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企业选择不同契约安排的原因探析 |
范文 | 陈思佳 李悦 [摘要]现实社会中存在着三种最基本的契约制度——工资制、承包制和分成制,这三者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在不同的契约安排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会选择不同的行为以达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文章深入分析不同的契约安排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选择,从而解释了为什么三种契约在实践中均被运用。 [关键词]工资制;计件制;分成制;行为选择;交易费用 [DOI]1013939/jcnkizgsc201607127 1引言 伴随着产业革命的开始,现代化企业开始出现,而社会化的大生产又使得筹办企业所需的资本规模越来越大,仅仅依靠原始的资本积累已经不能满足企业的资本需要,于是资本市场就迅速发展,逐渐确立了现代企业的产权制度,使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管理呈现出了专业化,即企业的股东仅对企业拥有所有权,而将经营权转让给职业经理人。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所谓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的所有权人股东相当于委托人,将资产委托给职业经理人管理,在企业的净利润中分享所有者权益;而拥有经营权的职业经理人是代理人,受委托经营管理企业资产,获取一定的报酬。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效用函数的不一致性,使得代理人有动机并且有机会去追求自己的工资收入、奢侈消费以及闲暇时间最大化,从而阻碍受托人追求财富最大化的目标。而解决委托代理问题的核心就是寻求最佳的契约安排来解决代理人的激励和监督问题,达到双赢。但是现实中对三种契约的效率没有统一的认识,出现的现象是没有哪一种契约制度是受所有人青睐的,因为不同的企业选择了不同的契约安排,那为什么会存在这种现象呢?这就是本文论述想要力求解释的问题。 2工资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选择 命题1:在工资制下,由于代理人的边际收益为零,所以代理人为了降低自己的成本就尽可能地少投入;而委托人的边际成本为零,所以他会在边际收益大于零的前提下尽可能多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 论证:工资制是指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委托合约,让代理人为自己经营,在一定的条件下支付给代理人确定的报酬。合约会规定代理人产出的下限,当代理人已经达到工资合约规定的产量下限之后,代理人再投入劳动获得的产出就不归自己所有,即代理人的边际收益就变成零,一个理性的代理人就没有过度去使用非劳动要素来增加产量的激励,于是肯定会放弃继续努力劳动。而委托人支付给代理人固定的工资,他的边际成本就为零,为了追求财富最大化,委托人对代理人劳动努力程度进行监督和激励,以使代理人投入高于合同所规定的下限。在这种契约下,代理人不会过度地使用委托人所拥有的非劳动要素,所以委托人不用花费太多成本对机器设备、土地等资产进行监督和维修,而且定制合约的成本也比较低,委托人了解市场上代理人的收益水平,使合约规定的工资不低于代理人从事其他劳动所能获得的最大收益就可以,但是委托人的监督与激励成本会很高。在工资制契约签订之前,代理人要比较契约规定的固定工资和市场上均衡工资,如果合约规定的工资不低于市场工资,代理人就会签订契约,否则代理人就会去找其他收入高的工作;代理人会比较预期的收益和花费的监督成本,如果预期收益高于监工的成本,委托人就会签订契约,反之委托人就会寻求其他契约安排。 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在工资制契约的规定下,代理人为了自身效用最大化会有存在卸责行为;委托人为了自身财富最大化会去监督、激励代理人的工作;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行为选择符合命题1所述,故命题1为真。 3计件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选择 命题2:在计件制下,由于代理人的边际成本为零,所以代理人会在边际收益大于零的前提下尽可能多地投入劳动;而委托人的边际收益为零,所以他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而保护自己的非劳动要素不被代理人过度使用。 论证:计件制是指代理人向委托人支付一定数量的承包费用,其所承包的客体获得的收益由代理人所有。这种制度使得代理人在缴纳一定租金给委托人之后成为承包客体的剩余索取者,即他的边际成本为零,预期的产量除了外在的不确定性就是代理人自身努力程度的函数,当没有自然灾害等不确定风险的时候,代理人劳动的越多,收益就越多,所以代理人有动力去努力工作,他就会尽可能地使用委托人所拥有的非劳动要素去工作,以期实现自己的财富最大化,这样一来就会造成土地、机器设备等非劳动要素过度消耗,从而给委托人的利益造成损失。而委托人因为收取固定租金,所以边际收益为零,为了使自身的成本(资产损失)尽可能缩小,他就会花费较高的费用来防止代理人过度使用他的非劳动要素资产,而且会花费一定费用保护和维修其所拥有的土地及其他资产。在承包制契约签订之前,代理人要比较它的预期收益和将要面临的风险程度与概率,如果预期的收益大于预期的风险带来的损失,代理人就会签订计件制合约,否则代理人会从事其他工作;委托人要考虑合约规定的租金和花费的监督和维修成本,如果合约规定的固定租金大于花费的监督和维修成本,委托人就会签订承包契约,否则委托人会选择其他类型的契约。 基于以上分析,在计件制下,代理人的收益是由自己的努力程度决定的,代理人会尽可能多的投入劳动、使用非劳动生产要素去工作以获得尽可能大的收益;委托人为了保证自己所拥有的资产的质量就会对代理人的工作进行监督并且会适当维护其所拥有的资产。代理人与委托人的行为选择符合命题2所述,故命题2为真。 4分成制下委托人与代理人的行为选择 命题3:在分成制下,代理人的主观贴现率对最优努力水平的影响取决于代理人的风险偏好,当代理人是风险中立者时,若不确定性越高,其最优努力水平越高,当代理人是风险规避者时,结论相反。委托人会根据不同风险偏好的代理人给他们安排不同性质的工作,给风险中立者提供富有挑战性的工作,给风险规避者提供程式化的工作。 论证:分成制是指委托人按事先约定的比例获取代理人最终生产成果的制度,它不像工资制和计件制下有边际收益和边际成本等于零的情况,所以代理人不会出现卸责行为和过度使用非劳动要素的行为,委托人也就不会花费较高的成本去监督或激励代理人的行为。在分成制下,于代理人的产出有一部分被委托人分走了,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成了剩余索取者,这样一来生产的风险被他们分担,即委托人和代理人都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在分成制下,由于代理人的风险偏好不同,对收益的预期也不同,所以不同的代理人会产生不同的行为,相应的委托人也会依据不同的代理人来决定自己的行为。对代理人来说,如果他是风险中立者,当他认为不确定性越大时,就会认为有很大的机会去通过努力产生更多的财富,在分成时可以得到可观的收入,他就有动力去投入劳动,比如保险公司的业务推销员的行为,当市场的不确定性增大时,例如激烈的竞争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他会认为只要足够努力就会得到好的结果,即越努力工作就越能得到高的回报,于是他的努力程度也就越大,当然这些外在的不确定性不是越大越有正向激励作用,因为这种不确定性一旦超过了代理人的承受限度,代理人反而会消极怠工或者跳槽;如果他是风险规避者,当不确定性越小时,他就对自己的未来报酬有乐观的态度,便乐意投入更多的努力,因为他相信投入越多产出越多,比如许多企业中就有那些对风险嫉妒厌恶的人,喜欢中规中矩的工作,觉得很踏实,于是他们也就有干劲。 委托人为了追求自己的财富最大化,就会想尽办法激励代理人,使代理人更努力地工作以获得较大的产出总量,这样自己获得的部分也就会增多。因此委托人在进行对代理人的激励机制的设计时,就会了解代理人的风险偏好程度,给那些风险中立者指派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例如一个新市场的开发或者是新产品的开发等;给那些风险规避者指派比较程式化、流程化的工作。这样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不同类型代理人的积极性,使他们能够选择符合委托人目标的行动。 在订立分成契约之前,要规定分成比例,这一分成比例是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共同商榷决定的。它要满足代理人所获得的期望收益不低于他的机会成本,否则代理人就会去从事其他工作;还要满足委托人的期望收益高于所投入的非劳动要素成本,否则委托人会选择其他契约安排。 基于以上分析,在分成制下,代理人的努力水平受到外生的风险和自身对风险的偏好的影响,委托人会分析不同类型的代理人而做出使自身财富最大化的选择。总的说来,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行为选择符合命题3所述,故命题3为真。 5结论 通过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由于各个契约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承担者各不相同,所以在不同的契约下,委托人和代理人会为了保证各自的利益而选择不同的行为。在工资制下,风险由委托人一人承担,所以代理人会有卸责行为,委托人就要监督激励代理人努力工作,此时会产生比较高的交易费用。在计件制下,风险由代理人一人承担,委托人不同意花成本去监工,但代理人会过度使用非劳动要素,使其贬值,于是委托人花费在保护和维护这些要素上的费用比较高。在分成制下,风险由委托人和代理人分担,不会出现代理人卸责和过度使用非劳动要素的现象,于是委托人的监督成本和维护成本较低,但是签订分成契约的谈判成本与最后进行分成时的花费比较大,因为双方都要对风险和收益做评估,权衡风险与收益。 从上面的论述可以发现,三种契约下有不同的交易成本和风险承担者,当事人双方都希望风险能够被分散,而且希望低的交易成本。有的契约交易成本高,但是风险能够由当事人分担,有的契约交易成本低,但是风险由一方承担,有的契约两种都居中。不同的情况下,不同的契约会有不同的效率,于是委托人和当事人就会根据具体的情况,通过博弈来选择出一个能使资源配置达到相对最优的契约安排,于是就出现了在不同的企业中采取不同的契约安排的现象。 这些原因是笔者基于对委托人和代理人在不同契约安排下会做出的不同行为进行讨论和分析所得,认为这些分析从根本上解释了为什么不同企业会出现不同的契约安排。笔者想这个研究能帮助企业在今后选择契约安排的时候,能理性的判断和评估风险和交易费用的大小,做出有效率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吕斌,胡春华三种基本契约制度适用条件的比较分析[J].生产力研究,2005(3):32-34 [2]冯文财,徐庆,吴瑞贤分成契约下产权制度安排分析[J].上海管理科学,2012,34(3):29-32 [3]张五常佃农理论[M].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 [4]张维迎博弈论与信心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5]刘怀德不确定性经济学研究[M].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6]科斯契约经济学[M].北京:经济出版社,1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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