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BT电子票据违约案”看电子商业汇票的治理

    丁凯

    

    【摘要】 ?“BT电子票据违约事件”可以说是我国电子票据市场标志性的事件之一,其背后折射出我国电子汇票操作不规范、立法不完善等情形。电子商业汇票治理措施主要有:通过监管部门做好动态监管,企业自身建立日常的财务防范制度,签发票据的单位应恪守商业诚信,财务人员应掌握票据法一般知识,建立电子票据风险处置机制,通过修改《票据法》完善电子汇票方面的立法。

    【关键词】 ? 电子商业汇票;追索权;监管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22-0098-03

    一、案件回顾

    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BT石化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为20亿元,其经营范围包括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自2018年7月起,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承兑行,出现到期电子银行承兑汇票无法兑付的现象,实际未兑付金额达到170余亿元,其实际控制人也因涉嫌票据诈骗罪被批准逮捕。经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截止到2019年4月末,将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列为被告的票据诉讼纠纷达到246起,涉案企业达上千家。票据违约案发生后,案发地政府高度重视,专门成立了工作组,组织票据持有人进行集中登记,有序开展清偿工作。但由于涉案金额巨大,无法全部清偿到期债务,势必对票据权利人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了较大的冲击,并造成恶劣影响。

    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电子票据违约案存在以下疑问: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只有20亿元,为何能开出上百亿的电子银行承兑而不受约束?持票人应采取何种救济途径?对以后类似事件如何规避和防范?地方政府如何处置这一应急事件?

    二、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的区别

    根据《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电子商业汇票是指出票人依托电子商业汇票系统,以数据电文行使制作的,委托付款人在制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按照承兑人的不同,电子商业汇票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由于财务公司资金雄厚,资金结算快捷,一般由其承兑的电子商业汇票也视为电子银行承兑汇票,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承兑的票据就属于此类。电子商业汇票与纸质商业汇票比较具有以下特征:

    (一)适用法律不同

    电子商业汇票除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外,还适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即电子商业汇票除了适用票据的一般法以外,还适用电子商业汇票的特别法。

    (二)业务主体不同

    纸质商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收款人、承兑人、背书人和持票人。而电子商业汇票除以上当事人以外,为保证电子系统正常运行,还包括接入机构(直接接入电子商业汇票的金融机构)和被代理机构(通过接入机构办理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上主体共同构成电子商业汇票系统(Electronic Commercial Draft System,简称ECDS)。目前上海票据交易所作为全国票据交易平台,ECDS在该系统运行。

    (三)安全、快捷性不同

    由于电子商业汇票的出票、承兑、背书行为都通过电子信息系统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出现,所以不存在伪造票据签章和遗失票据行为,因票据丢失所产生的公示催告和除权判决大大提高票据交易的安全性。传统的纸质票据完成票据行为时要以纸质的票据为载体,异地流转还需要完成邮寄、送达等行为,而电子商业汇票可以即刻完成,大大增强票据流转的快捷性。

    (四)票據追索方式不同

    电子商业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时,只能通过电子系统行使追索权,即向其前手发出追索的电子指令。而纸质商业汇票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提示付款被拒时,要持有相关的拒付证明,向其前手发出书面的票据追索通知书。

    三、票据权利人所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一)持票人通过行使追索权实现票据权利

    当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无法付款时,持票人一般会选择向其直接前手追索,即基于票据基础法律关系,要求对方以其他方式支付票面金额。由于双方信息对称,在直接前手无力偿还票面金额时,持票人也是无能无力。在此情况下,根据票据的无因性,持票人可以同时向其前手的前手行使追索权,但由于双方并无直接业务往来,信息完全不对称,一般很难通过协商解决问题。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向被告住所地或票据支付地法院提起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

    (二)持票人通过诉讼行使票据追索权实现票据权利

    现以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违约案为例,具体分析持票人如何通过诉讼行使票据权利。现假设由BT石化集团子公司(以下简称BT1公司)于2018年3月1日出票,票面金额为100万元,2018年9月1日到期,收款人是BT石化集团另一关联子公司(以下简称BT2公司),承兑人是BT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T公司)。BT2公司背书给A公司,A公司背书给B公司,B公司背书给了C公司,C公司背书给D公司,D公司最后背书给E公司,E公司在票据到期日前向BT公司提示付款时被拒绝。其背书如下图所示:

    作为E公司,首先要确定合适的被告和管辖法院。在确定合适的被告时,根据《票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E可以选择其任意前手一家或多家行使票据追索权,即E可以选择BT1、BT2、BT、A、B、C、D任意一家或多家作为被告。在选择诉讼策略时,笔者建议选择有支付能力的前手作为被告,而且尽量不要将BT1、BT2、BT作为被告。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如果被告有执行能力,能够保证双方调解和生效判决的执行。另一方面,如果选择BT1、BT2、BT作为被告,对方可能会提起管辖权异议,从而拖延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在选择管辖法院时,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本案而言,E在选择法院时,由于票据支付地路途比较远同时又是BT所在地,所以最好不要选择票据支付地管辖,应按照就近原则,在有支付能力的被告当中选择,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其次,要明确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是有权利时效规定的。依据《票据法》规定,追索权的权利时效是6个月,自票据到期日开始计算。对本案而言,票据到期日是2018年9月1日,所以E应在2019年3月1日前向BT2、A、B、C、D行使追索权,向出票人BT1和承兑人BT追索,权利时效是2年。超过以上权利时效,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如果超过追索权的权利时效,E 还可以向其直接前手D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

    再次,收集相关起诉所用证据。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要有证据证明其合法持有票据。就本案而言,E要证明其从D合法取得了该票据,主要证据有双方的合同、E向D开具的发票、电子承兑票据背书情况等。另一项需要准备的证据是拒付证明文件。由于电子承兑所有的信息都是以数据电文的形式出现,所以拿到书面的拒付证明几无可能。所以需要其他辅助证据予以证明:一是“票据状态”栏中一般会显示“提示付款待签收”字样,可以作为拒付证明的证据之一;二是BT公司在其官网上的公告,也可以证明拒绝付款的事实;三是与银行的对账单,通过银行流水可以看出E并为收到BT公司的票面金额。

    最后,做好法庭庭审的准备。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最好能同步进行诉前保全,查封被告的账户。这样不断给被告施加压力,促使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达到不战而屈人之兵的目的。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会以无法提供相关拒付证明进行抗辩,即原告没有取得相关的拒绝付款证明。在此情况下,一方面需要收集其他证据证明拒绝付款事实;另一方面需要向法官说明电子承兑汇票的特点以及无法取得相关证明的原因。由于票据的专业性较强,电子承兑汇票又属于新鲜事物,所以,解决这类纠纷最好聘请专业的票据律师进行代理诉讼,实际效果会更好一些。

    四、该案暴露的法律风险

    企业在享受电子商业汇票所带来的安全便捷性的同时,往往忽视风险,通过“BT 事件”主要暴露出以下风险:

    (一)电子商业汇票系统监管不力风险

    造成BT事件最直接的原因是BT公司签发了远远超过其实际支付能力的承兑汇票,造成到期无法及时兑付票据。但深层次的原因是该行为未得到有关部门的监管,致使签发票据失控,造成局部金融风险。

    (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技术不完备风险

    由于持票人开户银行的不同,造成不同的银行系统其操作流程也不尽相同,特别是在发生非正常支付的情况下,会发生无法显示票据和无法追索的现象,给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造成技术障碍。

    (三)票据中介介入风险

    电子承兑汇票同样不能避免票据中介的介入。买卖电子承兑汇票的原因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为支付供应商方便,将大面额票据换取若干小面额票据;另一种为多支付供应商款项,将现金换取超过现金金额的票据。不论哪种方式,票据到期如果发生兑付困难,都会对买卖票据的双方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

    (四)权利人法律救济意识薄弱风险

    当票据到期承兑人拒付时,持票人往往认为承兑人最后能够兑付款项而怠于向前手行使追索权,致使超过票据追索权的权利时效,错过票据权利救济的最佳途径。在此情况下,票据权利人只能以买卖合同的案由起诉直接前手来行使自己的债权,款项的追偿无法得到有力保证。

    五、完善和改进措施

    (一) 监管部门要做好动态监管

    电子承兑汇票,作为远期汇票,承兑人的商业信用非常重要。“一行三委”作为电子承兑汇票监管部门,应做好对电子汇票的日常监督。加强重点领域的监控,特别是对财务集团公司签发超过其支付能力的电子商业汇票应做到源头控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于滥用商业信用超额签发电子汇票的单位,应处以行政处罚,严重者将其清理出电子票据系统,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由于所有的电子票据交易都在上海票据交易所进行,所以上海票据交易所应发挥票交所监测管理职责,对票据交易异常情况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做好动态监管。对于票据受害人,应及时协助提供交易证据。

    (二)企业要建立日常的财务防范制度

    电子承兑汇票作为支付结算、融资的重要手段,已被广大中小企业所接受。在交易过程中要有票据交易方面的风险意识,即对信用不好单位签发的电子承兑汇票要重点防范,特别是要关注规模较小的银行和集团财务公司开出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企业财务应建立不良信用单位黑名单制度,对列入黑名单的单位拒收其签发的电子承兑汇票。

    (三)签发票据的单位应恪守商业诚信

    诚实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帝王法则,参与电子汇票交易系统的成员单位,应遵守法律准则,恪守商业信用,严格自律,禁止签发超过其信用额度的票据。只有所有参与电子汇票的单位共同遵守商业诚信,才能促进培育良好的电子票据交易市场,减少交易成本,避免“BT事件”的再次发生。

    (四)财务人员应掌握票据法一般知识

    当财务人员遇到无法及时兑付的电子承兑汇票时,因不了解提示付款期限、票据追索等一般性的票据知识而无法正常行使票据追索权。所以财务人员应多了解票据法的一般知识,当遇到票据法疑难问题时,及时请教精通票据法的专业律师,接受专门的法律服务。

    (五)建立电子票据风险处置机制

    “BT事件”发生后,虽然地方政府成立工作组并进驻BT公司,但由于缺少金融部门等其他部门的积极配合,实际效果并不理想。由于票据风险属于金融风险,具有传导性、突发性的特点,所以应建立电子票据风险处置机制,建议由人民银行地方中心支行牵头,联合地方金融监管局、公安局等部门成立电子票据风險处置组,采取综合措施,统筹全局,部门联动,精准“排雷”,防止票据风险在金融市场上相互渗透和传染,由个别风险演变成局部风险或系统性风险。

    (六)通过修改《票据法》完善电子汇票方面的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于1995年5月10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属于法律,立法时间较早。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于2009年10月16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属于部门规章,其效力是低于法律的。由于电子商业汇票是伴随互联网的产生而产生,属于新生事物,所以应通过修改《票据法》,将电子商业汇票的内容上升为法律,进而提高其效力层级。

    (七)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化解金融风险

    “BT事件”从发生至今,波及的中小企业达几千家之众,对于部分中小企业而言打击是致命的,他们或者自发建立维权群,呼吁政府出面来解决此问题;或者采取诉讼手段向相关票据当事人主张票据权利,不少中小企业因此而逼入困境。所以应树立风险防范意识,提高警惕,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正如“BT事件”,其风险有可能从个别风险演变成局部风险,再从局部风险演变成系统性风险,特别是在今年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应树立风险意识和大局意识。重点排查金融领域的重大风险点,做好金融企业的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未雨绸缪,防范金融法律风险,保障实体经济稳步发展。

    总之,“BT事件”给大家敲响警钟:电子商业汇票在为广大中小企业带来融资、结算便利的同时,更要防范其所带来的金融风险,更好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作为电子支付工具的作用,更好地为实体经济服好务。

    【主要参考文献】

    古洁.电子商业汇票应用初探[J].财会通讯,2018,(10):7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