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兴安岭地区碳汇量市场经济化机制初探 |
范文 | 王玺婧+侯斌
[摘 要]在大兴安岭林区全面禁伐背景下,文章分析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林业碳汇补偿的局限性,并基于大兴安岭地区构建碳汇经济的SWOT分析,提出建立基于生态补偿的碳汇量市场经济化机制,以确保林区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林区的下一步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大兴安岭;碳汇;市场化 [DOI]10.13939/j.cnki.zgsc.2016.38.194 大兴安岭林区是中国面积最大、国有林最集中、生态地位最重要的森林生态功能区和木材资源战略储备基地,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应对气候变化、保障国家长远木材供给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多年的高强度采伐,大小兴安岭森林资源破坏严重,采伐抚育失调。为了增加木材战略储备、修复林区生态环境,黑龙江省自2014 年4 月起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但禁伐将使经过几十年不断调整和完善、围绕林木产品开发所形成的林业产业面临急剧萎缩的困境。为确保林区社会经济在禁伐背景下能够可持续发展,迫切需要进行林区社会经济发展模式的调整。因此,基于林业碳汇的经济价值及社会价值,研究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是破解生态建设与经济发展、资源保护与开发矛盾的突破口,实现林区碳汇经济发展的最佳选择。 1 生态补偿机制与林业碳汇 1.1 生态补偿机制及森林生态补偿 生态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综合运用行政和市场手段,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相关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环境经济政策[1]。目前,我国生态补偿措施主要有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草)工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生态转移支付等。森林生态补偿即对森林的生态功能和生态价值进行补偿[2]。由于森林的生态效益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点,因而是一种典型的外部性很强的公共物品。若要解决森林碳汇的外部性问题,最好的途径是通过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来实现。 1.2 林业碳汇为森林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提供了可能 森林是陆地最大的生态系统,陆地生态系统中57%的碳都储藏在森林中 [3]。林业碳汇是生态服务的重要功能,碳汇的交易机制证明了森林的生态价值可以通过市场手段实现价值补偿,从而使得具有很强外部性特征的森林生态效益通过交易实现内部化,为社会提供生态公共产品的森林通过市场机制找到了除政府以外的买家,这为生态补偿的市场化提供了有效的启示,有效促进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的市场化,可进一步改进现有的生态效益补偿政策,建立长期有效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1.3 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林业碳汇补偿的局限性 我国现行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在取得积极成效的同时,也存在诸多局限性方面,特别是林业碳汇补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仅依靠中央及地方财政转移支付,难以形成良性的激励机制,以碳汇交易为主的市场化补偿机制结合政府补偿的方式是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其次,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偏低,与森林的生态价值与市场价值不匹配。最后,现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单一。对于不同的碳汇林实行单一的补偿标准,既不能体现其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生态价值,也有违公平原则。 2 大兴安岭地区实施碳汇经济SWOT分析 利用SWOT分析方法中四个方面的不同指标,对研究区进行评分如下图。 通过评价分析,大兴安岭地区实施碳汇经济SWOT评价最后得出的战略坐标值为(1.14,0.14)。由上表对比可知,该地区属于实力-开拓型战略区域,研究区内所拥有丰富森林资源是实施碳汇经济的主要影响因素和动力。大兴安岭地区实施碳汇经济的主要难点和问题集中在森林资源质量不高,资源管理模式不合理,缺乏专业技术、人才、法律和交易平台的支持,为此,需要改善森林资源管理水平,加强人才和技术支持,综合提高森林资源质量,保障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经营,并把握好加入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体系的机会,更加有效地发挥发展森林碳汇经济的潜力,助力林区森林碳汇经济的后发赶超。 3 碳汇量市场化机制框架 3.1 碳汇量市场化分类 在国内外的碳交易市场中,林业碳汇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可作为交易产品进入交易体系,但并非所有森林、林地都可以开发出可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减排量。根据联合国对“碳汇”的定义和碳排放权交易的原理及规则,能够交易的碳汇是按照被批准的方法学实施项目所产生的净增量。由此,依据森林碳汇是否可参与市场交易分为两大类:可交易碳汇与不可交易碳汇。 3.2 可交易碳汇量 根据减排机制不同,目前可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主要有三类:中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CCER)林业碳汇项目、国际核证碳减排标准(VCS)林业碳汇项目和清洁发展机制(CDM)造林再造林项目。可交易的林业碳汇项目要经过审定、注册、监测、核查等环节后才能签发减排量。因此,大兴安岭地区可针对符合现有国际国内碳市场碳汇方法学的林地,加强碳汇量监测和碳汇项目开发管理能力,力争将其纳入国内自愿减排交易体系。对现有方法学体系未涵盖的但具备碳汇功能的项目,应基于大兴安岭地区“再造林与护林项目”规划,提出符合国内自愿碳减排标准的方法学的编制方案,将更多具备碳汇能力的造林再造林项目纳入碳交易体系,参与国内自愿减排交易。 3.3 不可交易碳汇量 不可交易碳汇可通过生态补偿机制实现市场化,从林业碳汇的长远发展来看,应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通过对不同的补偿责任主体制定不同的生态补偿途径,建立多元化的生态补偿资金筹措渠道,才能从真正意义上发挥生态补偿的作用,实现受益者支付补偿、受损者得到补偿、破坏者承担责任。 ①提高国家及地方财政补偿力度。在现有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法律框架下拓宽补偿的范围及标准,对公益林所提供的没有形成交易的森林碳汇给予补偿,依据森林质量及碳汇能力,参考碳汇交易价格实行分类补偿。②拓宽补偿资金来源渠道。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征收碳税、森林资源使用费、大型排放企业碳汇认购、设立专项森林碳汇基金等多种来源渠道的资金机制。此外,国家及大兴安岭地区还可通过一些森林碳汇的政策补偿激励森林碳汇的经营者。③完善市场补偿途径。对即将建立的全国碳减排市场,可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二氧化碳排放企业的减排配额,并明确其可以通过森林碳汇交易进行减排的配额,明确森林碳汇市场中的购买主体,基于森林碳汇交易的市场补偿就可以实现。④鼓励林业碳汇社会补偿。鼓励社会主体积极参与自愿减排及森林保护活动,可向林业碳汇经营者进行捐助或者通过基金募集对林业碳汇进行补偿。主要方式包括直接捐助(国际组织、外国政府、单位、个人的捐助)及设立某种形式的社会基金。⑤建立造血型补偿机制。为提供生态屏障的欠发达地区构筑一个发展平台和空间,如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保障措施、技术引导、设施援助等,从而调动全社会参与生态建设的积极性,形成生态保护和建设投入的“造血”机制。 参考文献: [1]欧阳志云,郑华,岳平.建立我国生态补偿机制的思路与措施[J].生态学报,2013(3):686-692. [2]李文华,李世东,李芬.森林生态补偿机制若干重点问题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7(2):13-18. [3]李怒云,宋维明.气候变化与中国林业碳汇政策研究综述[J].林业经济,20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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