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如何抑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关键词 增值税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征收管理

    作者简介:高闻钰,温州科技职业学院,会计教师,研究方向: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4.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20.05.031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形式依然严峻

    据统计,2018年国内增值税税收61530.77亿元,总税收156402.86亿元,增值税占比39.34%,均高于其他税种。增值税作为我国第一税种,征管工作极为重要,从1994年增值税计算机交叉稽核系统开始实施,自此实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传递对比,到1996年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电脑专用发票,再到1998开始以交叉稽核系统与防伪税控系统为基础建设金税工程,至今已取消手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现了“一窗式”管理。所谓“一窗式”管理是将现行的“发票认证”“报税管理”“申报征收”窗口进行合并,统一设置为“申报纳税”窗口,将金税工程采集的认证、报税数据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进、销项增值税数据进行即时比对,有效遏制了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但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形式依然严峻。据统计,仅201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经济侦查部门就立案侦查涉税犯罪案件2.28万起,涉案价税合计达到5600多亿,地域由东部省份向中西部省份蔓延,已经覆盖了全国所有省份。根据2019年7月公安部公布的2018- 2019年十大典型涉税案例统计结果显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金额共2495.2亿元,涉及17414家企业、抓获犯罪嫌疑人246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呈现出虚开组织集团化、虚开地域蔓延化、虚开手段多样化、虚开金额巨额化等特点。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征管力量不足给虚开增值税发票可乘之机

    “放管服” 改革下,降低创业门槛、简化商事办理程序、减轻企业税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等一系列政策,使企业数量呈井喷式增长。据统计,2018 年上半年,新设市场主体 998.3 万户,同比增长 12.5%。其中,新设企业 327.4 万户,同比增长 12.5%,平均每天新设 1.81 万户。但相对于企业数量增长来说,征管的执法人员数量增长并不明显。大量事前审批程序被取消,这就导致事中事后监管难度进一步加大。不少不法分子利用这种便利,虚造身份和地址,登记成立各种皮包公司,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侦查工作需要各地税务机关、海关、公安等部门通力合作,执法人员需求量大。因此,征管人员数量尚存在较大缺口,这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有了可乘之机。

    (二)发票管理与交易事实脱节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可图

    目前税收征管以判断物流、发票流、资金流(“三流”)是否一致作为辨别是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重要依据。但税收来源于交易事实,并不是发票本身,“三流”一致不能确保发票是基于交易事实开具的。如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伪造货物出入库单据、模糊资金往来,配合发票虚开信息形成“三流”一致的假象。这就导致发票系统可以脱离交易事实独立运行。其次,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家通过发票统一定制、申领、使用、缴销等各个环节控制发票流转,以达到税控管理目的。非国家统一制式发票不得用于增值税抵扣、成本费用核算,这又导致会计核算报账也同样脱离交易事实。如当纳税人发生交易事实却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为了抵扣销项增值税、核算交易成本费用,就会铤而走险,向外部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此类业务存在大量现金交易现象,个人消费者又无发票需求,纳税人便可以通过体外资金循环隐藏此类业务收入,再以收费方式对外虛开销项税额以抵扣进项税额,当虚开收费大于缴纳增值税税款时便能获利。这就使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利可图。

    (三)征管制度不完善致使纳税人认知不清

    目前建立的金税工程已基本杜绝了假票、“阴阳票”等现象,但增值税征管制度尚不完善。一是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之间交易存在税额抵扣障碍;二是计税方法中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存在避税空间;三是不同交易事项适用税率、税收优惠较多,纳税人计税时容易出现适用税率和优惠政策的混淆,造成“低征高扣”的现象;四是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存在差异,虚开增值税发票在税收征管中以“三流”一致作为重要判断依据,而司法中认为主观上不具有偷骗税款的目的,客观上亦未实际造成国家税收损失的虚开行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以上征管制度的不完善导致纳税人对虚开发票行为的性质是合理避税还是涉税犯罪认知不清。三、完善增值税征管工作的路径

    (一)转变税收征管理念

    在增值税征管工作中应逐渐剥离“全能式” 管理方式,使发票的证明属性与交易事实相统一,将审核重点从发票形式转移到交易事实上来,凡是符合交易事实的记载凭证都可确认为发票,使发票的证明功能与会计核算报账功能回归到交易事实上来,如此便能消除当下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利润空间,也能大量节省用于鉴别发票的“三流”是否一致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建立税收大数据平台

    目前实名制办税已获取了大部分纳税义务人、法人代表与办税人真实身份信息,后续随着电子发票与智能合约的普遍使用,进而依托金税工程建立税收大数据平台。税收大数据平台的建立将实现纳税人信息、法人代表信息、办税人信息、发票信息、交易事实信息实时数据比对与追溯,自动全纪录增值税征管所需的交易数据、发票数据,并使数据与时间轴相对应,进一步形成疑点分析与征管决策。此外税收大数据平台还可以结合纳税义务人信用评估系统,对纳税人实施差异化服务,以此减少税收争议,降低征管执法成本,提升税收征管水平。

    (三)丰富税收征管方式

    一是规定零售类纳税义务人应当使用现金发票,制定现金发票使用奖惩机制,鼓励个人消费者积极索取现金发票,如制定现金发票减免抵扣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以此减少零售类纳税人隐藏收入现象;二是建立增值税发票契约式管理模式,即纳税人、银行、税务机关三方签订契约,约定纳税人在发票使用期间在自己的缴税账户留存一定比例的银行存款作为缴税保障金,若有其他用途,需经税务机关同意。该模式可结合纳税辅导期在新办纳税人中展开,也可以结合纳税人信用评估系统对信用等级较差的纳税人使用;三是建立增值税拆分缴税机制,即在交易事实发生时将货物价款与税款分别处理,货款直接支付给销售方,税款以某种方式支付给税务机关,在实施该模式时应当注意衔接进项税额退税,以免对纳税人造成资金周转压力。此模式可以切断收费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资金流向,使税款与货款分离支付,这就迫使发票需求方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需要将税款支付给税务机关,如此既能延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资金获取周期、提高其虚开成本,也能使征管工作更加容易发现疑点。四、结论

    综上所述,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形式严峻,其根本原因在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征管脱节于交易事实,导致虚开行为有利可图,再加上征管力量不足、纳税人认知不清,给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机。为抑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应当转变“全能式”征管理念,使发票的证明与核算功能回归到交易事实上来,并通过建立税收大数据平台和丰富税收征管方式,提升征管信息化水平、切断虚开发票资金流向,缩小直至消灭虚开发票需求市场,保障国家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经济有序运行。

    注释: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全能式”管理:指目前政府通过发票统一定制、申领、使用、缴销等各个环节控制发票流转,试图通过对涉及发票流转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以达到控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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