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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及对策
范文

    齐伟 王宏伟 田佑畦

    [摘 要]为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辽宁省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文化产业,呈现出欣欣向荣的发展局面。但与此同时,由于存在缺乏健全的法律体系、价值评估标准不统一、执法人员能力较差等问题,盗版、窃取他人国家商业秘密等各类侵犯知识产权类的违法违规侵权行为屡见不鲜。在科学界定文化产业内涵的基础上,逐步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与评估制度、培养专业化执法和司法队伍、强化企业产权保护意识,成为提升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当务之急。

    [关键词]文化产业;文化产品;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价值评估

    党的十九大工作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建立健全国家现代文化产业管理体系和文化市场体系,培育新型现代文化业态,为我们国家现代文化产业的发展引领了一个新方向。近年来,为加快实现区域文化經济振兴,辽宁省一直着力支持推动文化产业快速发展。而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逐渐暴露出许多弊端,阻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为此,提高知识产权保护能力,成为促进辽宁省文化产业蓬勃有序发展的关键。

    1 文化产业的界定

    通常我们认为,“文化产业”(cultureindustry)一词是由西方重要马克思主义学派法兰克福经济学派霍克汉姆和阿多尔诺在《文化产业:欺骗公众的启蒙精神》一文的书中首次提出的。目前,理论界对我国文化产业的基本涵义尚无统一的科学定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则将其明确定义是作为按照国家工业技术标准进行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合理分配各类文化艺术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一系列文化活动。在2003年,我国国家文化部将“文化产业”正式界定为与各类文化相关事业相直接对应,专门从事各类文化相关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提供各类文化产品服务的综合经营性服务行业。随后,2004年1月国家统计局在《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中明确认为应将文化及其他相关娱乐产业分类是为广大社会公众免费提供各种文化、娱乐信息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经济活动,以及与这些经济活动都具有密切关联的经济活动的一个集合。综上,文化产业标准是指按照国家工业化生产标准,进行产业化生产、市场化经营,为广大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一系列文化服务活动的集合。

    2 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以2017年为例,辽宁省文化系统四大主导产业全年累积产值262亿元,较2016年同比增长28.05%,文化产业发展逐渐转入正轨。随着文化产业的快速发展,辽宁省先后采取了一系列政策和举措,来加强对文化产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问题有待改进。

    2.1 缺乏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

    为推进文化产业发展,辽宁省近些年先后出台了大量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性规定,如《辽宁省专利保护条例》、《辽宁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辽宁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等。现存的这些规范性文件与政策性规定虽然可以弥补一部分立法的滞后和空白,但缺少系统性和同一性,不能相互衔接和配合。相比之下,地方性法规相对较少且较为分散。另外,文化产业的范畴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以纸质媒介为主的传统文化产业发生巨大变革,不断催生出现一些新兴网络文化产业,如手机铃声、网络音乐歌曲、电子书等。目前,尚无特定的相关法律对其加以保护,使得这些新兴文化产业在知识产权上的滥用违法现象时有出现。因此,迫切需要进行必要的立法来保障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2 缺少统一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标准

    2016年,辽宁省制定了《关于设立辽宁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基金的实施方案》,省内部分城市如鞍山、沈阳、大连等相继开始了试点工作,取得不小的成效。但实践中,文化企业在用知识产权作价融资时,往往很难达到预期目标。一方面,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受多种因素制约,容易发生波动。另一方面,文化产业本身涵盖的专业性较强,不同行业评估知识产权时的侧重点和价值存有差异,很难形成统一的价值评估标准,严重阻遏了文化企业的生存与发展。

    2.3 司法、执法队伍专业素质较低

    知识产权案件本身具有专业性,加之文化产业具有极高技术性,对审判组织和审判人员专业化水平的要求格外严格。目前,辽宁省尚无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主要依靠民事审判庭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大多民事法官不具有理工科背景,缺乏审理知识产权案件需要的专业知识,也就导致了案件审判质量不高,不能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纠纷。另外,在文化产业产品市场监管方面,存在执法部门多重职责交叉、协同管理、互相推诿的不良现象。加上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较低,严重降低了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2.4 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位

    辽宁省文化产业发展起步较晚,文化企业普遍规模较小。企业内部往往也没有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机构,知识产权权益保护意识整体偏弱。许多企业由于不熟悉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无法有效的将自身智力成果进行转化、利用,也就不利于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在遭受侵权时,企业往往不能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由于缺乏证据意识,没有及时收集侵权的相关证据,即使聘请律师,也无法有效维权。这也导致了在产品创作和运营过程中,抄袭、剽窃他人发表学术论文作品、窃取他人国家商业秘密等严重涉嫌侵犯他人合法知识产权的其他违法行为层出不穷。

    3 辽宁省文化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

    3.1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应当着重弥补现存法律的空白,尤为要关注新兴文化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使得相关权利人在维护自身权益时能够有法可依。并且还要继续加大对有关知识产权违法侵权行为的调查处罚处理力度。同时,应当研究制定一套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配套安排制度,制度配套安排须充分符合不同地区和相关行业实际特点,以利于保障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取得效果。

    3.2 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交易与评估制度

    在“互联网+”时代,我们可以利用高效的信息发布平台和电子交易系统,调查文化市场中的交易习惯和价值波动规律,广泛应用搜集产品交易相关者的专业意见,充分分析发现产品市场中的价格,从而能更准确的评估文化行业产品市场价值。结合不同行业具体的行业规范,制定出一套详细完备的文化产权交易的价值评估制度。为解决文化产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应当建立起有效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设立融资担保机构,以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风险,采取多元化融资担保机制,逐步拓宽文化企业的融资渠道。

    3.3 建立专业化司法、执法队伍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采取“三审合一”的审判模式改革,取得了十分突出的效果。在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缺位的严峻情况下,辽宁省高院可以充分结合自身办理实际,借鉴其优秀经验,在中级以上人民法院逐步探索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案件审判庭,用来依法审理涉及知识产权民事、刑事和行政的各类案件。另外,应当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增强司法、执法人员的理工科专业知识储备,并且吸纳更多的具有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才加入司法、执法队伍。

    3.4 强化企业产权保护意识

    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普法力度,组织具备知识产权专业知识的人员定期走入企业,进行有效的知识产权培训。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利用行业协会的有效监督,来增强企业的产权保护意识。另外,企业在日常产品生产服务经营中,应当研究设立与实际经营情况和企业所属相关行业发展特性相适应符合的企业知识产权使用保护管理策略,辅之以配套的规章制度。并且应当尽快建立专门的专业知识产权经营管理机构,加强企业管理者和员工的知识产权培训,积极探索培养一批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经营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李顺德.中國的文化产业应该加强法律保护[J].河南社会科学,2007(4).

    [2]蔡尚伟,温洪泉等.文化产业导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0.

    [3]陈霞.论知识产权与文化产业的发展[J].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6).

    [4]李进,何震.武汉市江岸区法院知识产权“三审合一”制解析[J].人民司法,2010(15).

    [5]杨德桥,韩弘力.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构建[J].北京化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8).

    [6]郑维炜.社会主义文化产业发展中的民商事法律制度研究[J].中国法学,2012(3).

    [7]毛牧然,乔磊,陈凡.完善知识产权保护 促进网络文化产业发展[J].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1).

    [作者简介]齐伟(1983—),男,辽宁海城人,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学系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王宏伟(1997—),女,辽宁大连人,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田佑畦(1997—),女,辽宁沈阳人,沈阳工业大学本科生,专业方向:视觉传达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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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1:4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