须独立不改。因此从这里比较,过比恶更加凶险,恶的程度是可有大小的界定,而过则越过了极限,并且恶是可以改正或缓解的,而过发展到顶点,这是无法改正的。也就是說过的结果上更绝对一些。

    四.结论

    经过对比可发现,过与恶的关系即是恶归于过之中。原因有三,一在于大过卦中提倡的是阴阳一体的,而恶已经又进行了进一步的分别。二过的目的、指向是不明确的,这种不明确反而是没有经过分别、理解之前的对事态变化的直观反映,与后天设定的恶形成了一种对比。恶的行为源头是逐欲和纵欲,目的性强,而过的源头,是由于阴阳不调,目的性不明确。三在结果上,过的结果也比恶更宽大。过的已经呈现出超过极限之后所发现的现象,而恶并没有讨论到恶发生至极限顶峰的时候,因此恶与过相比,恶的内容更狭窄,是对过各个方面的缩小,而过的范围更大,其中所蕴含的内容更广。因此得出二者的关系;恶是过的下位概念,过是恶的上位概念,过中包含了恶,恶归于过之中。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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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南怀瑾,徐芹庭:《周易今注今译》[M].重庆出版社201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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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东汉]许慎撰,[清]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M].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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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廖明春:《马王堆帛书周易经传释文》,收于《易学集成》[M].四川大学出版社1998版.

    (作者介绍:吴易恒,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在读研究生,专业:中国哲学,研究方向:儒家哲学、佛家哲学;龚晓康,贵州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哲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中国佛教与中国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