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无主体半熟人社会”: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集中居住行为研究 |
范文 | 田鹏 陈绍军 摘要:作为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和必需之策,新型城镇化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途径,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随着新型城镇化进程的加深,农民集中居住行为及农民集中居住区已逐渐成为学术研究的焦点。文章以江苏省镇江市平昌新城为个案,将其置于“城乡连续统一体”理论框架内,考察作为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的农民集中居住行为之行动逻辑及农民集中居住区之运行机制。首先,由于农民一国家关系延续使得实践中的农民集中居住过程表现为“脱身不脱根”;其次,“脱身不脱根”导致农民集中居住区居民委员会“缺位”、业主委员会“缺场”及社区社会资本缺失,使得农民与社区关系呈现“半嵌入”状态:最后,基于“無主体熟人社会”及“半熟人社会”概念,文章将农民集中居住过程“脱身不脱根”与“半嵌入”辩证作用的社区运作逻辑称之为“无主体半熟人社会”。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城乡连续统一体”;农民集中居住;“无主体半熟人社会” 中图分类号:F2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6)04-0053-09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6.04.006 一、问题的提出 《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指出,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吸纳了大量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了城乡生产要素配置效率,推动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带来了社会结构深刻变革,促进了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全面提升。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城镇化是解决城乡差距的根本途径,也是最大的内需所在,要坚持以人为核心,以解决“三个1亿人”为着力点,发挥好城镇化对现代化的支撑作用。作为中国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新型城镇化是以政府主导、产业投资驱动、低成本、外延式扩展的“物的城镇化”向以农村人口市民化为核心要务的“人的城镇化”转变为特征,因此,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并使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就成为新型城镇化的内在要求。政界和学界关于新型城镇化推进模式已基本达成共识:鉴于中国城镇化任务艰巨、区域发展不平衡、转移人口总量庞大等基本国情,积极推进“就近城镇化”,充分发挥中小城市在转移人口、推动就业中的作用,才能解决大城市“城市病”、人口分布严重不平衡等突出问题。当前,各地关于“就近城镇化”的实现路径仍处于探索阶段。正是基于“就近城镇化”在各地存在不同推进模式,尤其自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全面实施以来,各地频频出现土地集中整治现象,引起了相关学者的关注,他们基于不同学科视角取得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主要包括“撤村并居”社会管理创新问题研究,“撤村并居”进程中农村社会发展问题研究,“撤并村庄”过程中“行政社会”实践逻辑,“村改居”社区组织建设与运营,农民集中居住区文化适应研究,城镇化进程中“过渡型社区”生成,转型与治理。上述研究主要集中探讨了下述问题:“撤村并居”社区基本特征,“撤村并居”导致的社会问题及其成因,“撤村并居”社区运行机制及社区治理。虽然关于“撤村并居”现象及“村改居”社区研究已取得相对丰富的学术成果,但笔者认为,上述研究仍然存在局限性:第一,就理论框架而言,由于实践中新型城镇化推进模式具有多样化特征,虽然各学者基于不同学科背景,从不同视角展开了新型城镇化实现路径的研究,但缺乏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的理论框架。第二,就研究范式而言,目前关于“撤村并居”现象研究都是将“村改居”社区视作一个独立的“孤岛”,一个带有浓浓“乡愁”、“亦城亦乡”的特殊聚落空间,具有很强的过渡性、复杂性、可塑性等特征,但这种“孤岛”分析范式切断了“村改居”社区与其所处社会环境的联系,既未能很好地诠释其内部治理结构转型的动力机制,也无法阐释“撤村并居”的运行机制及其实践逻辑。第三,就研究内容而言,既有研究缺乏对“人”的研究,作为社区生活主体,“人”往往成为“乡村一都市”二分框架的“傀儡”,这种二分框架无法展示作为主体的“人”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其与社会结构的良性互动。鉴于上述局限性,笔者以江苏省镇江市平昌新城为个案,将其置于“城乡连续统一体”(Urban Rural Continuum)理论框架内,以社区主体——“人”及其社会行动为切入点,将农民集中居住区视作一个“被实践的空间”,即将其社会秩序视作实践主体行为的制度性后果,考察作为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的农民集中居住行为之行动逻辑,以及农民集中居住区之运行机制。 二、“脱身不脱根”:农民一国家关系延续 作为就近城镇化的推进模式及城乡一体化的实现路径,农民集中居住过程表现为地理空间上的人口聚集,即人口从村落向社区逐步聚集的过程。对村落而言,该过程导致作为生活空间的村落地域首先解体,农民集中异地居住后导致其“脱身”于原村落空间。平昌新城XR社区居民LAX原来是DG镇LB村村民,2012年6月搬迁到XR社区至今已有3年多时间,当问及搬迁后是否经常与LB村集体联系时,他对笔者说:“2012年LB村是最早一批搬进来的,到现在有3年多时间了,但是我们村委会保留着,一直没有解散,因为关系到集体利益的事情还是会通知村民开会讨论。”(20150508PCXRLAX)理论上而言,农民集中居住新社区后将会降低其与原村集体互动频率及预期,逐渐导致“脱身”后的农民“脱嵌” (dis-embedment)于原村落,包括与原村集体形成组织“脱嵌”,但实践中则不然,农民集中居住新社区后不但没有与原村集体发生“脱嵌”,相反,两者间互动更加紧密,正如LB村村长LCS所言,“村民不但不是断了线的风筝,反而比以前更加依赖村集体”。(20150508PCXRLCS)显然,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的“脱身”并不能使其与原村落发生“脱根”,作为一种二元悖论式关系,“村落终结”与“村落情结”并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集体资产是农民集中居住后联接村民和村集体的重要纽带。平昌新城XY社区主要由DL镇QZ村、HZ村、wQ村、zL村、zz村、GST村村民组成,笔者在XY社区调研发现,作为连接纽带的村集体资产主要来自土地补偿费和拆迁补偿款。以DL镇HZ村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为例,征地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三部分组成,产权归属HZ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补偿款全部由HZ村集体所得,产权归属HZ村村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征地补偿款中,土地补偿费由HZ村集体所有,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则由组集体所有,组集体再根据小组会议讨论决定其所得补偿款具体分配方案。因此,作为人民公社运动的重要制度遗产,土地集体所有制使得HZ村集体在“万顷良田”工程中得到了一笔丰厚的土地补偿费,而这也成为HZ村村民集中居住XY社区后仍然高度“关注”村集体及其代理者——村干部的重要原因。“我们现在不在村里住了,村干部就更不约束自己了,还以为我们不关心村里事务了呢!村里的集体土地补偿款,村集体的鱼塘、道路和其他边角的土地,七七八八加起来不会低于100亩,这些钱又去哪里了?鱼塘是我们村民当年一锹一锹挖出来的,现在补偿款却不分给我们,简直没有道理!这个事情我们也向DL镇相关领导反映了,但是到现在都得不到解决。”(20150515PCXYHMS)村民HMS首先对HZ村村集体资产分配方案表示极大不满,而村民HDS则对村集体拆迁款管理和使用表示担忧,“村里那么多养猪场的房屋拆迁款应该分给村民,当时养猪场的房子都是村民集资盖起来的,现在拆迁结束都快5年了,补偿款到哪里去了?另外,去年村里已经组织过一次迁坟,村民也拿到了补偿款,但是今年村干部又以村民的名义进行一次迁坟,钱也没有发给我们,到现在也没有公示出来。村民为这些事情已经多次到新区管委会上访,但都是不了了之”。(20150515PCXYHDS)正如三农学者于建嵘指出的那样,因征地拆迁补偿款引起的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已经成为影响中国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成为21世纪以来农村社会又一重要风险源。笔者认为,集体资产分配问题的本质是产权认定过程中利益相关者间的博弈,即村民与村集体(村干部作为村集体资产代理者往往被村民视作整个征地拆迁过程中最大的获利者,无论是安置房分配还是补偿款使用以及办公用房建造)就如何分配征地拆迁中村集体资产未达成一致的问题是由于对村集体系列产权关系未达成共识。但集体产权认定过程不是经济学二分关系,即产权与非产权,而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尤其在产权人与代理人、代理人与二级代理人之间形成的产权结构,需要一个相应的治理结构进行约束。目前村民虽然搬迁至新社区但仍关心村集体资产分配,是因为集体产权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的公共属性,因此,许多村民都认为村庄虽然不存在,但是村民仍有享受村集体资产的收益权;同时,作为村集体资产的委托人,村民对代理人(村干部)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因此,在不能形成集体行动的村组,村民唯有抱怨。 第二,农民集中居住并未使得农民一国家关系彻底转型为市民一国家关系,村民委员会仍然是基层治理主体,因此,基层公共事务是农民集中居住后联接村民和村集体的另一重要纽带。以DJ镇HL村为例,截止到2013年7月,全村355户村民“万顷良田”工程全部集中搬迁至平昌新城XR社区。为方便本村村民办理村级公共事务,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费、农村养老保险费、高龄老人补贴、低保金、救济金等,2013年10月,HL村租用XR社区25幢2单元402室作为村委会临时办公地点,每周二、周四受理本村村民公共事务。正如居民YT所言,“以前住在村里时,去一趟村委会办事真不容易,還要走一段烂泥路,现在搬过来方便多了,村委会就在社区里,离村民更近了,办起事来也容易多了”。(20150512PCXRYT)从农民一国家关系视角看,农民集中居住改变的不仅仅是居住格局和村庄空间形态,本质上体现的是农民一国家关系变迁,即从传统农民一国家关系向现代市民一国家关系变迁,但实践中的村委会在农民集中居住后仍然扮演着国家、农民双重代理人角色,承担着基层社区治理主体的职责;同时,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及村庄集体资产运营的需要,村民委员会及村民自治的社会基础仍然存在,并未发生实质性改变。一方面,村委会继续发挥国家、农民代理人作用,保证国家一农民关系延续,因为农民居住空间的转换并未实现市民一国家关系的现代性转型,比如农村计划生育、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惠农资金等基层公共行政事务仍然带有浓厚的“乡土气息”,文本制度的“村改居”并未真正实现农民市民化的彻底转型,正如DJ镇HL村村长HWY所言,“村民的利益仍然留在村集体里,村民与村集体的关系没有发生变化,有事还得回村委”。(20150512PCXRHWY)另一方面,农民集中居住行为本身不但没有增强社区关联度,反而加深了农民原子化程度,因为传统熟人社会的认同单位是自然村落,而农民集中居住区是由若干不同行政村村民组成的“半熟人社会”,缺乏现代治理规则和社区公共精神,“有事还得回村委”就成为农民集中居住后的理性选择。 第三,职业转换多元化是农民一国家关系延续的又一重要维度。职业转换多元化主要表现为兼业化特征,即非农就业和农业就业兼业化同时成为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一方面,虽然农村宅基地腾退后鼓励农民以“返租倒包”的形式进行土地集中流转,但原则上保留农户承包地的自主经营权;另一方面,平昌新城居民的职业转换呈现出“半工半耕”的家庭代际内部分工,即老年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保障家庭口粮供应,而年轻人则选择进厂务工,通过非农就业最大化家庭经济收益。XR社区居民LXX告诉笔者:“搬迁前我们GST村还有380多亩的承包地,很多村民都不选择流转,因为搬迁到新社区如果不种地就会丢掉家庭的口粮,而且种了一辈子地,彻底放弃一下子还不适应,总感觉如果不种地就无所事事了。所以,我和儿子商量后决定我和他母亲仍然耕种3亩左右的责任田,现在儿子儿媳在厂里上班,我们帮他们带小孩的同时还能靠种地补贴家用。”(20150518PCXRLXX)显然,LXX认为保留家庭承包地不仅仅是需要通过种地补贴家用,更重要的原因是种地仍然是农民实现自我价值的重要途径。因此,农民的种地行为已超越职业属性成为农民一国家关系延续的重要载体,正如LXX所言,“种了一辈子地,彻底放弃一下子还不适应,感觉如果不种地就无所事事了”。 最后,二元户籍制度的运作惯性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后无法实现户籍身份的彻底转型,户籍的农业属性就成为农民一国家关系延续的实践形态。实践中平昌新城虽然也实施了“经营权换保障”的安置政策,即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承包户,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期内,自愿将承包地全部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等发包方进行流转,置换家庭人员一定生活保障待遇的一项制度。但作为一种新型安置模式,“经营权换保障”并未改变农民的户籍属性。平昌新城管理委员会副主任LXP告诉笔者:“土地经营权换保障主要是考虑老年人的生活问题,但这种安置模式并没有彻底改变我国现行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制度,一方面,户籍制度改革需要一系列配套改革方案,并非一蹴而就;另一方面,作为基层管理部门,更多的时候是执行上级部门的相关政策和国家基本制度,改革还是应该由顶层设计去决定。因此,当初设计土地经营权换保障安置模式时并未触及户籍制度改革。所以,平昌新城的居民从户籍统计口径而言仍然是农业户籍,而不是城市户籍。”(20150614PCGWHLXP)从LXP副主任的叙述中可以发现,“经营权换保障”的初衷是解决老年人生活问题,并非普通居民所理解的“农民进社区就变成城市人了”,这种新型安置模式并不触及户籍制度改革,从户籍统计口径而言,集中居住后的居民仍然是农业户籍属性。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长期运行导致农民集中居住后户籍属性无法改变,一方面,已经不再居住在农业生产场所——农村社区,但另一方面仍然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并且保留农业户籍。因此,平昌新城农民集中居住区打破了传统农村作为生产场所一生活空间有机结合的状态,演绎出一种新型“脱身不脱根”的实践样态。 三、“社区里的农民”:一种“半嵌入”状态 社会网络是指社会个体成员之间因互动而形成的相对稳定的关系体系,它关注的是人们之间的互动和联系以及作为互动结果而累积的社会资本。从社会网络视角看,农民集中居住行为本质上是一种从“脱嵌”到“再嵌入”的过程:一方面,农民异地集中居住导致其与作为生活空间的村落地域发生“脱嵌”;另一方面,入住新社区后村民将凭借独特的生平情境和“手头知识”,在一个陌生社会情境中重构“生活世界”。笔者认为,农民集中居住后的“脱身不脱根”现状直接导致其无法彻底完成新社区“生活世界”的重建,从而形成一种“半嵌入”状态。 首先,居民委员会“缺位”直接导致以“街居制”为核心的“基层治理网络”无法形成。作为城市“基层治理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居民委员会在后“单位制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_20]。实践中,为配合“农民上楼”而通过行政手段强制进行的“村改居”往往流于形式,农民集中居住区中居民委员会处于“空壳”状态,并未真正承担其应有之责。以平昌新城XL社区为例,该社区主要由DG镇DL村、DS村、DM村、DZ村村民组成,2012年11月挂牌成立镇江新区平昌新城XL社区居民委员会,并按照现代社区治理规则制定了《XL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职责》和《XL社区居民委员会规章制度》,其中《工作职责》第四条规定: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七条规定:依法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本社区社会治安,向中心社区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但“村改居”文本制度与实践规则相分离使得农民集中后村民委员会代行居民委员会之责成为治理模式转型的新常态。正如XL社区居民DLG所说,“我知道成立了XL社区居委会,但是搬过来两年多了,连居委会干部都不认识,也没去居委会办过事,有事情还是回原来的村委会找村干部,居委会实际上就是个空架子,不起任何作用”。(20150509PCXLDLG)DLG认为,人住新社区后虽然挂牌成立了居民委员会,但村委会在其日常生活中仍然扮演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前者则成了不起任何作用的空架子。一方面,传统村庄认同的基本单位和行动逻辑使得新任居委会主任缺乏必要的日常权威,很难获得村民认同,并且由上级指派本身不符合基层民主选举的原则,也导致居民对居委会干部的制度性不认同;另一方面,居委会主任的公共事务处理仍然需要借助村委会实现,大部分日常事务处理均由本村村委会主任负责,因此,这种片区式的责任制治理模式使得日常生活中居民互动的主要对象是社区副主任(即原来村庄的村委会主任),而非其他社区人员。因此,LX社区居委会处于制度与实践的二元分离状态,其治理实践中的“缺位”就成为“社区里的农民”“半嵌入”状态的首要表现。 其次,业主委员会“缺场”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无法实现传统村落治理模式向现代社区治理模式的转型。作为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业主委员会是城市基层社区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由于缺乏现代社区物业理念及业主意识,农民集中居住区并不能形成学术界所谓的“有房阶级”,即单位制解体后,因权利意识觉醒、“家园意识”增强而形成的一种新型城市社会阶层。笔者在平昌新城调研发现,5个社区均成立业主委员会,但发挥的作用有限,当问及原因时,XR社区居民LDS告诉笔者,“你说的那个什么委员会我没听过,我们老百姓又没有文化,怎么成立什么委员会”?(20150520PCXRLDS)而居民LWY则表示,“业主委员会我知道,我儿子住在镇江,他就是他们小区里的业主委员会成员,业主委员会要定期召开会议,讨论社区里的事情,并会要求物业公司公开账目。但是我们这里住的又不是城市人,都是乡下的农民,先不说他们不懂什么是业主委员会,就是懂了,又怎么成立?大家的文化水平都不高,年轻人又忙于上班,没时间参与社区的事物,所以,在平昌新城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不可能的”。(20150520PCXRLWY)从上述居民的回答中可以发现,“农民上楼”这一空间层面的转换并不能直接实现农民市民化转型:一方面,城乡二元体制的长期运行使得传统农民缺乏现代物业理念和业主意识;另一方面,作为社区治理的重要主体,年轻劳动力常年外流也使得社区公共事务参与程度不高,导致业主委员会无法运作。因此,农民集中居住区业主委员会“缺场”是农民“半嵌入”状态的又一实践形态。 最后,“大杂居、小聚居”居住模式使得农民集中安置过程中未能超越地缘关系形成社区认同感与归属感,从而使得社群社会资本无法通过社区参与、邻里互动转换为社区社会资本。不同于社群社会资本,社区社会资本是基于社区参与、邻里互动产生社会网络,前者是基于地缘、血缘等个体化特征较强的关系而形成的社会网络,具有封闭性、高同质性、高连带性、高密度性等特征,而后者则是基于较大范围内制度化社会互动而形成的普遍性认同,具有边界开放性、高异质性、低连带性、低密度性等特征。筆者在平昌新城调研发现,发生社会性“脱臼”的村民入住新社区后,既面临地缘关系网络部分断裂,又由于缺乏制度化社会互动而导致社区社会资本无法重建。平昌新城XY社区居民ZDS告诉笔者:“大家都分散安置到各个社区,现在很难见到原来的老邻居了,我到现在都不认识我家对门的人。原来在村里有事还能找找邻居帮忙,远亲不如近邻,邻居好,赛金宝,但是现在就不同了,我搬过来都快两年了,难得碰到以前村里的人。”(20150524PCXYZDS)同时,笔者在座谈中多次听到很多居民抱怨“生活状态和以前不一样了”、“邻里关系不如以前融洽了”、“不认识对门的邻居”、“躲在家里各自忙各自的事情”、“连个可以说话的人都没有”、“遇到事情不知道找谁帮忙”,等等,孤独感、失落感增强是农民集中居住后的普遍感受。正如有学者研究指出,农民集中居住并不能直接使得移民社会网络扩展,而需社会互助体系和社区支持系统实现社会资本积累。一方面,“大杂居、小聚居”的居住模式改变了传统村落聚居模式,直接导致原有社群社会资本流失,即基于地缘、血缘关系形成的社会网络部分断裂;另一方面,农民集中居住区内居民委员会的“缺位”及业主委员会的“缺场”直接导致被抛入陌生情境的农民无法开展有效社区参与,无法通过制度化社会互动积累社区资本。因此,社区社会资本无法重建也是农民“半嵌入”的实践形态。 学者吴重庆用“无主体熟人社会”(Baseless Society of Acquaintance)概念形容中国农村年轻劳动力流失后空心化社会的运作逻辑,并指出其与传统乡土“熟人社会”的不同之处,即舆论失灵、面子贬值、社会资本流散以及熟人社会特征的周期性呈现。笔者将就近城镇化进程中农民集中居住区运作逻辑称之为“无主体半熟人社会”(Unconscious Society of Semi-Acquaintance)。具体而言,一方面,以建制镇为单位的“大杂居”和以行政村为单位的“小聚居”相结合之居住格局,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仍然具有明显的“半熟人社会”特征:另一方面,笔者所谓的“无主体”(Unconscious)并非吴重庆的研究中意义上的年轻劳动力周期性流失导致农村社区“空心化”、“无根基”(Baseless),而是指居住空间变迁后农民缺乏主体意识,即缺乏社区公共精神和现代业主意识,从而使得居住空间社区化与行动逻辑农民化并存,形成“社区里的农民”。因此,“无主体半熟人社会”就成为就近城镇化实现路径——农民集中居住区的运作逻辑。 四、结论与讨论 文章以江苏省镇江市平昌新城为个案,将其置于“城乡连续统一体”的理论框架内,以社区主体——“人”及其社会行动为切入点,将农民集中居住区视作一个“被实践的空间”,即将其社会秩序视作实践主体行为的制度性后果,考察作为一种“整体性社会事实”的农民集中居住行为之行动逻辑及农民集中居住区之运行机制。笔者将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农民一国家关系延续导致的“脱身不脱根”及居民委员会“缺位”、业主委员会“缺场”、社区社会资本缺失导致的“半嵌入”状态称之为“社区里的农民”,并将农民集中居住区运行逻辑称之为“无主体半熟人社会”。 首先,实践中的农民集中居住过程表现为“脱身不脱根”,即居住格局变迁及生活空间转型并未使得农民一国家关系彻底转型为市民一国家关系,作为农民、国家双重代理人,村民委员会(村干部)仍然是集体资产管理者和农民一国家关系维系者。一方面,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款等集体收入使得农民异地居住后不但没有降低公共事务参与预期,反而对村级资产、财务支出、村干部廉政等切身利益问题更加关注,“脱身”后的农民主观上并不愿意“脱根”;另一方面,由于中国城乡二元制度的运作惯性,城乡一体化进程中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投融资制度等一揽子制度改革并未完全满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与人口聚集相关制度改革的需求,使得农民一国家关系在村落生活空间解体后成为农民市民化转型的桎梏,从而导致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的“脱身不脱根”。 其次,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的“脱身不脱根”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居民委员会“缺位”、业主委员会“缺场”及社区社会资本缺失,从而导致农民的“半嵌入”。一方面,由于农民一国家关系的延续,村民委员会取代居民委员会成为农民集中居住后国家与农民日常互动的载体,既无法实现居委会作为“基层治理网络”的核心作用,也不利于农民社区公共意识的建立,同时,缺乏现代物业理念的农民也无法通过业主委员会这一“自治理机制”实现农民集中居住区治理模式转型:另一方面,由于社区主体意识及现代业主意识缺乏,集中居住后的农民无法超越地缘、血缘等先赋性因素,通过制度化社会互动实现现代社区居民关系转型,使得社群社会资本部分流失后无法重建社区社会资本。因此,以社会网络视角审视农民集中居住行为则会发现,社群社会资本部分流失及社区社会资本无法重建是实践中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与原村集体“脱身不脱根”及与新社区“半嵌入”困境的核心所在,如何通过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新型社区治理体系创新等一揽子改革措施实现农民集中居住过程中社群社会资本与社区社会资本转换,则成为推进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要义的新型城镇化之关键。 最后,“无主体半熟人社会”是农民集中居住区运作逻辑的核心特征。一方面,“大杂居、小聚居”居民格局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半熟人社会”特征明显:另一方面,农民的“半嵌入”及其“无主体性”使得农民集中居住区呈现社会空间社区化与行为模式农民化二元并存的特征。因此,以“半熟人性”和“无主体性”为基础特征的农民集中居住区,其运作逻辑呈现“无主体半熟人社会”特征。当然,中国区域发展的不平衡性要求新型城镇化推进模式和实现路径势必具有多元化特征。目前,“农民上楼”和“资本下乡”已成为中国新型城镇化推进模式的新常态,其背后则是由土地、财政、金融三位一体循环机制作为其动力系统。而作为土地整治工程的配套项目,江苏省镇江市平昌新城(江苏省内单体规模最大的农民集中居住区)是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模式的有益探索。由于社区建设和发展还有待实践进一步检验,因此,笔者尝试性提出“无主体半熟人社会”概念就不可避免带有局限性,今后既需进一步探索如何“走出个案”,即通过个案抽象出的概念如何超越个案进行通则式解释,又需要将此概念不断与实践中的农民集中居住区进行对话并检验其生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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