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湿地生态补偿法律制度与实践研究

    【摘要】在全球范围的湿地保护制度中,发达国家走在前列。尤以美国和加拿大实行的湿地银行和替代费补偿制度最为典型,在防止湿地功能退化,保护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了良好成效。而发展中国家的湿地保护制度与实践,则与消除贫困、促进就业等社会问题紧密相连。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与实践,各有特色,对我国建立符合国情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均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湿地;生态补偿;湿地银行;替代费补偿

    世界湿地政策的演进过程可分为鼓励开发、保护与限制使用和“零净损失”(No Net Loss)三个时期。1995年成立的专门致力于湿地保护的国际组织——湿地国际(Wetlands International),其宗旨是开展全球范围内的湿地保护,以科学研究、信息共享等方式推动湿地保护合作,维护湿地生态平衡,促进湿地的可持续开发利用。

    各国制定的湿地保护法律政策,大致可分为环境立法、资源立法和政策性规定三方面。环境立法方面,发达国家走在世界前列。发达国家并无专门的湿地立法,湿地保护的规定多见于相关环境要素的单行法中,一些环境相关的专项立法涉及湿地生态补偿。如美国的《国家环境政策法》、《紧急占用湿地资源法》、《河流与港口法》、《清洁水法》等联邦立法中均有关于湿地生态补偿的规定;资源立法方面,一些国家在湿地资源相关立法中对湿地生态补偿做出规定。例如,加拿大的《加拿大水法》、《加拿大野生动物法》、《渔业法》、《迁徙鸟类公约法》等对湿地保育作了相关规定。(3)政策性规定方面,一些国家也常采用此种方式开展湿地生态补偿。澳大利亚在1979年发布了国家湿地政策,各州也制定了地方性政策;加拿大新不伦瑞克省制定的《新不伦瑞克湿地保育政策》、《沿海区域保护政策》,爱德华王子岛制定的《爱德华王子岛湿地保育政策》等,这些政策性规定中涉及湿地生态补偿的内容。

    一、美国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美国国土面积居世界第四位,湿地面积约1亿英亩,居世界第二位。其中95%是内陆淡水湿地,5%是潮汐湿地。美国西部地区气候干旱,水资源缺乏,故湿地大多集中于东部地区,且类型多样。19世纪中叶到20世纪中叶,由于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美国丧失了约一半的湿地。二战以来,由于环境保护运动的发展和对湿地价值认识的提高,湿地损失率逐渐降低。近年来,美国淡水湿地的损失主要是由于将湿地转变为农用地造成的,海岸湿地的损失多是由于疏浚河道、建造船坞、开发运河以及侵蚀作用等造成的。

    美国是世界上较早重视并开展湿地保护的国家,并取得了良好成效,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与实践具有典型性。通过考察美国相关的制度与实践,有助于总结湿地生态补偿的一般规律。

    (一)湿地缓释银行(Wetland Mitigation Banking)补偿

    湿地释缓银行通常被简称为湿地银行,它是一种将湿地开发利用者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转移到作为第三方的湿地银行,并由湿地银行替代补偿的形式。

    湿地银行的正常运行需要国家健全的立法、执法体系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湿地银行”相当于一个交易市场,工程建设者要占用湿地,必须先从湿地银行购买“信用”(credits,通常以湿地面积为表现形式),以抵消其对工程现场湿地造成的损害。湿地银行的运行需要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参与者群体和一个货币交易(信用支付)体系,政府不参与市场交易,而是扮演管理者的角色,保证生态系统的服务质量。湿地银行所依据的法律模式主要是:政府制定相关规则(包括可参与交易的湿地类型、开发者需恢复的湿地面积与其破坏湿地面积的比例、交易单位等),要求湿地开发利用者在取得开发权时,作出减缓或抵消对湿地造成不良影响的承诺。具体方式有:开发者在工程项目地以外采取保护或恢复湿地的措施,或委托第三方采取措施保护或恢复湿地,或购买保护“信用”。

    美国《清洁水法》规定,对湿地进行经济开发活动需申请许可。要得到这一许可,开发者应向政府管理者证明,只能在此块湿地上进行建设活动,没有其他替代方案,且将建设项目对湿地的影响降到最小。满足这两方面的条件,开发利用者需要通过恢复受损湿地来恢复其所破坏的湿地。

    湿地银行有特定的服务区域,政府通常愿意选择现场治理而非场外治理。但是随着时间推移,政府允许治理从现场转移到场外,这为建立湿地治理银行创造了条件。湿地开发者可从湿地银行购买“信用”,以抵消其对占用湿地的破坏。湿地银行目前类似于一个交易市场,银行出售异地的、修复完后的湿地治理“信用”,湿地开发利用者可以前来购买。

    (二)湿地替代费(in-lieu fee)补偿

    在美国,湿地替代费补偿是一种基于市场机制使湿地开发利用者承担湿地生态修复责任的补偿方式。湿地开发利用者因其损害湿地的行为,须向第三方机构付费,并由第三方机构用于湿地的新建、恢复,或强化现有湿地的某些功能或特别保存现有湿地,以修复的湿地替代受损湿地,以弥补原本的生态价值和功能。开发利用者支付的费用被称为替代费(in-lieu fee),这一补偿方式被称为湿地替代费补偿,修复的湿地将永久性的予以保护。

    替代费补偿的目的是对因不可避免的湿地损害所丧失的生态服务功能提供替代选择,以维持湿地资源的动态平衡。其所替代的一定是不可避免且采取了合理措施最大化减小开发活动对湿地影响的损害,采取这些合理措施是授予开发许可的前提条件。一般情况下,在没有湿地银行服务地域,才适用替代费补偿。这是由于替代费补偿是在开发利用者占用湿地之后进行的补偿,也即在湿地受到实际损害进行补偿,在替代补偿之前湿地遭受了实际损失。

    二、加拿大的湿地保育制度

    加拿大幅员辽阔,湿地资源丰富,湿地面积约1.27亿公顷,占全球湿地面积的24%,居世界首位。湿地为加拿大提供了宝贵的资源与生态服务,据估算,加拿大湿地资源每年创造的价值达几十亿美元,包括与湿地直接相关的消费性渔猎活动、非消费性游憩活动,抵御洪水和净化水体等功能。尽管如此,加拿大湿地一直面临着被侵占和退化的问题。1800年至今,已有2000万公顷的湿地被排干或丧失功能,占加拿大湿地面积的七分之一,数百万亩湿地遭遇严重的退化问题。总体来说,加拿大湿地面临的最大威胁是农业活动,比重约占85%,城市发展与工业扩张则占9%,其他原因包括游憩活动、水力发电以及为了林业和采煤进行的排水等,这些活动导致湿地面积减少,功能退化。此外,污染以及其他湿地利用活动对湿地也造成不利影响,影响到湿地的生态活力、地理完整性和动植物的生存。近年来,气候变化、地下水污染和酸雨对湿地的影响也日益明显,大量湿地资源丧失以及湿地面临的日益严重的威胁对加拿大政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加拿大建立了较为健全的湿地管理体制、法律政策体系和相对完善的法律制度来应对上述挑战。

    (一)湿地管理和法律政策概述

    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在湿地管理机构设置上,联邦主管机构是负责保护水、土壤、动植物的加拿大环境与气候变化部,通过执行法律、制定政策、开展科学研究、协调各种项目和行动来保护湿地。其下设的“加拿大野生动物局”,是负责保护迁徙鸟类及其栖息地的机构,对湿地保育也负有直接的职责。除环境与气候变化部以外,其他联邦政府相关机构都在其职权范围内履行保护湿地职责。各省环境资源部门负责履行湿地保护的有关职责,例如新不伦瑞克省的主管部门是环境自然资源局,爱德华王子岛省的主管部门则是环境、能源与林业局。

    加拿大通过对环境保护、水资源、野生动物、渔业资源、环境影响评价等领域的联邦立法规定湿地保育。除法律外,联邦和省都制定了湿地保护政策,以明确湿地保护的目标和相关政策措施。对于湿地保育,主要由相关政策推进。联邦政府制定的《联邦湿地保育政策》(The Federal Policy on Wetland Conservation,FPWC)是最重要的政策,明确了湿地保护的基本框架,规定了基本目标、基本原则、负责机构、政策性措施等内容,是加拿大湿地保护的基石性文件。除联邦政策外,各省在联邦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本省基本情况,也制定相应的湿地保育政策。

    在总体目标设定上,FPWC明确了加拿大湿地保育的宏观目标,即“促进加拿大湿地的保育,以维持加拿大湿地现在和未来的生态与社会-经济功能”,并按照这一目标,规定了“湿地功能零净损失”的核心要求。据此,加拿大政府设计了“避免—最小化—补偿”(Avoidance-Minimization-Compensation)的保育目标:一是“避免湿地功能损失”;二是“不可避免的损失必须最小化”;三是“任何剩余的损失必须通过补偿抵消,以维持湿地生态功能的基线”。其中,“避免”主要是在规划阶段实现,“最小化”是在建设和活动阶段实现,而补偿则在无法避免损失的情况下落实。

    (二)加拿大湿地生态补偿概述

    广义上来讲,加拿大湿地生态补偿有两种类型:一是“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即通过向特定主体付费的方式有偿使用其土地提供的生态服务;二是“生态损失补偿”,即通过释缓银行(Mitigation Banking)或“替代费”(In-lieu fee)对占用湿地进行补偿。一般来说,狭义上的生态补偿指前者。

    1、生态系统服务付费

    和美国一样,加拿大强调自然资本和生态功能服务应当通过定价机制实现利益衡平。因此,加拿大联邦和省以项目形式向提供生态服务的主体进行经济补偿,即PES。具体来说,多种不同类型的主体(包括公的与私的主体),通过向农场主和土地所有者付费的方式,有偿使用使用该土地上提供的生态服务。具体形式通常由政府机构与土地所有者签订短期或长期租赁协议,通过保育地役权的形式维持土地现状,效力延及土地权属变更。例如,北美水禽管理计划(The North American Waterfowl Management Plan,NAWMP),是加拿大、美国和墨西哥相关部门通过十年的租赁协议补偿土地所有者,维持其所有的湿地山地的现状,为水禽提供栖息地。目前最广泛的是“替代性土地利用服务”(Alternatives Land Use Services,ALUS),该项目最早由马尼托巴省在2006年发起,后来在安大略省、新斯科舍省等得到推广。

    PES有如下几方面的内涵:首先,PES的目标是多样的,包括湿地保育、水资源管理、碳封存、保护濒危物种、授粉等,这些都属于“生态产品与服务”;PES并不必然和湿地上开展的经济活动冲突。在一些项目中,需要控制土地,以实现相应的目标,但是在更多的项目中,则通过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改为放牧)、推迟收割干草等实现PES的目标;其次,项目形式非常多样,没有统一模式,并根据反馈不断改进。项目不一定直接与湿地有关,可以是土地、土壤、水以及迁徙鸟类的保护项目,但由于湿地是多种自然资源和环境要素的综合体,这类项目的最终目标一般都是湿地保育;再次,PES项目资金来源广泛,可以是公共资金,也可以是私主体筹集的资金。例如,ALUS项目的资金来源于美国与加拿大几个较大的公益和慈善组织——W.Garfield Weston基金、Delta Waterfowl基金、The Calgary基金、一些市县的公共资金等;最后,PES项目需要严格的科学监测。这是PES项目成功的基本要求,加拿大PES项目往往需投入大量资金用于效果评估和数据库建设。例如,所有ALUS项目都由ALUS职员进行监测,独立审计机构进行监管。

    2、生态损失补偿

    当城市发展、工程建设等不可避免需要占用湿地,造成湿地生态功能损失时,就需要通过湿地生态损害补偿来抵消剩余的净损失。加拿大联邦和省都建立了生态损害补偿制度,以避免净损失的发生。生态损失补偿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释缓银行”(Mitigation Banking)和“替代费”(In-lieu Fee)制度。“释缓银行”和“替代费”都是通过付费替代实际的恢复责任。但就补偿的程序来说,二者有较大差别。

    (1)释缓银行

    释缓银行包括以下几个组成部分:一是银行位置,即新建的湿地、恢复的受损湿地、强化的现有湿地或特别保存的现有湿地;二是制度工具,即湿地所有者和监管者的正式协议、执行标准、相关责任、管理和监督要求以及信用许可条款;三是中间的监督机构以及银行服务的区域。

    具体来说,特定主体在获得相关组织机构批准之后可以开始一个释缓银行项目,通过湿地的恢复和新建、强化现有湿地的某些功能或特别保存现有湿地等方式获得可出售的信用。湿地开发者开展工程,必须从释缓银行购买信用,方可以开始建设项目。释缓银行的特点在于在开发者占用湿地之前就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补偿,有利于避免后续风险和损失的发生,并具有经济效率和生态效益。为了避免异地补偿带来的损失,湿地银行有特定的服务区域,只有在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才可以申请相应的信用。

    (2)替代费

    尽管释缓银行有较好的效果,但当无法使用释缓银行实现生态损害补偿时,就需要使用替代费制度来实现补偿。替代费补偿由开发者向第三方主体付费,第三方主体进行湿地修复等工作,与释缓银行不同的是,替代费采用的是单个项目形式,并且是在湿地占用之后才进行相应的补偿。

    替代费在以下情况可以采用:一是所占用的湿地所在区域内没有湿地银行提供服务;二是所占用的湿地所在区域内有湿地银行提供信用服务,但是没有所占用的湿地的类型,无法提供实物补偿,此时,就需要用替代费补偿,由第三方主体进行实物补偿;三是所占用的湿地所在区域内有湿地银行提供信用服务,但银行只提供通过特别保存现有湿地产生的信用,而无法出售通过湿地恢复、新建或强化现有湿地的某些功能产生的信用,此时也需要通过替代费进行实物补偿。

    三、印度的国家流域管理计划

    印度湿地分为高海拔湖泊湿地、山区湿地、Indus Gargetic-brahmaputra洪泛平原湿地、河流三角洲湿地、半岛(peninsular)河流系统、Deccan percolation tanks和沿海湿地。湿地为印度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资源和生态服务。为了发展农业生产,印度大量的湿地因围垦而消失。印度湿地受季风性气候影响显著,北部的河流湿地雨季雨量充沛,降雨在河谷盆地引发洪灾,旱季河流水位下降,甚至干涸。而沿海湿地则比较稳定。

    印度具有各种湿地生境,湿地总面积占国土面积的18.4%,其中70%为水稻田。印度湿地类型丰富,荒漠地区、热带地区和半岛湿润地带都有湿地分布。印度全国湿地在总体上可分为3个类型:喜马拉雅山区湿地,Indo-Gangelic plains洪泛平原湿地和南部半岛湿地。

    湿地为印度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宝贵的资源和生态服务,但由于水体污染、土壤污染、围垦造田、过度开发利用等不合理的人类活动,印度湿地面临着面积锐减、功能退化威胁,对印度政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一)湿地管理概述

    在印度,开展湿地研究和保护的主要是大学和政府部门。政府认识到湿地的重要价值和功能,因此,印度环保部门成立了专门的湿地工作组。印度主要的湿地研究与保护机构如下:

    印度环境部在湿地管理部门中地位最高,一切影响湿地环境的建设工程,施工前必须向环保部门申请许可;环境部定期组织全国的动植物资源调查。

    为保证环保政策法规的执行,在部长会议主席主持下,成立了国家计划委员会。该委员会在制定国家经济政策和进行重大项目决策时,非常重视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其主要任务是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污染监测、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等。

    灌溉和电力部对兴修水利和河水灌溉、流域管理、发电等方面都负有管理职责。农业部负责管理入侵湿地的外来物种,并制定渔业发展计划。

    印度的湿地研究机构主要是各类研究院所和高校。此外,一些地方实验室也进行湿地研究,主要领域集中在污染和野草控制等方面。

    1981年印度签署了《拉姆萨尔公约》。1980年代,国际湿地会议在印度新德里召开,印度国家科学院和印度生态研究所组织了会议。印度有关湿地保护的法律、法规有:《野生生物保护法》、《森林法》、《森林保护条例》等。印度属于发展中国家,虽然湿地研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由于研究力量较为薄弱,总体上仍较为分散,缺乏系统性。多学科的联合攻关研究也很少。

    (二)印度的流域计划

    印度的国家流域管理计划每年投资近十亿美元。鼓励提供流域服务的规定中,最普遍的做法是投资补贴和间接利益,如临时就业。通常由最佳的NGO来推动的,不太普遍的做法是道德劝说,建构地方组织能力和促进谈判,并在当地实施限制、罚款和使用费。PES和并购很少见。以下是关于这些方法及其在印度的适用的核心要点:

    公众自觉和道德劝说通常是流域计划的有利组成部分,但不足以自行。

    效力和可扩展性通常是负相关的。投资补助和间接利益,如项目就业,行政运作简便,易于扩展,但效果不佳。并购、环境服务付费、限额交易和谈判在受影响的人士中可能有效,但由于交易成本高而不易扩展。这种负相关的例外是道德劝说和完善法制,二者只能逐步实现。

    就业和投资补贴是印度流域计划中最常用的方式。相较于可以更好解决外部性的更佳规划、培训和谈判之中的耗时投资,这似乎直接源于这些方式的易于管理和扩展。

    绩效付费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创新。为保护流域生态环境支付补贴,简单直接,易于扩展,但不太可能有效,除非绩效能够实现。像和草场再生或树木生长相关的付费是可行的,可以通过遥感来监测。这种补贴更像是生态服务付费。一大挑战是,印度的许多流域计划兼作就业项目的资金无法与绩效挂钩。

    使流域外部性问题内部化的同时解决贫困问题是困难的。因为项目管理的方式,贫困人口在短期内可能会增加,但是这并不能有效解决流域外部性问题。最佳解决外部性问题的方式对于脱贫鲜有成效,且难以实施。一些更具创新性的方式需要得到法律的支持,例如能够帮助穷人但只有当供应充分净利益时的多样化并购形式。

    强地方行政能力有助于实施上述方式。因此,持续努力以加强组织能力和地方管理制度,推动协商是有益的。上述是印度诸多湿地保护相关发展项目中的重点领域。

    四、印尼的生态系统服务付费项目

    印尼地处东南亚,地跨南北半球,是世界最大的群岛国家。印尼属于热带雨林气候,全年高温,降雨充沛,热带雨林资源丰富。热带雨林气候孕育了印尼独特的一种森林形态——泥炭湿地森林。这是一种在沼泽地生长出来的森林,当枯木被水淹没,与空气长久隔绝便形成泥炭。泥炭湿地中蕴藏了大量的碳,因形成过程缓慢,一旦遭毁坏,其中的碳便与空气接触,从而释放大量的温室气体。

    Cidanau是位于印尼爪哇岛万丹省的一个为国内提供工业用水的流域。这是生活在芝勒贡(人口30767)地区居民的唯一淡水供应地,当地大概有100多家产业。流域面积22260公顷,并包括拉瓦的Danau,一个2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该自然保护区是爪哇岛仅存的富有131种地方特有物种的低地沼泽森林。Cidanau流域生态系统服务付费项目是印尼具有代表性的湿地补偿项目。

    (一)生态系统服务的政策工具

    为了减缓拉瓦的Danau自然保护区和Cidanau流域的环境恶化,由当地非政府组织与社会、经济、教育和信息研究机构(LP3ES)支持的项目论坛Forum Komunikasi DAS Cidanau(FKDC)实施了一个项目。该项目的目的是为Cidanau流域的生态系统服务进行评估定价。

    生态系统服务付费(PES)包括买方和卖方群体。卖方由生活在当地上游地区的居民组成,构成农民群体。买方为水资源使用者,包括当地企业和生活在下游地区的居民。目前,只有一家买方团体积极参与环境服务付费只有一个买家团积极参与奖励环境服务:喀拉喀托的Tirta企业(KTI)。它采用清洁水源进行钢铁生产,是唯一一家获得授权经营该流域水资源的公司。但是,也有一些潜在的工厂和公司可能成为买方。

    环境服务付费是基于买方(KTI)和卖方(农民群体)之间的谈判。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KTI向上游农民重新造林支付费用(超出政府年度造林计划的)。补偿数额为每年$350/公顷,价格由KTI和FKDC(由万丹省省长代表)之间的协议备忘录达成一致。补偿款项的分配由FKDC进行监督管理。根据这一协议,由更多的农民群体来达成进一步承诺。根据总协议,迄今为止达$175,000(100公顷x$350/公顷x5年)。

    协议备忘录指出,KTI从2005-2010年分三期支付。最初他们每年支付$75/公顷,但如果植树配额能得到满足,后来就会调整至120$/公顷。付费也会得到调整,以保障钱可以留作缓冲基金,以防KTI履约不能(Leimona等,2009)。

    卖方,即农民,负责他们土地的维护和再造林。在2007年中,加入该项目的农民团体数目由2个增加到4个。成员分别来自4个自然村:Citaman(43农户),芝比农(29农户),Cikumben(32农户)和Kadu阿贡村(38农户)。

    据FKDC估计,交易成本约占每年支付给农民团体费用的14%。该比例包括能力建设成本,寻求新买家,信息发布和监测。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企业社会责任基金(CSR)。

    (二)结果和挑战

    关于该项目明确的环境影响评价目前尚未提出。流域保护与水资源供应之间的实际关系尚不明确。到目前为止,该计划对流域保护的影响有限。由于流域面积大,该方案必须涵括更大的区域以保障成效。然而,农民已经意识到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山体滑坡和下游淤积。他们已经懂得如何防止水土流失以及树木在水土保持中的重要作用。一些报道称,他们的家庭收入增加了30%。另一些报道称,当地将建设一个100米的管道为约50个家庭提供清洁的水。

    目前尚不明确的是,买方向卖方支付的补偿是否真正与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等价。这个值还没有被科学确定。而是通过谈判来确定支付金额。约定的合同金额可能不包括因其他因素影响而给农民带来的真正的机会成本,比如由于卖方急需用钱,以及中介在谈判中起了主导作用等。

    展望未来,明确特定的流域服务,评估促使水质恶化的因素,将是十分重要的——监测水文、地表覆盖、沉淀负荷和相关指标。改善地方政府对生态补偿项目的监管也将增强买方的支付意愿(尤其在买方为大型民营企业的情况下)。此外,为了增强PES的明确性,该方案必须纳入该地区的区域工作计划以及地区预算。

    五、国外湿地生态补偿制度的特征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各有特色,发达国家湿地生态补偿目标明确,制度较为成熟,且法治化、市场化程度较高;发展中国家湿地补偿制度,起步较晚,尚在探索之中,且与发展问题紧密联系。

    (一)发达国家的制度与实践特征

    发达国家在湿地补偿的目标政策方面,规定了“零净损失”的目标,追求湿地功能零净损失,以最终达到湿地保育,维持湿地生态系统平衡的宏观目标。

    发达国家一般没有专门的湿地立法,关于湿地生态补偿及湿地保护多规定于相关环境要素的单行法中,且一般通过系统成熟的法律制度和良好的法治环境来推动湿地生态补偿,相关制度实践的推行均于法有据,有法可依,有健全的法制作保障。

    发达国家注重通过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而非单一的行政命令来开展湿地补偿,以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成熟健全的私法制度工具推动湿地保护。发达国家强调自然资本和生态功能服务要通过定价机制来实现利益衡平。补偿费用由政府、市场主体、第三方机构等多方主体承担,多种不同类型的主体(包括公的与私的主体)均可通过付费有偿使用某种形式的生态服务。PES项目的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可以是公共资金,也可以是私主体筹募的资金。同时,发达国家也很注重以政府公权力的介入来纠正市场失灵,保障市场秩序。

    (二)发展中国家的制度与实践特征

    发展中国家一般湿地资源丰富,湿地生态功能多样,且破坏严重。目前,许多发展中国家对湿地生态补偿和湿地保护已开始高度重视,并探索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实践。

    发展中国家一般也没有专门的湿地保护立法,通过相关环境要素的单行立法来推进湿地生态补偿,且多以政策的方式来开展湿地保护,湿地保护的目标不够明确。

    发展中国家的湿地保护政策和促进当地居民就业、脱贫问题紧密结合,促进就业和扶贫构成湿地补偿与保护政策目标的一部分,这与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繁重的发展任务密切相关。

    发展中国家当前在湿地补偿与保护的过程中,开始注重公众参与,逐步引入非政府组织参与到湿地生态补偿当中;同时,开始重视引入市场机制,探索生态系统服务定价,但限于国家经济实力和政府财政能力,且市场化程度不高,行政干预的色彩较为浓厚,市场主体的参与意愿普遍不强。

    六、对我国的启示

    目前我国正在制定《湿地保护条例》,要实现对湿地的全面保护,遏制湿地面积锐减、功能退化的局面,保护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既要结合我国湿地资源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也应吸收借鉴国外湿地补偿与保护制度实践中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大胆进行制度创新。鉴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自然资源公有制,发达国家湿地银行和替代费补偿制度目前在我国尚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我国可尝试探索建立自然资源生态服务功能定价机制,实行生态服务有偿使用,在湿地补偿和保护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逐步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参考文献

    [1]Emily Austen&Alan; Hanson,“An Analysis of Wetland Policy in Atlantic Canada”,Canadian Water Resources Journal,vol.32,issue 3,2013.

    [2]P C Sinha,R Mohanty.wctland management policy and law,Ncw Delhi;Kanishka publishers,2002.

    [3]Hinrichsen,D.Coastal waters of the world,Trends,threats,and strategies,Washintiton,D.C.Insland Press,1998.

    [4]U.S.Fish&Wildlife; Service.Status and Trends of Wetlands in the Conterminous United States 2004 to 2009.

    [5]Government of Canada,“The Federal Policy on Wetland Conservation”(1991).

    [6]张立:《美国补偿湿地及湿地补偿银行的机制与现状》,《湿地科学与管理》2008年第4期.

    [7]汪达、汪明娜:《论湿地的现状及保护》,《水利发展研究》2003年第12期;李鸿敏:《日本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的经验与启示》,《生态经济》2008年第02期.

    [8]杨莉菲等:《世界湿地生态效益补偿政策与模式》,《世界林业研究》2010年第3期.

    [9]杨晓琰:《我国湿地生态补偿立法探究—以盐城湿地为典型案例》,《科技与法律》2015年第6期.

    [10]梁增然:《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建设研究》,《南京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02期.

    [11]刘国华、舒洪岚:《印度湿地的管理与保护》,《江西林业科技》,2005年04期.

    作者简介

    黄超(1991-),男,湖北十堰人,清华大学法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