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浅议 |
范文 | 刘菲 [摘要]大型连锁商超是传统零售业最常见的经营模式,但是在纳税筹划方面仍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大型连锁商超的每个经营环节都有纳税筹划的渗透。目前,大型连锁商超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纳税筹划,通过采取多种方式享受到了最大限度的纳税优惠,也使连锁商超的经济效益获得了较大的提升。但是,纳税筹划使得连锁商超的纳税义务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这就需要税务机关对连锁商超进行有效的税收管理,帮助连锁商超正确认识纳税筹划,从而能够客观地完善大型连锁商超的纳税筹划。 [关键词]大型连锁商超;纳税筹划;生产厂家 [DOI]1013939/jcnkizgsc201929158 1引言 从现阶段大型连锁商超的经营模式来分析,纳税筹划渗透到了每个经营环节,纳税筹划可以给大型连锁商超创造出显而易见的经济价值。所以大型连锁商超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采取最为科学合理的纳税筹划措施,有利于促进经济效益的提升,而税务机关则应该在了解大型连锁商超的商业模式与纳税筹划的基础上,正确客观地评价大型连锁商超的纳税筹划,理性地看待大型连锁商超的各项纳税指数。本文首先介绍了不同的纳税主体,并分析了当前大型连锁商超采取的几种纳税筹划方式。 2大型连锁商超不同的纳税主体 21自营方式下的纳税主体 大型连锁商超的经营范围十分广泛,但是不同的柜台属于不同的经营主体,有的是连锁商超自己经营的部分,有的是连锁商超将一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其他商户,还有一部分是连锁商超同其他商户联合经营。连锁商超自己经营的主要产品包括日用百货、生鲜食品、熟食品等,从厂家直接进购商品后进行加工销售或者直接销售,按照签订的合同条款开具增值税发票,换句话讲,连锁商超拥有对这些商品的所有权。在自营方式下,连锁商超是纳税主体。 22租赁方式下的纳税主体 连锁商超将场地出租给其他商户具体是指利用自身较高客流量的优势,将一部分经营场地出租给其他商户,連锁商超作为出租方,不具备对租房经营商品的拥有权、保管权,当然也不负责收银工作,只需要按照签订合同收取场地租金。租赁方式可以让连锁商超的回报得到基本保证,而这种方式下的租赁方属于独立的纳税主体。 23联营方式下的纳税主体 联营方式是指连锁商超同其他商户联合经营,现在大型连锁商超大多采用联营的方式,联营方通常包括一般纳税人、小规模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锁商超作为联营的一方,不具有对商品的拥有权、保管权,只是负责销售商品的收银工作,每月按照签订合同的比例同联营方结账,这种方式保证了大型连锁商超利益获得的稳定性,但是关于连锁商超和联营方谁是纳税主体的问题仍然有待深究。联营方式下,连锁商超负责收银工作和开具发票,这样来看连锁商超是纳税主体。连锁商超需要对联营的商品货款进项扣点,一般是实际情况的18%~25%,但是还要考虑到保底销售额的限制因素。就现有的增值税条件,需要联营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进项,如果是生产厂家直接联营,取得增值税发票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是品牌代理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只能从生产厂家取得增值税发票并提供给连锁商超。但是,一部分联营方无法从生产厂家取得增值税发票,这时连锁商超一般会采用两种措施,一是将需要代扣代缴的4%增值税包括在扣点中,二是除去扣点的部分要根据每个联营户的销售额代扣税款。 3大型连锁商超的纳税筹划方式 31扩张规模,寻求统一的纳税调控标准 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看,以直营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连锁商超,不论其开设了多少家分店,从法律主体性质角度来看,它们都属于同一个独立法人,可以统筹所有店铺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盈亏互抵之后可以降低连锁商超的整体税务负担。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文件中规定,大型连锁商超如果在省内的多个地区设立直营门店,要在总部的领导下进行经营,还要与总部的计算机联网,并由总部统一采购、配送、核算与管理,分店不会单独开设银行结算账户,同时这些分店是由总店向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所得税的。在现有的税务制度下大型连锁商超的两个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和所得税,连锁商超可以将增资税进销项税额把控在最佳程度,从而能够使得增值税税务负担得以平衡。但是在一些地区,并没有完全落实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政策。其主要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地方政府欲掌控税源,地方政府根据税源的经济指标对各个经营商制定了税源考核指标。如果连锁商超有门店在本地经营,但纳税是由外地的总部进行,这无疑造成了税源的流失,许多地方政府并不支持这种方式,随之而来的是连锁商超将能够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的门店在各个地区注册成了一个个独立的店铺。二是税务机关担心无法有效管控本地的连锁企业,具有对连锁商超可能漏税逃税的担忧。 32构建独立的配送中心调控企业所得税 大型连锁商超具体的配送业务是指通过交通工具和劳动力将货物从生产商、供应商的仓库运输到连锁商超的总部再将其配送到各个分店,并且由分店验收、录入系统、摆放到上货架的过程。但是广义上的配送包括多种方式,如从供应商仓库运输到连锁商超总部再配送至各个分店,再比如供货商直接送到商品到各个门店。随着目前大型连锁商超配送中心物流功能的不断扩展延伸,甚至一些连锁商超还开展了第三方物流服务。物流配送是大型连锁商超经营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往往会通过成立采购配送公司的手段来规避税收。连锁商超总部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调节各个分店的税收,具体可以采用汇总缴纳的办法,将所有的利润转移到连锁商超总部,这可以享受到所得税低税率的优惠政策,还可以通过增加返利的纳税筹划方法,将利润转移到各个分店,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连锁商超整体的所得税。 33在促销活动中混同合同关系 促销是大型连锁商超惯用的经营手段,但是促销也会带来各种各样的问题,促销即是指促进销售,是连锁商超通过一定的方式向顾客传达商品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费者的购买决策行为。促销从广义上来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连锁商超的名义展开的定期销售活动,比如连锁商超为了提高销售业绩,吸引消费者;二是以生产厂家的名义进行单一产品的促销,比如厂家生产的产品面临换代升级,为了尽快获得市场认可而依托连锁商超举行的活动。连锁商超每一次促销活动展开之前都会进行详细的计划,以及整个促销过程的记录和控制、促销结束的效果评估。不同促销方式所对应的税收义务也不同,纳税筹划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赠送商品,是否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不计提相关税金,是否出现了税收政策中视同销售的行为;二是连锁商超采用特殊商品打折、限时抢购、买二送一等方式,使得商品进项税金专票的取得与促销活动之间存在着较大的联系,缺乏相关的进项税金转出;三是连锁商超和生产厂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促销时,陈列费、进场费、广告费等这些促销费用与销售数量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没有按照规定申报处理增值税。目前,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相应的税收政策来界定上述行为在法律中的属性,同时也明确指出了这些行为应承担的税收义务。 4结语 纳税筹划渗透到了连锁商超的每个经营环节中,同时也会给连锁商超创造出较大的经济利润,但是要采用科学合法的纳税筹划措施,承担应尽的税收义务。 参考文献: [1]伍冬凤大型商业连锁集团企业纳税筹划方法及其风险分析[J].湖南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6). [2]李彦峰我国商业连锁企业的财务风险防范研究[J].现代国企研究, 2017(2). [3]崔玉晶商业连锁企业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J].商业经济,201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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