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宁反腐倡廉思想要论

    张用建

    [摘要]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过程中,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建设,对惩治和预防腐败提出了一系列宝贵思想,在反腐倡廉的形势判断、主要内容、途径方法等方面具有鲜明的特征,是党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

    [关键词]列宁;反腐倡廉;官僚主义;监督

    十月革命的胜利,使俄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国家。为了巩固苏维埃政权,列宁亲自领导了反腐败和反官僚主义的斗争,建立了党和国家监察机构,大力开展廉政建设,并给予有力的理论指导,形成了自己的反腐倡廉思想。其思想不仅继承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廉政建设思想,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建立在俄国无产阶级革命和建设的实践基础之上,又指导着俄国苏维埃政权的廉政建设,带有强烈的现实性和操作性。

    一、形势判断:共产党执政后要旗帜鲜明地反对腐败

    十月革命胜利初期,随着俄共(布)在全国执政,比较严重的官僚主义和消极腐败现象就很快出现在党和政府中了。对此,列宁十分愤慨,甚至不无激愤地说:贪污受贿这种行为在我们这里处处可见。1921年l0月,他明确把“贪污受贿”列为当时每个党员面对的三大敌人之一。他断言:“只要有贪污受贿这种现象,只要有贪污受贿的可能,就谈不上政治。”[1]因此,他把党和苏维埃政权反腐败的斗争看作“一场战争”,是共产主义和资本主义间的军事较量。他主张必须坚决反对腐败,惩治腐败分子。1919年2月2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24号刊载了农民出身的红军战士古洛夫的来信,2月14日列宁写了回信,对农村中一些人的胡作非为,他发出这样的决心:“苏维埃政权已经枪毙了不少这类被揭发有贪污劣迹的公职人员,同这类坏蛋的斗争必须进行到底。”[2]

    二、主要内容:必须清除一切官僚主义

    官僚主义是一种长期存在的、复杂的历史现象。应该说,列宁直接使用“腐败”这个概念较少,抨击较多的则是“官僚主义”。他曾多次谈到,“在我们这里官僚主义已经复活”,“我们的国家是带有官僚主义弊病的工人国家”[3],“现在,整个工作上存在着不可容忍的疏忽大意和官僚主义”。他对当时俄国官僚主义者和官僚主义存在的普遍状况给予了充分估计,认为官僚主义不仅存在于政权机关,也存在于党的机关。1922年8月30日,在致阿·伊·李可夫的信中他甚至讲:“在我们这里,官僚主义真是多极了!”[4]

    他把官僚制度和官僚主义弊病看成是党和苏维埃的敌人。1922年2月22日他致信格·雅·索柯里尼柯夫指出:“我们所有经济机构的一切工作中最大的毛病就是官僚主义。共产党员成了官僚主义者。如果说有什么东西会把我们毁掉的话,那就是这个。”[5],他在《论苏维埃共和国所处的国际和国内形势》中就指出“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者”,在反对官僚主义这方面不能有任何动摇。[6]

    对官僚主义产生的原因,列宁作了具体分析。在这方面,其认识有一个变化过程。最初他把官僚主义当作旧社会的遗毒,认为是旧官僚机构的腐败因素渗入到了新生的苏维埃政权之中,随后他又指出苏维埃政权中的官僚主义,既与苏维埃俄国经济文化落后密切相关,也与苏维埃俄国民主不发达、制度不健全密切相关。总的看,在列宁反腐倡廉思想里,他对官僚主义产生原因的认识,形成了一个系统的思维网络。这个网络由个人、政治体制和文化等三个层次构成。他认为个人膨胀的私欲、政治体制的弊端和文化心理的缺陷互相交织、互相作用,构成了官僚主义的主要根源。

    除了对官僚主义表达出强烈的厌恶和坚决的反对态度,列宁还主张通过定期检查、精简机构、建立责任制度等措施办法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1922年2月27日,他就改革人民委员会、劳动国防委员会和小人民委员会的工作问题专门致信亚·德·瞿鲁巴,告诫苏维埃机关领导人不要忙于琐事,指出要“通过对人的考核和对实际工作的检查同腐败的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作斗争;毫不留情地赶走多余的官员,压缩编制,撤换不认真学习管理工作的共产党员”[7]。同时,列宁对反官僚主义的长期性也有充分认识。1921年1月他在全俄矿工第二次代表大会俄共(布)党团会议上所作报告中指出:“反对官僚主义的斗争需要几十年时间。这是一场最艰巨的斗争,要是有人对你们说,只要采纳反官僚主义的纲领,我们马上就能摆脱官僚主义,那他准是一个爱说漂亮话的骗子。”[8]1921年5月16日,他在写给索柯洛夫的信中进一步指出:在一个农民国家中同官僚主义作斗争,需要很长的时间,要坚持不懈地进行;在俄国可以赶走沙皇、赶走地主、赶走资本家,却无法彻底“赶走”官僚主义,而只能经过长期的顽强细致的工作,慢慢地减少它。从共产党和社会主义国家反对官僚主义的历史和反腐倡廉建设规律的角度看,列宁的认识无疑是十分深刻的。

    三、方式手段:人民监督是反对腐败和官僚主义的最有效手段

    列宁认为,在无法完全实现直接民主、国家权力只能由少数代表行使的情况下,加强人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是防止和减少官僚主义与消极腐败现象的根本途径。因此,列宁十分重视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监督,认为它是防止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可靠保证。

    列宁十分重视工农和非党人士的作用。他对工人的道德品质和强大力量给予了高度肯定和充分信任。1918年5月20日,他在给彼得堡工人的电报草稿中写道:“我们需要几万名精干、先进、忠实于社会主义的工人,他们决不会受贿行窃,而能组成一支钢铁般的力量去反对富农、投机商、奸商、受贿者、捣乱者——这就是我们所需要的。”5月22日,在给彼得格勒工人的信中就整顿国内粮食工作说:我们“需要先进工人到所有生产粮食和燃料的地区,到所有运输和分配粮食和燃料的重要地区,去进行大规模的‘十字军讨伐,以便加强工作,十倍地加强工作,以便帮助各地方苏维埃政权机关实行计算和监督,以便用武力消灭投机活动、受贿和懒散现象。”[9]1919年1月17日,他在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莫斯科苏维埃和全俄工会代表大会联席会议上进一步指出:要“尽快在各地一切粮食机关中实行工人检查制度,并把这一制度推广到粮食人民委员部所属各单位,以便同官僚主义和拖拉作风进行坚决斗争”[10]。1919年3月19日,列宁在俄共(布)第八次代表大会上指出:“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直到取得完全的胜利。”[11]由于粮食状况恶化,1919年4月3日召开了莫斯科工人和红军代表苏维埃非常会议,列宁在报告中指出,为加强粮食和运输部门的工作,要“大力吸收觉悟的工人和农民参加交通人民委员部和国家监察部的工作,以改进工作,根除官僚主义、拖拉现象和文牍主义。”[12]

    列宁在《俄共(布)中央政治局关于工人检查问题的指示》、《对〈工农检查院条例〉草案的意见和补充》等著作中多次谈到了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监督机构的问题。他认为,随着大规模建设的开展,必须建立起国家监督,应当吸收更多的工人和劳动农民来管理工业、管理整个国民经济。列宁提出要“把全体劳动群众,男子特别是妇女都吸收来参加工农检查工作”[13]。1920年2月,列宁在布拉古舍—列福尔托沃区非党代表会议上讲话再次强调了工人、特别是非党工人在加强监督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提出,“应当使工人进入一切国家机关,让他们监督整个国家机构,而这应当由非党工人去做”。在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会上,他又讲到:“我们将尽一切可能从下面提拔工人以消除官僚主义”[14]。关于对待非党工人的态度,1921年5月4日俄共(布)中央批准了经列宁修改的致各省委、县委、各共产党党团和工会的信稿。信中指出:“非党工人希望担任苏维埃和工会的负责职务。党应当对此表示欢迎。党必须能够通过自己的支部和工会发现最优秀的和最坚定的非党男女工人(以及农民),并将他们安排在适当的岗位上(其中包括工农检查院)。这也是我们反官僚主义斗争取得胜利的保证。”[15]

    列宁进一步阐述了掌握罢免权是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最有效途径。1917年11月,列宁在起草《罢免权法令草案》时指出,任何机关,即便由选举产生,判断它是否真正民主和确实代表人民意志,其标准只能是看它是否实行选举,是否承认和保证选举人对被选举人的罢免权。列宁的这一思想认识,对社会主义国家反对腐败和官僚主义具有极为重要的指导意义。

    四、威慑力量:依法严厉惩治官僚主义者和腐败分子

    列宁认为,要防止和消除各种腐败现象,就必须加强反腐立法,依法严厉惩处腐败分子。1918年5月2日,莫斯科侦查委员会工作人员受贿和敲诈案由莫斯科革命法庭开庭审理,在案情属实、本人供认不讳的情况下,法庭只判了相关人员半年监禁。判决后第三天,列宁得知相关情况,当天就写了便条给司法人民委员德·伊·库尔斯基,提出了他的想法,要求对此类人员进行严惩,提出:“必须雷厉风行地立即提出一项法令草案,规定对行贿受贿者(受贿、行贿、为行贿受贿拉线搭桥或有诸如此类行为者)应判处不少于10年的徒刑,外加强迫劳动10年。”[16]

    列宁在领导苏维埃政权建设的过程中,始终强调要对腐败分子严惩不贷,对纵容腐败分子的人和事毫不容忍,也力主严惩。当列宁知道到前述莫斯科革命法庭轻判受贿者一事后,非常生气,立即致函俄共(布)中央,请求将开除审判案件党员党籍的问题列入会议议程。他在信中指出:“不枪毙这样的受贿者,而判以轻得令人发笑的刑罚,这对共产党员和革命者来说是可耻的行为。这样的同志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并且应该开除出党”[17]。不仅如此,列宁还主张,在相同的情况下,对共产党员的惩治应更加严厉。1921年6月,俄共(布)中央发表了关于党的机关与司法侦查机关相互关系的通告信。其中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司法机关必须将待审的共产党员交由党委委托的人保释;党委必须在向它介绍案情后三天内就案件的实质作出结论。这在程序上使党委直接介入了司法审判并预先决定审判结果。列宁对此明确指出,这些规定是有害的,并责成司法人民委员部按照党员犯罪应加重判刑和“消除任何利用执政党的地位得以从轻处理的可能性”的精神,全面修改通告信。1922年春,莫斯科苏维埃中央房产局营私舞弊案案发。3月18日,列宁愤然拟就了《就惩处犯罪的共产党员问题给俄共(布)中央政治局的信》,提出三项建议:一是给包庇违纪党员的莫斯科市委以严重警告处分;二是向各省委重申,凡试图对法庭施加影响以减轻党员罪责的人,中央都将把他们开除出党;三是通告司法人民委员部,法庭对共产党员的惩处必须严于非党员。列宁还特别强调:“执政党竟庇护‘自己的坏蛋!!真是可耻和荒唐到了极点”[18]。列宁惩治腐败态度之严厉可见一斑。

    [注释]

    [1]列宁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87:200.

    [2]列宁全集(第35卷)[M].人民出版社,1985:471.

    [3]列宁全集(第40卷)[M].人民出版社,1986:32,204.

    [4]列宁全集(第52卷)[M].人民出版社,1988:471.

    [5]列宁全集(第52卷)[M].人民出版社,1988:300.

    [6]列宁全集(第43卷)[M].人民出版社,1987:14.

    [7]列宁全集(第42卷)[M].人民出版社,1987:395.

    [8]列宁全集(第40卷)[M].人民出版社,1986:247.

    [9]列宁全集(第34卷)[M].人民出版社,1985:340.

    [10]列宁全集(第35卷)[M].人民出版社,1985:415.

    [11]列宁全集(第36卷)[M].人民出版社,1985:154.

    [12]列宁全集(第36卷)[M].人民出版社,1985:253.

    [13]列宁全集(第38卷)[M].人民出版社,1986:72.

    [14]列宁全集(第38卷)[M].人民出版社,1986:140,42.

    [15]列宁全集(第41卷)[M].人民出版社,1986:244-245.

    [16]列宁全集(第48卷)[M].人民出版社,1987:138.

    [17]列宁全集(第34卷)[M].人民出版社,1985:263.

    [18]列宁全集(第43卷)[M].人民出版社,1987: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