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为官不为”问题研究
王宏
摘要:党的十八大以来,尤其是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来,反腐力度势不可挡,四风问题受到强力遏制。所谓“为官不为”,是指领导干部在岗而不谋其职,其行政过程与领导者岗位的目标存大巨大差异。为此,一定要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强干部责任意识;强化制度激励,加强依法问责,使为官不为者及时受到相应处罚;构建一系列长效机制,让一切不为者在阳光下寸步难行,促使干部勇敢有为,既廉政又勤政[1]。
关键词:为官不为;原因;类型;治理对策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9-0064-02
官,也是职业的一种。选择“为官”,就要合理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来服务群众和社会。为官者从职业角度来看,必须要尽责,“为官者必为”就是要安于自己的本职,遵守自己的官责;相反就是“为官不为”,就是渎职,没有尽到自己的本职应尽的义务。这种行为一旦泛滥,可能会致使整个社会沦为“无责的社会”。
一、“为官不为”的成因导致
(一)内生性原因
干部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具有公权特性,理应为人民负责,为人民排忧解难,服务人民。然而我国部分官员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对公权力与私权力的之间的界限认识不清。履行职责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官权,然而当官权受到约束,很难向上攀爬,这便是他们不作为的重要原因。“为官不为”者缺乏政治抱负,为官的内生性动力不足。为官者要当一个好官,一定要有政治抱负,要有造福一方的政治激情。如果官员有远大的政治愿望,那么在为官过程中,会为了实现远大的政治目标不断努力,并在这个过程中获得个人的满足,这对为官者是有激励作用的。“为官不为”者魄力不足,缺乏担当精神。领导干部大多身居要职,而且责任重大。这需要为官者敢于挑起重担,并为自己职权负责。但是,部分干部在工作中畏首畏尾,怕决策失误,害怕不小心便丢了自己头上的“乌纱帽”,往往在工作中缺乏有为的魄力和担当精神。
(二)外生性原因
一是考核评价体系改变,政绩观偏差。过去我国干部侧重于 GDP考核,量化指标简单,激励报酬容易,另外,官员还保留些许特权,特权为干部们向上级阶梯爬升有了动力。自新干部选拔工作条例出来后,改变了以往只侧重GDP考核,对领导干部的考核全面量化。这使得部分干部政绩观产生偏差,出现了廉而不勤,不作为的现象。二是个人专长与岗位不匹配。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轮岗时,没有全面进行了解考察,对个别领导的专业、特长是否和安排的岗位匹配、对口,上岗后对工作不适应,业绩差,未能打开工作局面,影响了工作的激情和热度,面对复杂工作时,缺乏经验、不作为,怕事、躲事,不敢担当工作任务的责任。三是监督主体的多元化。在基层行政单位,从政府系统自身来说,考核名目繁多;从社会的角度看,媒体信息网络让政府工作面临着公众理性和非理性的严密监督和评判。这些不同的考核监督主体都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和价值尺度,影响官员的行为。这样导致基层官员工作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左右不讨好,不如“不为”。
二、“为官不为”的表现
“为官不为”,就是指公职人员身在要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其对岗位的职责,造成庸懒懈怠等不作为的问题[2]。结合现实情况分析,“为官不为”主要有以下五种类型。
(一)懒散拖拉“不愿为”
对待要做的工作不做,该办的事项迟办。工作中不催不办、不推不动,搞“中梗阻”,大局意识不强,个人利益至上。这类干部对待工作和任务,是能拖则拖,能对付一天是一天,直至把工作拖到石沉大海,失去了其有效性。对应由几个部门共同办理的事项,不积极配合,懒散拖拉,致使工作延误。只有在领导的多次催促压力下,才不情愿地机械办理。
(二)推诿耍滑“不想为”
工作中拈轻怕重,遇到问题绕着走,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尽可能地将问题推出去,把成绩揽回来。工作中常常忙私事,消积怠工,对一些难办的、影响部门利益的事情,想尽一切办法推脱出去,推诿扯皮。不干得罪人的事,守着“不出事”的逻辑,是部门推脱难题的高手,事故圆滑对待责任始终是踢皮球的态度。
(三)求稳怕事“不敢为”
有的干部在工作中怕失误、担风险,对待工作按部就班,把不出事作为最大原则。想问题、办事情顾虑的因素太多,怕一旦触及利益会得罪人,担心承担责任,于是便抱着“宁可不做事,也不能做错事”的态度去工作,在工作中畏首畏尾、缩手缩脚,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工作中严重缺乏干劲。
(四)无利不往“不作为”
自从“八项规定”出台后,领导干部的一些隐性福利少了,这使得部分干部心理落差很大,工作态度不积极,对可办可不办的工作,没人打招呼不办甚至缓办、拖着办。抱有唯利是图的心态,贪图势利,得不到好处就不愿意干事,没有把握全局意识,把部门和个人利益看的过重,对许多事情不作为。
(五)职能缺位“不会为”
部分领导干部身在岗位,却不思其政,对工作理解不上去,工作办法少、思路局限,没有对新任务进行了解、学习,开展工作时处处碰壁,无所适从,工作做的不到位,不更新固有知识,有的时候甚至是束手无策。
三、“为官不为”现象带来的危害
(一)改革遭遇“中梗阻”
当前,我国各地正在积极转变政府职能,社会发展进入全面深化改革攻坚期和深水期。亟待改善政务环境,提高机关效能建设,使改革方案真真正正地为人民群众谋利。而现在仍存在部分干部“为官不为”,“上级喊破嗓子,群众跑断腿”的现象依然存在,部分干部抱着“事不关已”的心态,遇到问题绕着走,不敢真碰硬,对待国家改革政策、法规、措施推诿扯皮、选择性落实、象征性执行,“冷、拒、横、推”等拖拉之风突出,政府政策是好的,到了地方部分党员干部做事不作为,懒作为甚至乱作为,没有真正落实国家改革政策,要改变这种“中梗阻”现象,必须严厉打击惩处、下猛药,疏通“中梗阻”,防止改革虎头蛇尾,正因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次会议上强调,“要处理好改革‘最先一公里和‘最后一公里的关系,突破‘中梗阻,防止不作为,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二)损害政府公信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进政府绩效管理。” “为官不为”之风盛行,不仅降低了政府工作效率,阻碍有为政府和责任政府的建设,还严重损害了政府的信誉和威望。为官者不作为,很难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百姓不相信政府,政府的公信力难以凝聚。在利益多元化的今天,面对我国发展的深层次矛盾,协调推进“五位一体”重大战略布局,共享发展理念产,迫切需要寻找最大公约数,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拥护支持改革的共享发展,凝聚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大正能量。部分干部“在其位不谋其政”,拖改革的后腿,不争当改革派,不为民办事,必将招致人民群众“不信”“不满”“不服”,导致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失去人民的信任,各项改革措施就难以顺利推进。
(三)脱离群众路线
百姓的事该解决的没有解决,即脱离了群众路线。“得天下者,得其民;得其民者,得其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始终不变的宗旨。人民群众的事,无论大小,对干部来说是小事,对群众来说是天大的事。如果没有切实地解决群众问题,而推着办、缓着办,给群众带来更大的困难,这也是与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宗旨相背离的,面对问题知而不改,不作为,大搞特搞“击鼓传花”,能拖则拖,人民的合理诉求得不到回应,群众的利益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害了党在广大群众心里的威信和形象。
四、 治理“为官不为”现象的几点建议
(一)加强思想教育,增强干部责任意识
懒惰是人的本性,但是它不能作为干部懒惰的理由。“为官避事平生耻”,我们的政府应该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这就决定了政府官员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导,别人可以懒,政府干部不能懒,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培养创新精神,激发奋斗热情。思想到位,行动才能到位。各级机关要加强对干部的思想教育,增强责任意识,正确对待权力,克服懒惰、保持勤政,实实在在为民办事。
(二)加强制度监督,督促干部远离懒政
“为官不为”者之所以敢不为是因为以往对于“不为”缺乏监督制度,让那些“游手好闲”的干部产生得过且过的想法。要转变这一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规范干部行政行为,转变机关工作人员作风,提高行政效率,以达到有效的治理庸懒怠。为了使监督制度更加有效,要广泛依靠群众和大众媒体,实行政务公开,积极接受群众的有效投诉,完善投诉机制;坚持科学合理地政绩考核,对干部的工作做出客观评价;同时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政务公开平台,完善办理流程,承诺限时办理;加强各监督主体间的配合,使整体力量发挥最大,从而促使干部远离庸懒怠。
(三)加强依法问责,使不为者受责
实施政府干部问责,对干部的日常管理从严治理,能够促使干部增强责任意识、提高工作能力和领导水平[3]。应根据新形势下积极整治懒政怠政,健全干部责任追究体系。严格执法,使为官不为的干部以此为戒,做到心中有数。对部分领导干部占着位子不干事,不能姑息迁就、放任不管。对搪塞敷衍、推诿扯皮不作为的干部,要严格按照纪律要求严肃处理,将为官动机不纯的干部清出干部队伍,让不为者受到惩戒。做到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用好依法问责这把利剑,惩治庸懒怠。
(四)完善优胜劣汰的干部任用机制
选用什么样的干部对官场的风气有着重要的导向作用,如果单位任用有抱负、有责任、努力工作对人民负责的干部,那么就会形成良好的官风,反之,庸官懒官就会顺势而生。因此,必须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健全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提高选人用人标准,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干部退出机制,切实解决庸懒怠干部不能下、不能出的问题。
参考文献:
[1]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 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23).
[2]唐代兴.为官不为的表现及其危害[J].领导之友, 2014,(6).
[3]刘颂寒.对为官不为要坚决问责[J].湘声报,2015,(4)
[责任编辑:褚永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