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额拨款的妇幼保健机构会计制度选择的探讨
刘素梅
摘要:我国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妇幼保健机构作为重要组成部分。而妇幼保健院所服务的主体是妇女和儿童。除了要求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更要有效降低孕产妇与儿童的死亡率。重点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免疫力。但是对于幼保健机构来说,其经费的支出却显得入不敷出,即使政府对妇幼保健机构会进行财政补贴,但依旧会有一些缺口,导致大多数的保健机构,不得不依靠临床业务来弥补收入,只有这样才能补充人员经费、业务经费和公用经费的支出。
关键词:妇幼保健机构;经济缺口;政府补贴
对于妇幼保健机构现存的财政问题,政府有一定的责任,资金投入不足,将会制约妇幼保健机构的发展,甚至影响妇幼卫生补贴金。而对于实施补偿机制,也存在相应的难点问题,即:责任制。如何做到专款专用、分项支出,成为了考验政府行政能力的一大难题。
1现存机制背景
1.1妇幼保健机制背景
妇幼保健机构大多数实行全额或差额拨款,而这种拨款并不能根据妇幼保健的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对策。而在政府部门投入不足的情况下,防保等相关的基础功能性的设施,便会产生问题,仪器的添置困难,防保设备不完善,这些都直接影响机构的硬件发展,而对于低薪资没有办法聘请拥有更多技术的专业人员,这种人力资源的影响,从内部干扰者妇幼保健的发展。而对于某些,全额拨款单位的工作人员则是学习能力不强,并无危机感,造成业务水平也无法提高。这就要求政府一定要关注拨款,并落实到实处。
1.2现有机制的缺陷
妇幼保健机构对于医院来说,在人员上,妇幼保健机构与医务人员相比,编制人员少,在一定程度上来说,获得再教育的机会也少,因此专业人员空缺。而国家对于专科全职的知识人才的资源配置也有限制,因此区级保健机构的人员大多素质达不到工作要求。其中大多数是转岗而来,从事各类工作,社会经验复杂、学历偏低。而真正起到关键作用的专科人才又严重缺乏。对于现有的工作人员,由于基金匮乏,也没有办法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知识培养,信息量少就对妇幼保健机构整体的业务造成了影响。
2全额拨款的落实
2.1全额拨款的必要性
地方的妇幼保健机构应承担这相应的社会责任,其中包括:保健、临床、教学、科研等等,甚至包括宣传教育的作用。妇幼保健机构在社会基础医疗中,具有重要的特殊性社会功能。儿童是国家和民族未来的主力军,儿章的健康与营养问题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兴旺,而保护好母亲,并培育她们对儿童健康知识的了解能力是至关重要。妇幼保健机构在区域卫生规划中要保持稳定只有加大政府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确保妇幼保健机构资金的正常运转,才能培养人才、改善就医环境、只有这样才能使妇幼保健机构能够正常合理的运转。
2.2全额拨款落实方式
(一)完善补偿机制
政府应随着经济的发展,不断增加相匹配的财政投入,以保证防保工作的基本支出。
(二)规范收费
在进行财政投入的同时,要制定符合社会经济的合理的妇幼保健服务的收费标准,细则和范围,对家庭经济来源困难的家庭,要进行额外的政府补助。
(三)转变观念
在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一定要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因为妇幼保健服务的市场是巨大的,人民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如果能发掘潜在的卫生保健市场,将会为妇幼保健机构带来更多的利益,服务需求市场开拓具有必要性,但是一定要坚持“以保健为中心,与临床相结合”的原则,扩大业务。根本还是要服务于民。
(四)对于妇幼保健机构人员进行培训
提高人员素质在对人员的教育上,要求打破常规,开拓创新,提倡“以人根据单位实际情况,逐步引入高学历专科和全科为本”的服务理念。
(五)建立财政对妇幼保健机构良好的补偿机制
全额预算拨款是目前比较提倡的妇幼保健机构的补贴形式,而补贴的经济来源于政府部下拨的卫生事业费。但是在目前财政经费紧张的情况下,满足妇幼卫生工作需要依靠更多的资源。因为下拨的妇幼保健机构经费,无法做到与社会经济、卫生事业完全同步。这就要求在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财政支持的时候,需要注重手段,对于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的部分按照预防保健的标准进行全额补助。而如果有属于医疗保健相对应的临床部分,应该按照财政收支两条线进行区分管理。政府的财政拨款是保障妇幼保健机构服务质量的重要监管部门。政府作为行政主体,应该承担起具备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投入责任。并不断的对公共卫生服务进行完善。力争实现财政经费的合理投入,使妇幼保健机构的公共卫生地位得到真正地确立。政府要在财政条件允许可能的情况下,争取最大限度地加大对妇幼保健机构经费的投入力度,务必保证妇幼保健机构的财政经费的增长,与国家的卫生事业经费的增长成正比态势。
3结语
在妇幼保健机构财政经费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对财政分配体制进行改革是必要的,只有改革了,才能确保妇幼保健机构作为公共的卫生服务体系,更好的发挥其职能,满足广大妇女儿童的保健需求。妇幼保健机构经费一定要进行合理投入,政府要起到把控的作用。依据地区实情,最大限度地解决经费不足的问题,明确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职能,并保证其在公共卫生服务体系中的定位,同时也提高妇幼保健服务质量,更好的服务于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