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 |
范文 | 刘妮娜?? 摘要:为应对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精神孤独和失能老人无人照料、资金和人员又严重短缺的现实困境,本研究从国家养老战略的高度提出了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新概念。“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并非以往所指的互助养老模式,而是社会养老服务的一种发展形式,重点在于通过多元社会力量的共同推动,达到组织农村老年人从依赖家庭走向自助互助的目的。通过本研究分析可以发现,与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相比,在欠发达地区大力发展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具有更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笔者认为,在未来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老年人之间的“自助—互助”形式将会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选择。 关键词:欠发达地区农村;依赖家庭;自助互助;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 F32389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7)01-0054-09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701006 收稿日期:收稿日期2016-05-06;修订日期:2016-09-22 作者简介:作者简介刘妮娜,法学博士,华北电力大学工商管理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 (英)A Research on the Development of MutualAid Care in the Underdeveloped Rural Areas (英)作者姓名LIU Nina (英)作者单位(Business Administration of Postdoctoral Mobile Stations, North China Electric Power University, Beijing 102206, China) Abstract:(英)摘要:In the underdeveloped rural areas, the elderly are faced with the spiritual loneliness and withoutcare problems, and the severely funding and personnel shortages, we put forward the new concept “mutualaid social care service”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from the height of the national social care strategy for the first time. It is differents from “mutualaid care model” in the previous studies, but a form of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are services, which emphasis on the purpose to organizing rural elderly “mutualaid” through joint forces. Moreover, I believe that the “mutualaid” between the old people will become the final choice of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ocial care services in the future. Keywords:(英)关键词:underdeveloped rural areas; rely on family; mutualaid; mutualaid care 一、引言 伴随农村人地流动、经济社会转型和孝道文化衰落,以子女为主的家庭养老不断弱化、亟须社会养老服务的补充已是不争的事实[1]。现有研究显示,农村代际关系失衡[2],为让子代有更好的前途和生活,亲代对子代的付出不断强化[3],辅助子代向城市转移[4],子代对老年父母的赡养却日渐减少,农村老年人只能被动地自我养老[5]。根据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数据计算,2011年,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失能老年人无人照料的比例为150%,到2013年,这一比例增加到205%,两年间的增幅达到55个百分点。与无人照料相伴随的还有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精神生活的单调和孤独[6],近年来我国农村老年人自杀率也呈现出快速上升的趋势[7]。 与此同时,欠发达地区又面临着人口、资源、经济等多重劣势环境。一方面,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实力薄弱,《中国农村统计年鉴2015》的数据显示,2014年欠发达地区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均在10000元以下,甘肃和贵州两省不足5500元。另一方面,2022年以后我国将进入人口老龄化迅速发展期(婴儿潮一代步入老年),受地区和城乡间不平衡的户籍制度以及落叶归根的传统思想等影响,欠发达地区老一代农民工或将陆续返乡[8],欠发达地区农村未来的养老压力将更加沉重。那么,面对老年人家庭养老衰落,养老风险增加,以及多重劣势环境,欠发达地区农村应该发展什么样的社会养老服务,怎样发展,以此来降低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风险,提高老年人的养老质量? 本研究首次从国家养老战略的高度提出了“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務”这一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形式,认为它是与欠发达地区农村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形式,是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的发展方向和出路。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不同于以往研究中的与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并列的农村养老新模式或过渡模式——“互助养老模式”,笔者将结合现有文献以及河南调研材料,对欠发达地区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概念、发展条件和操作办法进行全面阐述。实际上,笔者认为,在未来人口老龄化速度不断加快、老年人口数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老年人之间的“自助—互助”形式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重要选择。但就目前来讲,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大力推动和发展起来是最为必要和可行的 当然,发达地区农村和城市也应该,并且已经在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探索。。 二、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概念的厘清 1.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内涵 近年来对农村“互助养老”的讨论日渐增多,主要针对于农村养老的实践创新——2008年,邯郸市肥乡县前屯村建立了全国首家农村互助幸福院。它的运作特点为“集体建院、集中居住、自我保障、互助服务”,目的是解决子女在外务工、老人无人照顾、经济来源有保障、生活能够自理的农村空巢老年人的养老问题[9-10]。前屯村的这一做法取得了较好的养老效果和社会反响[11],此后在国家及各地政府推动下,河北、甘肃、山东、湖北、四川、广西、内蒙古等地区先后展开了互助幸福院试点。根据2014年民政部发布的《中国民政工作报告》,2014年我国政府共支持建设了333万个农村幸福院项目。基于农村互助幸福院的实践创新,2011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提出:“在城乡社区养老层面,重点建设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设施,推进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增强养老服务功能,使日间照料服务基本覆盖城市社区和半数以上的农村社区。”2012年,国务院明确提出现阶段要在农村探索推行新型农村互助养老模式。2016年,《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依然強调要大力支持农村互助型养老服务设施建设。不少学者也对其进行了深入探讨,分析了其经济社会条件、特点(优势)、问题及对策等[11-12],认为它可以较好地缓解我国的农村养老压力[13]。但绝大多数研究将其称为“互助养老模式”,认为它是一种与家庭养老、社会养老并列的农村养老新模式或过渡模式[14-15]。 那么,这种“互助养老”是否应该作为一种与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并列的养老模式来推动?笔者认为简单地将互助养老看做是养老模式之一并不恰当。作为两种重要的养老模式,家庭养老和社会养老的划分依据是养老资源的提供者,这些养老资源包括经济的或物质的资源、照料资源和精神慰藉资源[16]。而幸福互助院式的“互助养老”,一方面并不包括物质资源的提供,另一方面老年人之间的集中互助,仅意味着照料资源和精神资源的提供者是其他老年人,这是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形式之一,不能盲目拔高到养老模式的层次。从现有实践来看,农村幸福互助院作为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一种,目前取得的实质性效果较小,其推进存在着选择性政策执行、数字式年度考核与乡村敷衍性应对等问题[12]。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就在于这部分地区仅仅将农村“互助养老”作为一种政府行政主导推进的以硬件设施建设为主的养老模式,没有搞清楚推动农村“互助养老”的核心是全面激活农村老年人的守望相助的认知,将农村老年人相互间零散的互助行为有效组织起来,调动起广大农村居民的团体性和积极性力量。因此,自上而下、有水无源。 据此,本研究为与以往文献中所述的农村互助养老模式相区别,采用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这一概念,之所以要让老年人从依赖家庭走向自助互助,主要是为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精神孤独和失能老人无人照料、资金和人员又严重短缺的难题,降低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养老风险,一是尽可能地满足欠发达地区农村老人最基本的衣食住行(主要是“食”)和精神慰藉的需求,二是对失能老年人进行有重点的精准识别和帮扶。进而,笔者将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界定为:基于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现实困境,为有效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发展滞后的困境,将“自助—互助”(守望相助)理念寓于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之中,通过多元社会主体发挥合力作用共同推动,把老年人有序地组织动员起来作为主要服务力量的,低水平、保基本、有重点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形式。 2.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外延 根据社会养老服务的提供场所,学界一般将其划分为居家养老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三类。笔者认为这种划分方式对于欠发达农村可能并不适应,因为受经济发展水平所限,严格意义上的社区养老服务(实际上也就是我们所说的社区日托服务,为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和机构养老服务(老年人居住在专业的养老机构中,由机构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很难开展。而与农村现实条件相结合,小规模的、建在村落里或村落附近的、村院互助的、低水平的集中养老可以承担社区、机构养老服务功能。据此,笔者将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划分为互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和互助型集中养老服务两类。 互助型居家养老服务是指老年人居住在家中,通过“自助—互助”的形式,获得并向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健康村民、轻度失能老人和重度失能的有配偶老人是互助型居家养老的主要参与者,服务场域包括老年人活动室、村委会大院、老年人家中等,服务内容是以村居为单位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和简单的生活照料服务。互助型集中养老是指老年人集中居住在一起,通过“自助—互助”的形式,获得并向其他老人提供养老服务。服务场域包括幸福互助院、托老所、养老院等,一般建于中心村(镇)里或附近。健康老人、轻度失能老人和重度失能的有配偶老人自愿选择是否入住集中养老机构;动员重度失能的丧偶老人全部集中养老,重度失能老人、轻度失能的丧偶老人、轻度失能的失独老人集中养老的费用由家庭、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共同筹资,以家庭出资和政府补贴为主,出资比例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和老年人失能情况而定(应由村委会或老年协会全体成员集体讨论决定) 失能老年人能力等级评估是划定失能老年人服务补贴的重要依据。但对于欠发达地区农村而言,专业的失能等级评估办法较难实现,而村民委员会(老年协会)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对村居老年人情况的判断相对客观,可以在村民知情并公示的情况下,进行评价决策。。 从互助型居家养老服务和集中养老服务的关系来看(如图1所示),一方面,二者各自发挥独立作用。互助型居家养老是农村社会养老的基础和支撑,主要任务是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缓解精神孤独,并为居住在家中的失能老人提供照料服务。互助型集中养老是农村社会养老的重点和难点,主要任务是集中解决失能老年人的照料,尤其是吃饭问题。另一方面,二者之间又是相互支持、互联互通的。实际上,居家养老的广大健康(准)老年人恰是集中养老的重要服务力量。同时,集中养老的一大优势是活动组织力强和集中开伙做饭,因此,集中养老场所既可以成为丰富周边村庄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平台之一,它所提供的伙食服务也可以辐射到散居在村里的失能老人。 三、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发展条件 201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提出要“倡导老年人互助服务”,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也已经在我国一些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以“时间储蓄”、“劳务储蓄”、“银龄互助”等形式获得探索和实践[17-21],但研究显示,这些形式目前面临着组织管理、信用保障、服务兑换等问题[22]。针对以上方面的问题笔者却认为,与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农村相比,欠发达地区农村有着发展互助养老的最肥沃土壤,换言之,大力推动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起来,具有更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见图2)。 1.互助型社會养老服务发展的必要性 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必要性是由我国广大欠发达地区农村的现实条件决定的。一方面,如前面所述,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由于人口远距离流迁,子女对个人主义和小家庭主义的追求,老年人的家庭照料资源弱化甚至缺位,面临的养老风险更高,亟须发展社会养老服务进行补充。另一方面,欠发达地区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落后、地广人稀、人口居住分散、道路交通不够发达、很难吸引专业护理员[23]。大体来讲,这些限制因素意味着欠发达地区农村无法像城市一样去建设专业、规范的“管理—服务—评估”三位一体的社会养老管理服务体系,也难以像发达地区农村一样建设以村庄为单位,由村“两委”组织或老年协会开办的全福利或半福利型的农村日间照料中心。 2.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可行性 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在我国欠发达地区农村大力发展起来的可行性,可以从组织基础、思想基础和实践基础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农村的三个重要的地域特点——血缘、地缘和自治,由此形成的宗族、生产队(后称为村民小组)和村居社区,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实现提供了坚实的组织基础(村民有着互助的基础,也容易达成认识上的统一)。一是宗族形成于血缘这样一种先赋的社会关系之中[24],是依据真实的血缘关系联结而成的宗族性团体。费孝通将其界定为一个有着政治、经济、宗教等多方面功能的绵续性的事业组织,对其成员有着系统的约束力[25]。虽然伴随20世纪50年代农村土地改革以及之后的一系列运动,宗族受到严重冲击甚至销声匿迹[26],但不少研究显示,在许多地区,宗族文化表现出很强的适应性[27],宗族成员对整个宗族网络抱有强烈认同感和依赖性[28],亲缘关系作为社会基本结构依然顽强存在[29]。二是生产队一般按居住地区划分,是我国农村在人民公社化时期的一种组织形式,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拥有基本生产资料的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收益分配权,并以此为单位形成了农村的集体保障体系[30]。虽然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生产队过渡到村民小组,集生产、生活、保障为一体的集体合作不复存在,但它在不少农民的意识里还留有深刻的记忆[31],其仍对村民的农业生产和日常生活有较强的组织能力[32]。三是我国农村有着深厚的自治文化,中国历史上有“皇权不下县,县下靠自治”的传统。虽然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家政权逐步渗透到乡村之中[26],但在高度集权的人民公社解体后,农民自发选举产生的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得到国家的认可、赋权和推广,由此形成了“乡政村治”的农村基层治理结构[33]。 其次,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卷于家庭结构和村落形态的巨大变迁之中,“养儿防老”观念淡化、对社会养老抱有较高期望,则构成了互助型社会照料发展的重要思想基础。诸多研究显示,伴随人口空间流动性的增强,尤其是欠发达地区人口的远距离流迁,以及市场理性、个人主义和小家庭主义的影响,家庭养老已经从由一种超经济的伦理性行为转变成为一种市场经济平等交换式的经济性行为[34-35]。贺雪峰根据他在多地农村的调研提出,新型的平衡的代际关系是理性化、较少亲情友好、较少宗教关怀的有限责任式的代际关系[2]。笔者在北京、浙江、河南农村的调研也发现,与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对家庭养老的强依赖性不同,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的思想观念改变,代际期待降低:他们不再像以往研究中所分析的,从“面子”、“人情”和“关系”角度考虑,认为一定要靠家庭养老,否则给自己或子女丢面子[36-37],尤其是男性丧偶老年人,对社会养老的接纳度非常高。中国健康与养老追踪调查(CHARLS)2011—2013年的数据也显示,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邻里照料的比例从2011年的15%提高到2013年的81%,增加了66个百分点。 再次,在实践基础方面,面对农村老年人的实际养老困难和需求,欠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一些缓慢发展的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雏形。笔者于2015年7月到河南省夏邑县调研了几种社会养老服务形式,实际上已经可以看到不少值得借鉴的互助形式 选择夏邑县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夏邑县地处河南、安徽两个人口流出的欠发达大省交界处,对欠发达地区具有较强的代表性;二是夏邑县是河南省唯一获得“中国长寿之乡”称号的县市,农村社会养老服务发展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代表性。。一是车站镇刘堤圈村幸福互助院。这一幸福互助院是商丘市民政部门投资兴建的,包括建设费用(3万元)和常规资助(300元/村/月),活动场地、健身器材、炊具等硬件设施基本健全。建好以后,这里成了村里老年人的休闲娱乐场地,上午老人们忙活家务、农活,下午就聚在幸福院里打牌聊天,打发一下时间,这里没有专职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关系好的村民如果不想回家做饭了,就在幸福院凑份子、轮流做饭一起吃。可以看出,虽然目前幸福互助院没有发挥集中养老的功能,但一方面老年人获得聚会和休闲娱乐的场域,另一方面出现凑份子、轮流做饭的形式,这就为我们所设计的有组织的互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的开展提供了重要便利 总体来看,本研究的调研结果与赵志强、杨青2013年的研究[9]基本一致,正是由于基层政府领导和村干部对农村幸福互助院并没有清晰地认识和定位,虽然称为幸福互助院,也配备了床位,但以欠发达地区村居的力量没有办法将集中养老服务(主要是托老服务)开展下去,因此前期建设上的资金投入很多只是迎合上级的评价标准和检查,造成了养老资金的大量浪费。。二是车站镇幸福院。前身是车站镇敬老院,专门收纳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老人,建院18年,院民摸索出的一套颇具特色的管理运行方式,对互助型集中养老的细则制定具有很好的启发意义。具体包括:①人员配置清晰。有院长1名,负责幸福院的日常运营和财务管理。厨师、采购员各1名(院民推选),由身体条件较好的老人担任。厨师负责烧饭,工资1000元/月,采购员负责采购米面菜肉煤等,采购员没有工资,但可以不参加集体劳动。②规章制度完善。院民共同参与劳动——除厨师、采购员以外,4人负责卫生、3人轮流帮忙准备晚饭,剩余的38位院民每天要到菜园子劳动;院民自发互助,访谈时一位老人前几天腿伤复发,不能走路,有位老人义务给她打饭吃;院民代表民主协商——由院民推选院民委员会,决定重要事项和财务支出,账目每年公开一次。如2014年通过院民反映及院民委员会协商决定,每位院民每月发30元零花钱,以购买一些个人需要的日常用品或零食 可以说,与其他集中养老机构相比,车站镇敬老院获得了政府的绝对支持。它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及政策扶持,包括政府每年用于道路硬化和运营补贴3万—5万元、老年人“五保”供养金10320元/年/人、扶持性政策支持(土地免租金,免水电费)。县里、市里的一些企事业单位經常捐送粮油米面等生活用品。但由于这里是纯公立性质的,所以除“五保”老人外,不收纳其他类型老人,这实际也是对运营经验、收纳能力的无形浪费。。 三是基督教活水泉老年公寓。属于基督教教会组织,前期建设共花费30万元,大部分来自于教徒捐助和集资(无息借款),有养老床位15张,只收纳女性老人。有1名护理员(同是基督教教徒)负责日常采购、卫生、做饭、洗衣等工作,每月工资500元。其他教徒定期过来提供无偿志愿服务(帮忙洗衣、做饭)。目前共入住5名老人,全部重度不能自理,主要依靠“自助—互助”。如王奶奶(眼盲)告诉我们,她刚来了3个月,第1周护理员带她熟悉了屋子、厕所、东西摆放的位置,第2周她基本就能自己照顾自己了,护理员只需要给她送饭过来就可以。她跟92岁的李奶奶关系好,李奶奶能看到,但走不了了,王奶奶就负责腿脚部分,李奶奶负责眼睛部分,两个人搭伙相互照顾。实际上,这种自发筹款建设,院民、村院自发“互助”的集中养老形式,也间接说明了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在欠发达地区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 但目前来讲,活水泉老年公寓的运营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资金和运营资质。一方面政府没有给予任何建设、床位补贴、水电优惠,另一方面由于与宗教相关,比较敏感,上级部门暂时既不承认它的合法资质,也不予以取缔。。四是车站镇还有一家相对高档专业的私人养老院,目前面临的最大困境是亏损严重,运营成本高却又招收不到老年人,导致床位空置率达到80%。笔者认为主要原因在于这种中高档的私人养老院与低收入的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的实际养老需求不相符,老年人最看重的是价格,其次才是居住条件和服务质量。限于篇幅原因,这里不做详细介绍。 四、欠发达地区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的可操作化建议 图题 根据前面分析可以发现,与城市和发达地区农村不同,“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的最主要形式和发展出路,应该从国家养老战略的高度进行推动和宣传。与此同时,欠发达地区农村老年人存在强烈的“自助—互助”(守望相助)自觉,并已经自发形成了一些“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雏形。但目前欠发达地区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发展面临的最大问题是老年人“自助—互助”的思想自觉并没有形成稳定规范的行动,多元社会力量发挥的作用相对孤立分散。因此,要让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成为解决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问题的一种战略形式,就必须打破现有的零散局面,不同地区根据自身经济水平,组织、思想和实践基础,因地制宜,统筹整合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多元主体力量,共同推动,让老年人之间的“自助—互助”服务成为欠发达地区农村养老事业的新常态、新风尚。据此,本研究进一步对不同社会力量的功能定位进行分析,并提出可操作化的对策建议(如图3所示)。 第一,政府应发挥好政策支持、资金扶持和管理监督职能。具体来看,一是应将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上升到国家战略高度,从国家层面进行顶层设计、出台相关制度文件,地方政府应制定可操作、规范化的实施细则、扶持政策,作为村镇一级因地制宜推广的参考。二是继续加大中央对欠发达地区农村社会养老服务的补贴力度,各级地方政府应进行资金的合理有效配置,停止简单盲目的硬件设施投资,以及“亲公立、冷其他”的传统扶持观念,将有限的扶持资金公平合理分配到村庄和所有养老机构的互助服务员补贴、失能/失独/人头补贴、模范村庄/厨师/服务员奖励以及老年协会发展中去。三是在政府主导下,发挥舆论影响力,通过中央、省市一级的主要电视媒体宣传农村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思想以及好的做法,对村镇老龄工作负责人进行人口老龄化知识的集中培训,通过“自助—互助”(守望相助)价值理念凝聚人心。四是欠发达地区农村积极与城市、发达地区建立养老服务协作与对口支援机制,用人力资源输送和土地资源开发换取共建地区的养老帮扶资金和社工/志愿者团队的技术支持。五是充分利用农村精准扶贫项目,关注因老年人失能返贫的低保户[38],采取使用扶贫资金购买互助服务的形式,帮助家庭脱贫。 第二,村“两委”应做好政策落实、组织协调、资源分配等工作。一是加强对老龄工作的重视。选拔在村民中有威望的村庄精英主抓老龄事务,及时进行政策信息的传递与反馈,制定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实施方案并负责监督具体落实。二是多方筹集资金。主动与上级政府、企业、本地或外地NGO、其他社会组织联系帮扶指导;将村级经费更加公平地分配到养老事业方面;带头并动员/规定家里有老人的村民/农业合作社成员捐款捐物,动员村民部分自筹经费建设(修缮)老年活动场地或集中养老场地。三是积极培育老年协会或其他老年人志愿组织。以村居为单位建立起一支在村庄拥有较高威望、富有奉献精神、年富力强的老年协会管理人员队伍,将村“两委”从具体实施任务中脱离出来,把更多精力放到指导、监督以及资源协调工作上。四是弘扬传统孝道文化,营造农村敬老舆论氛围,在村规民约中明确规定对不赡养老人的子女的惩罚,表彰孝子孝媳、五好家庭,在村大队里对父慈子孝的事迹进行广播宣传。五是鼓励以生产队或家族为单位,了解和学习互助型社会养老服务的做法,鼓励和奖励同宗或同队的老年人之间的互助。 第三,老年协会、农业合作社、慈善团体等其他社会组织应做好具体实施、组织管理、平台服务等工作。一是老年协会是开展互助型居家养老服务最理想的实施载体之一。根据政府工作指导细则,以及其他村镇经验,老年协会内部应形成制度化的互助照料服务规定以及相应的奖惩机制。摸底排查轻度失能和重度失能老年人的数量、家庭情况、经济情况,轻度失能老人可以通过协会成员之间的互助获得照料,动员重度失能老人集中养老,并想办法通过共同出资的方式解决集中养老的费用问题。与此同时,老年协会应积极造血,自行创收,把能利用的社会资本转化为有利于自身存续和发展的货币等物质资本。二是根据日本、我国台湾等地经验[39-40],比较成熟的集体经济合作社/农业合作社是开展互助型居家养老服务的理想载体。可以试点在经济合作社中建立互助养老合作社,采取强制与志愿相结合的形式,并制定相关规则,农业合作社从土地收入中拨付一定的钱款用于互助养老合作社的日常运营及对提供照料服务的低龄老年人(农业合作社成员)的少量服务补贴(可以以货币或实物的形式)。三是其他慈善团体,以及佛教、基督教等宗教团体本着救助本村镇老人、扶持村镇养老事业的目的,与政府、村“两委”、老年协会等合作,发挥自身的组织和平台优势。 第四,企业应做好平台服务、志愿服务、协同支持等工作。首先,养老服务运营商是互助型机构养老的重要服务组织力量和服务平台。转变发展理念,走低端、开放的亲民路线,通过村院老年人的“自助—互助”降低运营成本和收费标准,与政府协同合作争取优惠政策和购买服务补贴,与村居密切联系辐射养老服务三大路径实现机构的良性运转。具体来讲,一是多方面提高机构收入和服务资源的利用率,可以组织周边村落的健康老人提供(半)志愿性服务以降低运营成本,鼓励吸引丧偶、失独的健康老人入住,费用可通过劳动给予部分减免,借助政府和村集体购买服务、企业捐助、为周边村庄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等。二是与周边村庄村“两委”、老年协会、村民之间互联互通、协商合作,通过争取资源、制订计划,成为照料失能和半失能老人的最主要服务场所,以及丰富健康老人精神文化生活的平台之一。三是伴随农村土地流转的不断推进,种粮大户、工商企业、农业合作社等将逐步成为农村基层治理的重要参与力量。因此,一方面,应积极鼓励它们参与到村级社会养老服务事业中来,鼓励本企业职工捐款捐物,提供志愿服务;另一方面,企业与政府、村“两委”、社会组织应通力合作,尽可能地为本村社会养老服务事业创造更多现金收入,如吸纳本村健康老人参与简单的工厂或农业劳动,赚取现金中的一部分留作本村养老服务发展基金等。 最后,虽然笔者希望欠发达地区农村能通过发动老年人从依赖家庭转向自助互助,来应对养老风险,让老年人自主、有尊严地生活,也认为这是未来我国社会养老服务的重要形式,但其实很难形容这是一种主动的决策还是现实的逼迫。因此,我们依然呼吁,在推动老年人自助互助的同时,不忘重拾孝道传统,教育子女感念父母养育之恩,“常回家看看”,因为血缘永远是那份最深沉、稳定的生命支撑与延续。 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内容[1]刘妮娜,郭月青. 中国城乡老年人照料方式的变化及影响因素研究——以社会资本为视角[J]. 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1):126-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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