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装备制造业中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现状及发展思路
霍凡
摘要: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众所周知,伴随着近年实体行业整体的低迷,以及信贷投放调控政策的持续实施,传统制造型行业的发展缓慢,特别是金融成本压力逐年上涨所造成的一系列连锁反应,更是成为企业创新发展的瓶颈。为了缓解直接融资难及融资贵所造成的问题,拉动企业基础设施投资,带动产业转型升级,2015年务院办公厅颁布了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指导意见,确定加快融资租赁和金融租赁行业发展的措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关键词:融资租赁;装备制造;产融结合
在此背景下,某隶属于天津市国资委的传统装备制造业大型国有集团(以下简称“A集团”),依托产业优势,以服务行业内各制造企业为目标,组建成立了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R公司”)是由商务部批准成立,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亿元,其中A集团持股60%,某香港上市公司持股40%。公司的业务方向以天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为主,涉及行业主要包括制造加工、基础建设、政府融资、教育文化、机构融资等,并将持续探索新的行业方向和业务领域,持续创造贴合客户需求的多样化金融产品。
过去三年,B公司依托A集团雄厚的产业优势资源,以及充分利用中外合资企业境外低成本融资的政策优势,立足天津国资系统,积极创新交易模式拓展市场空间,逐步明确了自身两大战略定位,一是担当A集团及其所属企业技改平台、融资载体、营销工具,二是结合自身优势,为客户提供“差异化的融资租赁服务。公司力争用4-5年的时间使业务规模达到50亿元,打造成为国内一流的产融结合的金融平台。
1当前公司主要的三种产品及服务
典型的融资租赁主要涉及三方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内容包括了租赁和融资两个方面;业务类型主要包括直租和售后回租。
1.1技改的平台——直租
新购设备直接融资租赁,帮助企业在设备采购时无后顾之忧。公司根据承租人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最终于租赁结束时获得设备所有权的一种融资性租赁业务模式。
这种模式下,租赁标的物一般为新购置设备,以设备全额作为融资金额。
1.2融资的载体——售后回租
白有资产售后回租,盘活企业存量资产(包括动产、不动产),满足企业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及经营流动资金的需要。在为某中职院校“盘活”教学设备,服务学院工程建设项目中,B公司直接购买承租人的自有资产,同时与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将该标的物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并最终于租赁结束时重新获得设备所有权的一种融资性租赁业务模式。
租赁标的物为动产设备时,若为通用型设备,融资金额通常是设备评估价值的6折;若为专用型设备,融资金额通常是设备评估价值的4-5折。
租赁标的物为不动产(主要指经营性物业)时,融资金额通常是资产评估价值的5-6折。
1.3营销的工具——创新融资租赁
B融资租赁公司作为服务A集团的营销工具,不仅使制造业企业“应收帐款”转变为融资租赁公司“经营性资产”;而且实现了应收帐款的时间成本计价,实现了在“设备租金”没有付清的前提下设备所有权的掌控问题。
2融资租赁行业经营环境的体会与建议
2.1天津融资租赁行业近两年的“井喷式发展”,不是偶然的,得益于天津融资租赁行业经营环境“三个走在全国前列”。
一是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建立,走在了全国前列。
登记系统的建立,为融资租赁公司宣示标的物“所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奠定了基础。2011年11月,市金融办、商务委、人民银行、银监局四部门联合发文(津金融办87号)《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要求金融机构做业务时,必须先查询融资租赁登记系统,从源头为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保障。
二是司法行业解释,走在全国前列。
2011年末,天津高院发布了《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利用登记系统将融资租赁合同中载明的融资租赁物权属状况予以登记公示。天津高院的司法解释,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标的物所有权的认定、融资租赁各方权利义务的认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是海关监管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
海关监管体系的完善,为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提供了政策支持,降低了跨境融资租赁业务成本。东疆港试行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使得东疆港对融资租赁企业更具吸引力。
2.2着眼于奠定天津融资租赁行业市场地位,建议进一步完善税务指引和境外融资业务外汇监管指引
2.2.1完善税务指引
一是完善“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增值税普票”(“0”税率)的开具问题。
根据一般性融资租赁协议,在“营改增”政策实施前,出售方应为合同开具本金“收据”,“营改增”实施后,出售方开具“增值税普票”(“0”税率)。但在实际操作当中,一是目前没有关于此项业务的具体指引,二是部分事业单位在国税系统中无税务注册。尽管市国税局征管处、货劳处大力支持,拟由税务部门“代开”增值税普票,但目前仍旧尚未开通,考虑到企业的实际需求,此项政策需要尽快落地实施。
二是“不动产”售后回租业务的税务监管主体问题。
当前在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开展中,国税制度要求“不动产”交易属地税管辖,地税制度要求“营改增”后,融资租赁业务属国税管辖范围,监管主体不明确。同时,根据相关要求,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的出售、回售两环节均按照5%计征营业税,且出售环节无法开具“增值税普票”抵扣,从而造成了此项业务开展的成本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融资租赁的业务优势,需要监管当局的进一步明确和扶持。
2.2.2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境外融资外汇監管指引
当前境外融资、外汇监管流程如下图所示。
在实际业务开展中,主要存在两个迫切需要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一是根据汇发[2005]74号文要求“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10倍”,但是对于在10倍限额内予以外债登记没有明确的要求,在日常业务中根据受理人的不同存在不同的要求情况。二是当结汇审批下放给银行后,各银行执行水平与效率参差不齐,造成时间的延误,从而加大了融资成本。
3装备制造业融资租赁公司未来业务发展战略
基于对B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自身行业地位、市场定位的分析,提出未来业务发展战略:紧紧依托自身产业优势,努力培育服务A集团的市场化竞争优势。在操作层面一要明确一个导向,即结果导向,而非“免责”导向,确保经营目标高效完成;二要围绕四个创新,即体制机制创新(体现外企体制机制,全员绩效挂钩),业务模式创新(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赢利模式创新(发挥外资企业的境外融资优势,探索外汇贷款“套利”),管理模式创新(全员、全流程参与风险管控);三要科学配置三个维度,即租赁物(可控性,可变现性)、承租人(还款意愿,还款来源)、交易结构(合规性,低成本);四要掌控风险的“六个关键点”,即项目洽谈及全程操作(亲自“面签”、亲视印章、亲办抵押、亲临柜台办理汇票等凭证)、交易结构设计及报价、税务筹划、尽职调查、风险审核、后期跟踪,从而保证有效降低交易风险。
未来在业务领域开展上,一要服务集团从“生产制造”向“服务创造”的转型升级,服务制造企业从“设备提供商”向“项目承包运营商”的转归变型。二要发挥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通道作用,降低集团企业的融资成本。三要确立“1+X”经营策略,规范“经营性物业和有形动产”售后回租业务,形成公司专业化、标准化的业务流程。
分析世界500强的成长路径,除特殊因素企业(如中国银行禁止混业经营)外,几乎都遵循了“产融结合”的综合性集团道路,只是由于各自要素禀赋的差异,由“广融”及“产”成为了金控集团,由“产”及“广融”成为产控集团。未来,融资租赁会为产业插上金融营销的翅膀,使其不断向产控集团发展,续写业内的辉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