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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重整与“僵尸企业”处理对策探究
范文

    魏杰 张葆

    [摘要]“僵尸企业”是经济转型过程中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劣淘汰”的必然。“僵尸企业”不同于因问题资产陷入困境的问题企业,能很快起死回生。“僵尸企业”的特点是“吸血”的长期性、依赖性,具有绑架勒索的特征。“僵尸企业”吞噬了经济活力,消耗了原本可以投入新兴企业和部门的税款、 资本和劳动力,其存在会引发各种纠纷。对“僵尸企业”进行处理,需进行“专家会诊”,区别对待,既不盲目救助,也不一味清除,这其中的“度”较难把握。文章从“僵尸企业”的定义、特性入手,旨在拓宽其处理对策,激活“僵尸企业”资源,积极引导经济的转型升级,减少过剩产能,让“僵尸”入土为安,腾出宝贵的实物资源、信贷资源和市场空间。

    [关键词]“僵尸企业”;处理对策;企业重整;破产清算

    [DOI]1013939/jcnkizgsc201729173

    1“僵尸企业”的定义与特征

    11定义

    “僵尸企业”最早是一个经济学概念,强调企业“僵而不死”的一种状态。经济学家彼得·科伊曾作如下界定:当企业自身无法持续经营,但基于政府补助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免予破产的企业。[1]这类企业一般处于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状态,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律,此类企业本应退出市场舞台,不能继续经营。此外,学者Ahearne、Shinada亦存在类似观点,其主张,所谓“僵尸企业”,是指那些资不抵债,陷入债务危机,面临较大的盈利风险,且连续多年呈现负增长,且无恢复预兆的企业。[2]

    在我国,目前理论界对于“僵尸企业”尚未形成统一的观点,也未有统一的标准能够加以界定。有学者认为常年亏损,且处于停产状态的企业就是“僵尸企业”;也有学者以企业的纳税额为标准来界定其是否为“僵尸企业”;还有的学者主张企业出现严重财务困难,资不抵债,但未进行破产或注销手续,一直依赖外界因素,如政府补贴等“苟延残喘”着的企业。这些界定,虽不尽相同,但其都有共同之处:这类企业自身无法解决自己资金困境,只能依赖外部的“输血”,若此种“输血”行为一旦停止,企业将无法生存,严重危害社会经济的发展。

    12特征

    “僵尸企业”集聚了包括人力、物力和财力等在内的多种社会资源,但是却无法有效运用,其特征具体如下。

    第一,盈利危机与高负债率并存。“僵尸企业”自身经营能力不足,其无法有效地创造价值和偿还债务,资产负债率较高;且其一般依靠大量的借款或者政府补贴存续,利润率较低,甚至处于持续亏损境地。

    第二,依靠外部“血液”存续。“僵尸企业”一般是由于获得政府补助或者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而使自己免予破产。笔者认为:这些“血液”是“僵尸企业”存在的根本原因。

    第三,高危害性。“僵尸企业”为实现利润,扭转生存逆境,往往会采用低价销售的经营模式,这必然会损害同行利益;且从股票市场来看,股价过低,易使股民产生误解,损害投资者的利益。

    2“僵尸企业”的成因、危害以及处理对策

    我国最早开始关注“僵尸企业”是源于温州的中小企业的生存困境,这些企业经营不善,丧失自身发展潜能,只能依靠政府或银行等机构的补贴生存。2014年9月,中钢集团爆出拖欠百亿元贷款,暴露了一批缺乏盈利能力、产能过剩的企业,但凭借其自身授信额度和规模,源源不断获取政府补助而继续生存的企业。

    21成因

    “僵尸企业”是特定经济和社会环境长期发展的产物,其存在有一定的合理性。笔者认为,“僵尸企业”的成因是银行、政府、企业等多方面利益考量的结果。

    而分析国内实践,不难看出,我国“僵尸企业”的成因主要有宏观和微观两个层次的原因。宏观原因主要表现如下:一是受世界经济发展形势影响,国内经济发展空间缩小,劳动密集型企业技术落后,其利润空间不断缩小,面临亏损风险;二是随着国家相关政策的制定与颁布,企业的升级或改制行为无法顺应现实要求;三是历史原因:20世纪90年代,我国国企出现改制热潮,但不彻底,遗留了许多问题。而微观方面,则主要可以归因于企业自身经营机制、财政管理、决策等存在短板,无法顺应创新背景下的经济发展需要,从而处于应被市场淘汰的处境。

    22危害

    “僵尸企业”作为企业的一类,仍属于市场主体,虽然基本不具备市场功能,为了维持形式上的存在,仍会不断地向政府、主管部门或金融机构要求“输血”,形成恶性循环,严重影响了所在行业的发展,甚至会对整个社会经济产生拖累,加大国家宏观经济潜在风险。随着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僵尸企业”的危害性日益凸显。

    第一,造成资源浪费。“僵尸企业”无法或较难产生經济效益,但为了维持名义上的存在,仍会长期占用大量资源,导致资本、人力、设备、土地等无法向更加高效的企业流通,阻碍市场资源优化配置的实现,形成资源浪费。

    第二,激化产能过剩现象。根据市场的运行规律,行业的产能水平总是要与市场需求相匹配。“僵尸企业”的存在会打断去产能过程。在市场需求减少时,这些效率较低的企业却没有被淘汰,本该减少的产能却没有减少,自然就成为了多余产能,加剧了产能过剩。

    第三,某一程度上影响社会稳定。政府或主管部门为了就业、财政或当期政绩,从局部和短期的利益考虑,会对“僵尸企业”进行扶持。但从长期来看,使得政府和社会的“包袱”越来越重,加大了对社会稳定的影响。[3]

    实际上,“僵尸企业”的存在已经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4]:僵尸企业得到新鲜“血液”(“钱”)—好的企业被市场淘汰—银行没有好的投资项目—“僵尸企业”拿到更多的钱,最终“僵尸企业”产生蔓延效应,银行等金融机构亦“僵尸化”,这不免令人胆战心惊。

    23处理对策

    面对“僵尸企业”的存在及其带来不良现状,国家和地方已经陆续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以应对“僵尸企业”的恶性发展。2014年8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宣称下一步将在破产审判方面着力推进九项重点工作,促使执行程序中长期不能清偿债务的“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尽可能使债权人利益得到最大化保护。这一系列措施都说明了国家对“僵尸”问题企业的高度关注。[5]但至今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公众舆论,似乎仍将破产视为不可碰触的雷区,企业真正通过破产退出的数量仍十分有限。

    目前,我国国内对待“僵尸企业”主要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第一,并购重组。本身具有一定实际价值的“僵尸企业”往往采用这种方式,即对企业内部资产和资源进行重新排列组合,以期提高自身和收购方的经营利益,而且,此种方式对员工的就业问题进行了妥善处理,有利于社会稳定。

    第二,扶持发展。这种方式一般针对资产质量较好、具有发展前景的活力企业,通过给予其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优惠政策,或者提供其融资帮助,以帮助此类“僵尸企业”重新焕发活动,实现自我脱困。但此种方式下的政府等存在较大风险,其扶持力度较难把握。

    第三,托管经营。以契约作为媒介,将企业的经营管理权限移交给经营管理能力和自交投入能力都较强的企业,即托管方,由其对该“僵尸企业”进行资金投入,同时引入科学的经营管理模式。这种处理模式不涉及企业的产权转让,因此可以避免重组过程中出现的体制性障碍,其产生的社会矛盾和权益纠纷也较小,故又被视为20世纪末国企改革的“温和手段”。[3]但这种途径下的托管方较难找到,“僵尸企业”还是处于濒临倒闭的困境。

    第四,破产清算,退出市场。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僵尸企业”,唯有通过司法程序,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破产,退出市场。破产清算是对“僵尸企业”的彻底清退,但该方式在现实中仍有很大困难,一是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善的“僵尸企业”破产退出机制;二是司法程序较长,法院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时,从受理立案,到成立清算组,到债权分配执行,通常需要一两年时间,这是一个周期较长的过程,且企业面临较大的成本。

    3企业重整

    “僵尸企业”的阵痛不断加剧,如何应对“僵尸企业”,是现在学术界和理论界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

    清退“僵尸企业”牵涉到多方利益,故必须找准主要矛盾,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笔者认为,概括而言,“僵尸企业”的清退工作,必须处理好以下两个问题:清退费用和人员安置问题。这也是所有“僵尸企业”无法回避的两大难题。

    31兼并重组

    企业兼并重组,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订立协议或合同,以法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产权进行整合或者合并,以期实现企业资产或者要素的优化配置。此种形式下,兼并企业以现金购入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以换取被兼并企业的全部产权,通常表现为:优质企业吸收相对劣势的企业。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一是出资购买。兼并企业依照双方合同约定的价格或者评估单位出具的评估价格收购该“僵尸企业”的全部资产,从而成为出资人(股东)。二是控股模式。兼并企业通过转换资产或者收购等方式,取得该“僵尸企业”股权结构上的优势地位,从而获得该企业的控股权。此种方式下,兼并方并不必然收购被兼并方的全部资产。三是承担债务模式。兼并企业承继被兼并企业的全部债权债务,接收被兼并企业全部资产,对被兼并的全部职工进行安置,最终成为被兼并企业的出资者(股东)。四是授权经营模式。被兼并企业按照双方合同的约定将其自身部分或全部资产授权给兼并方经营,利用兼并企业的资产资本、经营管理等优势,达到改善被兼并企业现状的目的。[1]

    2015年1—9月,我国306家上市央企中67家出现了亏损,其中煤炭行业的整体困境较为明显。为解决这一困境,国家发改委指出:要大力鼓励大型煤炭企业对中小煤炭企业的兼并重组,从而缓解煤炭行业中“僵尸企业”现象。[6]

    兼并重组是一次性解决“僵尸企业”困境的主要方式之一。兼并方以低成本获得更好的发展资源,而“僵尸企业”则通常成为兼并方的分公司或者子公司,从而获得扭转经营困境的机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于“僵尸企业”自身资产状况或者产业前景不强,较难吸引有价值的新资产,而且双方企业文化的差异,使得管理难度大幅上涨,因此,兼并方往往会产生诸多顾虑或者担忧,其执行力或动力大打折扣。

    32债务重组

    “僵尸企业”往往面临较大的财政危机,此时即可通过债务重组的方式,扭转企业困境。所谓债务重组,即当“僵尸企业”(债务人)出现财务困境或危机时,经司法裁定或者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确定,对“僵尸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重新处理或者进行调整。其实施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种:一是资产折价清偿。“僵尸企业”将自身自有财产,如固定资产、存货、无形资产等折价出售给相关债权人,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务;二是债务转为出资。即债权人与“僵尸企业”通过协商,同意将债务转换为资本,债权人成为该“僵尸企业”的股东,从而达到债务重组的目的;三是打折清偿。实践中,“僵尸企业”往往面临严重债务危机。此时债权人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自身损失,同意“僵尸企业”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数额来清偿。这样既减轻了“僵尸企业”的负担,也能最大限度地保障自身利益;四是变更还债条件。此种方式通常表现为降低利率、减免利息或者违约金、减少债务本金等。[4]

    从以上手段不难看出,债务重组可以使“僵尸企业”“减负”,减轻其所背负的“包袱”,获得新生。此种方式下,债权人无不做出了利益讓步,尤其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这意味着其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有效回收,势必形成坏账、呆账。而且,若债权人为国有性质的企业,还需要履行相应的报批核销程序。

    目前,“僵尸企业”已成为“网红”词汇,其所引发的社会关注和引起的社会问题亦不断加深。笔者认为,我国在应对“僵尸企业”问题上任重而道远,但我们应紧抓企业重整,以此为主要方式,辅之以破产清算,同时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如《企业破产法》等的完善,从而真正缓解“僵尸企业”引发的恶性循环,实现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

    参考文献:

    [1]胡文峰浅议“僵尸企业”的清退[J].法治与社会,2016(6)

    [2]Ahearne A G,N ShinadaZombie Firmsand Economic Stagnation in Japan[J].Hi-Stat Discussion Paper Series,2005,2(4):363-381

    [3]熊兵“僵尸企业”治理的他国经验[J].宏观经济与微观运行,2016(3)

    [4]夏自钊僵尸企业的清理之道[J].决策,2016(2)

    [5]林婷,王玮思融资与还贷视角下僵尸企业的存亡选择——基于逆向归纳法的企业、政府、银行三方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分析[J].经管空间,2015(4)

    [6]刘兴国对“僵尸企业”国内外有哪些处置方式[N].上海证券报,2016-01-16

    [作者简介]魏杰(1968—),女,浙江宁波人,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金融与资本市场专业;张葆(1991—),女,江苏无锡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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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1:4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