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档案形成中的“人”

    严永官

    摘 要:在档案形成过程中必定会有人的意识的作用,这里的人并不可能是“社会主体的人”,而应当是“档案人”。“社会主体的人”无法承担形成档案的社会责任,“档案人”在档案形成过程中的有意识行为受到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的保障。“档案人”应当理直气壮地担负起积累档案的社会责任。

    关键词:档案;形成;社会主体的人;档案人

    既然讲档案是有意识形成的,那么在档案形成中体现的又应该是谁的意识呢?到底是“社会主体的人”的意识呢,还是“档案人”的意识呢?这个原本在实践中并不存在的问题,由于有人提出了在档案形成中应当体现的是“社会主体的人”的意识的观点,从而使得因其在档案工作实践中无法操作而成为有必要研究的问题。

    1 对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人”的认识

    1.1 在档案形成过程中必定会有档案人的作用。如:“实际上文件不能自然转化为档案,从文件到档案,必须有人的主观活动的参与,或者说档案的形成是人类有意识活动的结果。”[1]“但档案不是自然而然地形成的,人们将在社会活动中产生和形成的各种记录材料在经过了选择和鉴定之后,将其中有保存价值的材料转化为档案,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有人的主观活动的参与,也就是说档案是人们有意识行为作用的结果。”[2]“原始记录材料中哪些能成为档案,哪些不能成为档案都是档案形成者主观判断的结果,在这个结果中体现着形成者的目的、要求、目标,以及采取的方法和作出的努力,从这个意义上来看,档案的形成实际上是人的主观活动的产物。”[3]

    在上述论述中尽管并未直接指出这里的人是指“档案人”,但很明显均讲的是档案人。因为不论是对档案前身形成过程中的指导,还是历史记录的归档、档案鉴定和档案移交工作等,事实上都是由档案人员,或更为确切地说是“与档案相关的人”进行操作的。而且,即使在有的工作环节中可能会邀请相关人员参与其间,但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档案人员。

    1.2 在档案的形成过程中不应有档案人的作用。对于档案形成中有人的意识的作用,这一点看来在业界并无多大分歧,不管是认为档案是“有意识形成的”还是认为档案是“自然形成的”观点,都毫无回避地认为在档案形成过程中存在着人的因素。即使是“档案直接形成論”的持论者事实上也认为有人的意识在其间起着一定的作用,只是对于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人到底是“社会主体的人”还是“档案人”还存有争议。例如,“首先,来看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的起作用的‘人。如果这里的‘人是社会主体的‘人,那么,应该说上述有些认识还是正确的。但是,上述论述中说的‘人,其实并不是社会主体的‘人,而是‘档案人(档案整理、保管者或者说是档案工作者)”。[4]

    这种观点自提出以来,虽然在实践上的不可行性显而易见,但至今笔者仍未见到有专门的商榷之作。然而这并不说明研究这个问题并不重要,也许只是大家以为这是个不言自明的话题,本无须多言罢了。但问题是随着这一观点的提出及持续解读,必然会对人们的原有认识产生影响,而其影响之深则不仅会导致人们在实践上的盲目尝试而产生负面影响,同时还势必会影响到档案人的责任意识。所以,对于这个观点的研究乃至否定,对于树立档案人的职业自信,明确档案人的社会责任是非常必要的。

    2 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人不可能是“社会主体的人”

    关于在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产生影响的到底是“社会主体的人”还是“档案人”的问题,原本是没有必要讨论的,因为其既无实践意义,又不存在实践的可能。但既然有学者提出这个问题,而且是作为一本大部头著作的有机组成部分,于是就有了讨论这个问题的必要。刘东斌先生指出:“然而,遗憾的是这里的‘人并不是社会主体的‘人,这里的‘人已经被偷换概念变成了档案‘人——档案工作者。‘档案的形成离不开主观能动性中的‘人是档案工作者而不是社会主体的‘人。”[5]进而强调“不管是不是从纯哲学理论上探讨,‘有意识形成说肯定是不正确的,而如果‘档案是人们有意识形成的中的‘人们是档案工作者的话,那么‘有意识形成说就更不正确了”。[6]

    刘东斌先生由“档案直接形成”论出发否定了档案形成过程中人为意识的存在,但同时又提出“‘档案的形成离不开主观能动性中的‘人”,且这个人应当是“社会主体的‘人”。然而,对于“社会主体的‘人”的意识以什么方式、通过什么途径来实现却并未能作出论述。也就是说他只是提出了观点的正确性,而对于观点的可行性却没有说及。其实,笔者以为,即使在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起作用的应当是“社会主体的人”这个观点本身也是有失偏颇的。

    2.1 这一观点本身不合理。“社会主体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关系中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及其群体如阶级、阶层、集团、民族、国家等,包括社会中的全体国民,是一个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支柱。”[7]由此可见,所谓“社会主体的人”,是从社会构成角度来论述的,在人类社会中人是主体,一切物质的客观存在都是客体。“社会主体的人”中本身就包含了“档案人”,这是一个上位的大概念和从属的小概念之间的关系,只是前者是泛指,后者是专指而已,并不具有排他性。

    2.2 “社会主体的人”(以刘先生所论,实指其中的非档案专业人员)在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承担责任的不可行性。从“社会主体的人”和“档案人”这两个集合概念来看,共性是显然都无法落实到具体的人,即真正在实践过程中还必须通过落实到具体的某个具有自然属性的人才能实施。所谓自然人,是指“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8]但这两个概念又各有侧重,即前者是从人的属性来认识的,是社会的主体;后者则是从职业的角度来认识的,是从事档案职业的人。于是我们就有理由判断:既然档案是一项专门的事业,那么就“自然人”角度而论,我们难道还会舍近求远地去找没有专业背景的“社会主体的人”来做吗?事实上不要说我们根本不会真的这样去做,即使真正尝试着去做了,也一定会是事倍功半,甚至根本就于事无补。

    3 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的人只能是“档案人”

    首先,从理论上看,“档案人”和“社会主体的人”都是一个集合概念,是一个虚拟的主体,而并非直指某个具体的个体,并无质的区别。但如果我们将其置入实践领域,试图将其变为一个实在的、能够对档案行使挑选职能的主体的话,那就不一样了,只有“档案人”或是档案前身的形成者及文书处理人员(以下统称“与档案相关的人”)这个群体在实践中才能落到实处,才能有利于挑选。即每个“与档案相关的人”都会是某一批具体档案的相对人。而“社会主体的人”则是无法落实的,因为我们根本无法邀请所谓的“社会主体的人”(以刘先生所论,实指其中的非档案专业人员)来挑选档案,其实即使请了也没有人能够胜任和敢于担起责任。

    其次,从实践上看,“社会主体的人”(非档案专业人员)根本无法对什么应当归档、什么要保存多久来实施判断和挑选。所以,即使我们在有选择地聘请具体的人员来进行挑选时,也根本不可能聘请非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来进行的。

    4 档案人在档案有意识形成过程中的意识行为受法律和职业道德的保障

    有人认为在档案形成过程中,档案人没有权力掺入自己的意识。如:“凭什么档案人选择指定什么是‘档案,什么就可以是‘档案?实际上,档案人既没有权力主观地选择指定什么是‘档案,也没有权力代表社会主体的‘人主观地选择指定什么是‘档案。”“而以法律的名义说事,也同样没有权力代表社会主体的‘人主观地选择指定什么是‘档案。” [9]其实相对于“社会主体的人”而言,只有档案人才是有权力主观地选择指定什么是“档案”,也有权力代表“社会主体的人”选择指定什么是“档案”。因为档案人在档案形成过程中体现出的人的意识,是有几个方面的重要条件作为基本保障的。

    4.1 档案人有意识形成档案来自法律、法规的保障。《档案法》第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这些条文为档案人从事档案形成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即只有他们确定什么是档案才会师出有名。

    另外,“对于国家公共档案馆来说,归档还是一种法律行为,经归档认定的,则是国家所有的档案,才能享受《档案法》的保护”。[10]由此看出,通过归档形成的档案中的相当一部分还会进入法律调整的范畴,因而档案人从事归档工作便是依法治档的行为,是为国家积累宝贵财富的重要职责。

    4.2 档案人有意识形成档案来自职业道德的保障。《档案法》第九条规定:“档案干部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科学文化和档案业务水平,以保证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档案人的职业道德,是指档案人员在从事档案工作活動中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在这些规范中既有现阶段社会主义职业道德共性的基本规范,如,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又有档案人特殊的行为规范,如,《档案法》第八条要求档案人员:“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目前,我们可以把档案职业道德规范的内容概括为:“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守护记忆,维护史实;传播信息,服务社会;遵纪守法,保守秘密;钻研业务,提高技能;团结协作,开拓进取。”[11]档案人有意识形成档案的过程中,必须时时、事事、处处遵循这些职业道德。

    4.3 档案人有意识形成档案来自必须具备的档案专业知识的保障。《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八条规定:“各机关应为档案部门配备政治上可靠、具有高中或高中以上文化水平和一定专业知识、能够胜任工作的相应数量的干部。”第十条规定:“档案干部应相对稳定。对有业务职称的档案干部,在调离档案部门时,应征得授予职称的档案业务管理机关的同意。”

    档案人员通过系统的档案专业教育、档案业务知识的培训、继续教育等途径取得处理档案事务的专业知识,逐步成为“专业人员”。“专业人员的知识应该比一个普通工人的知识更深、更复杂,这些知识植根于完善的理论体系和概念框架,使得大家对于特定事实和程序的理解具有一致性。”因此,专业人员也被定义为“是受他们的使命而不是规则和管理措施推动的人”。[12]正是因为“档案人”具有了比“社会主体的人”更多的专业知识,所以就可以在自己从事的专业岗位上,对自己的工作对象——档案,在全局意识和档案意识的指导下,作出一些必要的遴选。

    5 档案人应当理直气壮地担当起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财富的社会责任

    5.1 档案人的社会责任是社会分工的结果。档案工作作为社会分工的一个行业,由于档案本身属性的原因,使得档案人承担着保存社会记忆、让历史告诉未来的社会责任,这个责任从本质上来说并不是人们强加给的,或随意主观赋予的,更不是能够任意改变的。档案人积极有效地承担社会责任,从本质上来说也是其自身存在和我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是一种必然体现。“我们也必须认识到责任承担得越大,就越能得到更多的社会资源以及更能被社会所接受与认同,也更有利于提升自身的社会竞争能力。”[13]“只有承担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它才有可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发展资源以及良好的群体形象。”[14]

    5.2 档案人的社会责任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的较长一个时期中,由于档案在人们的心目中充满了神秘感,所以我国档案人的社会责任主要是“收、管、用”三个字,从而在档案界逐渐形成了“重藏轻用”的意识。然而随着改革开放、思想解放后,档案馆开始撩开神秘的面纱,1980年起开始逐步向社会开放历史档案,尤其是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颁布与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档案馆的性质。与此同时,档案人员自觉调整角色,承担自身责任,积极推动档案的利用与开放。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档案工作越来越走向社会、走向人民群众,使得档案工作转向以广大人民群众为主要服务对象,从而也扩大了档案工作者的社会责任范围。

    5.3 档案人应当理直气壮地担当起为党和国家积累档案财富的社会责任。利用档案服务于社会的前提是要有丰富的档案资源,而档案资源的形成和积累则主要就是依靠各级各类档案人员的依法努力工作。档案人的社会责任就是社会发展对档案职业的根本要求,也是其他职业无法替代的。档案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的本职就是为党和国家积累宝贵的档案信息资源,只有认真充分地承担起这样的社会责任,才有可能获得应有的社会地位、职业声望、发展资源以及树立良好的群体形象。

    参考文献:

    [1]王新才,吕元智.论档案形成的主观性[J].图书情报知识,2003(2),28-29.

    [2][3][10]任汉中.档案学理论专题研究[M].武汉.长江出版社,2017:54,63,51.

    [4][5][6][9]刘东斌.档案直接形成论[M].郑州.河南大学出版社,2016;95,326,83,95.

    [7]360百科.[EB/OL].[2018-05-25].https://baike.so.com/doc/496330-525515.html.

    [8]360百科.[EB/OL].[2018-11-17]https://baike.so.com/doc/5411232-5649333.html.

    [11]郭红解.论档案职业道德.上海档案信息网.[EB/OL].http://www.archives.sh.cn/dalt/daxjcl/201203/t20120313_9246.html.

    [12]李亚勒编译.论后现代社会档案和档案工作的价值[J].档案学研究.2011(2)84-89.

    [13]周林兴.文化强国战略下公共档案馆的社会责任及实现机制研究[J].档案学研究.2014(4).29-33.

    [14]徐海静.公共档案馆的社会责任研究[J].浙江档案.2014(11),10-12.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档案馆 来稿日期:201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