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异化及规制

    梁友明

    摘要 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虽然具有现实存在优势及价值,但是也存在不规范使用甚至滥用风险。因此,在我国全面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本文从量刑规范化视角入手,阐述了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内容,分析了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异化情况,并提出了几点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制措施。

    关键词 量刑规范化 法官 自由裁量权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 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1.289

    量刑规范化是近几年司法实践及理论研究的热点内容,也是我国政府实施的司法改革重点项目之一。而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异化问题是这一司法改革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基于此,根据量刑规范化推进情况,对现阶段我国刑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阶段一般性原则落实与衡平法原则不符、量刑建议公器私用等异化问题的规制进行适当分析非常必要。一、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概述

    从量刑规范化视角进行分析,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主要是在刑事审议判决活动开展过程中,对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没有对相关刑事犯罪进行具体明了规定,或者刑事犯罪法律规定内具有一定可选择区间的情况,法官可以在刑事犯罪确定的基础上,根据量刑情节,对刑事犯罪者使用刑罚种类、量刑幅度进行自主确定①。二、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异化

    (一)量刑建议公器私用

    从现今情况下我国现实进行分析,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异化主要是指部分法官将自由裁量权作为不当经济利益谋取工具,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存在的公器私用情况。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公器私用问题的出现,不仅增加了法官量刑贪污腐败风险,而且对当今社会区域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如导致司法机构公信力下降等。

    (二)一般性原则落实与衡平法原则不符

    在量刑规范化视角下,一般性原则落实与衡平法原则不符主要是因法官采取“顶着不办”“层层截流”“曲解执行”等方式,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异化情况。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异化情况从根本上表现为法官在操作阶段遇到法律或者政策没有涉及到例外情况时,没有严格遵循衡平法要求的发掘政策制定者、或者法律制定者本意原则。

    (三)法律表述原则与客观事实不符

    在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律表述原则与客观事实不符主要是指部分法官在进行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者中央政策法规没有规定的例外事项时,采取“边斩边奏”、或者“斩而不奏”,促使进行表述的原则明显落后于时代潮流,或者与客观要求的促进社会进步、社会公平正义原则不符。三、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规制

    (一)增加司法权力运行透明度

    司法权力运行透明度是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恰当、科学行使的主要依据,因此,一方面,基于部门保护主义导致的司法权利滥用的考虑,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公务人员权利运行过程规制经验,全面贯彻落实召开公众听证会议制度。同时针对“无罪辩护”辩护人同时进行无罪辩护、罪轻辩护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处于尴尬境地情况,可要求法律专业人员参与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评议。引导公众根据一定顺序主动参与法官自由裁量权规制,为中国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的构建奠定基础。

    另一方面,在司法权利运行透明度增加过程中,为了促使法律政策执行者的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更加理性、科学,可以从我国刑事审判量刑程序执行过程入手,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理念,要求法官在定罪程序中仅考虑罪名,在不考慮量刑的前提下于已定罪名法定刑幅度内进行刑罚确认。同时为保证刑事案件审判结果实质正义.允许控诉方在量刑程序中提出自己关于量刑的建议。并根据案件具体情节,鼓励辩护方为其进行专门的辩护。在这个基础上,增加刑事判决书中与量刑说理性相关的信息,为被害人、被追诉人参与提供一定空间。如在刑事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后信息,应对被追诉人是否存在从严、或者从宽情节进行明确设置。并结合具体刑罚程度缘由、具体刑罚类型,进行特别辩论证明,以便从根本上摒除社会公众对法院“同案不同判”现象公允严谨性的质问和疑惑。

    (二)完善政府对司法执行过程监督机制

    除司法权力运行透明度不足外,“部门保护主义无法得到及时有效抑制”是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法官自由裁量权异化的主要因素。因此,为了有效抑制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阶段因部门保护主义而出现的异化情况,应进一步建立完善的政府对司法机构及地方法院权力运行过程监督机制。进而完善升级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保证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恰当行使。

    首先,依据我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腐败案件打击新要求,应结合司法机关法官自由裁量权异化现状,制定发腐败新机制,增加对法官自由裁量权泛滥使用特别是腐败行为、公器私用的打击力度。逐步优化完善我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政府对司法机构法官自由裁量权及其他权力运行过程监督效力发挥提供依据。同时考虑到在纪检机构人员、规模相对限制较大或者纪检系统干部腐败现象,为保证各级纪检人员可以充沛的精力、全方位全天候参与司法机构法官自由裁量权运行过程,达到不留死角的监控目的,可以从改革行政体制、司法体制层面入手,拓展司法机关监督制度运行范围。邀请群众参与到司法机关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监督过程,制定更加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为量刑规范化政策顺利推进提供充足驱动力。

    其次,根据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我国不同级别司法机关法官权力行使情况,可以对不同级别司法机关特别是法官的权力边界进行精细化处理。对各级司法机关法官权力清单进行详细明列,最大限度限制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灰色地带。从根源入手,封堵法官自由裁量权滥用现象蔓延渠道,为“法无授权而不为”理念的充分贯彻落实提供保障。

    最后,针对《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等文件中关于量刑指导意见中个别化原则、量刑建议规定不明确情况,可以结合我国司法实务刑罚裁量问题,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实质量刑建议方面对法官量刑的预期参考作用。即全面贯穿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制度,在收集或者证据调取时,在抛开公诉方特殊身份的前提下进行无罪证据、减轻证据、罪轻证据、有罪证据的同步收集,以便在正式庭审阶段为法官提出恰当的建议。同时在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之后,可以鼓励控诉方、辩护方围绕其提出的信息恰当性进行辩护论证,以保证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恰当行使。

    (三)合理规制法官自由裁量权

    具有一定概括性是异步法律稳定性、权威性维持的关键,自古以来,各国并没有哪一部法律可以直接在不同具体案例中适用。这种情况下,法官自由心证、裁量就变得至关重要。我国刑法规范中大幅度法定刑立法要求法官在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必须最大程度发挥自由裁量权,根据实际刑事案件情况,制定公正性最高的刑事惩处结果。从某种程度上而言,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恰当行使也可以保证相关刑事案件处理阶段个别正义性,但是若法官因个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自由裁量权滥用情况,就会对案件的一般正义造成较大影响,对司法机构判决公正性及司法公信力造成严重损害。甚至促使司法裁判结果超出一般公民公正期待,导致司法权威性下滑。基于此,为最大程度发挥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自由裁量权积极作用,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导致的案件裁判结果实质不公,应以司法公信力坚定为核心,从各个方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

    首先,在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法官刑罚裁量,应严格贯彻经验法则、伦理法则,不得与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客观常理、社会主流道德要求相违背。同时在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刑事判决时,法官应主动要求控诉方、辩护方对自身量刑阶段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监督,避免无关因素对自身量刑过程造成不当干扰。在二审阶段,对于辩护人或第三人坚持要求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尽量开庭审理,保证每一个案件体现公平、正义、公开公正,避免为了一味追求效率而放弃了公平正义的价值。

    其次,在量刑规范化视角下的法官刑事惩罚裁量阶段,应严格依据法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罚进行量刑,禁止选择超出或者低于法定刑罚幅度,或者选择刑罚程度更重、或者刑罚程度更轻的条文。同时在刑事惩罚裁量阶段,法官还需要依据总则要求,结合量刑情节的不同项规定,进行合理操作。

    最后,在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应从正确的层面认知、了解、掌握、利用自身自由裁量权,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及回避制度。严格自律,从根源上杜绝权力寻租、或者司法腐败问题的出现。四、总结

    综上所述,在社会群众法治意识不断增强的进程中,一些“同案不同判”热点案件的出现,促使量刑规范化从背面走到了前台,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量刑规范化的大范围关注。因此,针对现阶段量刑规范化视角下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异化现象,应全面贯彻以定量分析为主、定向分析为辅助的刑事惩罚确定体系。明确基准定刑原则,促使量刑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达到衡平状态,为我国刑事司法實践活动规范、合法、合理、科学开展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