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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议“营改增”背景下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研究
范文

    陈野

    [摘要]2012年1月1日,上海市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营改增”试点,高等院校作为现代服务业的有机组成部分被纳入到试点范围,这给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带来了较大影响。文章首先通过对“营改增”历程的回顾和相关政策的梳理,得出文章研究的视角,并在此基础上按照最新税务政策,对高校横向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各环节中涉税问题进行系统分析,旨在充分利用税收政策的前提下,实现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营改增”

    [DOI]1013939/jcnkizgsc201716263

    1“营改增”历程回顾

    2012年1月1日在上海市试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2012年8月1日进一步推广到北京等8省市;2013年8月1日推广到全国;2014年1月1日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4年6月1日将电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2016年5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2相关政策梳理

    “营改增”背景下关于高校是否应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目前高校财务工作者和税务人员争论的焦点,也是本文研究的起点,因此在展开本文论述前,需要对近年来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相关政策变化进行梳理。

    (1)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五条规定,高校如果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缴纳增值税,就不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有关规定,不论高校年应税服务销售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或者是否经常性提供应税服务,只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就不需要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高校作为一个纳税主体且属于经常性提供科研技术服务,如果年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就需要主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如果高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对其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通过以上税务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对于高等院校提供横向科研服务且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究竟是否可选择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虽然在政策上存在相互矛盾的地方,但通过政策中的文字表述以及变化,我们不难看出,高校由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应该是趋势。因此,本文将基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视角,讨论高校横向科研税务管理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3横向科研项目税务管理研究

    如果高校在可预期的将来可取得进项税额较少,沒有达到一般计税与简易计税的税负平衡点,可根据财税〔2016〕140号文对横向科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文主要讨论对一般计税方法情况下横向科研项目税务管理问题。

    (1)合同签订。合同签订作为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起点,涉税信息是否规范和完备对后续的税务管理有着重大影响。一是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免税合同的签订:针对符合免税认定条件的科研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使用规范的合同范本,同时对照《技术合同认定规则》中的认定条件和项目类型,准确确定合同内容,避免因文字表述的原因,导致无法认定的情况发生。二是混合销售合同的签订: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如果纳税人的一项销售行为既有服务又有货物,那么这种销售行为就是混合销售;另外,在税务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判断某种销售行为是否为混合销售,依据的标准有两条,第一是货物和服务之间具有关联和从属的关系;第二是款项来自同一客户。高校不属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因此,发生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所提供的服务税率(6%)缴纳增值税。

    (2)项目立项。按照税法有关规定,用于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在项目立项时,可以通过辅助核算或项目代码的方式将“项目是否免税”的信息嵌入到财务核算系统中,这样可以方便在后续的会计核算环节上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进项抵扣的核算;在项目预算表格中,针对应税项目的具体费用明细备注是否应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既可以提高项目负责人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意识,进而避免在报销时因发票类型不对,导致换票的麻烦,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学校和项目的税负。

    (3)发票开具。针对已经技术市场认定并在税务局备案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合同,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只能开具零税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放弃免税资格,则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高校对横向科研是按照项目核算,但对税务部门来说,学校才是真正的纳税主体,这就意味着放弃某一个项目的免税资格,就是放弃学校所有项目的免税资格。因此,在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免税认定前,应明确告知其免税项目的利弊以及放弃免税给其他项目负责人和学校带来的影响。

    (4)会计核算。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要求,并结合高校横向科研业务实际,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一级科目“应交税费”下设置二级明细科目“应交增值税”“待认证进项税额”“未交增值税”;同时,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销项税额抵减”“已交税金”“转出多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等专栏;“待认证进项税额”明细科目,核算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税务系统认证未通过或未认证而不得从当期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包括:按照增值税相关制度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税务系统还未进行认证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税额;一般纳税人已向税务系统申请稽核但还未取得稽核结果是否相符的海关缴款书中的税额;“未交增值税”科目下核算一般纳税人月末从“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结转的当月多交的增值税额、应交而未交的增值税额和当月交纳前期未交的增值税额。

    (5)税款申报。在执行“营改增”之后,高校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款的申报流程以及相关申报表填制均发生较大变化,财务人员在思想上应重视该变化并主动学习相关规章制度。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增值税申报表中的销售额应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在申报前应确认开票系统、账务系统、申报系统中销售额及销项税的一致性以及账务系统、申报系统中进项税额的一致性,以降低次年纳税评估的风险。

    4结论

    综上所述,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的高校应充分认识到“营改增”政策对横向科研税务管理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为使高校能够快速地适应国家的税收改革和财经法规的不断变化,充分享受政策红利,激发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高校财务部门应重视税务筹划,不断细化科研项目管理和财务管理环节。此外,在向科研人员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的同时,财务人员自身也应提高业务水平和职业能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Z].2016

    [2]陈翼“营改增”背景下高校税务筹划研究——以横向科研为例[J].天津商业大学学报,2015(3).

    [3]帅振威“营改增”后高校会计处理分析[J].财会月刊,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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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4:5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