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路径之思考 |
范文 | 李仁凤 史明宇 区际法律冲突在世界范围来看是一个古老的话题,但是从中国范围内,它是一个全新的问题。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我国许多学者大多受美国学者对传统冲突法的影响,对冲突法不仅持有一种消极的态度,同时也低估了冲突法的作用。看到这种现象,韩老先生和李双元老先生在1983年合作发表了《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文中极力阐明了冲突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冲突法的发展前景以及对冲突法所具有的积极作用进行说明。虽然冲突法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且也缺乏一般法律所具有的法的准确性、可预见性和稳定性。但是我们也不能就此就否认它的魔力。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各国法律的规定不可能做到绝对的相同,国家之间为了经济的发展就需要开展对外交往,冲突规范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不仅能维护本国国民的利益,同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也能照顾到他国国民的利益。因此,综上可知冲突法的适用具有极强的可造作性。 一、区际法律冲突产生背景介绍 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还未回归之前,我国属于单一法制国家。在中国大陆依然實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在一个中国境内,存在着三法系四法域的特殊现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虽然在本质上都属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但是他们在实质内容上也有许多的不同之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享有独立的审判权、终审权以及新法官的任命等。但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司法辅助人员的任命上也是予以保留。虽然当前台湾问题还未得到妥善解决,但是台湾回到祖国的怀抱也是大势所趋、两岸同胞的共同心愿。当初,“一国两制”的伟大构想的提出是为了解决台湾问题,但是却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回归中得到实践。在今后中国大陆统一台湾之后,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不仅仅享有高度自治权、同时还享有上述两个行政区所不能享有的权利。如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这些权利都不是这三个地区本身所固有的权利,而是国家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之下所给予的一种特殊优厚待遇。 区际法律冲突主要体现在“区际”两字上面,它不同于国际法律冲突。它主要是指一国内部具有不同法律制度的地区之间的法律冲突,它是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的人民进行民事交往的过程中或一国内部的涉外民事交往中产生的。因此正如前面所说,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具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性以及特殊性。它是我国对于“一国两制”伟大政治构想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成功实践。台湾统一也是两岸同胞共同的心愿,今后也会将他用于台湾问题上。中国从单一法制国家变成了多元法制国家。多元法制局面在中国的出现,无论在政治与法律层面上,还是在经济与文化层面上都将对中国在21世纪的社会发展带来深远的影响。 二、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特点 正因为我国现今存在的复合法域的现象,因此对于区际交往中产生的冲突也是亟需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首先,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存在于统一单一制国家内部。这与国际法律冲突相互区分开来。中国大陆同这些地区统一之后,从行政上来讲,它同中央政府的关系仍然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因而这与在联邦国家内也会有所不同,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区际法律冲突演变成为国家法律冲突。其次,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既有同一社会制度法域之间的冲突,也有阶级性质完全相同的冲突。如香港、澳门和台湾都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三者之间的阶级性质相同,但是如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的社会制度不一样,内地实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法制上施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而香港、澳门和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并且在法制上香港属于英美法系,澳门属于大陆法系,台湾属于大陆法系。总的概括来说这便是社会主义性质的法律与资本主义性质的法律之间的冲突。纵观世界范围内,各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都是在同一社会制度下的冲突,这也与中国的区际法律冲突截然不同。最后,在立法管辖权方面,没有中央立法管辖权与各法域立法管辖权的划分。在我国宪法当中,没有直接赋予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立法管辖权,它主要是由有关的国际条约以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加以规定。并且各法域都有自己的终审法院,而在各法域终审法院之上没有最高司法机关。这就意味着当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之间产生区际法律冲突时,依照现行制度,没有最高司法机关来加以协调。 三、探究区际法律冲突解决路径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和特点鲜明,并且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改变或者消失。从世界上多法域国家的立法实践来看,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通过实体法来解决,一种是冲突法来解决。第一种方式就是在多法域内部不制定区际冲突法,通过各个法域之间统一制定实体法,直接适用于民商事关系,以此方式来消除区际冲突。这样的处理方式比价简单、直接,也是比较高效率的。并且法官在判案的过程中直接根据法条来判案,不用根据连结点去找准据法。这一种比较理想的解决方式但是根据现今的实际情况中很难做到。因为各法域的现实情况都是不一样 ,短时间内如果制定一部统一的实体法来消解冲突,似乎难度较大。如果处理不当,很可能适得其反。第二种方式就是通过制定冲突规范来以此确定各个法域之间民商事法律关系适用的法律。这种方式是目前比较可行的解决办法。因为各法域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方式能在具体问题上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具有极强的可造作性。但是它却不能像第一种方式那样直接消除区际冲突。 参考文献: [1]韩德培.韩德培文集[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2. [2]黄进.中国区际法律问题研究[J].中国社会科学,1989(1). [3]杜焕芳.中国区际法律研究的最新进展—评中国的区际法律问题研究[J].法学评论,2004(05). [4]黄进.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J].社会科学,1989(01). 作者简介: 李仁凤(1993-),女,汉族,贵州遵义人,国际法方向研究生,贵州民族大学,学术型硕士。 史明宇(1994-),男,汉族,贵州大方县人,贵州民族大学,法律硕士,研究方向:法学。 基金项目: 本课题为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基金资助项目,课题编号为2017XZ010,第一作者为李仁凤,第二作者为史明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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