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提升办成率不应撤回难办建议 |
范文 | 施维峰 近年来,少数地方人大为了不断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对所谓“质量不高”“难以办理”的建议,向人大代表提出撤回的建议。这一做法看似直接减小“分母”,办成率立马提升,但有违代表法的规定,影响代表提建议的积极性,具有明显行政色彩,不值得提倡。 代表法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明确具体,注重反映实际情况和问题。代表法尽管对质量提出了要求,但并没有提出质量方面的硬杠杠,更没有地方人大建议代表撤回建议的说法。人大代表来自各阶层、各行业,特别是一些基层普通代表,掌握的法律政策、政情、实情可能有不准确、不全面的地方,这应该在允许的范围内。而且各地本身就针对不同建议处理结果,分“解决采纳、正在解决、计划解决、留作参考”四类,这类建议有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 为此,我们首先要正确认识“办成率”问题。提高代表建议办成率,本身体现地方人大务实的工作作风,是值得肯定的。人大代表建议本身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每年的办成率有高低的波动也是客观的、正常的,不能按照政府工作的“下指标定任务”的工作方式,设置年初目标,追求逐年上升。人大代表建议办理评价体系是综合性的,既包括办成率,也包括满意率,还包括办理工作过程、创新做法、群众反应等等,不是仅凭一个数字就能够全面说明的,因此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既追求“办成率”,也不唯“办成率”。 第二,要把工作重点放在全力督办上。地方人大要综合采取常委会重点督办、领导牵头督办、跟踪督办、现场督办、跨年度滚动督办、询问办理情况、满意度测评等各种方式,在加大督办力度上下功夫。代表建议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应督促承办部门及时解决,使应办成的建议全办成。 第三,对“质量不高”的建议要妥善处理。对于“质量不高”“难以办理”的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对加强和改进工作有参考价值的,承办部门要将其作为社情民意,在今后工作中予以研究参考。对建议所提问题表述不清楚、过于笼统或部分内容不恰当的,可以与代表进行沟通,建议加以完善补充;对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规定,确实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向代表说明情况,作出解释,取得代表理解,但无需撤回。 第四,要做足会前功夫提高代表建议质量。代表建议质量直接影响“办成率”,而提高建议质量不能靠会后撤回的操作来实现,需要在会前组织动员人大代表深入开展调研,精心谋划意见建议。人大代表小组可以在会前对该组拟提出的代表建议进行集中研究、加以完善,从源头上提高代表建议的针对性、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作者单位:江苏省高邮市人大常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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