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暴力伤医杀医防控制度问题
关键词 暴力伤医杀医 制度缺陷 防控机制
作者简介:于兴铭,广东洛亚律师事务所,律所高级顾问、医疗纠纷团队成员,华南理工大学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16一、问题背景
2020年春节前后,就在广大医务人员与人民群众一起同心同德,竭力与新冠病毒奋战的艰难时刻,却依然发生了好几起令人揪心的暴力伤医事件。
2020年1月10日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一部门领导带家人到成都市青羊区一家医院就诊时,殴打医生,并致医生鼻骨骨折受伤。1月20日一位55岁的女士因交通事故身体多处受伤后在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南院抢救无效身亡,该患者的两名家属对值班医生进行殴打。1月29日晚在武汉第四人民医院古田院区,一位新冠肺炎患者救治无效去世,同样感染新冠病毒的患者家属对医生进行撕扯、殴打,导致医生防护套装被扯坏,致使该医生严重暴露在被病毒污染的环境中,并在其后不幸感染新冠病毒。3月19日中午鄂尔多斯市中心医院,患者王某某趁汤医生不备持刀将其刺伤。结合之前2019年12月24日北京民航总医院杨文医生在诊疗过程中遭患者家属残暴割颈身亡事件余音未了,社会舆论仍处在如火如荼的热议之中,此种种暴力伤医杀医事件着实让我们广大医务工作者更加无比寒心,让广大人民群众极度愤慨!恰逢抗击新冠疫情之际,讨论针对暴力伤医杀医的行为、保护医务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否健全、是否有缺陷、有漏洞等制度问题显得尤为重要。二、制度的缺陷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在过去多年间出台了多部针对医闹、医暴以保护医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刑法修正案(九)》中关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的规定条款、《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将于2020年6月起施行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然而既然已经出台了那么多决心要严惩医闹、医暴,保护医务人员生命健康安全的法律法规,为什么暴力伤医杀医行为即便在疫情处于如此严峻的时刻,仍然层出不穷,屡禁不止呢?我们一起来分析一下究竟现行法律法规制度到底还有哪些缺陷需要去弥补的:
(一)新法《促进法》沒有突显对医务人员的特殊保护
广大医务人员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给予了极高的期待,衷心希望这部法律的出台可以止暴制乱,但现实却往往不尽如人意。根据该法第57条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或者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该法第46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很明显,此两条规定仅仅是宣示性条款,仅仅重申了相关法律的规定,表述得过于笼统、抽象。
(二)《刑法》缺少专门针对保护医务人员的罪名
过往《刑法》对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医闹人员,分别适用了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以及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这些罪名并没有针对特定医闹的行为所作出的规定。而本来用来针对医闹的《刑法修正案九》规定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处以重刑。该条款也仅仅对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分子进行刑事规制,但并没有针对医务人员进行专门性的加重保护。
(三)正当防卫制度无法作为医务人员适用的法律武器
正当防卫制度过于严格,相关部门把不法侵害的范围限定在了针对人身生命健康的暴力侵害上,导致正当防卫的范围被无限缩小,不利医务人员作为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实践中当医务人员面对不法分子选择正当防卫时很可能意味着被定义为“对打”,造成了“医患对立”的情况。而且实践很多判例往往将这种“对打”定性为“互殴”,导致医务人员因为“防卫过当”而背负刑事责任。这就对医务人员的刑法意识与职业素养提到了一个过于苛刻的要求。
(四)惩戒措施无法令惩戒对象对医疗工作产生触动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规定了,“联合惩戒对象”包括:一是被“行政拘留以上”;二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自然人”。这样规定的弊端就是很大一部分前期扰乱医疗秩序程度较低的行为,很可能因为难以被联动惩戒覆盖得到,导致此机制本身用以避小恶为大恶、防微杜渐的功能初衷无法得到真正实现。
(五)沉默拒绝权的缺失
沉默拒绝权是一项能够很好地保护医务人员免遭医闹、医暴等不法侵犯的权利。所谓沉默拒绝权,是指当患者及其家属对医务人员实施言行纠缠,甚至有实施暴力倾向的时候,医务人员可依法保持沉默,拒绝接待,及时终止纠缠的权利。这种权利建立在医患关系公平、诚信、自愿、平等的法律地位与契约关系基础之上的,患者有权选择医务人员,医务人员有权选择患者,当医患关系的平衡被打破,医务人员受到伤害时,医务人员有权保持沉默,甚至有权终止契约。
患者在就医过程中可以自由地选择医疗机构、医生,可以随意停止就医治疗,结束医患关系,无需任何理由,这其实就是患者“沉默拒绝权”的具体体现。相反当医务人员面对恶意纠缠、恶意伤害时,却仍然必须要排除干扰、以德报怨,毫无规避地对患者进行继续的医治。哪怕患者及其家属将其殴打重伤甚至死亡,医疗机构仍然要在行凶者接受强制措施以后继续对患者进行治疗。长此以往,形成一种变态的“奉献”文化以及不再平等的医患关系。
(六)纠纷处理机制的不完善,暴力预防机制缺失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在2018年就已经实施,但与之配套的医疗纠纷事前预防、事中调解、现场处置、事后追责等操作性更强、更具体方面的法律法规体系仍旧是不健全的。这种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医疗纠纷的维权渠道依然不畅通,医疗机构管理部门也缺乏具体的处理指引应对紧急的医疗纠纷,医疗机构为了稳定正常的医疗秩序,经常采取妥协、赔钱等办法,导致医疗纠纷进入了“施暴者闹得越大越有利”的死循环。同时引发了更多的患者及其家属不断仿效,最终升级为医闹、医暴等恶性事件。
同时当纠纷升级为医闹、医暴以后,医疗机构与公安机关、相关管理部门缺乏必要、完备、联动、配合有效的管理机制,以保障医务人员的生命健康等安全。《关于进一步做好维护医疗秩序工作的通知》早就规定了“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相关部门和医院,加强医院及周边的秩序维护工作,要进一步调整警力部署,加大公开力量的震慑力度”,“加强对医院的巡逻守护,切实维护医院周边秩序,及时发现问题隐患,为医院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然而时至今日《通知》提及的多方机构仍然未能联动、有效地设立暴力预防机制。
(七)其他法律法规的问题
针对医疗机构的安保防控制度明显不足。《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了医疗机构保安人员有“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并“应当立即报警”的职责。但没有更高法阶的法律制度给予止暴制乱行为的授权。该《条例》也没有规定保安人员在面对医闹、医暴时如何联动公安机关等执法机关止暴制乱的机制,导致了医院保安人员未能起到本该属于他们保驾护航的作用,也间接助长了施暴者的嚣张气焰,恶化了医疗纠纷局面。
在其他法律法规里,用于防止暴力伤医杀医行为、医务人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规定条款少之又少,利用起来捉襟见肘。《关于依法惩处涉医违法犯罪维护正常医疗秩序的意见》仅仅规定了“在医疗机构内殴打医务人员或者故意伤害医务人员身体”等行为援引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这仅仅起到了强调法律适用的作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仅仅在第43条和第49条跟维护医务人员权益沾边。《侵权责任法中》的规定里更是强调,医疗事故纠纷采取过错责任原则,这导致的结果是患者及其亲属失去对相关部门公正处理纠纷的信任,继而采取极端维权方式,导致本身普通的医疗纠纷升级为恶性医闹、医暴事件。三、问题的总结与制度完善的建议
经过上述多项法律法规制度的缺陷问题分析,笔者可以得出以下问题总结:一是现行法律基本都注重于事后惩治,即是出事了该如何处理,没有根据医疗行业的特性设置预防、抑制、阻却医闹、医暴的规则,缺乏对事前防范、事中应对等源头、紧况的关注与治理,暴力伤医杀医防控机制有待完善。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大部分的设定都是普遍性规则,并未针对医务人員安全保障与防范的特异性设置加重保护的特殊性权利与规则。根据上述两点问题总结,笔者提出以下制度完善的建议:
(一)完善、健全暴力伤医杀医防控机制
1.修订《促进法》
应当要完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修订的内容包括:(1)增加“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暴力防控预防机制”条款,突出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业工作特殊性,明确医闹、医暴行为定义、类型、级别、范围,建立《扰乱医疗秩行为清单》、深化共享《医闹、医暴人员黑名单》等;(2)赋予医疗机构强制清退扰乱医疗秩序人员的权利,特别针对是医闹、医暴者的权利;(3)增设医务人员紧急处置机制,规定各医疗机构必须配备紧急报警联动系统按铃、紧急逃生门、疏散路线或逃生通道给医务人员,费用由政府财政拨款,确保医务人员在对面突发暴力伤医杀医行为时有多种渠道可以保护自身生命健康、人身自由与财产安全的权利。
2.增设联动惩戒措施
需要明确联动惩戒规则的制定部门,增加设置根据“轻度、中度、重度”不同医闹、医暴行为分类等级制定的惩戒措施,例如有限期限内取消或限制挂专家特需门诊以及特需医疗服务、取消网络挂号等诊疗便利、限制使用医保等医疗惩戒措施。
3.完善医疗纠纷与防控暴力机制
建立、完善与《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配套的操作性更强、更具体的关于医疗纠纷全过程的法律法规体系,对医患纠纷的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处置应对、事后处理与惩治等做具体细化的规定,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划清各方责任与职责。
同时可以由卫健委牵头组织公安部门、各医疗机构代表制定“针对医暴防控风险动态调整评估机制”,建立卫健委、公安部门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之间共享普通医疗纠纷、医闹、医暴信息机制,纳入各地公安智能化系统,以精准定位风险隐患。公安部门也应该与医疗机构联合订立《紧急协调处置医患纠纷机制》,规定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该何时紧急介入纠纷,如何与医疗机构配合,定期如何开展对医务人员进行自我保护意识与医闹、医暴防范方法的培训等协调处置医患纠纷的机制。《纠纷机制》里可以规定,医疗机构可以仿照金融机构那样建立报警联动系统,一旦出现医闹、医暴行为,可以迅速按动无声报警系统,通知执法机关派遣执法干警迅速到达现场止暴制乱,相关设置费用也由政府财政拨款,使医疗机关无后顾之忧。
4.完善安保防控制度
通过完善安保防控制度,修订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医疗机构的安保人员在出现突发医疗纠纷时可以紧急介入、安抚病患、帮助医务人员的权利;当出现医闹、医暴行为的时候,赋予安保人员可以对施暴者实施一定程度强制措施的权利,包括以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为目的的程度较低的防御抵抗、限制人身自由等措施,并且制定与之相关的免责条款。只有在医疗机构保安人员敢于出手,勇于担责,我们的医务人员才不会觉得自己孤军奋战,才能让我们的医务人员以更健康的心态、更充足的信心去救助、治疗我们的患者。
(二)根据医务人员的特殊性增设专门的加重保护与惩治规则
1.设立沉默拒绝权
医患关系之间应该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医务人员拥有沉默拒绝权才能体现真正的医患平等。医闹、医暴者纠缠医务人员的大多数真实目的,是为了闹中取利、泄愤怨气,如果医务人员有了这项权利,医务人员可以采取沉默、拒绝接待的措施,如果对方继续纠缠欲要“讨个说法”,则保安、公安干警就可以毫不犹豫地依法介入,只有这样我们的医务人员才不受医闹、医暴者利用、胁迫甚至是伤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也可以充分利用前述《扰乱医疗秩行为清单》和《医闹、医暴人员黑名单》,选择使用沉默拒绝权的对象与措施,以对医闹、医暴防范于未然。
在赋予医务人员沉默拒绝权的同时,我们也必须设立相应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措施以保护我们的患者,以達到医患关系的公平、平等。配套制度包括医务人员行使沉默拒绝权后的协调处理机制、患者投诉医务人员机制。医患双方都有合法、有效的投诉途径和机制,互相监督,互相理解,才能保证医疗工作的正常、健康地运行。设立医务人员的沉默拒绝权,也就是明示了医务人员拥有与患方完全平等的法律地位,彻底扫清一切强加给医务人员的道德绑架,极大改善医疗生态环境与实现医患关系平等,对于惩恶扬善、弘扬正气、扭转全社会对医务人员法律地位的误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2.修正正当防卫制度
必须改进正当防卫制度,针对医务人员职业的特殊性与医疗工作的具体特点,应该对不法侵害的范围作更深层次的讨论,对正当防卫的范围作更合理的限定与解释,使得我们的医务人员在面对不法侵害时敢防卫、懂防卫、能防卫,正当防卫以后能真正不受到行政部门、司法机关的追责,真真切切地起到保护医务人员自身生命健康安全等合法权益的作用。
3.增设伤医罪
应当根据医务人员职业保护的特殊性在《刑法》里增设伤医罪,对医闹、医暴行为者起震慑作用。伤医罪的设立,可以从犯罪构成要件的角度进行考量:
首先,伤医罪行为的主体特征与主观要件可以参考《刑法》中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进行设定。其次,必须明确伤医罪行为针对的对象必须是依法进行医疗工作的医务人员。非医务人员或者非法行医人员不是伤医罪的客体,对其实施暴力杀伤,只能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同时必须明确刑法所保护而被伤医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包括医务人员的生命权、健康权、人格尊严、人身自由、财产权,以及本文前述的沉默拒绝权等权利。再次,着手实施某些行为只要是达到了足以阻碍医务人员进行正常医疗的程度即视作实施暴力伤医行为,根据其造成后果对其定罪量刑。行为应该包括但不限于破坏医疗机构设备设施或个人财产、干扰医疗机构场所正常工作秩序以及威胁、辱骂、挑衅、殴打、性侵、杀伤医务人员等行为。这项设定可以结合前述《扰乱医疗秩行为清单》进行综合考量。最后,可以根据犯罪情节与造成后果的危害程度设定量刑标准,根据情节轻重要求施暴者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
4.增设针对突发事件和疫情时期的加重保护机制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在2020年2月11日印发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等9类犯罪行为,将一律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这部《意见》显示了中央政府在疫情期间对医务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高度重视。笔者认为,应该针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时期,建立专门针对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起到加强保护作用的长效机制。建议可以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传染病防治法》等多项法律中增加特定针对保护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在应对突发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时期的加重保护,对此特殊时期针的暴力伤医杀医行为给予比一般时期更加沉重的处罚力度。在设想的“伤医罪”中也可以针对这些特殊时期的伤医行为在定罪量刑方面给予加重处罚的设置。四、结语
习近平总书记在2020年2月19日就关心爱护参与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专门作出了重要指示,强调医务人员是战胜疫情的中坚力量,务必高度重视对他们的保护、关心、爱护,从各方面提供支持保障,使他们始终保持强大战斗力、昂扬斗志、旺盛精力,持续健康投入战胜疫情斗争。作为法律人,我们不能代替医务人员参与到对抗病疫一线的医疗工作中,但我们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制度完善,减轻我们的医务人员对于医疗工作所面临的风险与压力,保证医务人员能以一个健康的身心与体魄,免受暴力伤医杀医行为的威胁与困扰,能够每天都满怀热情地投入到医疗防护工作当中去,让我们的医务工作者真正成为有尊严的“医者仁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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