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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后京都时代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研究
范文

    何海霞

    [摘 要]《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越来越大。与发达国家相对完善的碳金融体系相比,作为最大碳资源国的中国却面临着碳交易体系不完善、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对碳金融缺乏认识、碳金融产品数量和创新不足、金融业参与度有限以及在国际碳交易市场话语权缺失等问题。因此,我国须从碳金融政策体系、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以及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三方面进行战略布局,构建碳金融市场,通过引导金融业的深度参与,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支持。

    [关键词]后京都时代;碳金融政策;碳金融体系;碳金融市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3)02-0093-05

    一、引 言

    气候变暖对人类的影响日益显著,2003年,英国政府首次在能源白皮书中提出了“低碳经济”的概念,随之这一提法得到了全球范围的认可与推广。低碳经济的迅速兴起,催生了“碳金融”,所谓碳金融,是指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而服务的各种金融交易活动和制度安排,主要包括低碳项目开发的投资与融资、碳排放权及其衍生品开发的交易和投资、以及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做出努力的其他金融中介活动。碳金融作为低碳化经济发展的核心经济手段,构建完善的碳金融体系也已成为各国应对气候变化、发展低碳经济的核心支柱。由于金融业在实体经济中拥有广泛的利益相关基础,因此碳金融的崛起与发展将对世界经济与金融格局产生深远的影响。

    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并且形成了以碳交易货币为对象的直接融资、银行信贷、碳期货、碳期权、碳指标交易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我国作为世界碳市场最大的碳资源国,势必将成为国际碳金融市场上最重要的参与者,在全球掀起的低碳经济革命和发展低碳金融的趋势下,如何充分发挥低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把我国发展成为世界具有影响力的碳金融中心,是需要学者们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

    20世纪90 年代以来,随着人们对环境金融认识的不断深入,国际组织和学者开始关注金融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功能,并提出了环境金融的概念。Jose Salazar(1998)提出应当探寻保护环境的金融创新制度[1]。Eric Cowan(1999)探讨了发展环境经济而需要的资金融通的途径[2]。Marcel Jeucken(2001)分析了金融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强调了银行中介机构在环境问题上的重要作用[3]。Sonia Labatt和Rodeny White(2002)探讨了金融创新与环境的关系以及金融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途径等相关问题。而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是环境污染的外部性和科斯定理[4]。Coase于1960年提出利用市场和产权界定的方法解决外部性问题[5]。Dales(1968)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理论,将产权概念引入污染控制领域,首次提出排污权交易的概念,成为排放权交易的理论基础[6]。Montgomery(1972)证明在各种减排方式中,排放权市场化交易的减排成本最低[7]。Stern(2007)指出从减排的动态激励来看,排放机制有效性更高[8]。

    近年来,国内相关学者对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问题也进行了探讨。周小川(2007)指出金融业应该高度重视对节能减排的金融服务工作,一是金融机构应强化在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社会责任意识;二是金融系统应建立有效的信息沟通机制;三是金融系统应对与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企业给予资金方面的支持[9]。李布(2010)提出我国应借鉴欧盟碳排放体系的基本理念和实施经验,发挥市场机制在低碳经济的基础作用[10]。舒丹(2010)认为以绿色信用、绿色信贷和绿色理财为特征的中国碳金融的发展成为金融业战略选择的必然,但是由于对碳金融的认识尚不到位,以及政策性风险和中介市场发育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我国碳金融发展进程充满不确定性,为促进我国碳金融稳定快速可持续发展,应从政策扶持、市场机制和中介组织建设等发面加大扶持力度[11]。张晖(2010)从中国碳金融市场现状入手,提出了构筑中国碳金融市场体系的设想,包括建立银行主导型的碳金融市场体系;建立新的碳金融政策性银行;鼓励商业银行加强对节能减排项目的资金支持以及设立碳基金等[12]。乔海曙、陈守端、沈淑娟、杜华青(2011)从碳金融市场创新、碳金融市场规模、碳金融市场结构、碳金融市场国际化程度、碳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五个层面,透视了截至2010年末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13]。本文从我国碳金融市场目前所面临的问题入手,从碳金融政策体系、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三方面提出了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的战略布局。

    二、目前我国发展碳金融所面临的问题

    据世界银行统计,2005年全球碳交易额为108.64亿美元,2006年达到312.35亿美元,翻了将近三番;2007年为630.07亿美元,又比2006年翻了一番;2008年为1,263.45亿美元,年均增长率高达12.6%。世界银行预测,到2013年全球碳交易额将达到1,8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交易市场,而碳排放额度也将取代石油成为世界第一大商品①。发达国家围绕碳排放权,已经形成了碳交易货币,并且形成了以碳交易货币为对象的直接融资、银行信贷、碳期货、碳期权、碳指标交易等一系列金融衍生工具为支撑的碳金融体系。相比之下,我国的碳金融体系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碳金融工具的多样性、碳金融资源配置的效率等方面都存在明显不足。目前我国碳金融的发展面临了以下问题:

    (一)碳交易平台建设不完善

    目前全球的碳交易所均被发达国家所主导,我国的碳交易市场还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 因此缺乏全国性的碳交易所。2008年,我国先后建立了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2009年,湖北、云南、广东、浙江等省先后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2010年,山西、四川、山东等省也尝试性的建立了环境权益交易机构。但我国目前的碳交易市场,以清洁能源发展机制为依据,交易对象主要是基于实体经济减排项目的交易,并不是标准化的交易合约,交易品种单一、交易规模小。而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的分区模式使其交易难以跨区域,加上排污收费机制的不健全,导致环境交易市场发展缓慢,也就阻碍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二)国内金融业参与碳金融的深度和广度有限

    碳市场分为项目化市场、商品化市场和金融化市场三个层次。目前我国在这三个层次方面的发展严重滞后于低碳经济的发展。这是因为,与国内发展较快的低碳经济相比,金融机构对碳金融工具的价值、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国家也没有提出规范的系统的碳金融政策文件作为指导。近年来,虽然金融部门一直在推进“绿色金融”,但目前仍是以银行信贷为主,直接融资占比小,融资方式除项目贷款、流动资金贷款外鲜有其他形式。为碳减排项目提供直接融资途径、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以及为企业CDM②项目获得联合国认证提供咨询服务等碳金融服务还处于空白状态,国内更缺乏碳证券、碳保险、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交易等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和相关的金融服务。这都使得我国金融业对碳金融的参与度相对有限。

    (三)中介市场发育不完全

    在碳交易的基本流程中,涉及众多的中介服务机构,如研发机构开发交易标准和方法学,法律机构为碳交易体系建设提供服务。碳排放权是一种虚拟产品,其交易规则十分严格,比如其中的CDM项目开发程序相对比较复杂,交易合同期限长,且涉及境外客户,非专业机构很难具备此类项目的开发和执行能力[14]。而我国本土的中介机构尚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难以开发和运作此类项目。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只有极少数几家商业银行关注碳金融。另外,帮助金融机构分析、评估、规避项目风险和交易风险专业技术咨询体系也相对缺乏。

    (四)我国在全球碳交易市场的话语权缺失

    尽管我国是CDM项目主要供应国,但由于国内金融中介机构对碳金融产品项目开发、操作模式、交易规则等尚不熟悉,我们国家现在企业卖出的CDM,主要是由国际碳金融机构承接运作,定价权被国际金融机构所掌握。目前日元、欧元等充当着围际碳交易的结算货币,人民币不是主要结算货币,因此也不具备CDM定价权的条件。这造成了中国尽管是CDM市场的最大卖方,但却处于CDM市场产业链的最低端,由于缺乏碳金融市场的定价权,在国际碳交易市场中处于被动地位的局面。

    (五)对于低碳金融认识不足

    根据京都协议书,我国目前尚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因此碳金融并未受到高度的重视,我国碳金融的发展缺乏综合性的配套扶持政策。地方政府仅仅着[于近期的发展,而不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财政政策没有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使得注册CDM 项目的企业逐步失去了发展机遇。我国尚未提出相对规范和系统的低碳金融发展的法律规范和实施细则,由于没有形成强制性的要求,国内银行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还有待提高。另外,碳金融在我国传播的时间较短,国内许多企业尚没认识到其中蕴藏的巨大商机。

    (六)碳金融产品数量和创新不足

    目前,我国只有商业银行及政府推出了一些碳金融产品,投行和交易所还没有参加进来,虽然兴业银行等商业银行做了一定的开发,但不论产品数量、功能还是多样性方面都难以满足市场的需求。而且我国目前在碳金融市场建设方面发展滞后,缺乏成熟的碳交易机制和碳交易平台,没有碳证券、碳保险、碳基金、碳期货、碳期权、碳掉期交易等各种金融衍生工具以及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补偿机制,因此很难与国际金融机构相抗衡。[15]

    三、后京都时代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战略布局

    2011年12月11日结束的德班气候大会③决定,《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将从2013年1月1日开始,38个发达国家将继续作出有法律约束力的减排承诺,并在2020年之后要达成一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涵盖所有缔约方的国际法律框架,中国所面临的国际减排压力越来越大,对我国碳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发展将产生直接影响。我国应立足于经济自由化程度不高、工业现代化任务尚未完成和金融业受到严格管制的基本国情,提出我国发展碳金融市场的具体战略,以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法规体系、多元化的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创新碳金融产品为目标,引导金融业的全面、深度参与,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广泛的融资渠道并分散风险,为我国低碳目标的实现提供低成本的解决方案。

    (一)建立全方位的碳金融政策法规体系

    政府应该把发展碳金融纳入到低碳经济发展的战略框架内。政府首先要完善碳金融法规。目前,国内关于碳经济和碳金融尚未提出规范的法律法规,碳金融参与主体权利的保护和义务的约束缺乏必要的适用准则,这就抑制了市场参与者的积极性,加大了开展碳金融业务的法律风险和政策风险。因此,要借鉴发达国家的运作经验,尽快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法律支持,确保我国碳金融的规范发展。另外,还应以政策激励机制提高金融业参与碳金融交易的积极性。国家相关部门应出台有效的财政、货币政策,激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碳金融市场,加大环保信贷的投入力度,开通“碳金融融资绿色通道”,将跨境“碳资本”的自由流动列为逐步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的先行目标,引导外资逐步流向低碳产业[16]。最后我国应积极地推进人民币的国际化进程,使人民币成为碳交易产品计价的主要结算货币,提升人民币在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地位,并逐步推进碳交易人民币计价的国际化进程,这是我国在碳金融领域争取碳金融市场定价权的关键一步。

    (二)建立多元化的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

    我国碳金融发展滞后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且处于国际碳金融产品价值链的最低端的主要原因是我国碳金融组织服务体系的不健全,我国应从下面几个方面建立起多元化的碳金融组织体系。一是完善碳金融交易的辅助设施建设。在碳金融产品的价值链中,辅助设施的建设也很重要,因此应鼓励金融机构成立碳金融相关部门,专门设立碳产业基金,以鼓励碳金融产品的研发和推广,碳金融交易的风险控制机制和投资利益补偿机制,支持节能减排和环保项目债券的发行等。二是积极培育碳金融服务中介机构。我国应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碳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不断优化碳金融市场上的参与主体结构。三是建立有效的碳信息披露数据库。碳信息披露主要指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情况的评估以及气候变化引起的风险和机遇的评估,这是设计碳市场并引导其良性运转所需要的主要信息。应尽快出台促进企业主动进行碳信息披露的指导性文件,引导更多的企业关注碳信息,主动将碳信息披露融入到自身的经营运作中,通过建立健全完善的碳信息数据库,整合汇总各企业的碳信息资源,最终使该数据库能与国际金融经济数据库相对接,实现信息披露和采集的标准化,提升数据的公信力[17]。四是构建碳金融人才培养机制。碳金融工具的研发、资本运作、资源管理等相关业务和职能的实现,都需要专业人才的支持,所以,要特别重视碳金融人才库的建立与维护。五是积极进行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金融机构应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碳交易运作模式,结合本国国情,开放出适合本国经济发展的本土化的碳金融工具和业务,如开展银行碳基金相关的理财业务、保理、信托类“碳金融”产品、以CERs④收益权作为质押的贷款、碳保险、碳资产证券化等业务,积极参与国内碳金融市场。

    (三)建立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

    所谓多层次的碳金融市场体系指的是碳金融交易主体的多元化和碳金融交易工具的多样化。我国碳金融市场刚刚起步,应积极借鉴吸收国际先进的碳交易市场运作经验,逐步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一是活跃多层次的碳交易所市场,积极引进碳交易机制,推动碳排放权交易的一体化。交易所市场是碳金融活动和碳交易的公开平台,也是碳排放配额的金融衍生工具的交易市场。首先我国应借鉴发达国家的平台建设、区域规划、和制度设计三方面的做法,合理布局我国的碳排放交易所。另外应积极探索碳金融项目的风险投资以及私募资金的多元化方式,加大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场所的建设[18]。二是鼓励金融机构的参与到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的构建中来。金融机构特别是中国银行业要支持清洁能源项目实施[19],抓住机遇,积极创新碳金融业务模式,将发展碳金融纳入其经营宗旨和目标体系中,通过商业化和市场化的运作模式开拓碳金融市场,为发展我国碳金融市场做出应有贡献。三是不断拓展碳金融交易的参与主体,各主体之间分工合作,致力于建立有中国特色多层次碳金融市场体系。比如银行业可以承担碳金融的融资和信贷配置等责任,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可承担信托责任,承担低碳证券、低碳基金、碳掉期交易、低碳期货等各种低碳金融衍生工具交易主体的责任,保险业可承担规避和转移碳交易风险的责任。

    (四)建立统一的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我国要加快建立统一的排放权交易平台,通过引入价格机制强化市场资源配置功能,将更多场外碳交易项目吸引到场内交易平台上,可行的思路是先自愿市场后强制市场,在自愿减排市场,可以在多家碳交易所的基础上,增加一个自动报价系统,将所有区域性交易所连接为国家级自愿减排交易所,有效提高交易效率。自愿交易市场很难做大,所以强制减排市场平台建设应该早做筹划和试验。2020年上海将建成国际金融中心,上海现有能源环境交易所、上海期货交易所以及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上海建立统一的碳市场交易平台可能性很大。可以先在长三角试点开展碳排放贸易,发展碳预算、碳测算等技术,探索通过市场机制实现2020年单位GDP能耗下降40%~45%的减排目标的具体途径,为碳交易所开展交易创造前提条件,为全国统一平台的建设积累经验。

    (五)创新碳金融产品

    碳金融业务蕴含着巨大资金需求,金融机构应积极探索产品创新。商业银行可以在CDM项目建设阶段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发放CERs收益权质押贷款等解决CDM发展中的资金难题。发挥资本市场融资功能,建立低碳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引导资金流向低碳产业。碳基金是碳市场交易主体,给碳市场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可利用庞大的外汇储备,成立“主权碳基金”,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组建碳基金,引导民间资本流向低碳产业。开发环保强制责任保险、与气候和碳排放相关的保险产品、森林保险、碳交易信用保险产品等,使碳保险为碳金融市场发展保险护航。当前,碳现货交易产品正不断规范成熟,在政策环境允许的情况下,推出尝试标准化的碳排放权商品为标的物的期货、掉期、期权等衍生交易产品,丰富碳金融市场产品,提高碳金融市场吸引力。

    [注 释]

    ① 数据来源: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09,World Bank。

    ② CDM: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COP3(京都会议)通过的附件I缔约方在境外实现部分减排承诺的一种履约机制。

    ③ 德班气候大会是于2011年11月28日至12月11日在南非东部港口城市德班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17次缔约方会议,核心议题为“绿色气候基金”以及《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存续问题。

    ④ CERs:核证减排量(Certified Emission Reduction)是CDM 项目下允许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核证减排量。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数额可以被发达国家作为履行他们所承诺的限排或减排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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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韩宝鑫,栾敬东.全球节能减排大背景下我国环保产业的发展[J].石家庄经济学院学报,2012(5):53-58.

    Research on Chinas Development of the Carbon Finance Market

    in the Post-Kyoto Era

    He Haixia

    (Institute of Economic Research, Huanghe S&T; College, Zhengzhou 450006, China)

    Abstract: With the Kyoto Protocols second commitment period starting from January 1, 2013, China is facing a growing international pressure to reduce emissions. Compared to the relatively perfect carbon finance system of developed countries, China, the largest carbon resources country, faces the problems of faulty carbon trading system, imperfect intermediary market, insufficient understanding of carbon finance, inadequate carbon finance products both in quantity and innovation, limited participation of financial industry and the lack of rights in the international carbon trading market. Therefore, China should construct its carbon financial markets by building a comprehensive policy system, a diversified service system and a multi-level carbon finance market so as to lead the financial industry to in depth participate in it, providing supports for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China's low carbon economy.

    Key words: the post-Kyoto era;carbon financial policy;carbon financial system;carbon finance market

    (责任编辑:张丹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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