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机关联合行文的规范化
摘? 要:文章针对王茂跃同志对《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提出的几点异议阐释不同看法,认为公文中应使用规定的发文机关简称,联合行文发文机关过多时只使用主办机关名称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公文标题省略发文机关名称有违《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关键词:公文;联合行文;规范化
王茂跃同志在《档案管理》2017年第6期发表了《对〈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一文的几点异议》(以下简称《王文》),对笔者在《档案管理》2017年第3期发表的《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提出几点异议。《王文》的部分观点或支撑观点的依据值得探讨,需要进一步商榷。1关于发文机关规范化简称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3年联合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法规,该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也可以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1]因此,笔者提出如使用发文机关简称,应使用规范化简称,不能随意苟简。《王文》认为:“既然‘××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简称‘××住建局是习惯叫法,说明‘××住建局这一简称已经被人们使用和理解。”并由此引申得出结论:“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简称为‘××人社厅(局)并不是随意苟简。”首先需要指出的是,《王文》在这里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机关全称是错误的。其次,《王文》观点的依据有两个:一是“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百度知道都是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国家发改委”;二是北京高级翻译冯伟的博文《中国政府机构名称的中文简称和英文缩写》将政府机构中文简称和英文缩写例举如下:发改委NDRC、发改委(地方政府)DRC、工信部MIIT、住建部MOHURD、人社部MOHRSS。由此得出结论:“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发展改革委是可以的,简称为‘××发改委也是可行的。”
“百度百科”是百度公司推出的一个内容开放、自由的网络百科全书平台,“百度知道”是百度旗下的互动式知识问答分享平台,“互动百科”致力于打造成为全球最大的中文百科网站,建设与亿万网民在线共享的百科知识库。三个平台的共同特点都是知识分享平台,网民可以自由参与共建,其词条来自众多网民编辑上传发布,发布后如有网民认为其内容错误,可以提出修改。《中国新时代》杂志2010年采访互动百科CEO潘海东时,报道了一组数据,当时“互动百科每天产生1400多个新词,3万多次的修改” [2]。因此,从百度百科、互动百科、百度知道三个平台上都是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国家发改委”得出该简称是规范化简称的观点是不恰当的,尤其是在公文这一特殊语用环境中使用,其规范性更值得商榷。而北京高级翻译冯伟博客中的博文《中国政府机构名称的中文简称和英文缩写》并没有注明出处,是官方发布的,还是其个人见解,更有待考证。
各级政府机构都有规定的简称,不能随意简化。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及时对国务院机构的规范化简称做出修订,然后发文给各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关于印发国务院机构简称的通知》(国办秘函〔2008〕26号、国办秘函〔2013〕1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简称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简称为“住房城乡建设部”,等等。各地根据国务院机构设置及调整情况,也相应印发了本级政府机构规范化的简称。如《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机构简称的通知》(豫政办函〔2009〕53号),[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机构简称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4﹞278号),[4]都将本级政府机构与国务院对口机构简称上下协调一致。尽管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简称为“国家发改委”不会引起歧义,但是在公文中使用该简称是不规范的,建议制发公文时使用有文件规定的规范化简称。《王文》提出:“无论使用‘××发展改革委还是‘××发改委,全文标准必须统一,不宜混合使用。”笔者认为,贯彻《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应该遵循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的原则,追求所有公文的一致性,而不仅仅是“全文标准统一”就行了。2关于发文机关过多影响正文显示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联合行文时,发文机关标志可以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也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5]据此,笔者提出“如果发文机关较多时,发文机关标志一味并用联合发文机关名称的做法并不可取,建议明确此种情形下发文机关标志只使用主办机关名称” [6]的观点。《王文》认为:“发文机关标志仅仅只有主办机关名称,未能体现联合之意。”笔者认为,一份公文是不是联合行文可以从发文机关标志体现,也可以从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体现,还可以从署名和公文印章体现,看是不是联合行文,不是仅有发文机关标志一个渠道。《王文》认为,“如果只有主办机关名称,体现出来的不是平等,或者说主办机关对其他单位没有予以应有的尊重”。笔者认为,《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为了使公文格式简化,规定联合行文“可以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这一规定与“联合行文使用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相对应,只是对公文格式的具体规定,与行文机关是不是平等,主办机关对其他单位是不是尊重没有任何必然联系。
《王文》针对《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文中提到的一份32个单位的联合行文——《质检总局等关于印发〈认证认可检验检测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质检认联〔2016〕524号),发文机关分两列排布,一列16个单位,首页仍未能显示正文的问题,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将主送机关全部移到版记中的抄送之上,……这样就可以确保公文首页能够显示公文正文内容”。针对这一公文,《王文》的解决办法未尝不可,但是如果有更多的机关联合行文,如《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一文中提到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4个单位制发的《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该文主送机关仅占一行,为了保证首页能够显示正文,采取的是缩小发文机关标志字号和行距的办法,44个发文机关名称紧密排布,导致发文机关标志字号反而小于正文的字号,达不到《党政机关公文格式》要求的发文机关标志“醒目、美观、庄重”的效果。因此,如果发文机关过多影响正文显示时,单独用主办机关名称可以彻底解决这一问题。
3关于公文标题省略发文机关名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三章第九条第七款规定:“公文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和文种组成。”[7]在《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一文中,筆者指出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有联合行文发文机关较多时,有的机关为了简化,将标题中的发文机关名称省略的错误。《王文》对此提出质疑:“根据这一理解,我们经常所见的诸如省略事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岂不成了不规范的公文标题?”按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GB/T 9704-2012)10.2规定,命令(令)格式“发文机关标志由发文机关全称加‘命令或‘令组成”[8]。因此,我们经常所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不是公文标题,而是发文机关标志,在媒体上发布时,没有保留公文格式。命令(令)的公文格式可见《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中的图12命令(令)格式首页版式。《王文》混淆了命令(令)这一特殊文种的发文机关标志和公文标题的区别。
《王文》还指出,“相比较而言,2017年7月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签署命令,发布新修订的《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对公文标题的表述则更为科学合理”。并认为“可见,公文标题中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并不是绝对不可以的”。这部新颁布的《军队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将公文标题表述为“通常由事由和文种组成”,发文机关名称不再作为标题的必备要素,体现了公文精简的原则。但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是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必须遵守的法规,只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不重新修订或对有关内容进一步做法律解释,广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处理公文就仍须遵照该条例执行。参考文献:
[1][5][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Z].2012-4-16.
[2]冯嘉雪.互动百科打造词媒体[J].中国新时代,2010(6):71.
[3]河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EB/OL]. [2009-11-25].http://www.henan.gov.cn/zwgk/system/2009/11/25/010167143.shtml.
[4]泸州市人民政府.政务.[EB/OL].[2014-12-19]. http://www.luzhou.gov.cn/zw/zcfg/szfwj/lsfbh/content_84054.
[6]范铮.机关联合行文常见问题探析[J].档案管理,2017(3):74.
[8]徐成华等.GB/T9704-2012《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应用指南[M]北京:中国质检出版社,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