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动物散养户随意排放养殖废弃物行为的思考
冯安凤+董同国
摘要:通过介绍一起生猪养殖污染案例,分析了现行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在动物养殖环节中存在覆盖的范围窄等问题,提出了降低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划分标准,各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思路和建议,供同行讨论。
关键词:动物散养户;养殖废弃物;环境污染
中图分类号:X7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6)08-0056-02
1 案件来源
2016年3月18日,湖北省A市库区综合执法办公室电话称,库区某观景点建有养猪场进行生猪养殖,严重影响库区水质,希望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综合执法办进行处置。A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经请示领导后,同综合执法办一同前往现场调查。
2 案件处理
2.1 调查取证
经查,当事人李某的生猪饲养场位于库区某观景点附近一个山梁上,距离库区水域约200 m,环库路约150 m。2014年5月开始养猪,猪栏面积约300 m2左右, 年出栏生猪150头左右,现存栏生猪11头。无养殖废弃物处理设施,污水污物直接排放于库区水域内。执法人员查验了李某的防疫档案及生猪耳标的加施情况,确认生猪已按规定进行了强制免疫并佩戴了耳标。同时对李某使用的兽药、饲料进行了检查,没有发现禁用兽药、“四无”饲料和其他违禁物质。在生产记录本上发现2016年 2月6日李某出售了9头生猪,3月11日病死了2头生猪,执法人员立即联系了动物检疫人员,确认李某在出售生猪时进行了检疫申报,2头病死猪已收集到某办事处畜牧生产废弃物收集冷柜里。
2.2 调查结论
当事人李某没有违反《动物防疫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无法进行行政处罚。
3 分析
3.1 关于动物饲养场防疫条件审查许可
《动物防疫法》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要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同时还规定了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兴办动物饲养场等场所的法律责任。《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防疫条件要求、审查发证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1]。第四十条规定了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范畴,指《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畜牧业发展状况制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和备案程序。《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鄂农规[2015]2号)文件规定生猪年出栏500头以上,蛋禽存栏5 000只以上,肉禽年出栏10 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50头以上,肉羊年出栏100以上规模的畜禽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明确了规模养殖的统计标准。从以上法律法规规定来看,对动物散养户没有提出防疫条件的要求。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日常监管中,无法就是否达到动物防疫条件来监管动物散养户。
3.2 关于动物饲养场环境污染监管问题
《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畜牧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涉及的养殖污染防治,适用于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而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标准同样参照《湖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备案管理办法》里的统计标准。在湖北省环境保护厅、湖北省农业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湖北省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鄂环发[2016]5号)文件规定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小区)规模是:生猪≥500头(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50头(年出栏)、蛋禽≥5 000只(年存栏)、肉禽≥10 000只(年出栏)。这使动物散养户的养殖污染游离于环保部门的监管之外。
3.3 关于养殖污染与动物疫病关系
大环境与养殖污染日趋恶化;动物及其产品流通频繁,区域扩大;动物散养户由于没有设定动物防疫条件,养殖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隔离消毒与自繁自养未形成常态化,技术支撑体系薄弱,综合导致近些年来养殖环境内病原微生物品种数量多,散养户动物疫病多发与复杂化。动物疫病是散养户最大的风险,罪魁祸首是污染,无序养殖是根源。
4 几点思考
4.1 适当降低禁止养殖区、限制养殖区的养殖场划分标准,明确养殖规模门槛
A市是湖北省一个贫困县级市,肩负着保一库清水续北送的重任,而动物散养户占80%左右,养殖户对经济效益的追求远远大于对生态的保护,没有治污设施。由于部分散养户是庭院式养殖或因陋就简无序养殖,传统环境卫生观念差,随意堆放使用粪便、排放粪污习以为常;还有部分散养户选址定点随意性大,选址位于环境敏感区域,紧靠水源功能区、人口密集区,致使经常因养殖废水、恶臭、噪声污染等引起投诉,影响社会稳定和库区水质。建议各地区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地方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技术规范,降低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划分标准,将部分动物散养户划入禁养区、限养区内。
4.2 政府主导,各部门各司其职,限制养殖污染排放
降低禁养区、限养区养殖场的划分标准之后,各部门各司其职。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推行养殖户通过干湿分离清理动物粪便,粪污水通过雨污分流管道到污水收集池、沉淀池、沼气池、沼液池等,最后达标排放。通过一系列的厌氧发酵、生化处理、好氧消化后,粪污中病原微生物、虫卵完全杀死,不再通过粪污扩散传播,从而有利控制疫病区域性暴发;市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执法监管,从严限制养殖污染排放,对现有规模养殖场、散养户实行环境污染评估,对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或关闭,对关停转迁的养殖户,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市国土部门从严办理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土地使用手续。
4.3 强化正面指导
在强化执法的同时,有关畜禽养殖的各类扶持补助政策与养殖污染治理、疫病控制、畜产品安全相结合,堵疏结合,正面引导,确保散养户粪污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和养殖生产健康发展。
4.4 宣传引导强化生态意识
实现畜禽养殖污染标本兼治,就要让环保理念深入到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识之中,引导畜禽养殖户以生态理念实现畜禽健康养殖。一是落实长效管理责任。进一步加大对基层干群《环境保护法》、《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及《关于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控养区的划分范围及标准》的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自觉性、主动性。二是引导养殖户转型发展。向群众、养殖户宣传非规模养殖的治理难度和畜禽粪便直接排放入河污染危害,逐步淘汰技术落后、治污能力差的畜禽养殖和依河而建的畜禽养殖。三是加强群众监督。探索建立村民自治监督体系,制定环境保护村规民约,进一步规范管理,鼓励和奖励群众向监管部门举报畜禽养殖污染情况,确保畜禽养殖污染得到有效遏制。
参考文献:
[1] 兀 征,杨 虎.对动物养殖场防疫条件审查许可的思考[J];中国动物检疫,2016(3):81-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