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自贸区外商投资引导和管控 |
范文 | 李彬
[摘 要]自贸区指在签订自由贸易协议的情况下,成员国彼此取消商品的数量和关税限制,确保商品能够实现自由流通,属于国家对外开放的一种特殊功能区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自贸区的数量不断增长,功能开始趋向于综合,管理也在持续强化,面对新的发展环境,做好自贸区外商投资的引导和管控显得非常关键。文章就自贸区外商投资引导和管控进行了分析,希望能够为自贸区的稳健发展提供一些指导。 [关键词]自贸区;外商投资;引导;管控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7.028 经济快速发展背景下,我国上市公司的数量不断增长,促进了市场的繁荣,而面对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自贸区同样获得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从政府有关部门的角度,想要推动上市公司的稳定发展,就必须做好自贸区的外商投资管理,保证资金的合理使用。 1 自贸区外商投资引导 1.1 开展金融机构分支 国际经济贸易新规则的实施,强调进一步放宽投资和金融领域的管制,将国内市场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逐渐成熟,境外金融机构的大量涌入,对本土金融企业的发展形成了冲击。在自贸区内,应该为符合准入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提供便利,引导其建设相应的分支机构,以此来学习先进的运营模式及管理经验,及时推动本土金融机构经营管理机制的创新,确保其能够更加从容地面对来自国际市场的竞争。 1.2 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1)引入行业众筹机制。众筹指企业通过互联网进行资金募集,投资者能够通过投资活动,获取未来收益,适用于个人或者中小企业的小额资金募集需求。在实际操作中,一是应该在自贸区内,建立起相应的互联网众筹平台,明确其合法地位,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全面性,确保投资方能够了解融资项目的真实情况;二是应该对投资者和发起人的角色进行合理定位。众筹发起人应该是入驻自贸区的中小企业,投资者则是社会公众或者社会团体,通过众筹的方式,在自贸区内营造出一种自由宽松的投资环境,使得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参与其中,吸引更多境外资金。当然,从规避风险的角度,需要做好境外投资者资金来源的审查,确认合法后,可以放任其自主投资众筹平台上的融资项目;三是应该对运行规则进行明确。互联网众筹融资的基本流程如图1所示。 (2)构建外资区域银行。中小企业本身存在融资难度大的问题,而且因为掌握的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高等,在信贷筛选中处于相对劣势的位置,需要借助相应的区域银行来对金融体制的组织体系进行健全和完善。可以在自贸区内设置相应的区域银行试点,鼓励部分中小企业尝试进入区域银行的经营领域,区域银行可以由国内投资者建设,开展外资存贷款、金融产品销售等相关业务。事实上,在一些发达国家,区域银行已经发展成熟,而从我国自贸区的发展情况分析,在建设区域银行的过程中,应该吸引外资进行银行分支机构的建设,这样不仅能够为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资金来源,也能够帮助国内企业学习国外的先进经验。从法律性质分析,区域银行与国有银行存在很大区别,其本身主要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个体提供服务,不需要占据区域外的市场份额,因此必须保证其具备独立的法律定位,实现自由经营,自主决策。 2 自贸区外商投资管控 2.1 强化投资监管透明度 一是应该做好自贸区外商投资信息的采集与共享。可以在自贸区内设置专门的管理委员会,构建基于共享的监管信息平台,确保其他行政机关和组织机构可以各自领域的信息上传到平台中,由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信息的整理和更新,这样政府机构和社会公众都能够通过平台查阅到自己所需的信息;二是应该对负面清单配套的规则进行制定和完善。自贸区属于一种尝试与创新,在面对新的发展环境时,正面清单模式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可以在不同行业尝试引入负面清单模式,制定完善的配套规则。从保证外商投资运营透明性的角度,自贸区需要坚持因地制宜,对负面清单进行细致审查,明确清单外可能吸引外商的项目,做好负面清单的调整工作,逐步开放一些特定领域来推动市场发展。在发布相应的负面清单后,还需要做好进一步的细化工作,对投资细节进行明确,强化清单的可操作性。 2.2 实现金融业集中监管 面对越发模糊的金融行业接线,以往分业监管的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时代发展要求,尤其是伴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持续深入,大量国际金融机构开始融入到境内,先进的运营模式和管理手段对国内行业监管秩序形成了一定的冲击。不过也应该明确,虽然分业监管模式暴露出不算好的问题,但是经过长期发展演变,同样有着一定的合理性,在金融行业监管中发挥了不容忽视的作用,不能盲目摒弃。基于此,可以在自贸区内设置专门的金融管理委员会,做好“一行三会”的协调,对行业内部的有效信息进行整理,立足现有的业务管理体系,增加新的管理机构负责自贸区内新改革措施的监督管控。同时,应该在自贸区内引入新的金融业监管机构。例如,在面对众筹模式时,监管工作应该遵循适度原则,为其留出足够的自由成长空间,也可以通过分类监管的方式,推动众筹模式下的行业自律监管,设立专门的众筹行业协会,在监管互联网众筹平台运作的同时,也应该设置相应的破产救济措施,确保在众筹平台破产后能够及时接管未完成项目,尽可能保证项目的顺利完成;对于区域银行,从其本身的功能性考虑,可以于银监会下设专门的管理机构。 2.3 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应该做好自贸区外商投资的纠纷处理,针对外商投资引发的纠纷,如果采用傳统的司法程序,则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及资金,因此在进入司法程序前,当事人可以通过自贸区设置的诉调中心进行调节;如果调节不成功,可以进入司法程序。利用自贸区监管信息共享平台,能够实现诉调对接中心与地区法院的有效连接,对于调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或者存在争议的诉讼请求,诉调对接中心可以将相应的信息传递给地区法院,由法院提供专业意见,保证诉调工作的效果。另外,地区法院也可以将一些自贸纠纷案件的裁判结果以及执行情况传输到信息共享平台,以此来提升联合监管效果。 3 结 论 总之,全球经济一体化大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发展迅速,自贸区的数量也在不断增长,面对自贸区特殊的发展环境,政府部门应该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自贸区范围内外商投资的引导和管控工作,为境内投资方和境外投资方营造相对自由且公平公正的投资环境,做好监督管控和纠纷处理,尽可能消除自贸区内可能影响企业发展的因素,将自贸区的优势最大限度地体现出来,推动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和松灿.自贸区建设背景下流通消费存在哪些问题[J].人民论坛,2018(30):92-93. [2]徐海波.自贸区已成为外资聚集新高地[J].中国外资,2018(19):5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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