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水下检验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摘 要】 为使船舶水下检验更加规范化,分析水下检验出现的问题,如作业现场未设置警示标志,未向当地海事管理部门申请水下作业许可,水文、气象未满足水下作业条件并定时测量,人员配备和水下工作时间未满足相应的水下作业要求等。对规范船舶水下检验方式提出相关建议:应满足船舶水下检验的适用性要求,验船师与潜水员应有有效的联系手段;重视船舶结构防腐检验,及时处理需要进行坞内检验的其他情况;重视水下检验带来的污染问题。

    【关键词】 规范化;船舶;水下检验;坞内检验;防污染

    0 引 言

    目前,国内入级和非入级船舶分别由中国船级社和国内地方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中国船级社相对于国内地方船检机构的优势表现在人员技术水平较高、设备配备较精良、可检验大型船舶,以及从船舶建造检验到营运检验的标准较高。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船舶水下检验替代坞内检验所引用的规范和标准是中国船级社入级船舶的检验要求,因而在实际检验执行中出现诸多问题。随着《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海船规则》)于2020年8月1日生效和《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河船规则》)于2020年6月1日生效,国内航行海船和内河航行船舶水下检验替代坞内检验的规定均在逐步完善,越来越多满足条件的船舶以水下检验替代坞内检验。传统坞内检验有以下4个缺点:(1)船舶来去船厂消耗时间长;(2)船舶进出坞要耗时;(3)进出坞对船舶有一定的损伤;(4)进坞后所做的保养维护成本较高。而水下检验替代坞内检验完全避免了这些问题。水下检验是在检验机构监督下由水下工程服务公司进行水下作业来辅助完成检验等相关工作的。[1] 但船舶所有人和水下工程服务公司作为个人或者企业,不可避免会有以经济利益为首要目的的行为,有些行为势必会影响检验的过程,从而扭曲检验人员对检验结果的判断。因此,分析和梳理在水下实际检验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和不规范情况十分必要。

    1 水下检验应关注的问题

    (1)水下检验现场需设置警示标志。

    (2)需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水下作业许可。

    (3)水文、气象需满足水下作业条件,并定时测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潜水条例》和《空气潜水安全要求》,潜水报告记录要求填写水下作业能见度、水流速度、浪高和水温,以及水文气象限制等参数。这些参数属于动态数据,不同的时间点数据可能会发生变化,数据的变化可能会对潜水员有不同的技术要求,或者导致水下作业终止和检验无效。建议在实际检验中,水下检测公司应有相应的检测工具,并提供检测数据;水中能见度、水流速度等应依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时间间隔点逐次量取数据,以确定是否满足基本的水下作业条件,从而确定是否进行或终止水下作业。

    (4)人员配备和水下工作时间需满足相应的水下作业安全要求。《空气潜水安全要求》对潜水报告的记录要求填写潜水监督员、潜水员、照料员和其他潜水人员的姓名,每次潜水的水下工作时间。潜水人员要求采用水面供气式潜水装具潜水,并配备不少于1名的潜水监督员。建议在实际检验中应注意水下检测人员的配备,潜水员是否满足水下作业的时间以及其具有的资质、技术水平等。

    2 建 议

    2.1 应满足船舶水下检验的适用性要求

    《海船规则》规定,货船的船底外部至少在“国内航行海船安全与环保证书”有效期的5年内进行2次检查,且任何2次的间隔不能超过3年,其中1次应在换证检验时在干坞内进行。因此,作为国内航行海船的换证检验不能以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河船规则》规定,船舶检验机构可允许船舶结合换证检验的坞内检验采用水下检验的方式代替,但应满足相关要求。以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的内河船舶,还应提交最近3年船舶所有人对双层底舱、双舷侧压载舱(如有时)和其他邻接船壳板处所有关结构一般耗蚀的检查记录,以及舱室边界和管系渗漏情况的检查记录。建议首先考虑船舶是否满足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若满足替代检验要求,水下检测公司和船舶所有人还应提供规范所要求的必要图纸及文件资料。

    2.2 验船师与潜水员应有有效的联系手段

    在水下检验前,应会同有关各方讨论在水下检验中用于观察和通信联系的设备、程序,并使执行水下检验的水下检测公司有适当的时间预先进行所有设备的调试。《海船规则》和《河船规则》都要求潜水员与验船师应有有效的双向通信联系手段,但未明确要求进行水下视频的实时观测,或者是提供有短暂时间滞后的CCTV视频监控资料。《钢质海船入级规范》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向各相关方提交一份包括发现项、测量结果、间隙及代表CCTV的图像记录等在内的全面报告。目前的规则、规范均无明确要求现场检验人员对水下检验进行相对实时的视频监控前,验船师录像检查工作是在潜水员完成水下检验后进行的,或者是在检测机构完成检测、清理后根据提供的录像资料进行的。这种做法不仅降低验船师的检验效率,而且还增加了潜水员的劳动量,不利于检验有效、真实地进行。建议现场验船师应有与潜水员有效的双向通信联系手段,并能够对水下检测进行视觉监控,如可以使用CCTV视频监控系统,或引用水下机器人(ROV)检验方式监督完成水下检验;同时法规制定机构能够完善相应的要求,使得现场验船师与水下检测公司能够便捷、高效、真实地共同完成水下检验工作。

    2.3 重视船舶结构防腐检验

    船舶结构防腐工作起着防微杜渐的作用。由于船舶腐蚀不会直观或立马显现,船舶所有人对船舶防腐工作往往不够重视,但对船舶进行防腐检验十分必要。

    2.3.1 保护涂层的检驗

    《海船规则》和《河船规则》均在船底外部检查检验项目中提及船舶油漆检查项目,但均未提出具体可行的检验要求。2018年《国内航行海船建造规范》的修改通报中提出,对于拟用水下检验代替坞内检验的船舶,其船体水线以下部分应采用高效防腐蚀涂料,该涂料的细则应提交备查。依据《船体结构防腐检验指南》和《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相关要求,涂层的检验方式有外观检查和附着力检测、膜厚测量等。外观检查对涂层状态可根据良好、尚好、差等3种状态进行评定。水下检测机构在清理船舶附着物时会破坏船舶涂层。目前,船舶检验机构在建造检验和营运检验中对涂层的附着力检测、膜厚测量、层数要求等相关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对船舶油漆工艺检验执行不到位,对船舶油漆工艺相关材料说明等也不够完善。

    2.3.2 船舶防腐材料的检验

    水下检验要求对阴极保护的效果进行检查。测量和评价阴极保护的效果有两种方法:(1)测量被保护构件的电位,被保护构件的电位应符合阴极保护设计计算书的要求;(2)直观检查,潜水员水下目测检查。对于牺牲阳极的阴极保护系统应检查阳极溶解状况、机械损伤情况等。牺牲阳极、辅助阳极或参比电极在使用过程中已脱落的,应选用与原设计相同或者相近的阳极或者电极重新安装;若牺牲阳极严重耗蚀、钝化而无法保证在下一次坞修前继续保持防护效果的,应换新牺牲阳极;外加电流保护系统电源设备输出失常的,应予以维修或者更换。

    建议:(1)检验人员应提前查阅档案,对检验项目及船舶情况要作做一些必要的准备工作;(2)在进行水下检验时,船舶所有人要提前备好需要更换的构件,如阳极或电极等相关易损耗备件;(3)检测机构根据船舶实际情况,在派遣潜水员时应考虑是否需要其具有水下焊接、无损检测等相关资质和技术。

    2.4 及时处理需要进行坞内检验的其他情况

    《海船规则》和《河船规则》中均要求,若在水下检测中发现任何损坏或需要及时处理的缺陷,应要求船舶进坞作详细的检验和必要的修理。水下检测公司在清理船舶水线以下部分附着物过程中可能会对防污底涂层和防腐涂层造成破坏。若出现大面积涂层的破坏导致不满足相关规定检验要求的,也应进坞作必要的修理。

    2.5 重视水下检验带来的污染问题

    船舶水线以下附着物,也称为生物污垢。清理生物污垢是水下检测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清理过程中可能会造成外来生物物种的入侵和水域的污染。随着对海洋环境的维护和重视,水下污垢的清理也必然要采取收集和处理手段。建议主管部门应重视水下生物污垢清理帶来的生物和环境方面的污染,尽快制定相应的生物污垢收集及处理的相关规定和方案。

    3 结 语

    随着船舶水下检验流程的逐步规范和检测技术水平的提高,船舶水下检验方式能够充分体现其自身优势,从而使船舶检验机构更好地把好船舶质量安全关,促进水运事业的繁荣发展。

    参考文献:

    [1] 孟良.安徽省营运船舶驻点检验一站式服务的流程改进建议[J].水运管理,2015(6):1-2,31.

    收稿日期:2020-02-28

    作者简介:孟良(1979―),男,博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研究方向为智能船舶、船用产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