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我国保险业并购重组现状与趋势 |
范文 | 冯晴
摘要:本文主要讨论我国保险业并购重组现状与趋势。我国保险业处于市场初期发展和结构寡头垄断的混合环境,行业并购轨迹区别于发达国家,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更具体来看,现行活跃的银行并购保险企业实现混业经营战略能否促进保险业打破垄断,实现跨越式发展值得期待;同时,大型保险企业在行业内并购的可能性很小,更可能的是这些保险集团的跨行业和跨国并购。而面对被分隔的保险市场,中小保险公司频繁股权重组现象将长期持续。 关键词:保险业;并购重组;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842 一、中国保险业处于市场主体培育发展和市场结构高度垄断混合阶段,不具备通过大量并购快速成长的市场条件 (一)我国保险业市场主体数目仍然较少,市场主体成长时间较短 截至2010年底,我国保险公司数目在为146家 ,其中寿险公司有61家 ,产险公司53家。如果比照我国人口和经济发展规模来看,保险公司数目很少,与保险市场发展的潜力并不匹配。由于我国保险业还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保险公司的数目应当处于进一步增长的时期。进行国际对比也可以看出这一数目发展的要求。表1给出了2001年世界主要国家的保险公司数目。从表中可以看出,世界各国保险公司数目有很大的差别,其中美国最多,多达5000多个,这个数字还是在美国保险业经历了上世纪九十年代大规模并购重组后的数字。事实上,单纯是寿险公司,美国最高峰的1985年就有2000多个。另一方面,虽然从保险公司的数目来看各国有很大差别,但是,如果主要考察保费收入在全世界排在前四位的国家,即美国、日本、英国和德国来看,除日本保险公司数目比较少外,其他国家也都至少有几百个保险公司,其中产险公司居多。由于这些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都经历了金融业放松管制和自由化,保险业也经历了市场竞争和并购重组实现规模经济的过程,保险公司数目在这个过程中已经有了很大的下降。 (二)中国保险业存在极大的发展潜力,但保险业规模仍然很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获得了飞速发展。表2总结了2004年至2008年五年里保险业发展指标。从表中可以看出,2008年,我国保险业总资产已经超过3万亿元,保费收入接近1万亿元,其中寿险保费收入有6658亿元,产险保费收入超过2300亿元。2004年到2008年,我国保险业资产平均增长速度到达24%,保费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8.5%。但是,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相比,仍然有极大的发展潜力。表3给出了美国人寿保险人近二十年来的资产规模和增长情况。从表中可以看出,美国保险业在八十年代已经走在世界的前列,近二十年来,保险业,特别是寿险行业的增长速度仍然很快,总体平均增长速度达到9.1%,而在2005年,甚至达到55%。将我国的情况与之对比,2007年,美国人身险行业资产达到5万亿美元以上,而2010年,我国全部的保险业资产规模5万多亿人民币。 (三)我国保险业资产分布集中于主要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资产规模仍然较小 表4和表5分别给出了2007年我国最大的四家保险集团公司资产规模和在全国保险总资产的比例,以及美国前十大寿险公司资产规模及其在总资产中的份额。从表中可以看出,美国主要的寿险公司资产规模都大大超过我国保险公司规模,美国2007年第一大寿险公司 - 大都会人寿的资产规模已经超过了我国全部保险公司的资产之和;如果与资产规模总和相比,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总和还不及美国寿险业资产规模的1/10;进一步,我国最大规模的保险集团如果在美国寿险业对比,只能排在第十位。另一方面,列表还显示了美国这些寿险公司资产规模虽然很大,但是,资产规模的分布要比我国保险业资产规模分布分散的多。仍然是看大都会人寿,其资产总额占全面寿险业资产总额仅为8.97%,而中国人寿占全国保险业资产总额的41.5%;同时,美国前四大寿险公司资产之和占全面寿险公司资产总额的28.9%,而中国前四大保险公司占全国保险公司资产总额的比例达到约80%。全美前10大寿险公司的资产总额才占全美寿险公司资产总额的51.63%,即一半的比例。保险公司资产规模太小代表着我国保险公司发展的未来潜力,但是,过于集中的资产规模又表明我国保险业是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 (四)我国保险业业已属于寡头垄断市场结构,限制了并购活动的展开 表6和表7分别给出了2000年以来我国寿险市场和产险市场结构变迁状况。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保险市场的市场集中度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即使如此,我国保险市场市场集中度仍然很高,其中2008年的寿险CR4仍然高达73%,产险CR4在2008年也达71%。按照所谓的贝恩市场结构理论,从这些市场指标来看,我国现今的保险市场仍然属于高度垄断的寡头市场。表8也给出了2007年美国前十大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及其市场份额。从表中可以看出,我国寿险市场集中度要远远高于美国。我国寿险市场中国寿股份就占了其中的40%,而美国最大的AIG只占不到20%;同时,按照CR4来看,美国的比例是不到40%,甚至CR10还不到60%;而我国的寿险市场CR4要超过70%。美国保险市场集中度不是非常突出虽然也可以解释为美国作为联邦制国家,保险公司跨州发展曾经受制于州法律约束;但是,这更与美国政府长期推行反垄断政策是密不可分的。我国保险业业已形成高度垄断市场结构,既限制了大型保险公司并购的选择,也没有给中小保险公司发展提供更多的发展和并购机会。 (五)我国保险业无论在子行业发展和地域发展等方面都还很初步,更多的将是以新建而非并购形式开发保险业务 从保险行业子行业发展方面,我国人身保险业未来最重要的发展方向是养老金业务,健康险也有着很大发展潜力。通过国际对比来看我国保险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表9给出了2008年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规模及其结构。从表中可以看出,寿险业务保费收入是最大的部分,甚至高达87%;而其他业务保费收入所占份额都很低,健康险为7.7%,养老金业务保费收入还不到3%。对比美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结构构成。表10给出了美国1997年和2007年寿险公司收入结构及其变化。从表中可以看出,人身险业务收入中,约有一半的收入来自于养老金业务;寿险业务和健康险业务收入分别占收入的约四分之一。美国的数据与我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结构形成极大反差。如果从保险的地域发展来看,由于长期以来我国存在着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象,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保险业发展比较好,竞争也比较充分,而经济发展落后地区,保险业的功能还很小;进一步,我国8亿农民的保险问题如何解决甚至还没有更有效的推进。可以预期,从保险子行业和地域发展的初步状况来看,这些领域将更多地以新建而非并购形式得到开发。当然,人身险市场发展和保险业的地域有效深入等问题并不是单纯的保险行业能够解决的,既依赖于我国医疗体制改革和社会保障制度等方面的完善和发展,也有赖于我们能够有效地改变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和城乡发展的极大差别状况。 二、面对市场初期发展和结构寡头垄断的混合环境,中国保险业并购重组具有突出的中国特色 (一)面对发展初期和寡头垄断双重环境,并购轨迹区别于发达国家并购路径 毋庸置疑,中国保险业仍然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但是,初期发展阶段的保险业“跑马圈地”却与发达国家发展过程有着很大的不同,其中最大的差异就是我国保险业初期发展阶段就以国有经济为主体,国有保险公司作为已经具有垄断地位的竞争主体,与中小保险公司的竞争完全不在一个起跑线上,无法实现真正公平的市场竞争。这可以说是我国保险业发展的一个前提;保险业发展的另一个前提是我国保险业虽然仍处于初期发展阶段,但是,我们面对的国际环境却是发达国家金融业早已超越初期发展阶段,早已经过了多年的市场竞争和并购整合的阶段和过程,如果在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我国保险企业不具有竞争优势。我们对于保险业发展以及通过并购有效整合保险业资源,促进行业加速发展的讨论需要以这两个前提作为环境和背景。 面对业已存在的以国有经济为主体的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我国保险业并购发展不会经历发达国家已经经历的过程,即在政府放松管制中实现保险业通过并购重组和市场竞争,保险公司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资源优化过程,以及由数量并购到规模并购,由保险业内并购到非保险金融业内并购,由国内并购到国际市场的螺旋式上升的并购过程和行业发展阶段;而是经历以国有大型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期待直接通过并购重组进入国际和国内非保险行业实现快速成长,同时,中小保险公司自身作为一个部分相互竞争,寻找成长和突破的过程。另一方面,外资保险公司,特别是外资保险公司的外资股东一般都是国际性大型金融机构,它们在中国保险业正在进行战略布局,并等待中国政府放松保险业和金融业的并购政策。外资保险公司或者说外资金融集团在中国的并购发展是以中国政府的政策内容为边界的。 在上述前提条件下,首先,需要认清的就是国有大型保险公司直接通过并购重组进入国际和国内非保险金融行业实现快速成长的问题,由于国有大型保险集团的公司治理问题相当突出,并购重组领域对它们而言表现出很高的决策风险;另一方面,国有保险公司虽然占据保险市场的最主要份额,但是,它们的市场份额主要是历史原因而延续下来的,并不是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这些年来国有保险公司所占市场份额不断降低,也说明这些大型国有保险公司进一步市场化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内资的中小保险公司能否有效成长也将以政府政策为指南,国家的保险行业发展政策和保监会的行业监管政策是中小保险公司能否成为我国保险行业新兴市场力量的重要决定因素。如果没有专门针对中小保险公司的适当的发展政策,那么这些保险主体的发展空间在受到很大抑制的情况下,仍然很难逃出现在的市场份额很小,长期亏损,甚至全行业亏损,同时,保险公司股权变动频繁重组的情况。从国际保险业发展经验来看,这些政策以促进保险公司市场化和市场竞争为导向更可能有效推动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实现在市场竞争和优胜劣汰的过程中成长的目标。 (二)银行并购保险企业实现混业经营战略能否打破保险市场垄断,促进行业跨越式发展值得期待 2008年,我国银监会和保监会签署了《关于加强银保深层次合作和跨业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2009年底,《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试点管理办法》实施,至此银行控股保险公司的速度明显加快。2010年交通银行成功收购中保康联人寿,使交行成为政府放松银保合作限制后,第一家获得保险牌照的银行机构。随后北京银行收购中荷人寿、农业银行控股嘉禾人寿,工商银行入股金盛人寿;2011年7月,建设银行旗下的建信人寿已经正式挂牌。短短的一年多间,银行系保险公司已经初具雏形。 以商业银行为代表的非保险金融机构以控制权为目的的收购中小保险公司现象会逐步增加并将突出地改变我国中小保险公司和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前景。只有这些银行系保险公司,才具备与现有的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进行竞争的条件。由于它们的加入,以银行与保险混业战略进行发展是否能够打破现有的寡头垄断市场结构值得期待,甚至由此实现中国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也值得期待。与此同时,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保险与银行虽然同属金融行业,仍然是不同的行业,真正的融合在全世界尚处于探索阶段,并没有成功的经验。金融业都始终认为银行与保险的有效融合会创造出巨大的协同价值,同时,保险是销售文化,银行是服务文化,两者文化不同,两者结合则会更有竞争力。但是,直到今天,这仍然只是人们的一个理念或追求,真正做到两者有效结合,进而创造了巨大协同价值即使在发达国家金融业也几乎没有成功的典型案例。曾经普遍被认为银行与保险业的“完美并购”的案例 - 美国的花旗集团收购旅行者保险集团与德国安联保险集团收购德累斯顿银行,最终都以分道扬镳结束。以德国安联保险集团收购德累斯顿银行为例,由于是完全股权合并,当时的安联和德累斯顿银行两公司的保险和银行系统已经实现互连,客户的资料可以马上在两业务之间转换显示,银行和保险员工也实现了在同一大厅办公。客户进入银行办理业务,银行员工马上可以做转介绍保险业务,同时就有保险员工在计算机系统上立即依据该客户的背景为客户在保险产品上量体裁衣。但是,经营效果仍然不很理想,同时,银行与保险之间的防火墙隔离的法律问题也没有解决,最后只有再次低价出售。这些典型案例对我国的金融混业发展有很大启示,即使实现了金融控股公司下的混业经营,也往往是一种简单的混业收购和混业经营,这很可能是我国金融混业前景相当时期的现实。 (三)保险公司收购银行才能真正改变银行代理保险产品中保险公司的困境 在国内银行收购保险公司如火如荼之时,保险企业跨业收购银行却没有更多进展,保险业并购是否进一步跨入银行领域无疑只是个时间问题。国际金融市场上保险公司收购银行,保险企业规模与银行比肩都屡见不鲜。从国际金融业发展来看,也从外资保险机构进入中国的业务发展路径来看,保险业混业发展主要走的是两条路,保险业自身进一步深化业务发展的同时,一条是保险与银行的融合,另一条是保险发展资产管理和基金管理公司,保险与证券业混业的情况则不是非常突出。目前,我国保险与银行的合作已经从银行保险全面推进的时期进入了银行收购保险业股权时期,但是,保险公司追求银行保险的协同效应基本还停留在争取银行代为销售保险产品。对于代理保险公司产品,银行则一般采取的是利益最大化原则,实行一家银行代理多家保险公司产品的政策。但是,如果保险公司控股银行,尤其是有着较多网点的银行,则允许该家保险公司在银行独家销售将是必然趋势,无疑地,拥有银行的保险公司市场竞争力将大大提高。这也是为什么当初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城市商业银行的行为在保险业的反映并不是很强烈,而平安成功收购了拥有更多分行的深圳发展银行,市场反映则很突出,此时平安保险在银行保险方面的竞争优势已经不可小觑。 现今中国保险市场上只有中国平安混业经营实际进入了保险与银行同时控股的阶段,但是,平安的保险与银行的业务交叉还主要是简单的保险产品在银行进行销售的状态,只是简单的混业经营,即购买一家银行,增加银行的业务部分,并没有实现真正的保险和银行业务的更深度融合。事实上,在保险公司收购银行后,即使是简单的银行与保险产品的交叉销售,也可能有着进一步细化的空间。例如,在地域规划上是否可以走二线或三线城市,避开与国有大型银行的直接竞争;再如,是否可能进一步加强保险代理人开发银行客户的业务,通过业务转介绍扩大业务规模,实现增值业务和交易业务的互补等等。大型国有保险集团,虽然还没有实现混业经营,但大部分都明确了以混业经营作为发展战略,处在战略具体实施设计阶段,还谈不上混业中各种问题的实际解决。但是,对于保险集团并购银行的选择应当是已经提到议事日程上了。在这个问题上,不妨有所进一步讨论。例如,中国人寿如果考虑混业发展,首先可能就会考虑银行的收购。在收购银行的战略上,能否选择系列收购若干主要城市的城市商业银行,将这些城市商业银行连成区域,则很快就可能发展成为较大规模的银行并更深度推广银行保险业务;同时,由于中国人寿不仅在城市,而且在乡村已经广泛设点,这些点网也可以考虑发展成为未来的银行网点。保险公司开设银行的优势是代理人优势,这些代理人手中有很多直接的客户都可能转变成为银行的客户。 股权融合代表着公司战略和业务的深度融合,股权的融合也代表了中国保险业与银行业的混业经营。但是,无论是银行与保险之间的股权融合还是相反,公司并购都是以获取控制权为战略目标的,也只有通过具有控制权的股权融合,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银行保险协同效应切实有效地推行。 (四)大型保险公司在行业内并购的可能性很小,更可能的是这些集团的跨行业和跨国并购 经过多年的市场竞争和发展,国际保险业市场已经处于饱和状态,相反,我国保险市场却还有着极大的发展空间。在我国保险市场还极大发展潜力情况下,保险业企业也并非需要通过并购盲目地追求混业经营,从事自身并不熟悉的行业,专注保险业可能收获更大。企业如果专注保险业内的发展,由于保险市场主体已经有一定的数量,市场竞争相当激烈,无论是已经占据市场优势地位的大型国有保险公司,还是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在以自身发展扩大市场份额的同时,获得更多的市场份额,并购无疑是更快的方法。可以说在条件具备的环境下,任何企业都愿意进行并购,因为并购带来快速发展的机会,中国的保险公司也不例外。但是,我国保险业业内大量并购的可能性却有限。以产险行业为例,产险行业周期性很强,行业波动性大,产险客户的忠诚度不高,而且也只有现有的大型国有保险公司拥有品牌、技术和市场份额的优势,并购整合后创造新价值的潜力也比较大,因此,诸如中国人保、太平洋、平安在产险方面相互合并可能比较有价值,而大型保险公司收购中小产险公司的价值则有限。再论及寿险,寿险领域与产险可能很不相同,寿险行业产品品种多,客户很多是期交保费,有较高的品牌忠诚度,而且各个寿险公司寿险产品的销售方式不同,并购寿险公司同时就获得了新的销售方式和市场,寿险公司并购的价值来源和价值评估也相对比较清晰,因此,即使是中小寿险公司也具有并购价值。但是,这也造成了寿险公司的股东通常都不太愿意出售股份,除非公司出现风险问题。 即使是出现风险问题的寿险公司,市场化并购的可能也很小。以新华寿险公司为例。2008年,新华人寿出现问题后,许多保险公司都表现出收购的意向。的确,新华股份从很多方面看都具有相当的价值。例如,收购新华股份,就可以迅速获得新华已有的市场份额,新华多年来在寿险业都排名第四位,这一市场份额相当可观。再如,收购新华股份还可以获得新华的具有特色的保险产品。新华是国内保险市场上较少的采取英式分红方式,而非美式分红方式的人寿保险公司。英式分红方式按照保额进行分红,而美式方式是按照保费进行分红,通常英式分红方式下保单持有人可能获得更大的利益。这种分红方式是新华客户来源的重要原因。进一步,新华之所以能够采取这种分红方式而且还能保持良好业绩,也源于新华一般不进行大规模的广告进行促销,这样也比其他保险公司节省了不少成本,成本的节约同样是并购价值的来源。但是,即使看到新华保险的这些突出价值,有着收购意图的资金也会非常谨慎。因为新华问题背后实际的信息并不清晰,有可能出现收购后的后续严重问题爆发的风险。也就是说,我国寿险公司的价值在信息披露有限和不对称的情况下同样也难以开展,况且保险市场现今也没有相应的市场化并购政策作为依据。 (五)面对被分隔的保险市场,中小保险公司频繁股权重组现象将长期持续 保险公司,特别是人身保险业务的盈利期比较长是共识。面对业务难以开展的寡头垄断市场,中小保险公司生存艰难,从而频繁的股权重组现象也将长期持续。事实上,近几年中小保险公司股权变动现象相当突出。自2006年至2010年底,保监会公告显示,5年间共有62次股权变更,涉及36家保险企业。其中,股权变更最频繁的是民生人寿,有5次股权变动。天安保险、合众人寿、嘉禾人寿等8家险企股权变更次数超过3次。 虽然此次银行收购保险公司,除中国建设银行收购了太平洋保险之外,其他银行选择的收购对象都是中小保险公司,由此中小保险公司收购现象这一阶段也变得非常活跃;但是,这一现象并不具有持续性,一方面是因为银行收购保险公司仍然处于政府试点阶段,并没有真正放开,更重要的是因为中国的银行业与保险业类似,要么是以四大国有银行为代表的大型银行,要么是仍然未成规模的中小银行,这些银行并不具备收购并经营保险行业的更大优势,当然,并不排除它们作为股权投资人的身份持股保险公司。 在诞生之日已经面临行业寡头垄断市场的中小保险公司,它们面对的保险市场与国有大型保险公司面对的市场是分隔的,是一种内部循环的割裂的市场,主要面对散户和中小市场,原保费收入来源和渠道都有限,也没有分保收入来源和渠道。如果说小部分企业亏损可能更多的是自身的经营管理问题,但是,全行业普遍亏损则需要另外找寻原因,2008年的产险行业情况正是如此。公司的发展本身经历市场竞争的优胜劣汰,这是市场的发展规律,本来不足为怪,问题是在业已存在的庞大的国有垄断市场环境下,中小保险公司的发展空间很小。以产险行业为例,在空间本身就小的产险市场上,中小产险公司的客户是散户,是居民户和中小公司,很多行业的主要大企业都是政府的,主要的大型项目也是国家投资,在大企业保险和大型项目保险方面自然形成国有和国有的结合;而且国有大型保险公司规模大,承受风险能力强,即使是中小企业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也会更愿意选择大型的国有保险公司。至于中小保险公司面对的潜在客户,中国的居民户产险市场还没有真正形成,中国老百姓的财产有限,更没有形成利用保险转移财产损失风险的思想;小企业由于要控制成本,对于保险意识也比较淡漠,这些都造成难以形成针对中小产险公司的有效保险需求;进一步,这个保险市场不仅空间小,而且也是比较封闭的,结果是这些中小保险公司在这个小市场内部循环进行竞争和恶性竞争,不断地出现亏损和偿付能力不足。 中小保险公司股权频繁变动,经营出现问题,与原有监管政策“保险公司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上限”存在一定的关系。2004年至2010年期间,保监会执行的内资中小保险公司股东单一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的规定,这样,一家保险公司至少有5家股东,在现实中有不少保险公司股东多达四、五十家甚至更多。公司股权比例过于分散,通常会造成两个可能的结果,一个可能是没有实际控制人,但是,由于股权比例每个股东都比较小,每个股东都没有参与的更大热情,具有“搭便车”的心态,对公司发展的关心度有限;而且由于股份比例小,股东有自身主业而不很重视这部分投资,持续地,甚至较为频繁地股权重组就容易发生,特别是保险公司经营出现困难的时候。另一方面的问题是,公司将可能出现隐形的实际控制人问题或者出现“高管实际控制”或称“公司内部人控制”问题。针对这些情况,2010年,保监会进一步修改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对于资质符合要求的公司,将采取特批的方法允许持股超过20%上限。 但是,解决了保险公司股权过于分散引起“搭便车”的问题,现有的监管规则仍然没有解决公司实际控制人问题,保险公司实际控制权问题的监管还没有针对性的制度。 公司控制权存在是公司发展中无法回避的事实,无论这个控制权是通过公开持有大量股份的绝对控股方式,还是相对控股,或者间接控制等形式存在,均不可能通过法规政策的规定消除实际控制人,这就象公司不可能不进行决策一样。实际控制人在幕后操纵公司决策,而这些公司控制人却不用承担决策失误的责任,实际控制人行为监管出现监管空白,行为不受监管约束,这将置保险公司于非常危险的境地。因此,在政策上需要承认实际控制人现象,保险相关的监管法规也需要尽快进行修改,将实际控制人放在阳光下,处于有效的监管之中,对实际控制人背后的股权公司制定明确的申报和批准政策,同时,要在法规上约束实际控制人行为,要求实际控制人象公司控股股东那样承担相应的责任。 有效地监管和约束公司实际控制人行为,对于我国中小保险公司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有效缓解股权重组频繁引致公司经营难以稳定问题将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注释: ① 吴定富,“十二五”时期保险业大有可为,《上海证券报》,2011-05-21。 ② 中国保监会网站统计信息。 ③ 事实上,2010年我国保费收入达到14500亿,2010年底保险公司总资产超过5万亿元。参见:吴定富,“十二五”时期保险业大有可为,《上海证券报》,2011-05-21。 ④ 最后,新华保险由中央汇金公司收购,收购成为一种政府行为。 ⑤ 张文静,“保险公司股权变更排行榜,5年62次股权变更”,《证券日报》,2010年11月04日。 ⑥ 事实上,2010年以来银行收购保险公司获批案例中,银行持股比例均大大超过20%。 ⑦ 应当说这里也需要解决公司一致行动人问题,才能够更好地解决实际控制人问题。 (编辑:何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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