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律师调解制度的思考

    孔德倩

    摘要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社会矛盾错综复杂,纠纷数量不断攀升,法院诉讼压力日渐加重。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为特征,依法、科学、有效地化解矛盾纠纷,是摆在当前各级党委政府服务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课题。律师调解是调解制度时代创新的表征,也是传统调解向现代调解转型的标志性成果,其为形成中国特色的多元化纠纷解决体系无疑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本文在当前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结合四川省司法实践,通过浅析律师调解意义、试点情况,尝试找准我省乃至全国律师调解工作的精准定位和发展方向。

    关键词 司法体制改革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律师调解

    中图分类号:D926.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 87/j.cnki.1009-05 92.2020.01.251一、律师调解制度的背景

    坚持和发展调解制度是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的一条基本经验,是同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相适应的重要举措。律师调解制度的产生是律师制度改革的发展方向,是多元化解纠纷机制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

    在中华传统文化与我党执政制度体制的融合下,调解这种通过第三方参与、说服、疏导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情况下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的活动,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我国的调解制度是既符合社会发展规律,又体现国情、社情、民情,植根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东方经验”。但随着社会的逐渐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简单传统的调解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系列纷繁复杂矛盾纠纷的化解。调解制度的创新与转型是回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需求,实现制度焕新重生的根本保证。引入律师调解,参与化解矛盾纠纷,是对过去调解制度的补充和完善,标志着法治思维的务实化和成熟化,将有力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成为从传统调解制度向现代调解制度创新与转型的时代性成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营造社会法治良序。推进法治社会建设,不仅需要律师尽到其辩护及代理的职责,在协助办理司法案件的同时准确的运用法律,而且需要更多律师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当好“普法员”,寓普法于化解矛盾纠纷的过程之中,推动社会对于厉行法治的重视与自觉。同时,站在依法治国的角度,律师参与调解对于法律服务队伍的壮大、提升律师行业整体能力水平、扩展对外服务领域等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律师队伍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国家司法体系建设中发挥作用的程度是衡量一国法治水平的标尺。让律师队伍发挥相对客观中立的工作优势和专业知识技能,积极参与调解活动,在提供诉讼或非诉法律服务的同时,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参与调解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对于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定纷止争,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有着积极作用。但与之同时,我们要认识到,我国的律师调解因为是受邀参与性质,所以其在广度与深度、自主性与积极性等方面有着明显的不足,预防和化解纠纷的独特优势没有得到充分体现。

    全力推动律师调解试点工作,为完善和发挥律师调解制度,着力形成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供了尝试机会和起着试验田的作用。二、律师参与调解的意义

    2017年9月30日,司法部、最高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律师调解制度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的重要举措,标志着在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机制的创新与律师制度改革的融合,将两者结合会产生系列深远的影响。

    (一)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据纠纷找律师,通常发生在纠纷达到不可调和的程度,当事人向法院起诉的前一步骤,因此属于介入纠纷时间较早。律师的专业性使其更加具有中立性,会让当事人产生信任感,并且往往能从诉前到诉中至诉终各阶段跟进,了解案情,可以据此作出符合纠纷案件实际情况的调解方案,缓和双方矛盾,缩短调解周期,达到最高效率。另外,经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向法院请求确认其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也消除了当事人选择律师调解的后顾之忧。

    (二)有助于拓展律师职业功能

    律師成为化解矛盾纠纷的促进者是时代的选择,律师的专业背景能够使矛盾的化解处于相对平和的氛围下和相对公平的框架内。律师队伍是法治队伍中的主体部分,不仅仅是市场法律服务提供最多的群体,更是化解社会矛盾、推动社会治理和现代法治改革的重要力量。律师调解制度的确立,有益的拓展了律师执业的范围,加大了其在现代国家法治体系中的份量,更能体现律师不可替代的法律职业者地位。作为中国特色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创新和延续,律师调解制度既是律师业务领域拓展的重要部分又是现代法治与德治相结合的产物,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发挥律师在现代法治中的机能作用具有重大的意义,体现了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特别是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效。

    (三)有利于化解案多人少现状

    根据统计,截至2019年6月,四川省共有执业律师22356人,办理诉讼、非诉讼案件共计逾14万件,案多人少比例严重失衡,不利于法治保障的全面实施。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显示,由于社会发展、案件增加,法官人数却没有大幅增多,导致法院受理案件数严重超过负荷,已经在20年内翻了将近两番。律师调解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将缓解法官不足的问题。当事人无需对调解过程中某些已确认的事实举证、低价原则或免费等举措,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还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费用和时间,让调解工作更加具有简便、高效、经济的特点。

    (四)有利于社会和谐

    一些当事人无非是一些家庭矛盾的琐事,但往往因矛盾激化无第三方协调而走进法庭,历经一审二审,最后造成各方都身心俱疲,消耗大量时间和财力。通过律师代理的一些家事案件来看,有的是在诉讼前经过双方律师调解好的,有的是到了法院开庭前经过法官参与调解成的,也有的一部分是在诉讼中调解成的,还有一部分是在法院判决后上诉前,庭外经过律师协调调节好的。根据经验来看,对于家事案件和正义大不大民事案件,只要是法官多费一点时间,只要是律师或調解员多费一点口舌,一个案件就完全有机会调解成功。经过调解好的案件,双方当事人不至于彻底伤了和气,还能保留一点底线,保存一点希望,对促进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谐,对促进社会稳定具有很重要的社会意义。三、当前律师调解的现状

    (一)从试点来看

    2017年11月,四川省司法厅和省高级人民法院联合制发文件《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系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率先省份,明确了在成都、泸州、德阳、绵阳、广元、乐山、南充、宜宾、广安、达州、眉山11个地区开展试点,并由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市律协共同成立律师调解资质管理委员会。委员会负责审核律所和律师的资质,依照分专业分类别的原则建立律师事务所名册、律师调解员名册,实行依册准入、建册立责、按册管理。

    (二)从平台来看

    一类是“实体店”,即设立调解工作室。由设立在人民法院、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事务所等地的调解工作室直接向纠纷当事人提供承办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及律师调解员名册,便利当事人就近选择调解工作室并查询相关信息。一类是“网上店”,2017年10月26日,四川首家以律师事务所为背景全资组建的纠纷调解工作室(成都地区上善人民调解工作室)网站上线试运行,通过线上服务“大平台”,加强法治信息化平台建设,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重点、难点法律问题,从调解源头深入,将细节把控渗透纠纷化解全过程,着力提高调解效率和效果。

    (三)从成效来看

    自2017年四川省公布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首批80家律师事务所、1154名律师到截止2019年9月,全省已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中心)322个,共调解案件6894件,四川律师调解制度已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大大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矛盾纠纷化解效率,为律师调解制度在全国推行提供了建设经验。四、推进律师调解的方法

    (一)丰富平台搭建

    线下,在各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诉调对接中心搭建调解相关工作设施和工作场所。比如在省、市级的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中心,在县、乡两级的法律服务中心(站)设立专门的律师调解工作室。支持和鼓励律师事务所开展接受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专业法律业务,承接移送的调解案件。线上,运用“互联网+”,将交通事故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劳动人事争议纠纷、家庭婚姻纠纷、债权债务纠纷等调解职能纳入信息平台,实现网络及时随手调。

    (二)完善工作机制

    建立联络机制,由司法行政机关、法院、律师协会、律所以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建立工作联络机制,就推进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商议、解决。建立推广机制,在律师调解制度框架内,创新工作方式方法,总结各地区可复制、可借鉴的制度和经验,及时推广。建立监督机制,就律师调解员违法调解、违反回避制度等制定社会群体监督和实施细则,纳入执业征信体系。完善律师调解工作程序,针对不同平台、不同场合、不同业务范围,完善调解律师选派办法、工作细则、值班制度等。

    (三)加强经费保障

    对于不同的调解模式,要因式制宜地确立多渠道、多方式的经费保障机制。其中,经设立调解工作室的各级律师事务所直接受理解决当事人调解纠纷的,可以按照正常业务收费标准,遵循有偿低价的原则收取相应调解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在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或律师协会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解决当事人调解纠纷的,以及律师调解员参与的法律援助案件,应采用政府采购服务的方式保障经费给予;对于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其经费保障应纳入法院专项经费预算中,并根据调解数量、调解质量以及产生的社会效果进行费用评估,由政府解决调解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