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几点思考
王美利
摘要:法治精神是中国法治化道路的精神基石,但是国民的法治精神缺失的现象仍然令人忧虑。文章从培育法治精神的必要性出发,初步分析了国民法治精神缺失的几种表现,最后就如何培育国民的法治精神提出了几点思考。
关键词:法治精神 ;依法治国
中图分类号:D25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文章编号:1001-0475(2015)05-0040-02
法治精神,就是崇尚法治,坚持依法治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当前,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法治精神缺失的现象还较为严重,法治精神是中国法治化道路的精神基石,培育和弘扬国民的法治精神,不仅有利于国民整体素质的提升,而且有利于依法治国的真正实现。
一、法治精神是中国法治化道路的精神基石
当代中国,正经历着一场深刻的社会变革(社会转型)——从传统的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信息社会的变革,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变革。从法律的视角来看,是从传统治理模式向现代化法治治理模式的转变,而法治精神,是与现代化法治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国民精神,是中国法治化道路的精神基石。
我国是一个缺乏民主和法治传统的国家,依法治国的战略决策并非是理性政治文化自然生成的结果,而是迫于现代化建设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需要所作出的一种适应性选择,是由政府倡导并且自上而下地推行的。[1]从夏商周,到近现代,“法治”在中国虽古已有之,但其出发点始终是维护君主专制统治,实质是实现“德治”即“人治”的一种措施或手段。所谓“法者刑也”,“法者律也”。在重伦理、轻法制的儒家施政观——“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的影响下,造就了广大民众崇尚权力、崇尚人伦、崇尚礼仪的特性,所谓“德礼行为先”。人们盼清官,求无讼,轻法、畏法,拒法。这些思想观念和心理特性积淀、演化成中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对法律的信仰,就更谈不上法治精神的存在,法治精神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是一种缺失性的存在。
新中国成立后,我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制定和起草了《宪法》、《刑法》等多部法律,对法制工作是重视的,但其后,由于反右斗争扩大化和文化大革命,法制被践踏,公民的法治精神遭到了破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人心思法,人心思治,我国迎来了塑造公民民主精神的大好时机。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1999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了法治的治国方略,确立了我国的法治体制;2012-2013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代表大会将“法治”列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一大要素,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法治方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目标;十八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面守法”,表达了我党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坚定决心。
法治并不是说法律本身能统治,而是指人和人的关系是依据法律来维持的,其实质是依法而治。[2]它是民主政治的基础,也是千百年来人类梦寐以求的美好理想状态。随着中国法治道路的推进,培育和弘扬国民的法治精神就成了题中之义。
二、法治精神在当代中国缺失的具体表现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法制建设和法治理论研究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绩,国民的法治精神也有了很大的改观,但是对于转型期的中国而言,国民的法治精神同样处于转型之中,即从“君权至上”,“君贵民轻”,“重权轻法”等人治思想向“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义”等法治理念的转型。国民的法治精神处于“转型时期”,缺失现象非常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选择性执法”的执法现象
所谓选择性执法,从字面意思看即法律可以“选择性”地实施,具体是指法律实施主体针对不同的对象进行区别对待的一种法律实施方式。也就是说,一部法律是否适用,对谁适用、在何时适用以及适用程度,皆取决于执法者自身的判断甚至好恶。2013年11月16日,香港卫视执行台长杨锦麟网上自述在杭州打车“被宰”,得到了网友的同情,但是当晚,杭州副市长向其道歉,引发网友倒戈,杨锦麟一天之内由一个“受害消费者”变成了“特权者”。与此类似的是,一名日本人在武汉丢了自行车,全城警察出动帮助寻找,并连夜发还被盗自行车,而类似的事情如果发生在普通人身上,可能结局又不一样。两件事情集中说明,我国行政机关执法的选择性。在执法过程中,行政机关的注意力往往集中在容易引发社会热点、影响大的人物或者事件,这不仅背离了法治精神,也不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
事实上,在中国目前的法律实践领域,无论是政府执法,还是法院司法,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选择性实施”的事实。选择性执法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基本原则,“有法当依而不依,执法当严而不严,有悖于法治原则;执法时时紧时松、时冷时热,也不符合法治要求;把执法异化为临时政策,用以代替长久生效的法律原则,更是扭曲了法律精神。”[3]无形中消解了人们的法治意识,影响着人们守法的内在动力。
(二)“法不责众”的守法心态
法不责众是中国的一个俗语,意思是当某项行为具有一定的群体性或普遍性时,即使该行为含有某种不合法或不合理的因素,法律对其也难予惩戒。政治学有一条原理:一项规则,如果多数人不去遵守,那么少数遵守者的利益就会受到损失;反之,如果多数人都能遵守,那么少数违法者就会受到制裁。法不责众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法律不是得到普遍的遵守,“法不责众”的违法心理普遍存在。
我们以“中国式过马路”为例,中央电视台曾在河北石家庄的商业圈调查采访发现,在1个小时内有约600人闯红灯过马路,路口的红绿灯几乎形同虚设。大量的研究表明,闯红灯的大部分人都清楚地知道并且十分地赞同遵守交通规则的正当性,但是当规则要求到其自身时,却采取了“便利于己”的原则。《法制日报》对“中国式过马路”进行的在线调查显示:有超过五成的人认为“闯红灯成本低,管理乏力,法不责众”。[4]由“法不责众”的“从众”心理所导致的违法违规事件在国内时有发生,这种心理肆无忌惮地挑战法律规章的底线,不仅极大地影响社会秩序的正常运行,而且干扰和破坏行政管理和执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影响依法治国战略方针的贯彻落实。
(三)“权力至上”的办事理念
中国传统文化主要是在长期封建社会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与分散的农业个体经济相适应,中国封建社会建立起来的是高度集权、国家一体的专制统治。这种高度集权的统治强调的是封建统治者至高无上的权威和地位,所以在此基础上孕育出了“重权轻法”等人治思想,在有些国人的心目中,法律是可以用人情去颠覆的东西,当事到临头的时候,总渴望能攀到权力,托到人情,正所谓“学好数理化,不如有个好爸爸”、“有个好脑子,不如有个好老子”,这里的“爸爸”、“老子”不仅仅是血缘意义上的身份,更是指身份背后的权力。在与法律打交道的过程中,只要“权力大”,什么规则、程序都可以网开一面,不作数。反之,如果“权力小”或无权无势则可能一是一二是二一切按照法律程序来。所以,人们习惯于遇到麻烦事就殚精竭虑“走关系”、“走后门”,以求得自身利益最大化。
“权力至上”的办事理念的存在于法治社会所需要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这种办事理念在人们心目中的扎根,充分反映出法律至上观念、人民主权等法治精神还未在人们心目中扎根,一个为现代化所需要的法律秩序还未真正建立起来。
三、 培育和弘扬法治精神的几点思考
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弘扬是一个系统的宏大工程,也是一个异常艰难的过程,需要调动全社会的力量。
(一)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推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普遍树立
法是体现一定阶级意志的国家意志,守法是国家对社会主体的基本要求,而守法首先必须知法、懂法和用法。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培育国民的法治意识是一个渐进积累的过程,要借助新兴媒体平台采取丰富多彩的宣传教育形式,传播法治理念,增强权利观念,让国民从小在家庭、学校、社会中逐步培养知法、尊法、守法、依法办事的法治意识,提高国民的民主精神,从而推动全社会法治意识的树立。
(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提高法律的权威性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法治社会的根本特征是法律权威的至上性,若非良法,不与人们的政治理想与伦理道德观念相一致,是不可能获得人们的普遍服从的,因此良法的存在是法治精神培育的重要前提,一种良性的互动机制有赖于此才能促使全社会法治精神的培育和建立。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要不断改进立法技术,使法律更具有权威性。立法程序更加科学和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人民的真心拥护和自觉遵守。
(三)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保障法律的切实实施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一部法律如果不能得到有力的实施,它就会逐步丧失对民众的吸引力,当民众感觉不到法律存在的意义和价值时,就会逐步淡漠法律,损害法治的权威,所以要使我国公民普遍具有法治精神,法律的切实实施是至为重要和关键的环节。从法律的实施来看,领导干部率先垂范,政府及其官员公正执法,严格依法办事是影响法治精神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创新执法体制,完善执法程序,推进综合执法,严格执法责任,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依法行政体制,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参考文献:
[1]陶爱萍.论我国公民法治信仰的构筑[J].前沿,2007,(3).
[2]费孝通.乡土中国[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3]吴志雄.告别“运动执法”[J].浙江人大,2004,(1).
[4]廉颖婷.“七成人称‘中国式过马路曝社会规则失 范”[N].法制日报,2013-3-17.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