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产业的经济学属性研究

胡立君+杨振轩+周昭洋

摘要:养老产业是一组价值链活动的集合,是围绕养老价值链形成的一组企业的集合体。养老是一种特殊的人口再生产活动,并且养老活动具有显著的外部性。养老产品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因此有必要厘清养老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边界,寻找养老周期不同阶段,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均衡点。根据对养老产业及养老产品经济学特征的分析,就如何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养老产业;价值链;人口再生产;外部性;准公共产品属性
中图分类号:F26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8)01-0025-006
一、引 言
我国自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据统计,2016年底,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23086万人,占总人口的16.7%,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5003万人,占总人口的10.8%。(1)按照国际通行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社会,且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预计2020年底,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约占总人口的18%,2025年将突破3亿,2033年老年人口总量将超过4亿。目前,中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7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了2300万。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居民的平均寿命相对于以前有了明显的增长,目前平均寿命已超过72岁。人口老龄化不断加深,国家越来越关注我国养老问题的解决,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在老有所养等民生领域取得新进展;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实现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完善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在我国人口老龄化大背景下,我们又面临着人口规模大、老龄化速度快、未富先老、地区人口老龄化程度不平衡等诸多问题。因此,发展养老产业,不仅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必由之路,还是推动经济增长的重要举措。发展养老产业,首先必须研究养老产业和养老产品,分析养老产业的经济属性。只有充分了解养老产业的经济属性,才能更加科学有效地解决养老产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促进养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顺应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積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
美国学者匹弗和布朗特认为,人口老龄化的不断加深将会影响社会经济的发展,其产生的冲击不亚于人类历史上任一次伟大的经济与社会革命所产生的影响。[1]国内学者产业的研究主要包括,养老产业的内涵、发展养老产业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以及对养老需求和养老产品的研究等。[2-17]现有研究的重点在养老产业的定义、养老产品的分类和属性、发展养老产业的必要性,以及养老的需求和相应的政策建议等方面。本文拟拓展养老产业研究的领域,将重点放在以下几个方面:从价值链的角度分析养老产业的定义、养老在人类再生产活动中的地位、养老活动的外部性、养老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养老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边界等。
二、养老产业是一组价值链活动的集合
全球养老产业研究中心定义“养老产业是针对不同年龄、地域、气候、环境、亲情习惯、心理状态、社会发展文明和经济基础、执政水平和力度作为基础,针对个体提供的生命保障产业”。养老产业通过各种生命研发、科学研究、生产应用提供保持和延续生命活力的全方位、针对性服务。它横跨第一、第二、第三次产业,按工艺、主要原材料、主要经济用途等传统方法定义养老产业,显然有牵强之嫌。本文尝试从价值链的角度来分析养老产业的定义。
价值链概念最先由迈克尔·波特提出,其认为“每一个企业都是在设计、生产、销售、发送和辅助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种种活动的集合体。所有这些活动可以用一个价值链来表明”。将这一思想推演于分析产业,笔者认为,产业可以界定为一组在不同流程、阶段生产价值、转移价值、实现价值的企业的集合体。
具体到养老产业,其价值链可以作如下分解:养老产品(理念)提供企业:指从事提供养老理念、设计养老产品、开发养老项目等业务的企业,如养老咨询机构、养老产品(项目)设计企业等。养老产品(服务)生产企业:指横跨第一、第二、第三次产业,从事生产养老实物产品和服务产品的企业。养老产品(服务)物流企业:指针对养老产品,从事运输或仓储业务的企业。养老产品(服务)销售企业:指从事养老产品销售业务的企业。养老产品(服务)综合提供企业:指综合提供养老产品或服务,供老年人生活,满足其医疗、休闲、娱乐等需求的场所,如养老机构、社区等。根据以上分解,本文将养老产业定义为:围绕养老价值链形成的一组企业的集合体。
三、养老是特殊的人口再生产活动
(一)人口再生产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社会再生产包括两大类,分别为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和人口的再生产。人口再生产通过新老代际间的更替实现了人口的不断更新和延续,是人类社会重要的活动,是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方面。这是因为作为单个的个体——人来说,必然有一个由出生、成长、衰老到死亡的过程;还有是作为社会生活的主体,人也是社会物质资料生产的主体,因而只有人口再生产得以完成,才能保证物质资料的再生产,社会才得以存在和发展。如果没有人口再生产,人口得不到更替,那么人类的生产经验和劳动技能将得不到传承,物质资料难以取得进一步生产发展,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就会缺乏物质基础。
吴忠观、杨致恒等在分析我国的人口再生产时,提出“社会再生产的发展过程既是一个物质资料的生产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人口的生产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过程”。[18]人口再生产和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具有紧密的联系,是社会生产的两个方面,人口的再生产受到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制约,是由物质资料的再生产所决定的。人口再生产又可分为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人口的简单再生产是指人口数量基本保持不变,质量也相对稳定;人口的扩大再生产是指人口的总量的增加和素质的提高。当今人口的扩大再生产不能再局限于数量上,还更应关注人口的质量,尤其是进入老年化社会时期。目前我国人口数量的增长趋势已经放缓,人口总量保持在相对稳定的状态,但是不能据此就断定我国人口处于简单的再生产过程。因为在关注人口数量的同时还应关注人口的质量水平,纵向比较,现在的人口的质量水平(这里的质量指的是人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更高。
(二)养老是一种特殊的人口再生产活动
人口再生产在社会再生产过程中承担着不同于物质资料再生产的任务,它保证了人口的世代更替,进而满足了社会生产过程中对劳动力的需求。在区分人口再生产的类型时,不仅要关注人口数量的变化,还需要分析平均寿命的长短以及世代更替的速度。由于人的寿命不同,健康水平也存在差异,所以劳动时间和劳动质量不同,因而人在社会生产过程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对劳动力的需求已经发生了变化,不再单纯地依赖于劳动力数量的增加,而是更加注重于劳动力数量的稳定和质量的提高。
老年人群作为已经经历过出生和成长阶段的群体,相对于新生群体,他们已经具备了相应的知识、技能、生产生活经验等,若能使老年人在达到老年期之后仍能为社会生产提供劳动力,则这在一定程度上仍是一种人口的再生产活动。如何才能使老年人继续为社会生产提供劳动力呢?
首先,从劳动力资源供给的角度讲,劳动力资源是指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的全部人口,以及劳动年龄外实际常年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2)这里说的劳动年龄外的人口,包括退休养老人口。如果养老工作做得好,退休阶段的老人有足够的体力、脑力继续或重新参与社会劳动,则意味着劳动力供给的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一定时间限度内,也可以达到通过增加人口总量,从而增加劳动力供给的目的,最终帮助实现了人口再生产。
其次,从“量”的再生产角度讲,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出生率-死亡率。在出生率不变的条件下,养老工作做得好,死亡率降低,则人口的自然增长率就会提高,从而使人口基数增加;另一方面,养老工作做得好,则劳动年龄以外实际常年参加社会劳动的人口基数增加,从另外的渠道增加了社会劳动力资源。
最后,从“质”的再生产角度讲,老年人具有充足的知识技能和经验,养老工作做得好,不仅能使老年人继续从事社会生产,而且还能让老年人利用自身的知识、经验教育后人,提高后人的人口质量。养老还可以使老年人在生理和心理上都保持良好的状态,使老年人与社会和家庭和睦相处,维持良好的社会、家庭气氛,并且还能做到更好地传承文化,从而提高人口的质量。
综上所述,养老是一种特殊的人口再生产活动,其特殊性在于在人口出生率不变、不增加人口数量、也没有完成人口世代更替的前提下,从另一个层次上相对增加了人口的数量,提高了人口的质量,增加了劳动力资源。
四、养老活动有显著的外部性
养老有明显的外溢性作用,会对养老之外的其他经济社会活动产生非市场性的附加影响。社会尤其是政府在提供基本养老产品,如基本养老保障和服务产品时,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我国人口基数大,贫困人口总量仍然较大,养老任务艰巨,政府兜底的养老模式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个人养老压力,从生命周期消费理论来看,预防动机的消费将会减少,消费者可以将收入更多投入到日常消费和投资行为中,这无疑将会提升经济总量。
首先,对于部分群体来说,他们在对待消费与储蓄的问题上,缺乏理性,不愿意为自己的退休提前积累资金。在现代社会,这种个人在养老问题的短视会直接导致老年费用不足和老年贫穷,其结果将外溢到社会,产生负的外部性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可以通过强制征收社会养老保险,聚集全社会的力量来帮助弱势,使得个人风险在全社会中分散,得以均衡分担。所以对于非理性的人群来说,科学的养老活动具有积极的外部性。
其次,虽然当下中国开始全面步入小康社会,但是相对落后的中西部或者贫困山区仍然存在大量贫困家庭,对于这些家庭来说他们首先需要解决的是温饱问题,养老属于一种奢侈品,这些家庭老人的养老问题需要社会和政府来解决。这一方面可以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另一方面也能够减轻贫困家庭子女的负担,使他们有更多的精力投入到生产生活中去,提高自己家庭的生活质量。所以从这两个方面讲养老对于贫困人群具有积极的外部性。
再次,社会中存在着一些孤寡人群,当他们步入老年后没有子女的照料。对于当今社会的中国,更多的孤寡老人属于贫困人群,他们对自己的老年生活缺乏合理的安排。所以需要社会和国家为他们提供帮助,合理的养老活动可以提高他们晚年的生活质量和幸福感,具有积极的外部性。
最后,政府大力提倡养老文化,通过各种潜移默化的教育和宣传,建立一种良性的养老风气,在全社会形成孝文化、和谐家庭理念,有助于文明社会、社区的建設。这一点对于“4-2-1”型家庭结构的人群尤为重要。这使年轻人可以投入更多时间、精力去服务社会、发展自我,从而提高生活质量。
养老活动具有广泛的外部性,在前面已经谈到养老是一种特殊的人口再生产活动,它能延续老年人的自然寿命,维持社会和家庭的劳动力,并且还会提高人口的质量。当人们普遍认识到养老重要性时,老人能够“老有所依”,社会将呈现良好的社会风气,这顺应了政府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而且也能为后代提供良好的榜样。由于养老产品具有积极的外部性,所以完全由市场提供,要么供给不足,要么价格过高,因而在此情形下,政府应当免费或者低价提供一些养老产品。
五、养老产品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养老产品由于面对的是老年人这一特殊的消费群体,其在特征上与一般的产品有所不同,具有显著的拥挤效应,养老服务在这一点上尤为明显。每一个社区、每一个养老机构所能容纳的老人、所能提供的养老服务都是有限的,一旦这些养老场所所能容纳的老人数量超过“拥挤点”,随着不断有老人的入住,养老服务边际成本将随之上升,所以存在着消费的竞争性。因此,无论是养老院还是养老机构,都会控制所服务老人的数量,以保证养老服务的非竞争性。
养老服务产品具有明显的拥挤效应,但是为何不运用市场机制,通过收费或提高收费的方式防止拥挤呢?这是因为养老不仅是个经济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老年人是一类特殊的群体,其相对于年轻人来说生存能力较弱,完全依赖于市场机制来管理养老产品是不合理的。而且老年人在推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过重要的作用,所以政府、社会对老年人都有一定的赡养责任。政府有义务为老年人提供满足其基本需要的产品。但是养老产品在消费方面不满足非排他性,所以养老产品只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我们以居家养老、社区养老和机构养老三种模式为例,分类讨论养老产品的准公共品属性。对于居家养老,老人的养老生活完全依靠自己或者家庭,虽然政府会对老年人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在资金上给予支持,但是这些老年人所涉及的养老产品则属于完全意义上的私人物品。对于社区养老,政府和社会会提供一些供老年人生活的场所、设施,这些产品满足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对于机构养老我们需要分两个方面来看,一方面是公益性质的养老院,这主要是针对贫困老人或者孤寡老人的,这些养老院提供的产品满足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具有拥挤效应。另一方面是盈利性质的养老机构,它们提供的产品更多的符合私人产品的性质。综上,虽然养老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但是我们不能笼统地定义养老产品就是准公共产品。在这三种养老模式下,个人消费的实物和劳务产品均是私人产品,因为其不满足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条件;公益性机构向老人提供免费的产品,满足外部性要求,此时公共领域的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
此外,还可以从消费的非匀质性分析养老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这可以从质和量两个维度予以衡量。质的非匀质性指同一种产品的提供在质量、种类上并不统一,通过差别定价收费提供给消费者差异化的产品,这种差异削弱了准公共产品的公益性,更加强调产品对于提供者的收益。量的非匀质性在数量上存在消费竞争,消费者可以通过非经济手段获取更多数量的同质产品,在有限资源约束下,这将挤占其他消费者的消费空间,导致过度消费。养老产品在质和量上都具有明显的非匀质性,通过差别定价的方式,养老产品以不同的价格被老年人所消费,养老机构不同的收费标准就很好地诠释了质的非匀质性。对于量的非匀质性,同样以养老机构为例,养老院中不同的身体状况的老年人需要不同程度的照料,但由于照料服务的免费性,某些老年人虽然有自助能力但仍然占有额外的服务,这将导致部分失能老人无法享受到足够的照料。所以养老产品在消费上具有质和量上的非匀质性,在这一点上也证明了养老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的属性。
六、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均衡点
养老产品具有外部性和准公共产品的属性。这样的特点决定了其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共同提供,依赖于任何单独的一方都不能很好地提供养老产品,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但是养老产品在养老周期不同阶段的供给应存在差别,所以有必要厘清养老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边界。本文定义,养老周期是指一个人从退休到生命终止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随着老人身体机能的衰退以及收入被通胀侵蚀而实际购买力下降等,政府的养老职能应该更多介入,提供更多养老产品,而相应的市场职能就会减弱。
根据养老周期不同阶段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差别,我们假设:在养老周期内,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的养老职能不断增强,市场的养老职能不断减弱。可以得到如图1所示的关于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均衡点的盒状图。其中横轴表示养老周期,自左向右分别表示养老周期的早期、中期和晚期。纵轴分别表示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左边的纵轴表示政府职能,且政府职能从下到上不断增强(G1<g2<g3);右边的纵轴表示市场职能,且市场职能从上到下不断增强(m3<m2<m1)。
从图1可以看到,在养老周期的早期阶段,g1表示早期阶段的政府职能曲线,m1表示早期阶段的市场职能曲线,两条曲线的相切点为A,此时政府职能为G1,市场职能为M1。此时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处于均衡状态,刚好满足社会对养老的需求,且没有造成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重叠,没有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这一阶段,市场的养老职能较强,而政府的养老职能相对偏弱,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更加依赖于市场。在养老周期的中期阶段,g2表示中期阶段的政府职能曲线,m2表示中期阶段的市场职能曲线,两条曲线的相切点为B,此时政府职能为G2,市场职能为M2。此时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处于均衡状态,刚好满足社会对养老的需求,且没有造成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重叠,没有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这一阶段,政府的养老职能和市场的养老职能大致相当,老年人的养老生活依赖于政府和市场提供。在养老周期的晚期阶段,g3表示晚期阶段的政府职能曲线,m3表示晚期阶段的市场职能曲线,两条曲线的相切点为C,此时政府职能为G3,市场职能为M3。此时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处于均衡状态,刚好满足社會对养老的需求,且没有造成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重叠,没有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在这一阶段,政府的养老职能较强,而市场的养老职能相对偏弱,老年人的养老生活更加依赖于政府。
综上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在养老周期的不同阶段,随着老年人从早期阶段步入中期阶段、晚期阶段,最终生命终止,政府的养老职能不断增强,而市场的养老职能不断减弱。在养老周期的不同阶段,要合理分配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找到他们的均衡点,各司其职,满足老年人不同养老阶段的各种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福利水平。
七、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首先从价值链角度分析养老产业的定义,认为养老产业是一组价值链活动的集合,是围绕养老价值链形成的一组企业的集合体。分析养老活动对人口再生产的作用,养老相对增加了人口的数量,提高了人口的质量,增加了劳动力资源,论证了养老是一种特殊的人口再生产活动。讨论了养老活动的外部性,科学的养老能维持社会和家庭的劳动力,提高人口的质量,呈现良好的社会风尚,并能为后代提供良好的榜样。定义了养老产品具有准公共产品属性,并讨论了养老产业发展过程中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边界,寻找养老周期不同阶段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的均衡点。
根据对养老产业及养老产品经济学特征的分析,就如何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政府和社会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解决老年人在养老过程中所遇到的各种难题。因为养老是一种特殊的人口再生产活动,养老工作做得好,能在质和量上实现人口的再生产,维持或增加社会和家庭的劳动力,而且养老活动具有广泛的外部性。所以政府和社会要高度重视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g2<g3);右边的纵轴表示市场职能,且市场职能从上到下不断增强(m3<m2
其次,对于如何促进养老产业的发展,政府职能应当介入。养老产品具有一定的准公共产品属性,完全由市场来提供养老产品会存在诸多问题。而且养老活动具有广泛的外部性。所以政府应当介入养老事业、养老产业的发展,履行其必要的职能。在养老周期的不同阶段,要合理分配政府职能和市场职能,找到他们的均衡点,各司其职,满足老年人不同养老阶段的各种养老需求,提高老年人的福利水平。
最后,养老服务因其种类不同,公益性和收益性的比重有所差异,在相应的政策导向上也要体现不同的侧重。政策制定上,一方面要考虑政府作为兜底力量,必须保证养老服务充足供给,降低排他性,使得老年人能够得到基本生活保障。另一方面,市场资金的投入弥补了财政缺口,减轻了政府资金压力,是社会养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这部分养老服务,政府要适当满足市场逐利需求,不能强制要求其公益性。对于社区和家庭养老,政府应当主导社区机构的建设和管理,逐渐缩小地区差异,建立统一的社区养老机构标准,让老年人享受到同等且全面的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对于机构养老,政府更多扮演监管者的角色,以设定合理收益率的模式实行温和价格管制,积极引导市场力量参与养老机构的建设。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到养老市场化的重要性,同时兼顾养老服务的公益性,在收益与公益中寻找平衡,通过不断的实践探索,完善我国养老服务。
注释:
(1)数据来源于2016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
(2)我国法定劳动年龄:男:18—60岁;女:18—55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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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吴晓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