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期间利用微信线上审理民事案件

    祝亚红 邓宏涛

    关键词 新冠疫情 微信 线上审理

    作者简介:祝亚红,内蒙古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工作;邓宏涛,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主要从事民事审判工作。

    中图分类号:D926.2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4.047一、线上开庭的背景

    (一)“互联网+”背景下的法院诉讼服务提供

    习近平总书记在多个场合均明确指出:“没有信息化就没有现代化”,“要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 。近年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5G等信息技术飞速发展,既为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提供了新工具、新思维和新方法,也为法院提供诉讼服务开拓了新的视野。

    面对互联网发展的机遇和挑战,人民法院坚持以新应新、以变应变,积极拓展更深入、更便民、更高效的应用场景,推动实现全业务网上办理、全流程依法公开、全方位智能服务,这些技术应用和诉讼平台的健全完善,一般被统称为智慧法院建设。随着智慧法院建设加速推进,传统的审判流程从线下转移到线上,数据信息从纸面转移到“云”上或“链”上,对应的立案、调解、送达、庭审、举证、质证等诉讼环节都发生了深刻变化。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不仅改变了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而且对纠纷解决方式产生了重大影响 。比如杭州建立中国首家互联网法院,为互联网法院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提供了参考经验 。杭州互联网法院作为互联网法院的先行者,早在2015年12月17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全国“微信庭审”的先河 ,说明微信庭审一直是线上庭审的重要方式。根据公开的报道,疫情期间全国很多法院都采取了微信线上开庭这一模式,比如黑龙江鹤岗法院采取微信方式,对四起行政案件进行开庭,陕西武功法院采取微信开庭方式审理商事案件,河南偃师市人民法院利用微信群开庭审案等等 。

    (二)新冠疫情下的诉讼服务现实需要

    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影响,元宝山区法院原定的庭审基本都被推迟。期间,笔者多次打电话联系当事人,试图通过互联网开庭审理积压的案件,在沟通中发现当事人对互联网开庭有畏难和抵触情绪,认为网上开庭操作困难,举证不方便,特别是没有委托律师的当事人,宁愿案子延期也不愿意网上开庭。例如原告谭某诉被告人保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书记员成功预定了2月18日9时网上开庭且双方当事人均已按要求下载APP后,因担心网上开庭费事,原告在开庭的前一天自愿放弃了部分诉讼请求,选择与保险公司达成了庭前调解。

    笔者所在交通法庭审理的交通事故案件,有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含司法鉴定事项,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类案件需要通过开庭对司法鉴定检材质证,并通过协商选定鉴定机构后才能对外委托鉴定。而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的鉴定程序都无法在法定的三个月内完成,因此早日启动鉴定程序,是保证尽快审结案件,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关键。

    经过与当事人细致沟通,发现大多数当事人存在线上开庭的畏难心理,总认为怕操作不好,影响庭审效果和意见表达。鉴于面对大量急需鉴定的案件,笔者想到了手机微信这一普及率高、操作简便的线上工具。二、元宝山区法院的尝试

    笔者针对手里部分交通事故案件作了初步尝试。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微信线上證据交换程序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委托代理人或被告是法人单位的,引导当事人之间互加微信好友后,由鉴定申请人将证据材料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审查后,向本院邮寄书面意见。因这类当事人具有诉讼知识,了解诉讼程序,能按审判人员的引导出具书面意见,在收到鉴定申请人邮寄的证据材料及被申请人的邮寄的书面意见后,就可以进行下一步的委托鉴定。

    (二)微信线上开庭程序

    与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通电话,核实身份并征询当事人同意后,由审判员或书记员组建微信群,邀请各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进群,这种方式比较适用于当事人较多,部分当事人没有代理人或缺乏诉讼经验,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有难度的案件,建立微信群后,预定统一上线时间,在审判员主持下,完成诉辩陈述、证据交换、选定鉴定机构、协商调解方案等庭审活动,结束后由书记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整理出书面文字笔录,要求当事人在微信群里核对并确认后,将微信聊天记录及文字整理材料一并入卷。

    (三)微信线上开庭的实践

    截止2月28日,疫情期间笔者个人通过微信平台处理的案件有6件,其中达成调解由法院制作并邮寄送达书调解书1件、已达成庭外和解撤诉2件、完成司法鉴定前置程序3件。

    经过初步实践,笔者认为在疫情特殊时期,利用微信平台审理较为简单的民事案件与互联网开庭相比较,具有明显的优势。一是前期准备工作简单。只要电话沟通取得当事人微信号后,几分钟内就可以成功建群,建群后不需要再进行调试,发个通知就可以预定时间。二是普及率高,操作简单,易被当事人接受。在人人离不开手机的当下,无论老幼妇儒,文化程度,几乎人人都在用微信,只要有一部智能手机就可以了。互联网微信群开庭时,当事人足不出户,自然放松,隔空对话比面对面开庭要和谐很多。

    三、微信线上开庭存在的问题

    (一)线上庭审目前还未建立起与之配套的庭审规则

    自庭审制度设立以来,几乎采取的都是剧场化的现场开庭方式,并由此而设立了一整套的庭审制度和庭审原则,这套庭审制度和庭审原则已经广泛被审判人员和社会公众所接受 。在线诉讼虽然是以线下庭审作为蓝本,将线下庭审搬到线上庭审,但是基于线下庭审和线上庭审的区别,线上庭审仍然需要构建一套电子诉讼规则和证据规则。例如,当事人不按时参加在线庭审的,根据规则如何处理;庭审中擅自退出的,对当事人会产生何种法律后果;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等等 。而这些规则的建立涉及到全国统一实行,至少需要由最高院采取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制定,但目前尚未建立相应规则,各地法院在涉及到上述问题时,往往无所适从或者存在随意性,甚至有些法院因为畏难情绪,而对线上开庭采取了忽视的态度,阻碍了互联网加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二)目前线上开庭尚无明确的政策依据,均属于各地区自行的探索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活动的指引》的精神,疫情期间确需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优先选择“内蒙古移动微法院”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网上立案、在线办理;或者通过邮寄诉讼材料(包括起诉状、上诉状、申诉书、再审申请书等)的方式处理,上述文件并未明确将微信平台纳入线上审理平台。笔者认为上级法院既然允许在特殊时期线上审理案件,利用微信平台审理并不违反政策。

    (三)微信线上开庭只适合应用在简单案件

    微信线上开庭还存在着另一方面的局限,面对面的沟通和交流永远是最直接最真实的交流,线下开庭审判人员很多时候可以通过当事人的语音、语调、表情、行为动作等综合来判断其庭审陈述是否真实 。如果是微信线上开庭,这些判断就没有办法做好。因此微信线上开庭自诞生之初,就存在着种种质疑,认为是“司法广场化” 。笔者认为,线上开庭不能代替线下开庭,只能作为线下开庭的辅助。鉴于此,线上庭审适合于事实清楚,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证据多为书证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的案件。对于证据存在真实性异议的案件,为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益,还需要开庭审理。同理,这样的案件不适合有证人出庭的情况。四、解决对策

    (一)应采取微信小程序的方式,解决微信线上开庭的技术性问题

    线上开庭存在着制度层面的问题和技术层面的问题,鉴于制度层面的问题,需要最高法院层面来解决,因此本文结合笔者微信线上审理的实践,对技术性问题进行一下初步探讨。一是在当事人身份识别方面,建议制作一个微信小程序,将小程序的二维码发送给当事人进行扫描当事人需要填写身份证号并进行人脸识别,通过之后才能进入庭审模式,而目前小程序运作起来并不复杂,一个基层法院也是可以完成的。二是庭审记录方面,通过小程序实现当事人语音、视频进行自动保存,庭审完成后,对当事人的语音视频刻录成光盘,随卷备存。由于目前没有实现这样的要求,目前笔者的作法是庭后在尊重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整理出文字材料转发微信群,并由当事人确认,该文字材料与微信聊天截图同时装订入卷,为庭审过程留痕,也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

    (二)应下大力气推进微信线上审理,缓解诉讼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

    即使在正常时期,通过微信平台处理一些案情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或者当事人旅途远,身体不便等特殊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解决一些程序性问题,在方便当事人节约诉讼成本、减轻法官办案压力、节约司法资源等方面,仍具有积极的推广价值。当然,适用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线上线下的程序选择权,以简易程序的适用为主 。

    作为新生事物,微信平台办案存在着法律政策及实际操作等各方面的空白,需要实践中积极尝试和探讨,但不应因其存在相应的问题,而对线上开庭采取忽视的态度,进而阻碍互联网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

    注释:

    习近平总书记在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所做《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第十三部分。

    胡舒月.我国法院互联网调解的发展现状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8(13).

    中國计量大学法学院智慧互法课题小组.互联网法院发展的问题、挑战与对策——以杭州互联网法院为例[J].时代报告,2019(4).

    王寒,战涛.对微信庭审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7(21).

    相关新闻参见https://new.qq.com/omn/20200303/20200303A0KHSL00.html,http://finance.eastmoney.com/a/202002061374296017.html,http://hegangnews.dbw.cn/system/2020/02/20/058348368.shtml,等.

    舒国滢.从司法的广场化到司法的剧场化——一个符号学的视角[J].政法论坛:中国政法大学学报,1999(3).

    陈杭平,李凯,周晗隽.互联网时代的案件审理新规则——互联网法院案件审理问题研讨会综述[J].人民法治,2018(22).

    孙俊.微表情分析法在庭审实务中的运用[N].江苏经济报,2010-12-29.

    黄晓云.司法科技创新的边界在哪里—郑州中院试行微信庭审引争议[J].中国审判,2016(5).

    洪冬英.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J].法学,201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