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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解读
范文

    杨华

    摘 要:农业保险是我国用以缓解农业经营风险的重要途径,农业保险工作的开展与实施对稳定农业生产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农业保险体系中,政策性农业保险则是实施农业支持政策的基本策略。本文对《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了解读,在对基本原则、具体内容和保障方法的论述基础上,提出了在陕西贯彻落实《实施方案》的几点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农业保险;财政补贴;农业风险

    农业为民生之本,因此,在农业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是全球各国在其农业领域发展进程中始终高度关注的一个问题。实践证明,建立农业保险体系,已经成为有效控制农业风险的重要方式,也是我国乡村振兴战略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据统计数据显示,2017年,我国农业保险已为2.13亿户次农户提供了共计2.79亿元风险保障金额,同比增长29.24%;支付赔款334.49亿元,同比增长11.79%;[1]全国有4737.14万户次贫困户和受灾农户因此而受益,增长23.92%。通过农业保险保障体系,使受灾后农户能够及时得到赔付,进一步促进了乡村振兴发展之路。同时,在健全农业产业支持机制与提升农业金融服务能力的上,突出了农业保險的地位。尽管科技不断进步,但农业领域仍未能完全摆脱“靠天吃饭”的弱势性,导致其生产经营上具有高风险性,从而决定了其需要得到政策层面上强而有力的扶持。“三农”问题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通过持续改进相关政策,能进一步推进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实现新的发展,进而促进农业供给侧改革。因此,2018年5月12日,陕西省农业、财政、林业、金融、气象以及保监等部门联合出台了《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对本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进行了部署。下面对此进行详细解读。

    一、《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基本原则

    从2018年实施方案来看,在继承《2017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政府引导、扶贫优先、自主自愿”等基本原则基础上,又提出了“市场运作”新的基本原则,具体四项基本原则如下:

    一是政府引领之原则。全省各级地方政府均把农业保险工作列入到工作要求当中,健全完善工作体系,相关单位依据自身职责,全力帮助保险公司开展宣传、承保、定损以及理赔等各项工作,支持农业保险顺利开展。相应的,保险公司也要积极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部署工作当中,为各级地方政府的实施工作提供服务支撑。

    二是市场化运作之原则。要以市场化运营为基础,始终做到竞争和商业化运行,不断形成市场化的资源安排,这就要求充分发动保险公司的主动性、积极性,遵循政策指导但不依赖于政策,从多方面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确保形成更加高效的农业风险管控机制。

    三是扶贫为先之原则。农业保险应当优先部署于贫困地区,尤其是要在极度欠发达地区实施农业保险方面的优惠性政策。农业保险扶贫是保险业助推脱贫攻坚的重要渠道,因此,保险公司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推进过程中,要建设更加有利于政策实施的扶贫队伍。

    四是自主与自愿之原则。农产品生产组织或农户、保险公司之间在相互自愿的原则之下签订合同,所有单位与个人不能运用行政权力来干预、强迫与限制农民群众加入到农业保险体系之中。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就是要发挥主观能动性,不能依赖行政权力和政策进行简单销售,必须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力度。

    二、《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内容

    (一)财政补贴农业保险方式

    一是传统的补贴方式。中央财政补贴涵盖了小麦、玉米、水稻、棉花、奶牛以及森林等十个险种。此外,由陕西财政出资,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的范围涵盖了核桃、仔猪以及奶山羊等九个险种。二是创新补贴类别。积极指导市、县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保险公司携手开发适合本地农民需求的特色农产品险和价格指数保险等,通过市一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论证之后再报省级农保联席会加以审批。基于“扶贫优先”原则,对于极度贫困的欠发达地区农业保险产品给与重点支持,以增强其抵御农业风险的能力。

    (二)保费和保额

    一是保费。对于能繁母猪、奶牛、小麦、水稻等养殖动物和农作物,保险费继续保持不变,沿用2017年的保险费用标准。二是保额。结合财政部门所制定的中央财政用于农业保险补贴的要求,赔付保额将用作农民在遭受自然灾害之后的重建资金,原则上应超过保险标的产生的直接物化类成本,对于无法确定的,保额不能低于前一年保额的110%。

    (三)保险费用补贴

    根据财政补贴品种,由中央、省、市、县按照一定比例分摊进行保险费用补贴。与2017年相同的是各市、县可以结合自身的实际财力、产业实际发展状况等来增加财政补贴。此外,2018年为了支持和帮扶贫困地区,对于极度欠发达地区的保费补贴资金可由省财政与市财政各负担一半。同时,各市、县可以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与涉农资金对相关贫困户的保费进行直补。

    (四)保险责任以及理赔标准

    保险公司要在全面掌握陕西省农业生产情况和农业生产需求前提下,根据保监会、财政部以及农业部联合出台的关于中央财政补贴型农业保险的要求,拟定相关保险合同,并按要求在当地保险行业监管单位进行报备,各险种的保险责任等内容要以具体合同条款为准。在合同的制定过程中,需要切实把保障农业生产和化解农产品风险的政策精神落实到具体的条款当中。

    三、《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保障方法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农业保险工作的强政策性属性,要求必须有健全可执行的规章制度加以保障。由省农业部门负责进行牵头,财政、林业、金融、气象以及保监等部门则要依据自身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做好各项工作。而对于保险公司应每季度向当地联席办公室上报农业保险实施情形。通过强化组织运作、领导部署和计划安排,促进实施方案落地执行。

    二是落实时限要求。市级农业和林业主管部门在2018年5月底之前,要为本区域内农业及林业政策性保险业务,招标选择几家责任强、服务好的保险公司。市一级农业主管部门要协同联席会议其他部门共同制定具体落实方案并上报备案。同时要分别在7月和12月底,提交2019年工作计划和2018年实施情况。通过制定时限要求,确保实施方案按时完成。

    三是推动考核工作。建立绩效激励机制,省级农业、林业等部门负责出台农、林业保险绩效的详细评估办法,组织联席会各部门或外聘机构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和考核。按季对保险公司进行考评,保险公司要严格落实服务要求。同时,对于运用虚假承保等形式来套取各级财政资金的行为,应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追究责任人员。通过建立绩效激励机制,从制度层面推动实施方案的开展。

    四是抓好宣传推广。各级部门应当全面联合保险公司,不断强化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宣传教育、培训等工作,通过面对面形式为群众讲解农业保险的各项政策,综合运用易拉宝、展板、海报、官网、微信公眾号及服务号等形式,面向广大一线农户群众宣传农业保相关政策、操作办法和农业风险防范类知识,提高广大农民群众的参保积极性,形成各方踊跃参保的良好局面,助推实施方案的执行效果。

    四、贯彻落实《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几点建议

    一是全面把握标准实现精准化补贴。对于陕西省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补贴实施时,需要特别要关注那些土地需要进行修复的地区,要予以重点帮扶。譬如,2018年中央1号文件中提及如何持续强化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问题。所以,在前述开展农业补贴政策的前提下,对于保险补贴标准应当分地区、分层次加以细分,从而做到精准化帮扶。同时,建议针对各市县当地农业发展情况及财政情况,进一步精细化完善财政补贴制度,对于某些财政相对困难的市县可以考虑适度加大补贴力度,给予扶持。如今,我国农业领域的保险还是以政策性农业保险为主体,具体到陕西省,商业保险所能参与的类别还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在农业保险精准化帮扶的进程之中,政府部门应当抓好强农与惠农工作,通过与社会各方力量协作形成合力,全面推动《2018年陕西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准化实施。

    二是推动农业保险技术手段创新。将“互联网+”与政策性农业保险进行深度融合。在传统农业保险形式下,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交易成本较高,存在信息不对称,容易造成逆选择和道德风险。[2]而在引入互联网和新型科技手段之后,能够解决跨地域问题,并能打破信息不对称现象,很好地实现农户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交流,以互联网为媒介和载体,利用政策性农业保险网站、手机应用程序、微信等多种平台,让农户可以及时了解最新出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情况,并进行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保费测算、投保和支付保费。[3]当发生农业灾害时,农户可以及时进行报案、勘察、定损需求的提交,保险公司可以实时受理并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卫星遥感、无人机及手持移动终端等信息技术实现定损勘察数据的远程采集,进而为农户提供及时的勘查测算以及定损、理赔服务,极大地降低了人力成本,同时也加快了理赔赔付速度。[4]

    三是不断创新农业保险险种形式。我国农业保险市场需求差异较大,因此要改进传统农业保险产品的形式,根据不同的地方特色农产品、灾害风险以及市场需求,灵活设计区域性和时域性保险产品,例如,加强对价格指数保险、气象指数保险的创新。由于保险的核心就是大数法则,保险公司也可以利用大数据分析,开发符合农户现实需求的农业保险险种,设计更合理的保费标准,并为政府保费补贴提供信息参考。[5]同时,通过多种形式来宣传相关政策措施,让广大农民群众深入了解农业保险的功能和意义,促进其主动参保,进一步提升农业生产的风险抵御能力。此外,在我国农业供给侧改革趋于深化的大背景下,对土地实施科学化运营已成为十分重要的趋势。我国农业领域的生产经营主体涵盖了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服务组织以及农业龙头企业等多种不同形态。这就需要分别依据不同主体的实际情况,分别为其推荐不同的农业保险新险种,从而实现我国农业保险险种的不断创新与优化,进而降低出现风险之后的直接经济损失,切实推动农业产业实现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孙祁祥与郑伟, 中国保险业发展报告. 2018: 北京大学出版社.

    [2]. 程巍, “互联网+”背景下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研究. 黑龙江农业科学, 2017(11): 第87-90页.

    [3]. 黄凌, 廖桂容与张萍香, “互联网+”福建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7(07): 第58-61页.

    [4]. 陈欣欣, 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及其政策分析. 金融理论与教学, 2016(02): 第31-34页.

    [5]. 张晓甜, 促进我国“互联网+”农业保险发展的建议. 黑龙江金融, 2018(06): 第59-61页.

    作者简介:

    杨 华(1979.3-)女,山东菏泽人,西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互联网金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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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5:01: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