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案件统计分析
史亮亮+周燕+范新晖
摘 要:本文以中国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为统计分析样本,通过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全面了解我国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状况。统计表明,在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数量仅为61件,并以陶瓷机械设备专利为主。本文着重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以便今后发展建筑陶瓷领域专利工作的提供指导意义。
关键词:建筑陶瓷;专利;无效;统计
1 前言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新专利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可见,专利无效过程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一种申诉途径体现,更是专利价值和专利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集中诉求与争夺。通常经过无效过程的专利也是本领域的核心专利,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因此具有很高的分析价值。建筑陶瓷属于传统产业,分析此领域专利文献资料较少,尤其对专利无效案件的分析未见报道。为了更好的把握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情况,为本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提供数据参考,本文对国家知识产权公布的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数据来源soopat数据库里的中国专利复审无效数据库,数据筛选方法为技术关键词检索后下载全部数据,人工分拣并结合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
2 建筑陶瓷领域无效专利案件统计结果分析
通过人工分拣以上检索式所得数据,得到属于建筑陶瓷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数量仅为61件。
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认为造成以上结果的理由如下:
(1) 建筑陶瓷领域专利保护意识不强,业内模仿抄袭现象严重;
(2) 基础专利较少,改进型专利较多;
(3) 专利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低,企业更愿意通过技术机密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创新;
(4) 缺少熟悉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专利人才,多数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过多,造成保护范围过窄,容易被竞争对手规避;
(5) 专利布局零散,没有完善的保护体系,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思维,技术人员对专利知识严重缺乏,企业内部管理多为兼职;
(6) 专利申请目的不正确,很多不是为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而是有其它目的,例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完成项目验收指标、商业宣传等。
在以上统计的无效案件中,发明为20件(占比32.79%),实用新型为41件(占比67.21%)。以上数据说明在建陶陶瓷领域容易确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无效案件的主体,这也与专利无效案件的整体统计一致。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占有一定空间结构的产品,易确权、易得到侵权证据,而且对创造性要求较低,一直是传统行业专利诉讼纠纷的主体。
在以上统计的无效案件中,目前法律状态为无权的案件为46件(占比75.41%),其中,被复审委做出决议无效的案件为19件,而因为未缴年费造成无权的案件为18件,这也进一步说明在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权维持期较短,即使经历过无效诉讼的案件,也有很大比例因未交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失效。历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公布的无效决定数量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2005年以前,专利复审委做出无效审查决定案件很少,2005年以后数量急速上升(除2012年外),这说明随着人们对专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国家对专利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使得专利诉讼纠纷案件逐年增多,通过抄袭模仿,无偿使用别人知识产权的日子将一去不返。
3 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案件技术主题统计分析
为更好地对中国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案件技术主题进行统计,笔者按照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主题内容,将其分为:原材料(指建筑陶瓷生产所用原料及其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指建筑陶瓷生产过程中所用到的机械设备)、窑炉(指烧制建筑陶瓷产品所用的窑炉)、产品(指建筑陶瓷制品及其生产工艺)四个技术主题。统计结果为:原材料为9件(占比14.75%)、机械设备为34件(占比55.74%)、窑炉为3件(占比4.92%)、产品为15件(占比24.59%),其详情如图2所示。
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无效案件中机械设备所占比例最大,是本领域技术主题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造成以上比例分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 容易确权的机械设备专利是无效诉讼的焦点。
通常无效请求人是因为专利权人对其提出专利诉讼才会提出无效诉讼。原材料专利多涉及原材料的制造方法或配方组分,这种专利难以确权,而且更难以取证;对于此类中组分配方的专利,目前多数的撰写方式是对原材料的配方组分进行限定,而市面上可购买的是最终原材料成品,两者多数情况下有一定差异,这就更不易确定是否侵权。机械设备可以通过观察拆解确定其结构,很容易确定是否侵权,而且产品也易于购得(大型设备除外)。因此,是本领域无效案件争议的焦点。窑炉多是窑炉设计公司按照委托公司需求进行设计,其图纸和技术方案对于竞争对手基本是保密的,而且很少有供应商起诉自己客户的情况,所以窑炉专利无效案件较少。产品专利和原材料专利类似,多涉及制造方法或产品配方组分,同样难以确权和取证。
(2) 处于产业链上游的技术主题是建筑陶瓷领域专利诉讼争议的焦点
原材料、机械设备、窑炉处于建筑陶瓷产业链的上游产业,同时也是建筑陶瓷领域创新的集中地,产业链下游的产品需要创新很多需要上游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图2的数据显示,原材料、机械设备、窑炉三者的占无效诉讼案件为46件,是产品的三倍多,也验证了以上的论断。
(3) 机械设备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
机械设备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只需进行形式审查,而且对创造性要求低(注:在专利法22条3款中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上述机械设备无效案件中,发明专利有5件(占比14.71%),实用新型专利有29件(占比83.29%),没有进行实审的机械设备专利申请很容易授权,另外,由于其易于确权,所以经常被拿来作为诉讼的武器。
另外,通过对产品技术主题的专利无效案件进行分析,案件中披露的技术方案多集中在有特殊功能或装饰效果的产品上。这些技术,可以引领行业潮流,而且能在一定时间内带来良好市场收益,因而成为侵权的重点。
4 争议焦点专利
争议焦点专利是指至少经历过两次无效程序的专利,其中,公开的技术通常具有特别高的实用价值。表1为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争议焦点专利,其中法律状态为无权的专利已经成为公知技术,可以无偿应用。
5 结语
对建筑陶瓷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可以断定随着我国专利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专利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以及科技创新投入的不断增加,即使对于像建筑陶瓷领域这样的传统领域,专利纠纷也会以几何级数暴增。因此,提早做好专利工作也意味着抢占了未来竞争的先机。
笔者认为要做好建筑陶瓷的专利工作首先要加大创新投入,特别是对产业链上游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更要侧重投入,因为其是专利纠纷的焦点,更是推动产业进步的关键;其次,要培养熟悉本领域技术的专利人才,改变目前因跨行业代理造成专利质量不能保证的现状;再次,要注重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布局策略,而不是本末倒置,为了专利证书而申请专利;最后,要利用好专利数据库推动创新。
表1争议焦点专利的情况
摘 要:本文以中国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为统计分析样本,通过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全面了解我国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状况。统计表明,在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数量仅为61件,并以陶瓷机械设备专利为主。本文着重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以便今后发展建筑陶瓷领域专利工作的提供指导意义。
关键词:建筑陶瓷;专利;无效;统计
1 前言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新专利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可见,专利无效过程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一种申诉途径体现,更是专利价值和专利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集中诉求与争夺。通常经过无效过程的专利也是本领域的核心专利,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因此具有很高的分析价值。建筑陶瓷属于传统产业,分析此领域专利文献资料较少,尤其对专利无效案件的分析未见报道。为了更好的把握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情况,为本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提供数据参考,本文对国家知识产权公布的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数据来源soopat数据库里的中国专利复审无效数据库,数据筛选方法为技术关键词检索后下载全部数据,人工分拣并结合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
2 建筑陶瓷领域无效专利案件统计结果分析
通过人工分拣以上检索式所得数据,得到属于建筑陶瓷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数量仅为61件。
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认为造成以上结果的理由如下:
(1) 建筑陶瓷领域专利保护意识不强,业内模仿抄袭现象严重;
(2) 基础专利较少,改进型专利较多;
(3) 专利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低,企业更愿意通过技术机密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创新;
(4) 缺少熟悉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专利人才,多数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过多,造成保护范围过窄,容易被竞争对手规避;
(5) 专利布局零散,没有完善的保护体系,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思维,技术人员对专利知识严重缺乏,企业内部管理多为兼职;
(6) 专利申请目的不正确,很多不是为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而是有其它目的,例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完成项目验收指标、商业宣传等。
在以上统计的无效案件中,发明为20件(占比32.79%),实用新型为41件(占比67.21%)。以上数据说明在建陶陶瓷领域容易确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无效案件的主体,这也与专利无效案件的整体统计一致。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占有一定空间结构的产品,易确权、易得到侵权证据,而且对创造性要求较低,一直是传统行业专利诉讼纠纷的主体。
在以上统计的无效案件中,目前法律状态为无权的案件为46件(占比75.41%),其中,被复审委做出决议无效的案件为19件,而因为未缴年费造成无权的案件为18件,这也进一步说明在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权维持期较短,即使经历过无效诉讼的案件,也有很大比例因未交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失效。历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公布的无效决定数量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2005年以前,专利复审委做出无效审查决定案件很少,2005年以后数量急速上升(除2012年外),这说明随着人们对专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国家对专利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使得专利诉讼纠纷案件逐年增多,通过抄袭模仿,无偿使用别人知识产权的日子将一去不返。
3 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案件技术主题统计分析
为更好地对中国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案件技术主题进行统计,笔者按照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主题内容,将其分为:原材料(指建筑陶瓷生产所用原料及其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指建筑陶瓷生产过程中所用到的机械设备)、窑炉(指烧制建筑陶瓷产品所用的窑炉)、产品(指建筑陶瓷制品及其生产工艺)四个技术主题。统计结果为:原材料为9件(占比14.75%)、机械设备为34件(占比55.74%)、窑炉为3件(占比4.92%)、产品为15件(占比24.59%),其详情如图2所示。
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无效案件中机械设备所占比例最大,是本领域技术主题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造成以上比例分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 容易确权的机械设备专利是无效诉讼的焦点。
通常无效请求人是因为专利权人对其提出专利诉讼才会提出无效诉讼。原材料专利多涉及原材料的制造方法或配方组分,这种专利难以确权,而且更难以取证;对于此类中组分配方的专利,目前多数的撰写方式是对原材料的配方组分进行限定,而市面上可购买的是最终原材料成品,两者多数情况下有一定差异,这就更不易确定是否侵权。机械设备可以通过观察拆解确定其结构,很容易确定是否侵权,而且产品也易于购得(大型设备除外)。因此,是本领域无效案件争议的焦点。窑炉多是窑炉设计公司按照委托公司需求进行设计,其图纸和技术方案对于竞争对手基本是保密的,而且很少有供应商起诉自己客户的情况,所以窑炉专利无效案件较少。产品专利和原材料专利类似,多涉及制造方法或产品配方组分,同样难以确权和取证。
(2) 处于产业链上游的技术主题是建筑陶瓷领域专利诉讼争议的焦点
原材料、机械设备、窑炉处于建筑陶瓷产业链的上游产业,同时也是建筑陶瓷领域创新的集中地,产业链下游的产品需要创新很多需要上游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图2的数据显示,原材料、机械设备、窑炉三者的占无效诉讼案件为46件,是产品的三倍多,也验证了以上的论断。
(3) 机械设备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
机械设备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只需进行形式审查,而且对创造性要求低(注:在专利法22条3款中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上述机械设备无效案件中,发明专利有5件(占比14.71%),实用新型专利有29件(占比83.29%),没有进行实审的机械设备专利申请很容易授权,另外,由于其易于确权,所以经常被拿来作为诉讼的武器。
另外,通过对产品技术主题的专利无效案件进行分析,案件中披露的技术方案多集中在有特殊功能或装饰效果的产品上。这些技术,可以引领行业潮流,而且能在一定时间内带来良好市场收益,因而成为侵权的重点。
4 争议焦点专利
争议焦点专利是指至少经历过两次无效程序的专利,其中,公开的技术通常具有特别高的实用价值。表1为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争议焦点专利,其中法律状态为无权的专利已经成为公知技术,可以无偿应用。
5 结语
对建筑陶瓷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可以断定随着我国专利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专利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以及科技创新投入的不断增加,即使对于像建筑陶瓷领域这样的传统领域,专利纠纷也会以几何级数暴增。因此,提早做好专利工作也意味着抢占了未来竞争的先机。
笔者认为要做好建筑陶瓷的专利工作首先要加大创新投入,特别是对产业链上游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更要侧重投入,因为其是专利纠纷的焦点,更是推动产业进步的关键;其次,要培养熟悉本领域技术的专利人才,改变目前因跨行业代理造成专利质量不能保证的现状;再次,要注重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布局策略,而不是本末倒置,为了专利证书而申请专利;最后,要利用好专利数据库推动创新。
表1争议焦点专利的情况
摘 要:本文以中国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为统计分析样本,通过对其进行统计分析,全面了解我国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状况。统计表明,在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数量仅为61件,并以陶瓷机械设备专利为主。本文着重分析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以便今后发展建筑陶瓷领域专利工作的提供指导意义。
关键词:建筑陶瓷;专利;无效;统计
1 前言
专利权,简称“专利”,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我国自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最新专利法中,第四十五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可见,专利无效过程是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和其利害关系人的一种申诉途径体现,更是专利价值和专利利害关系人利益的集中诉求与争夺。通常经过无效过程的专利也是本领域的核心专利,具有较高的使用价值,因此具有很高的分析价值。建筑陶瓷属于传统产业,分析此领域专利文献资料较少,尤其对专利无效案件的分析未见报道。为了更好的把握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情况,为本领域知识产权发展提供数据参考,本文对国家知识产权公布的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进行了系统分析,数据来源soopat数据库里的中国专利复审无效数据库,数据筛选方法为技术关键词检索后下载全部数据,人工分拣并结合计算机软件进行分析。
2 建筑陶瓷领域无效专利案件统计结果分析
通过人工分拣以上检索式所得数据,得到属于建筑陶瓷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数量仅为61件。
笔者结合自身多年的从业经验,认为造成以上结果的理由如下:
(1) 建筑陶瓷领域专利保护意识不强,业内模仿抄袭现象严重;
(2) 基础专利较少,改进型专利较多;
(3) 专利维权成本高,赔偿金额低,企业更愿意通过技术机密形式来保护自己的创新;
(4) 缺少熟悉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专利人才,多数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中非必要技术特征过多,造成保护范围过窄,容易被竞争对手规避;
(5) 专利布局零散,没有完善的保护体系,专利申请存在单一性思维,技术人员对专利知识严重缺乏,企业内部管理多为兼职;
(6) 专利申请目的不正确,很多不是为了保护自身知识产权而是有其它目的,例如: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完成项目验收指标、商业宣传等。
在以上统计的无效案件中,发明为20件(占比32.79%),实用新型为41件(占比67.21%)。以上数据说明在建陶陶瓷领域容易确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是无效案件的主体,这也与专利无效案件的整体统计一致。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占有一定空间结构的产品,易确权、易得到侵权证据,而且对创造性要求较低,一直是传统行业专利诉讼纠纷的主体。
在以上统计的无效案件中,目前法律状态为无权的案件为46件(占比75.41%),其中,被复审委做出决议无效的案件为19件,而因为未缴年费造成无权的案件为18件,这也进一步说明在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权维持期较短,即使经历过无效诉讼的案件,也有很大比例因未交年费而造成专利权失效。历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公布的无效决定数量如图1所示。
由图1可知,2005年以前,专利复审委做出无效审查决定案件很少,2005年以后数量急速上升(除2012年外),这说明随着人们对专利保护意识的逐渐加强,国家对专利保护力度逐步加大,使得专利诉讼纠纷案件逐年增多,通过抄袭模仿,无偿使用别人知识产权的日子将一去不返。
3 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案件技术主题统计分析
为更好地对中国建筑陶瓷领域专利无效案件技术主题进行统计,笔者按照专利文献公开的技术主题内容,将其分为:原材料(指建筑陶瓷生产所用原料及其生产工艺)、机械设备(指建筑陶瓷生产过程中所用到的机械设备)、窑炉(指烧制建筑陶瓷产品所用的窑炉)、产品(指建筑陶瓷制品及其生产工艺)四个技术主题。统计结果为:原材料为9件(占比14.75%)、机械设备为34件(占比55.74%)、窑炉为3件(占比4.92%)、产品为15件(占比24.59%),其详情如图2所示。
从图2中我们可以看出,无效案件中机械设备所占比例最大,是本领域技术主题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造成以上比例分布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
(1) 容易确权的机械设备专利是无效诉讼的焦点。
通常无效请求人是因为专利权人对其提出专利诉讼才会提出无效诉讼。原材料专利多涉及原材料的制造方法或配方组分,这种专利难以确权,而且更难以取证;对于此类中组分配方的专利,目前多数的撰写方式是对原材料的配方组分进行限定,而市面上可购买的是最终原材料成品,两者多数情况下有一定差异,这就更不易确定是否侵权。机械设备可以通过观察拆解确定其结构,很容易确定是否侵权,而且产品也易于购得(大型设备除外)。因此,是本领域无效案件争议的焦点。窑炉多是窑炉设计公司按照委托公司需求进行设计,其图纸和技术方案对于竞争对手基本是保密的,而且很少有供应商起诉自己客户的情况,所以窑炉专利无效案件较少。产品专利和原材料专利类似,多涉及制造方法或产品配方组分,同样难以确权和取证。
(2) 处于产业链上游的技术主题是建筑陶瓷领域专利诉讼争议的焦点
原材料、机械设备、窑炉处于建筑陶瓷产业链的上游产业,同时也是建筑陶瓷领域创新的集中地,产业链下游的产品需要创新很多需要上游产业提供技术支持。图2的数据显示,原材料、机械设备、窑炉三者的占无效诉讼案件为46件,是产品的三倍多,也验证了以上的论断。
(3) 机械设备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
机械设备专利多为实用新型专利,因此只需进行形式审查,而且对创造性要求低(注:在专利法22条3款中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在上述机械设备无效案件中,发明专利有5件(占比14.71%),实用新型专利有29件(占比83.29%),没有进行实审的机械设备专利申请很容易授权,另外,由于其易于确权,所以经常被拿来作为诉讼的武器。
另外,通过对产品技术主题的专利无效案件进行分析,案件中披露的技术方案多集中在有特殊功能或装饰效果的产品上。这些技术,可以引领行业潮流,而且能在一定时间内带来良好市场收益,因而成为侵权的重点。
4 争议焦点专利
争议焦点专利是指至少经历过两次无效程序的专利,其中,公开的技术通常具有特别高的实用价值。表1为建筑陶瓷领域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争议焦点专利,其中法律状态为无权的专利已经成为公知技术,可以无偿应用。
5 结语
对建筑陶瓷领域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可以断定随着我国专利保护体系逐步完善、专利保护力度逐渐加大,以及科技创新投入的不断增加,即使对于像建筑陶瓷领域这样的传统领域,专利纠纷也会以几何级数暴增。因此,提早做好专利工作也意味着抢占了未来竞争的先机。
笔者认为要做好建筑陶瓷的专利工作首先要加大创新投入,特别是对产业链上游的原材料和机械设备更要侧重投入,因为其是专利纠纷的焦点,更是推动产业进步的关键;其次,要培养熟悉本领域技术的专利人才,改变目前因跨行业代理造成专利质量不能保证的现状;再次,要注重专利保护范围和专利布局策略,而不是本末倒置,为了专利证书而申请专利;最后,要利用好专利数据库推动创新。
表1争议焦点专利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