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丰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对策浅谈
杨毅
摘要:为了加强对咸丰县境内动物卫生的监督管理,促进养殖业发展,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即加强执法能力建设;规范动物检疫工作;强化监督执法,严打违法行为;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培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关键词:动物卫生监督;动物检疫;执法能力建设
中图分类号:S85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5)10-0046-02
随着各级政府和广大消费者对动物源性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食品安全问题成为了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随着《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监管领域、监管对象在不断增多,给动物卫生监督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从六个方面谈如何抓好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 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
(1)规范乡镇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加强对乡镇畜牧服务中心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督查和业务指导,理清职能,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机制,不断夯实产地检疫工作基础。
(2)继续开展行风建设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组织开展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主要内容的行风建设活动,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执法行为,公正执法,文明服务,努力提升执法水平。
(3)切实抓好执法人员培训工作。加大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力度,结合人员素质状况,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工作,使每名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执法能力、操作技能都有明显的提升。
2 全面规范动物检疫工作
(1)落实检疫申报制度,做到规范文明受理。各乡镇(区)畜牧服务中心及报检点要全面落实检疫申报制度,落实首问责任制[1],第一个现场或电话接到畜(货)主检疫申报的人即为第一责任人。对申报人要文明接待,做到热情和蔼,特别是对不受理的要向申报人耐心细致地说明理由,并认真填写《检疫申报受理单》和《湖北省动物产地检疫统计表》。
(2)进一步深化动物产地检疫工作[2]。全面落实官方兽医包片负责规模养殖场、村级检疫员包村负责养殖大户和散养户的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告知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不断提高养殖场(户)出栏动物时主动申报的自觉性,规范养殖档案。严格按产地检疫规程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依法出具检疫合格证明,规范检疫收费,做到受理申报动物检疫率、到现场或指定地点检疫实施率、操作到位率达到100%。发现疑似病畜禽立即依法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果断处置。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严厉打击“只收费不检疫”、“越权出证”、“隔山开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类似案件发生。积极探索产地检疫工作模式,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规模养殖场、养殖大户出栏动物检疫申报率达100%;散养户达到70%以上,力争散养户出栏动物检疫申报率在2014年的基础上提高5~10个百分点。
(3)做好跨省调运种用、乳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检疫审批工作。一是加强宣传工作。向养殖者进行检疫审批和落地报告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养殖者主动申报和报告的自觉性,做到凡调入必审批,凡落地必隔离。二是严格检疫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要求的坚决不予审批。三是加强督查和处罚力度。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继续加强对种畜禽饲养场、规模养殖场及奶牛场的巡查力度,对发现未经检疫审批调入乳用、种用动物及精液、胚胎、种蛋的违法行为,要坚决立案查处。
3 强化监督执法,严打违法行为
(1)全面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责任体系[3]。推行规模养殖场(小区)动物防疫承诺制、动物经营运输防疫承诺制、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承诺制和兽药饲料质量安全承诺制。加大对病死或死因不明动物及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小反刍兽疫防控、布鲁氏菌病防控、规范使用兽药、规范使用饲料等畜禽养殖知识的宣传力度。
(2)明确监管范围,强化重点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程序,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动物养殖、屠宰、运输、诊疗及活畜禽交易市场等环节,不定期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止违法行为。强化兽药、饲料和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监管和抽检,确保不发生兽药饲料及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加强对“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的监管,落实饲料、养殖、收购贩运和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抽查和监测工作。对于肉品市场的监督,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三定”方案》以及省、州的相关要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强化对食用动物产品进入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等)前的监督检查。
(3)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不断提高执法办案水平。发现违法行为必须立即立案查处,做到有案必查,结案率达到98%以上。要建立案件内部审查机制,指定审查机构或人员,对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管理,对不符合规定的案件及时补证、纠错。
(4)做好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所明确一名副所长履行对咸丰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的监管职责,加强对病死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的监管,落实“四不准,一处理”规定。抓好监督本辖区内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贩运人做好病死、死因不明动物及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无害化处理监督登记制度,对发现收购、贩卖、加工病死畜禽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移送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5)开展饲料、兽药市场专项治理。开展饲料、兽药市场大检查,对所有饲料兽药生产经营主体进行拉网式排查,全面清理整顿生产、经营不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兽药饲料行为;针对饲料生产过程中违法添加违禁药品和非法添加物的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继续加大对“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专项整治,严格完成省、州“瘦肉精”检测计划要求。
4 强化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屠宰检疫行为,严把屠宰检疫关
(1)着力严把屠宰检疫关口。严把定点屠宰检疫关,对检后各个关口,强化检疫监管,发现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不合格的动物产品不得出厂(场)。把好宰前、宰中、宰后互环节,须做好入场监督查验、检疫申报、宰前检查、宰后检疫监管等环节记录。要严格督促屠宰企业履行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进厂(场)登记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实现屠宰检疫申报率和受理率达到100%,全面促进屠宰检疫工作。
(2)着力规范屠宰检疫行为。要严格执行规模屠宰场官方兽医派驻制度和屠宰检疫申报制度,要加强对定点屠宰入场动物的查证验物,严防不合格动物进入屠宰场;做好检疫监管,未经检疫品,依法出具《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厂(场)方做好无害化处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派驻屠宰场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工作,严把屠宰检疫“五关”,确保屠宰动物检疫率、电子出证率、检出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3)着力推动乡镇定点屠宰点建设。各乡镇(区)要逐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点的建设工作,实现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分散经营,确保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始终保持对私屠滥宰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销售病害肉,制售注水肉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肉品市场,保障消费安全。
5 以“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做好动物卫生监督工作
(1)规范执法行为,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将“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理念贯穿到各项工作中,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在行政处罚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处罚得当、文书规范,在动物检疫中做到检疫程序到位、检疫项目到位、检疫判定到位、检疫处理到位和检疫记录到位的“五到位”。要严格执行农业部《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坚决杜绝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情形,在严格、规范、公正中体现文明执法的要求。
(2)进一步完善“痕迹化”管理。加强动物标识及动物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猪、牛、羊标识佩戴率达到100%,规范动物养殖档案和免疫档案管理。要进一步强化检疫证章标志的管理,建立完整的工作记录链,狠抓“痕迹化”管理,在规范填写检疫证明和各种记录上下功夫,在档案记录的管理上下功夫,做到记录的信息一一对应,档案管理规范。2015年将整合优化记录档案,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痕迹化管理水平。
(3)依托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平台,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水平。动物卫生监督所明确一名副所长负责对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控平台履行管理和运行职权,充分利用畜产品质量安全电子监控平台能够远程监控大型养殖场、动物检疫申报点、屠宰场、畜禽产品交易场所运行状态的优势,从生产养殖、饲料添加、屠宰加工、市场流通环节的24 h无缝隙监管,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将立即保留相关监控影像,并立即进行查处,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4]。
6 强化培训,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加强对兽用投入品经营者、动物产品经营者、规模化养殖户、屠宰企业的培训工作,提高依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利用新闻媒体、网络大力宣传法律、法规和专项整治内容,强化舆论监督作用,对违法案件予以曝光,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畜产品安全意识。
参考文献:
[1]吴 瑛.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的运作与完善[J].医学与社会,2006,19(3):58-59.
[2]王 雅.对巴中市动物卫生执法管理的建议[J].兽医导刊,2009,11(5):13-14.
[3] 宋炳祥.浅谈卫生监督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的必要性[J].中国公共卫生管理,1998(11):25-26.
[4] 程显凯,刘 颖.政府食品安全行政“监管链”为何断裂[J].中国卫生监督杂志,2007,14(4):301-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