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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分析
范文

    [摘 要]低碳经济在我国仍旧处于起步发展阶段,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机制还不完善,特别是低碳经济法律政策还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根据现实需要加强对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有效分析则显得极为必要。基于此,文章以低碳经济的概述为主要切入点,阐述当前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现状,从立法综合性有待强化和原有法律政策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两方面分析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中存在的不足,重点探讨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建议,旨在为相关研究人员提供一定的借鉴,更好地提高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质量。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政策

    [DOI]10.13939/j.cnki.zgsc.2018.11.171

    低碳经济是“十三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在《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明确提出:“要支持绿色清洁生产,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高效,推动建立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产业体系,鼓励企业工艺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发战绿色金融,设立绿色发展基金”“推进交通低碳发展,实施新能源汽车推广计划,提高电动车产业化水平”等,这些均是我国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暖所做出的新规划。在发展产业经济的同时,我国也根据低碳经济的需要构建了一系列的法律政策保障机制,但是因正处于探索完善阶段,其中依旧存在一定的不足。对此,笔者以低碳经济为主要研究对象,对其法律政策的相关内容作出简要分析与着重探讨。

    1 低碳经济的概述

    低碳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形态,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思想,运用产业升级、新能源开发、技术创新等多种方式手段来减少能源消耗,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从而形成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和谐共生的良性局面的经济模式。低碳经济以绿色发展、节能清洁为实质,是人类社会继农业文明、工业文明进行的又一次经济创新。[1]在“十三五”发展期间,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主要集中于低碳能源结构调整、低碳产业转型升级两个方面,具体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技能减排工作开展、绿色经济等措施。

    2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现状

    2.1 法律方面

    低碳经济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为关键,综观当前我国有关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的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能源、环保、资源生态等领域中。2002年我国通过《清洁生产促进法》,通过淘汰落后产能产业的方式来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以此来减少二氧化碳排放量,促使能源产业朝着清洁化的方向发展,随后鲁、滇、津等地也先后出台了减碳有关的法律。2008年《循环经济促进法》通过,其中对资源开发利用、碳排放量减少、温室气体减少等方面的工作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说明。[2]随后,以“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为主体的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通过,加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的有效管理,积极挖掘非化石燃料资源潜力。

    2.2 政策方面

    “降低碳排放”目标于2011年全国人大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这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2007年、2008年我国注重第三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要求各行各业要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对于当前存在能源不足、资源利用效率不高的问题要给予着重解决,以便助力低碳经济发展。2010年国家发改委下发《关于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在粤、辽、滇、鄂、陕五省和天津、重庆、厦门、南昌、杭州、保定、贵阳八个城市开展低碳试点工作。2010年8月我国发改委发行《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以此来进一步推动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在中国的有序开展,为情节发展机制市场的稳定有序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技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全国各地区、各部门要超额完成节能减排预定目标,为全球气候变化做出贡献。

    3 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中存在的不足

    3.1 立法综合性有待强化

    现阶段,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中存在立法综合性有待强化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我国低碳经济发展。当前,我国低碳经济的法律政策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即控制碳排放、增加碳汇,其所涉及的法律以《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森林法》《草原法》等为主。[3]虽然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碳的排放量,并且增加了碳汇收入,但是并未从根本上覆盖低碳经济的发展全局,特别是在体制、原则、机制、制度等方面更是没有实现环环相扣。长此以往,分散性的立法体系会出现“各自为政”的局面,因缺乏必要的联系和配合更是会在无形之中增加法律矛盾,不利于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难以为低碳经济提供良好优质的法律服务。此外,在水电、核能等重要能源领域缺乏与之相承接的专门性法律,因缺乏法律的有效限制,极易出现水电、核能行业发展混乱的情况。

    3.2 原有法律政策难以满足现实需要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攻坚阶段,以往制定的诸多法律法规政策已然不适应当前经济结构转型的客观需要,甚至很多条例难以满足行业发展的现实需求。例如,在煤炭行业的改革背景之下,原有的法律体系无法满足其需求,进一步导致煤炭行业无法顺利发挥自身的功能与效用。1996年我国通过并实施《煤炭法》,随着煤炭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我国各地区、各部门以《煤炭法》为框架对其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修订。但是在煤炭行业转型升级的今天,《煤炭法》无法满足当前的实际需要,更无法迎合低碳经济发展的时代潮流。值得说明的是,虽然我国在2011年对《煤炭法》进行修订,但是其主要集中于职工工伤保险及意外伤害保险领域,对其他内容并未作出调整。

    4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的建议

    4.1 增强立法综合性含量,健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

    我国要不断增强与低碳经济有关法律的综合性含量,将此看作健全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手段,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保驾护航。我国要以国际、国内要求为依据,制定全面性、综合性并存的气候变化应对法案,将资源减排目标纳入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当中,为全球气候变暖进程的放缓做出贡献。对此,我国要结合当前低碳经济发展的国情,在国际气候条约的框架之下制定《气候变化应对法》,其中应包括节能减排目标、低碳经济发展机制等。同时,在法律中要鼓励科研、自主创新,通过低碳技术开发力度的不断深入来更好地助力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此外,根据当前管理需求要加强对能源类法律的出台与实施,如《原子能法》《能源法》,并且对已经改革的能源行业的法律法规进行进一步修订,如《煤炭法》《电力法》等,为煤炭资源、水电资源的合理开发提供指导。

    4.2 根据市场客观需要,逐步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

    我国要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市场的客观需要进一步修订和完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以此来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一方面,完善碳汇交易管理办法,在我国多个省市开展碳汇交易试点工作,促使碳汇市场朝着健康有序、稳定可持续的方向发展,在大型展会运作期间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应通过购得联合国水风电减排量加以中和;对于航空行业来说,应开展“绿色航空”的鼓励性政策,即企业以自愿减排的方式完成CO2排放中和抵消等。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完善可再生能源的相关发展政策,根据《可再生能源法》《水电适用管理办法》等加快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开发与培育,鼓励并引导多个行业开展节能减排活动,促使能源管理朝着有序化、规范化的方向发展。

    5 结 论

    综上所述,低碳经济是迎合当前时代发展潮流、顺应社会发展趋势的一种经济形态,我国要对低碳经济的发展给予高度关注和积极重视。现阶段,虽然我国低碳经济法律政策框架中存在一定的不足,但是我们要在历史的进程中对其进行不断的修订、完善,借助立法综合性含量的增强不断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同时,要根据市场经济运作的客观实际需要,对我国低碳经济发展政策做出进一步的完善,通过政策和法律的双向协同发展来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创设良好的外部环境,实现我国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的目标。

    参考文献:

    [1]孙警予.解析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和政策框架的现状、不足和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5(13):86-87.

    [2]周娟平.关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考[J].江苏商论,2015(4):71-73.

    [3]杜炳富.关于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的浅析[J].中国证券期货,2013(9):159.

    [作者簡介]杨永利(1968—),男,山东曲阜人,毕业于郑州大学,法律专业,讲师,山东理工职业学院,研究方向: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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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2: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