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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数字普惠金融与乡村振兴
范文

    谢升峰 尚雯婷

    

    [提要] 对比发现,我国与G20国家数字普惠金融水平相比在数字化接受程度和基础设备建设方面具有优势,在数字平台创新开发、数字化手段的应用方面有待进一步提升,参考G20集团针对农村的数字化战略,我国应该平衡创新与风险、完善法律与监管、强化宣传培训。

    关键词:G20;数字普惠金融;乡村振兴

    基金项目:湖北省教育厅资助项目:“数字普惠金融促进湖北贫困地区乡村振兴效应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20年6月24日

    继2016年中国政府出台《推进普惠金融发展规划(2016-2020年)》后,二十国集团(G20)也发表了《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从普惠金融到数字普惠金融,凸显了各国利用数字技术推动普惠金融发展并将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的决心。数字普惠金融发展薄弱的环节在于乡村发展层面,对于农村群体及乡村振兴方面,这些国家出台了哪些值得借鉴的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措施?本文通过对G20典型国家进行比较,结合中国农村的情况,提出一些可资借鉴的建议。

    一、G20国家发展数字普惠金融促进乡村发展的经验

    乡村衰退是全球共同面临的挑战。世界银行指出金融科技创新为在落后地区推广普惠金融、治理乡村衰退问题带来希望,并在《2016年世界发展报告:数字红利》中指出,数字技术、互联网发展通过包容、效率和创新为贫困及弱势人口提供了发展机会。目前G20国家在《G20数字普惠金融高级原则》的8项主要原则和66条行动建议基础上,通过促进数字普惠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数字普惠金融创新发展及风险管制等方面做出了不懈努力。表1显示的是2017年G20代表性国家在发展数字普惠金融方面的基本状况。(表1)

    表1显示,从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水平来看,中国15岁以上使用手机的人数比率名列前茅,甚至超过了德国和日本,仅次于美国和韩国;而互联网接入比率则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水平以及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巴西;在金融资源使用方面,中国15岁以上人群过去一年从金融机构借款比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同时略低于处于发展中国家的巴西;虽然在进行或接受数字支付方面的比率超過其他发展中国家,但与发达国家比率普遍为90%以上支付比率还存在较大差距;在使用互联网或手机付款方面,这一比率超过了其他发展中国家和日本,但相较于美国、韩国和德国等发达国家还有一定的上升空间。

    (一)G20发达国家发展乡村数字普惠金融的经验。美国在发展农村数字普惠金融的过程中注重技术铺垫,建立了大型电子支付平台和金融科技支持平台,利用平台开展数字信贷和征信监督,让更多农村及偏远地区民众参与其中享受金融服务。美国的数字信贷覆盖面十分广泛,分别有针对贫困学生提供的低息学生贷款、针对贫困人口提供的房屋贷款、购车贷款等,用户可以通过提供个人资料并参与信用评级在网络借贷平台申请个人贷款,让贫困人口可以享受金融服务。同时,美国还利用数字平台对用户信息进行收集,以计算机技术和大数据为主力,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和评估,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个人征信体系,配合《公平信用报告法》降低信息不对称,对数字贷款的交易风险进行严格把控,保障数字平台的安全运营。

    韩国采取商业银行与运营商共建的方式,运营商发挥自己的设备和网点的优势,为用户和银行搭建联系渠道并收集用户信息;银行发挥自己的业务和专业化优势为参与数字支付的民众提供适合的金融服务,双方在此过程中不仅收取较低的服务费用,还通过提供优惠条件的方式鼓励民众采取数字支付。此举一方面促进了偏远贫困地区的数字化环境建设,为当地民众提供了更具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另一方面也增加了银行和运营商的收入,实现了双赢的局面。同时,韩国在数字化道路上坚持法制的原则,出台了《电子商务框架法》《产品义务法》,保障平台用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日本运营商利用业务资源与银行联手承担起了数字支付的整体框架。日本数字支付仅需一部安装特殊芯片的手机,将手机靠近特定机器即可完成支付,运营商在计划前期为商家免费安装支付设备,此举为贫困及偏远地区的商家提供了机会,同时线上平台可以注册信用卡或者绑定银行账户,平台用户可以进行规定额度的透支或者享受线上的银行服务,相当于为无法获得金融服务的民众提供小额贷款和连接银行的渠道,服务过程中数字平台收取少量手续费,降低了农民及贫困人口的参与门槛。同时,在法律制定及监管方面,日本首先确立了统一的行业标准,便于监管部门进行管理,同时《电子消费者契约法》也在法律层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德国电子商务交易量近年来突飞猛进并不断向偏远地区延伸,继而开展了具有本国特色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德国首先完善了农村地区的互联网设施建设并对后续使用提供技术指导,为农村电子商务奠定技术基础;接下来从农产品产出、加工、包装、流通等不同步骤均采用数字化手段,最大限度地让农村地区与线上平台对接;同时,针对农民对于数字化运作知识匮乏的现状,由政府牵头对农民进行培训,增强其营运能力和风险意识。德国针对电子商务的运作提供了相应的法律保障,相继发布了《电信媒体法》《电子商务信息及交易准则》对线上平台的销售、产品质量与安全等问题做出了规定。

    (二)欠发达国家的经验。巴西农村数字化道路建设得益于政府扶持和线上支付方式的灵活调整。针对农村金融网点少的问题,巴西政府对于在农村设立的网点采取降低门槛、减少限制的态度,鼓励金融企业将服务深入该部分地区,甚至还采取强制性要求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而巴西数字支付总体上分为线上信用卡支付和线上平台支付两种方式,两者的主要区别为是否拥有信用卡;后者主要针对农村及偏远地区民众无信用卡的问题推出的,并且还进一步开发了电子钱包、虚拟卡等服务项目,旨在满足不同人群的金融需求。巴西颁布了《互联网监管框架》,对平台用户的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提供了法律保障。

    印尼电子商务市场在“移动先行”战略的支持下突飞猛进,印尼也借电商之力与便利店联手,形成了数字普惠的印尼特色。首先可通过线上支付平台参与购物,这一过程借助手机和移动互联网,手机与银行账户连接完成线上支付;而针对没有银行账户的民众,印尼同时开放线下便利店作为移动支付的补充,可以在电商平台选购商品在便利店现金交易,该过程通过手机验证码核验即可完成,对于偏远地区、农村民众而言可通过该方式更好参与到数字化平台中。在数字平台监管方面由印尼银行和印尼金融服务管理局在不同领域开展工作,印尼颁布的《数字金融发展规划》更是对数字平台的风险控制做出了更详细的规定。

    印度在2009年提出建立生物识别库,该系统通过采集指纹、虹膜信息来完成公民个人信息身份证的建立,该系统涵盖了身份证明、支付等一系列功能,对于农村及偏远地区民众而言不仅可以拥有身份证明,政府还可以通过线上转账的方式向贫困人口提供补助金,该系统的建立打开了印度数字化的渠道,继而在2014称为“印度支付宝”的paytm进入市场,该平台采用手机二维码支付,功能涵盖线上支付、储蓄、财富管理等,与中国支付宝不同的是paytm还在偏远地区设立线下实体,为该地区人口融入平台提供便利。在2015印度提出“数字印度”战略后,印度数字化进程不断加快,于2017年推出了国家支付二维码,使用非智能手机扫码即可向商家转账,此举缓解了贫困人口智能手机持有率低、偏远地区支付设备不健全的问题,还提升了支付安全性,降低支付平台的参与风险。

    鉴于南非约六成贫困人口没有银行账户且得不到金融服务的现状,因此南非与世界银行小额信贷组织(CGAP)联手打造了WIZZIT Bank(威奇特银行),第一次为偏远和农村地区的民众提供金融服务和咨询,该平台向南非贫困人口提供了成本低、交易便捷的账户,参与过程仅需要一部手机,不受互联网、手机卡等方面的限制,可以使用手机完成支付、收款、转账等操作,平台还为批发商和小微商家提供贷款服务。在移动支付不断发展的情势下,南非颁布了《网络空间安全政策框架》,旨在规范网络平台的规范运作,也为数字化平台的法律建设提供了参考。

    二、我国在实践中的不足及G20国家的启示

    (一)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滞后于数字农业发展。2018年,我国农业数字经济比重为7.3%,从2015年到2020年,数字农业的潜在市场规模有望从1,000亿元增长至2,000亿元,与此相适应的数字金融服务必须同步跟上。但目前我国农村数字普惠金融发展十分滞后。首先是非数字基础薄弱。截至2018年12月,我国非网民规模为5.62亿,其中农村地区非网民占比为63.2%,约3.55亿人,使用技能缺乏和文化程度限制等非数字基础跟不上;其次,政府在资金以及优惠政策上的支持力度还不够,在联合不同行业、发挥引导作用方面依然欠缺,顶层设计与政府监督滞后;再次,数字化平台建设受到盈利模式制约而进展缓慢。在农村偏远地区,采用数字技术的金融网点稀少,无线网及智能手机覆盖率低,该现象背后则是盈利少而成本高的问题。因此,在农村及偏远地区推广数字化平台的过程中,如何让平台运营商从中获利是我们接下来要思考的问题,只有这样数字化平台才能更加深入。

    (二)G20国家给我国的经验借鉴

    1、寻找适合农村的服务模式,并控制信用风险。农村及偏远地区民众普遍具有以下特点:收入偏低、居住地偏僻、金融素养偏低等,作为金融产品设计者的各类金融机构,这一过程首先要做到了解该地区的群众的需求,从而设计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同时在提供服务的方式上也应该根据区域特征加以改善,可以事先调研农村及偏远地区的人口分布情况、经济发展状况、收入状况、主要金融需求等,然后根据统计情况调整业务模式和提供服务的種类。同时,金融机构还可以借助数字平台降低服务门槛,考虑如何降低高价设备购买、参与要求和服务费用等问题,降低参与成本才能让更多享受不到金融服务的农村及偏远地区的民众参与进来,满足他们的金融需求。另外,在提供金融服务的同时应做好信息采集工作,了解居民的征信水平,可以对信用水平不同的人群提供不同程度的金融服务,降低信用风险。

    2、完善农村数字平台基础设施建设。可以仿照日韩的数字化运营模式,以政府或者大型商业银行为主导,联合运营商的方式进行数字农村的建设。运营商构建农村的基础数字设备建设并提供相应技术支持。政府可以与技术实力较强的互联网企业联手,整合农村数字信息平台,做好农村数字化信息建设,一方面可以将农村地区与商业银行、企业、医疗、教育、衣食住行等各方面建立线上渠道,打破农村的地域限制;另一方面将该地区民众的个人基本信息、信贷信息、征信水平等一系列数据进行采集,建立网络平台的征信系统,打破金融机构对信息要求的限制。

    3、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目标。数字普惠金融是不同行业的联合,因此应针对其行业交叉的特点制定专门的法律,弥补监管空白和灰色地带。在监管方面,可以联合央行、证监会、银保监会以及其他金融自律性组织进行监管,在监管过程中明确各主体负责的板块和相应的责任,实现权责清晰、有条不紊。同时,在监管过程中要明确监管目标,主要是保障数字平台正常运营和发展,可以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估体系,同时针对农村地区的接受程度可以考虑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分阶段、分步骤地实现监管目标。

    4、要加强农村对于数字普惠金融的整体认知,提高农民的金融素养。(1)可以在农村地区通过电视、网络、媒体广播等方式进行宣传,让农民了解数字普惠金融的基本概念和意义;(2)进一步在农村建立服务站、体验区等,向农民介绍数字平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性质和风险,并且指导农民参与体验,以激发农民参与数字化平台的兴趣;(3)对农村干部群体展开培训,促使其加强对村民的引导与宣传。同时,要保障用户在线上平台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线上线下两个平台结合的方式,对于线上不能处理的困难可以线下反映咨询,对于侵权行为投诉有门、处理有方,才能真正让民众信赖平台,更放心地参与其中。

    主要参考文献:

    [1]]Liu Yanshui,Li Yuheng.Revitelize the wolds countryside[J].Nature,2017.548.

    [2]王振宇.非洲数字普惠金融分析[J].新金融,2019(3).

    [3]吴兴华.德国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实践及对中国的启示[J].世界农业,2017(8).

    [4]谢成锁,刘磊.印尼金融科技发展及监管措施综述[J].全球科技经济瞭望,2019(6).

    [5]肇启伟,谢正娟,秦雨桐.印度金融科技的发展及对我国的启示[J].南亚金融季刊,2018(3).

    [6]谢升峰.农村普惠金融统筹城乡发展的福利测度与制度创新[M].四川人民出版社,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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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1 0:54: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