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城市老年父母生命历程后期居住方式分析 |
范文 | 摘要:依据2015年5省市调查数据,从子女视角分析已故老年父母生前和健在老年父母调查时点居住方式及其变动。两者共同点为,父母双方健在时以独居为主,丧偶后与已婚子女同住成为主导,入住机构养老属个别现象;两者不同之处是,目前健在父母或父母一方独居趋向增强,与已婚子女同住进一步弱化。调查地区城市老年父母在生命阶段后期的居住方式呈现出与当代西方社会相似的演变模式,趋向“空巢”和“解体”的增多,同时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中国“元素”——与已婚子女形成共爨单位。子女是老年父母特别是丧偶父母晚年生活的主要协助者或照料者,但同住式照料做法在减少。居家养老、独居已经成为这一代多子女老年父母最重要的生存方式。 关键词:老年父母;生命历程后期;居住方式;“空巢”;独居 中图分类号:C91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149(2018)04-0108-16 DOI:103969/jissn1000-4149201804011 老年人居住方式是其养老生活的主要内容,可以综合反映他们晚年的生存状况、亲子关系等。就目前看,尽管不同形式的机构养老愈来愈受关注和重视,但居家养老仍是多数老年人的选择。随着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延长,老年人进入老龄阶段后还要度过较长的生命历程,其间又有夫妇健在和丧偶之不同。在这一过程中其居住方式如何?怎样变动?受哪些因素的影响?笔者认为,要对此有所认识,应以其子女为调查对象。目前这一视角的研究相對比较薄弱,本文拟对此做一尝试性探讨。 一、理论、相关文献及数据特征 1老年父母生命历程后期的划分 老年父母生命历程后期是其总生命历程的重要组成部分。若要对该时期作进一步区分,需以夫妇生命历程理论为基础。按照这一理论,完整的夫妇生命历程包括夫妇结婚、第一个子女出生、末子女出生、第一个子女结婚、末子女结婚、子女均离家(空巢)和丧偶等[1]。夫妇生命历程的不同阶段都有比较显著的生命“事件”相伴随。老年父母生命阶段后期主要包括年老但配偶健在(父母双全)、丧偶两个阶段。对先去世者来说,则只经历一个阶段——夫妇健在;后去世者才会有夫妇健在和丧偶之分。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两个阶段,老年父母既有可能夫妇或单人(丧偶后)独立生活,也有可能与子女特别是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并非只有“空巢”或单人生活一种形式。在中国社会尤其如此。 关于老年父母的年龄,我们以65岁为标准。一般来说,父母在65岁及以上年龄段,子女多已婚配,“空巢”生活的可能性上升;与此同时,父母一方去世现象逐渐增多,并且随着年龄提高,丧偶者增多,单独生活的比例有可能扩大。 在老年人居住方式考察中,若以本人为调查对象,可对其当前居住方式有所了解,也可获得丧偶者的生存状态信息,却不能借此掌握已故老年夫妇或丧偶老年人逝前所生活的家户类型。夫妇中后去世者可以提供前者的居住信息,却不能说明自己最终的家户形态。要对老年人生命历程后期的居住方式有全面把握,只能询问其子女等近亲。不仅如此,对已故或健在老年人的子女进行调查,可将不同健康状况的老年人都涵盖进来。在一般问卷调查中,身体状况较差的老年人往往无法成为直接访谈对象,由此损失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样本信息。当然,以子女为对象的调查也有弱点,无子女的老年人往往不能进入调查视野。不过,目前的老年人中无子女比例不高,不会影响对总体状况的把握。 2相关研究综述 随着老龄化程度的提高、老年群体的扩大,中国当代老年人居住和养老方式日渐受到重视。就当前而言,针对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研究已经形成热点,特别是基于调查数据的实证分析成为主导。其中既有直接针对老年人的研究,也有以其子女为调查对象藉此认识父母的居住方式。 刘岚等以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2000年、2006年 和2010 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调查数据为基础所作分析发现,与成年子女同住仍然是老年人获得子女赡养最有利的一种居住安排[2]。陈皆明、陈奇利用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调查中心(ISSS)2010 年中国家庭追踪调查数据(Chinese Family Panel Study)所作分析显示,城乡超过半数的父母年老后选择与成年子女同住[3]。章英华、于若蓉根据2004年上海、浙江和福建三地调查数据分析老年父母的居住方式,发现无配偶的老年父母,特别是女性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可能性更高,儿子数对老年人的居住安排没有显著影响[4]。李斌的研究认为,中国城乡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呈现多样化特征,独立居住已成为老年人居住安排的主流[5]。但此项研究没有分城乡考察,且获取数据的方法也属非随机的。以上对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研究形成两种不同的认识,一是认为当代老年父母与成年子女共同居住仍是主要生活方式,二是认为独立居住成为主流。相比而言,章英华的研究更细致一些,指出无配偶的老年父母更可能与已婚子女同住[4]。 应该说,已有对老年人居住方式的研究多基于较系统的调查数据,具有实证分析特征,在形式上显得规范。也应看到,一些研究对老年群体的性别、婚姻状况并未分别考察,线条较粗,看不出老年人在生命阶段后期居住方式所发生的转化。有的虽将婚姻状况作为影响老年人居住方式选择的一个因素,但没有对老年人丧偶到去世的延续时间及其居住变动进行探究。一个共同的不足是缺少家庭生命历程分析这一视角,对不同生命阶段老年人居住方式进行混合考察,限制了研究的深入。这一状态形成的客观原因是,已有研究所依据的数据仅包括健在老年人或仅对受访者健在父母进行调查,没有或较少涉及去世老年父母生前养老方式信息,由此失去了对老年人生命历程后期家庭形态的认识线索,进而难以使中国夫妇生命周期理论有所完善。本文旨在对既有研究中的这些不足作出弥补。 3数据及其特征 本项研究基于2015年重庆、湖北、山东、甘肃和黑龙江5省市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状况问卷调查数据。为认识独生子女父母与直系上下代成员的互动关系,本调查将受访者健在父母居住方式、去世父母逝前居住方式及其相关问题纳入问卷之中。经过清理,共得到有效问卷3093份。 这一调查中的受访者多在50岁及以上,其中1950—1965年出生者占9210%,以多育时代出生者为主。其成年兄弟姐妹平均数为465个,健在兄弟姐妹平均数为429个。这些成年或健在兄弟姐妹即为其父母的成年或健在子女,为我们认识城市多子女老年父母居住方式提供了可能。 但也应指出,受访者已去世父母比例较高,其中父母均去世样本1992个,占6440%;父母一方去世样本841个,占2719%;父母双方健在樣本255个,占824%。健在父母以70岁以上者居多。 本文把受访者去世和在世老年父母均作为分析对象,以便完整地认识老年父母在生命阶段后期的居住方式和特征。需要说明的是,受访者父母中双方健在和一方健在者年龄虽在65岁以上,但已故父母并非都在65岁及以上年龄去世,我们仅把去世时年龄在65岁及以上者纳入分析之列。另外,受访者父母中有一部分居住在农村,因样本较少,比较意义不大,故仅将在城市生活的健在老年父母和虽去世但生前居于城市的老年父母作为分析对象。 二、已故老年父母去世前居住方式 从子女角度对已故老年父母生前居住方式进行考察可完整认识一代老年人在生命终结前一个阶段(先去世者)或两个阶段(后去世者)所居家户形态和养老方式,这是以往研究所忽视的。本项调查中已故老年父母去世时间有别,有必要对其进行时期划分。根据已故父母去世年份构成状况,笔者将其分为1989年前、1990—1999年、2000—2009年和2010年以后四个时期。1396个去世前在城市生活的老年父亲在四个时期所占比例分别为1855%、2808%、3574%和1762%,1252个已故老年母亲其时期分布为879%、2173%、4289%和2660%。可见,已故老年父母1990年之后去世者居多,其中2000年以后去世者分别为5336%和6949%。这些数据可对当代已故老年父母生命周期后期居住方式有所反映。 1已故老年父母夫妇去世前居住方式 一般来讲,老年人若夫妇健在,绝大多数共同生活,因而可将老年父亲或母亲丧偶前的居住类型视为夫妇健在最后阶段的居住方式。按照夫妇生命历程理论,受访者已故老年父母中一方去世之前的居住方式实际是对夫妇婚姻“解体”前夕生存载体的反映。 根据表1,在757个样本中,父亲先去世类型占6830%,母亲先去世类型占3170%。 从理论上讲,在已故老年父母生前同居为主的环境下,无论父亲先去世还是母亲先去世,生前居住方式应该一致或基本一致。当然也有可能存有差异,因在中国多数地区的婚配习惯中,丈夫多大于妻子,父亲去世在前的类型中,母亲尚能料理家务,婚姻“解体”前夕夫妇独居比例或许较高;母亲去世在前的类型中,父亲年龄相对较高,与子女同居比例会提高。这只是一种推测。本项调查结果显示,两种类型中老年父母健在时居住方式基本相同或相似。夫妇二人共同生活所形成的独立家户比例均超过60%以上,表明父母双方均健在的最后阶段他们多生活在“空巢”家户中;其次为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约占1/3。当父母进入65岁及以上年龄段时子女多已婚配,故与未婚子女共同生活比例很低。本调查中城市已故老年父母夫妇均健在时入住养老机构只是个别现象。 老年父亲和母亲去世前的居住方式在三个时期有共同表现,“空巢”生活成为主导。相对来说,1989年以前和1990—1999年去世父母生前于“空巢”家户中所占比例低于2000—2009年,或者说这三个时期父母健在的最后阶段“空巢”家户比例逐渐提高。也应看到,三个时期父母生前所居“空巢”家户比例虽有差异,但并不显著,即使1989年前老年父母中的独居比例也超过60%(父亲去世前)或接近60%(母亲去世前)。这表明20世纪90年代前后调查地区城市老年父母均健在时“空巢”为主的居住方式已初步形成。 2丧偶老年父母本人去世前居住方式及丧偶延续时间 (1)丧偶老年父母本人去世前居住方式。 老年父母中一方去世,另一方则成为丧偶者,从夫妇生命历程看,其婚姻自然解体。当然一部分丧偶老年人会再婚,但这一代老年人丧偶后再婚比例不高。若父母均健在时独居生活占主导,丧偶有可能使其居住方式发生重要变动。问卷调查时受访者对丧偶父亲或母亲去世前居住类型的说明多指维系时间较长的方式,非临时形成的生活单位,由此可认识老年丧偶父母对子女照料依赖增大时的居住特征。 本项调查中65岁及以上丧偶母亲样本明显多于丧偶父亲。 在787个样本中,丧偶父亲和丧偶母亲分别占3164%和6836%(见表3)。 丧偶老年父母去世前以与一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这意味着一部分丧偶老年父母由丧偶前夫妇共同生活的“空巢”家户转变为与一个已婚子女组成同爨单位——直系家户。对其形成原因,我们认为,一是丧偶后父母一方对子女的照料依赖增强,一些子女对老年人单独居住不放心而与其组成共爨单位;二是老年人单独居住感到寂寞、孤独,倾向于与子女同住。相对而言,丧偶母亲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高于丧偶父亲,但两者差异不大。这表明,一部分丧偶父母由一方去世前的夫妇“空巢”家户向与1个已婚子女共同生活类型转化。 丧偶老年父母居住方式的第二个变动为:由夫妇“空巢”家户转变为单人户。根据本项调查,丧偶父亲去世前单独居住超过1/3,丧偶母亲中的单人户也超过30%。相对于向直系家户转变,丧偶老年父母所形成的单人户更具有“自然解体”特征,他或她仍依托原来的居住载体或单位生活,由“夫妇”独居变为“单人”独居,即沿着家庭“解体”的模式变动或演变。 就当代而言,老年人选择入住机构养老时,丧偶者相对于夫妇健在者的比例要高。本项调查数据显示,丧偶老年父母于养老院生活的比例较前面已故父母均健在时有所提高,但其绝对比例却是比较低的。由诸个子女“轮养”父母的做法是个别现象,且仅出现在丧偶母亲样本中。 那么,丧偶老年父母去世前所居方式有无时期之别? 因1989年前丧偶父亲和丧偶母亲样本较少,将其与1990—1999年组合并观察。 三个时期中,受访者丧偶老年父母去世于2000年以后者比例最大。丧偶父亲和母亲2000年以后去世者分别占7711%和7770%,不同时期丧偶父母去世前居住方式差异不大,即均以与已婚子女同居占比最高,其次为独居。相对来说,丧偶母亲中,2010年以后去世者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比例低于1999年前和2000—2009年去世者,其独居比例也较前两个时期有所提升(见表4)。 时期之间的一个重要变化是,2010年以后丧偶老年父母去世前于机构养老的比例高于前两个时期,这与人们的经验认识是一致的,不过其绝对比例并不高。可见,在调查地区的城市,即使新近去世的丧偶老年父母,生前入住并终老于养老机构仍是个别现象。 (2)老年父母丧偶至去世延续时长。 老年父母因一方去世、婚姻解体,大多数人不再缔结新的婚姻,那么从丧偶至去世这一过程有多长?对此进行分析,不仅有助于认识老年父母丧偶生活的延续状况,还可把握其从双方健在最后阶段到一方丧偶后、去世前两个重要节点居住方式的具体变化。这些信息只有以子女为调查对象才能获得。 前已述及,我们仅把受访者丧偶父母去世年龄在65岁及以上者纳入分析之列。需要指出,有的父母丧偶发生在数年甚至十数年之前,其时年龄在64岁及以下,不符合研究要求,故将其去除,由此得到表5结果。 就总体而言,65岁及以上母亲丧偶至去世之间的时长稍高于父亲,但差异不大,只有1年多一点。分年龄组看,丧偶年龄在65岁及以上的老年父母,至去世时延续的时间有别,均表现为随着丧偶年龄组提高,延续时长缩短(见表5)。 在这些样本中,丧偶老年父母从丧偶至去世的两个时点,其居住方式发生了怎样的变化?我们借助丧偶父母居住信息完整的样本进行分析。 表6结果与前面对父母健在最后阶段和丧偶父母去世前两个时点居住方式的结果基本相似,即均表现为丧偶前以夫妇“空巢”家户为主,丧偶后、去世前则以与已婚子女生活为主,单人户也是重要居住方式。具体来看,一部分丧偶父亲从丧偶前的“空巢”家户转化为去世前的单人户,这一转化比例占5429%;丧偶母亲中的转化比例为5075%,可见两个时点之间的丧偶父母从“空巢”家户向单人户转化稍占多数。其余则转向与已婚子女形成直系家户为主。丧偶父亲和母亲与1个已婚子女所形成的直系家户分别提升7727%和8495%。丧偶前的直系家户同丧偶后新形成的直系家户共同促使这类家户成为主导。 通过以上研究,本文对1990年以來调查地区城市已故老年父母夫妇健在最后阶段和丧偶后、去世前的居住方式有了基本认识,它实际反映了两类老年人(夫妇健在和丧偶)在生命阶段后期的居住特征:老年父母在夫妇健在最后阶段以“空巢”生活为主、与已婚子女生活为辅;丧偶老年父母在生命最后阶段则以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单人独居为辅。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健在时以“空巢”方式生活的老年父母中,丧偶后出现向单人户和与已婚子女同住两种类型转变,但向单人户转变的势头更强。总体上,当代已故城市老年父母在生命历程后期的居住方式和演变既呈现出沿着“空巢”、解体路径演变的特征,一定程度上又保留着中国特色或“元素”,特别是丧偶后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占较大比例,即较高比例的丧偶老年父亲或母亲通过与亲子(女)同住使亲子直系家户得以保存下来。 那么,这些转化是如何发生的?丧偶老年父母由夫妇“空巢”演变为单人户容易理解。丧偶老年父母由“空巢”类型转变为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这种居住方式怎样形成的?是已婚且已独居的子女携带配偶子女重回父亲或母亲家中,还是丧偶父亲、母亲前去“投奔”子女?对有多个已婚子女的父母来说,其居住方式变动不仅有照料问题,还涉及住房安排问题。这都需要专门探讨。 三、健在老年父母的居住方式 与前面对已故老年父母逝前居住方式分析相同,这里将健在老年父母也分为两个阶段或两种状态进行考察,一是父母双方健在,二是父母一方健在(丧偶父亲和母亲)。本文认为,对去世父母生前居住方式的考察具有丰富夫妇生命历程理论的价值,而对健在父母实际家户状态的分析不仅具有与前者相同的理论意义,还可对目前老年人居住现状和特征有具体认识。值得一提的是,在本项调查912个父母健在或父母一方健在样本中,母亲健在比例最大,占6064%;其次为父母健在,占2303%;父亲一方健在比例最小,为1634%。 1父母均健在时居住方式 在父母均健在的样本中,80岁以上高龄者占7619%,属多数,因而它更能反映健在高龄父母的居住方式。需要说明的是,此处的年龄组划分以父亲为基础。 老年父母双方存世时,以在“空巢”家户生活为主,三个年龄组均超过70%(见表7)。这一构成较前面已故老年父母双方健在最后阶段所生活的“空巢”家户更高。它意味着受访者健在老年父母独居在当代具有一定普遍性,高龄者也如此。 健在老年父母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总比例为20%以上。进一步看,与已婚儿子生活比例均比已婚女儿高。父母与已婚儿子同住占6430%,与已婚女儿占3570%。这表明,健在父母与已婚子女生活时,更可能选择儿子,这与民间习惯有关。不过与已婚子女同住的父母,1/3以上选择已婚女儿,这一比例在城市并不低。采用“轮养”方式者约占2%;选择在养老机构生活者只占05%。 由此可见,城市老年父母特别是高龄父母夫妇健在时,居家养老且与已婚子女分开居住成为主导,选择与已婚子女同住在总水平中只占1/5。 2老年父亲或母亲一方健在时的居住方式 本项调查中,受访者丧偶父母也多为高龄老年人。丧偶父亲中80岁以上高龄者占8322%,丧偶母亲中则占7772%。其居住方式是对高龄丧偶老年人的反映。 就总体水平看,健在丧偶父亲或母亲居住方式上的差异较前面已故丧偶父母去世前要大。 老年父亲丧偶后,其居住方式并没有转化为以与1个已婚子女同住为主,而是独居所占比例最大,为5034%。不过,与已婚子女同住也达到43%。分年龄组看,85岁及以上组中独居比例最低,而与已婚子女同住最高,且超过独居比例,但所占比例不足50%。另外,三个年龄组中85岁以上的健在丧偶父亲被轮养和进入机构养老的比例最高(见表8)。 相对于健在丧偶父亲,健在丧偶母亲与已婚子女同住所占比例更高,接近55%,且呈现出随年龄组提高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比例上升的特征,独居比例则随年龄组提高而减少。进一步看,健在丧偶母亲与已婚子女同住时,选择已婚儿子同住的占6733%,已婚女儿同住的占3267%;健在丧偶父亲与已婚儿子同住比例高于健在丧偶母亲,为7343%,与已婚女儿同住占2657%。可见,即使在当代城市,一方健在的老年父亲和母亲选择与已婚子女同住时,均以与已婚儿子同住为主,且父亲与已婚儿子同住倾向更明显。这说明民间惯习和子女婚嫁方式的差异在老年父母居住选择中仍起到重要作用。 本项调查表明,城市健在丧偶父亲、母亲中只有85岁及以上组入住机构养老比例较高,达到5%,不过它仍是少数老年人的选择。 以往的调查显示,城市健在老年父母被轮养的比例明显低于农村[6]。本项调查中85岁及以上高龄健在丧偶母亲被轮养者超过10%,这一比例并不低。它表明当健在老年父亲、母亲自理能力降低、照料负担加重时,轮养是分摊子女照料压力的一种方式。且一旦采用轮养,健在丧偶母亲被轮养比例明显高于健在丧偶父亲,这也与以往调查结果相契合[6]。 关于这种差异形成的原因,我们认为,目前,在高龄丧偶父母中,父亲享有退休金贴比例和水平较高,对居住方式的主动选择能力较强。与丧偶母亲相比,丧偶父亲更愿意“固守”其原有住宅,而非在多个子女家不断辗转。当然,这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3健在老年父亲和母亲丧偶延续时间 对健在老年父亲和母亲从丧偶至2015年的时长考察仍以丧偶时年龄在65岁及以上者为对象。 数据显示,健在丧偶父亲、母亲已度过的丧偶时间超过前面已故父母中的丧偶者。这与健在父母预期寿命延长有关。若以调查时点2015年为参照,平均而言, 65岁及以上的健在父母的丧偶时间以2000年以后为主,80岁及以上者则以2010年及其后为主(见表9)。 那么,健在丧偶父亲、母亲丧偶前和2015年相比,居住方式有何差异?根据本项调查数据,丧偶前65岁及以上老年父母均以夫妇二人生活为主,“空巢”家户分别为8230%和7308%。总体上,父母均健在的最后时期应在2010年前后,至2015年,健在丧偶父親独住和与已婚子女同住分别为4779%和4425%,而健在丧偶母亲的两项指标分别为3175%和5524%。 健在丧偶父亲从夫妇健在最后阶段所生活的“空巢”家户向单人户转化的比例为5806%,健在丧偶母亲为4425%。可见,健在丧偶父亲向单人户转化的比例较前面已故丧偶老年父亲高,健在丧偶母亲的这一转化比例则较已故丧偶母亲低。两个时点健在丧偶父亲、母亲与1个已婚子女所形成的直系家户分别增加150%和12677%,其增幅比前面已故丧偶父母高。这是因为目前健在父母丧偶前与已婚子女生活比例较低,或者说原有直系家户基数低,故当一部分丧偶父母加入其中后直系家户增幅显著提高。 4不同居住方式下健在老年父母的照料 对健在老年父母或父母一方来说,因其生活自理能力整体降低,无论采用哪种居住方式,都存在一个照料问题。当然低龄老年父母大都可以自我照料,高龄者对子女等亲属照料有所依赖,或雇人照料作为替代。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已经看到,本项调查中的健在丧偶父亲、母亲以高龄者居多,其居住方式和照料提供之间有何种关系? 详见表10。 (1)不同居住方式下健在丧偶父亲或母亲所获子女照料。 健在丧偶父亲、母亲独居时,父亲自我照料比例超过1/3,母亲自我照料约占1/3。独居父亲中子女照料比例为5467%,独居母亲中该比例为6522% 子女照料比例数据为儿子,女儿,子女共同,子女轮流四种做法的合计。 。可见,子女仍是独居健在丧偶父亲或母亲日常照料的主要提供者。 与已婚儿子和女儿同住的健在丧偶父亲或母亲主要靠该同住子女照料。当然,在多子女家庭,那些未与健在丧偶父亲、母亲同住的子女也参与了照料,其中与已婚儿子同住的健在丧偶父亲得到其他未同住子女照料的比例为1703%,与已婚女儿同住者其他子女参与照料比例为2941%。健在丧偶母亲中这两项比例分别为3137%和2222%。当健在丧偶父亲、母亲是现有住房产权的所有者时,一个已婚子女与其共同生活,父母所建立的“家”得以保留下来,这种情形便于未同住子女往来,他们参与照料的可能性高;若健在丧偶父亲或母亲“投靠”或离开自己的住宅去与一个已婚子女生活,其他子女的照料参与率则会降低。 (2)不同居住方式下老年父母均健在时所获子女照料。 父母双方健在且独居时,约56%为夫妇相互照料,若将靠配偶照料包括进来,父母自我照料的总水平为6024%。子女以不同方式予以照料者占比接近40%。可见双方健在的老年父母独居时以自我照料为主。 与1个已婚子女同住的健在父母同样主要靠该子女提供照料,但他们对该子女照料的依赖程度明显低于父母一方健在者。这是因为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健在父母中接近和超过15%为父母相互照料。此外,健在父母与一个已婚儿子同住时其他子女参与照料者占2592%,与一个已婚女儿同住的父母中其他子女提供照料比例占2667%。同样,健在父母与一个已婚子女同住时,未同住子女的照料参与程度也与老年父母“原生”家户的保留与否有关。 由此可见,本项调查中一方健在的老年父亲或母亲无论独居还是与已婚子女同住,照料提供者多为子女,子女是其居家养老生活的主要协助者。而双方健在的老年父母独居时以夫妇相互或靠配偶照料为主。这意味着丧偶是老年父母从自我照料为主向靠子女照料为主演变的重要转折点。 那么,已故老年父母和健在老年父母居住方式之间有无可比性?客观而言,前面对已故老年父母的考察重在认识其生命历程最后两个阶段的居住方式,65岁及以上健在老年父母虽已进入生命历程后期,却还不能称之为最后阶段,因为后者中夫妇健在和一方健在的状态还会有一个延续过程。从这一点看,两者似乎没有可比性。在本项调查中,父母双方健在和一方健在丧偶父亲或母亲的年龄以80岁及以上高龄者为主(所占比例在80%上下),可谓接近夫妇生命历程最后阶段,由此来看两者又具有可比性。双方健在的老年父母“空巢”居住比例更高,而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则降低,在时序上表现出老年父母“空巢”生活增强的趋向。这一表现与人口普查数据结果和人们的经验认识是一致的[7]。一方健在父母尽管丧偶后与已婚子女同住仍是主要类型,但健在丧偶父亲中最大类型却是单独居住,家户“解体”特征更显著。相比已故父母,一方健在父母居住方式在时序上表现为独居比例提高、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降低,当然健在老年母亲与已婚子女同住仍是最大类型。由此可见,健在父母特别是高龄父母在生命历程后期“空巢”生活的趋向更强,一方健在父母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却在变弱,健在丧偶父亲居住家户更可能出现“解体”。当然,一方健在父母即使未与已婚子女同住,子女所给予的照料仍是维系其独居生活的重要支持,但双方健在的独居父母自我照料成为主导。这意味着中国当代老年父母生命周期后期居住方式既有与西方社会老年人相似的趋向,也在一定程度上保持着东方社会特色,但后者正在弱化。 四、老年父母居住方式的影响因素 本项调查中城市已故老年父母生前和健在父母所居住的家户主要有两种,一是老年父母均健在时多以“空巢”方式生活,丧偶之后则以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为主,不过目前健在老年父亲中独居比例相对较高,这种情形不仅在本项调查中体现出来,而且第六次人口普查中也有类似的结果[8]。老年父母均健在时与已婚子女生活、丧偶后单独生活也是不可忽视的类型。那么,城市已故和健在老年父母在生命阶段后期的居住方式及其差异究竟由哪些因素所决定?一般来说,老年人不同的婚姻状况、性别和年龄等因素会使其居住方式有差异,这些因素前面已经涉及。在此我们从老年人亲缘关系资源——子女因素及自我生存能力方面再作分析。 1子女及其数量对老年父母居住方式的影响 本项调查中受访者已故和健在父母可以说是中国当代社会转型时期最后一代多子女父母。在人口普查这一大型调查数据中,缺少完整的老年人存活和健在子女信息,无法考察子女数量与老年人居住方式的关系。本项调查的问卷中设计有受访者成年和健在兄弟姐妹数量问题项,他们与老年父母成年和健在子女具有相同的含义。 在农村环境下,子女长大之后儿子在家娶妻、女儿则嫁出为人之妻。娶妻之子往往承担着赡养和照料年老父母的主要责任,因而子女与父母居住方式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儿子数量上。或者说,儿子数量对老年父母居住方式的影响更突出一些。在当代城市,男娶女嫁观念淡薄了,但在儿子、女儿结婚住房的操办上往往有不同,即儿子结婚所需住房主要由父母准备,女儿婚后住房更多地由男方及其父母提供。有儿有女之家,当父母年老后,与儿子共同生活的可能性要高于女儿。 需要说明的是,本项调查中受访者父母有1个儿子占2523%,2个儿子占3218%,3个以上占3548%,无子有女占712%(受访者为女性)。 (1)已故老年父母生前居住方式与儿子数量关系。 本项调查的问卷中设计有两个问题项,一是受访者成年兄弟数量,二是健在兄弟数量。我们不知道老年父母去世前受访者兄弟中有无去世者,故在此以其成年兄弟数或父母的成年儿子数为分析基础。那么,城市是否存在只有1个儿子的老年父母独居比例低,而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更多这种现象? 已故丧偶老年父亲和母亲生前独居比例均以无子有女类型占比最高,只有1子者独居比例最低。相对来说,丧偶母亲独居比例有随儿子数量增多而提高的表现,丧偶父亲中2子和3子以上者之间差异不大。这似乎对上面的假设具有证实作用。但只有1子的丧偶父母独居比例仅稍低于2子和3子及以上者,并非有显著之别(见表11)。需要说明的是,有1子的丧偶父亲中出现个别轮养者,这种轮养行为是在1子和1个及以上女儿之间进行。 已故丧偶母亲中只有1子者生前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最高,3子及以上者较1子低914个百分点,但已故丧偶父亲中1子与多子之间的这一区别并不明显。 总的来看,儿子数量差异对已故丧偶母亲生前居住方式的影响较父亲强, 即只有一子的丧偶母亲更有可能与子女共同生活。 (2)健在老年父母居住方式与儿子数量关系。 本项调查中,65岁及以上健在老年父母中无子有女者占648%,只有1个儿子占2953%,2个儿子占3710%,3个及以上儿子占2689%。 健在老年父亲中,有2个和3个及以上儿子者的独居比例明顯高于1子和无子有女者,只有1子者与已婚子女同居比例最高。需要指出的是,有1子的健在老年父亲往往同时还有1个或多个女儿,已婚女儿也是其组成同居共爨单位的对象,即在1子有女类型中,丧偶老年父亲将与已婚女儿同住作为重要补充方式。而在有2子和3子及以上的丧偶父亲中,与已婚女儿同居比例则很低。可见,城市健在丧偶父亲选择与已婚子女同住时,会优先考虑已婚儿子,当儿子难以依靠时会选择女儿。这一点在健在丧偶父亲与已婚子、女同住两类样本中可表现出来,其中1子丧偶父亲与已婚女同住比例占3704%,2子为1999%,3子及以上为667%(见表12) 这里仅计算与已婚子和已婚女同住两类样本,不包括独居、轮养、住养老院样本,下同。 健在老年母亲中,无子有女者独居比例最高;只有1子者虽与已婚子女同居比例最高,与已婚女儿也是其与子代同住的重要选项,这一点与健在丧偶父亲相同。不过,与丧偶父亲不同之处在于,有2子和3子及以上的丧偶母亲与已婚女儿同住比例明显高于丧偶父亲。1子丧偶母亲与已婚女同住占3260%,2子为2871%,3子及以上占2386%。这或许因为当有子有女时,丧偶母亲在与已婚子女同住选择上弹性更大一些。 老年父母双方健在时,无论哪种儿子构成类型,父母独居比例均为最大,且不同类型之间父母独居比例相差很小。在与已婚子女同居者中,有1子的父母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高于其他几类,但差异不明显。 综上,只有1子的健在丧偶父亲、母亲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相对较高,但这并非是与已婚儿子同住所致。当只有1子且有女时,健在丧偶父母与已婚子同住的可能性更高,已婚女也会成为其同住选择的对象。或者说1子有女类型中,已婚女儿与丧偶父母同住和承担照料责任的比例相对较高。可见,这一结果对上面的假设既未证实也未证伪,这也是城市社会现实生活中健在丧偶老年父母居住选择具有多样性的表现。 (3)子女性别构成与健在老年父母居住方式。 城市老年父母与已婚子女同居类型中有一定比例是与女儿同居。一般来说,无子有女的老年父母生活不能自理时与已婚女儿同住也是居家养老的一种方式。当健在老年父母只有女儿、只有儿子和儿女均有时,其居住选择有何异同? 本项调查中城市多数老年父母有儿有女,只有单性别子女的样本较少,故表13对其居住构成的反映可能有偏。我们认为,样本量较大的儿女均有类型更具分析价值。 若仅考虑与已婚子、女同住两类情形, 健在老年父亲中有儿有女者与已婚女儿同住比例为2542%,健在老年母亲中占2971%,父母均健在者为3078%。可见,儿女均有的城市老年父母选择与已婚儿女生活时,仍以遵守传统惯习为主,多将儿子作为共同生活对象;与已婚女儿共同生活所占比例在1/4—1/3之间。 就样本量较大的健在丧偶母亲而言,有儿有女者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明显高于只有儿子和只有女儿两类。当生活自理能力下降时,儿女双全的健在老年母亲与子女同住的机会相对较多。 健在老年父母特别是高龄父母中有的子女已去世,这会使其儿子数量和子女性别构成发生变化。我们将健在子女分为只有健在儿子、只有健在女儿和子女均健在三类。子女均健在的老年父母或父母一方居住方式变化很小。只有健在儿子时,父母和丧偶父亲居住方式变动也较小,但只有健在女儿的丧偶母亲与已婚女儿同住比例变化较大,由3846%提升至4808%。这与只有健在女儿类别在子女构成中的比例增大有关,它由705%上升为940%。 2生活自理能力与健在老年父母居住方式 若老年父母,特别是高龄父母仍以居家养老而非机构养老为主要选项时,那么生活自理能力高低则会成为影响其独居和与子女同居的一个主要因素。 三种类型中,生活完全自理者均以单人独居和夫妇独居比例最高。基本自理、生活不能自理的父亲和母亲多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 我们看到,健在丧偶父亲与健在丧偶母亲之间最大的不同在于,健在丧偶父亲生活能自理或基本能自理时,50%以上选择独居;健在丧偶母亲即使生活完全自理,与已婚子女同居比例也超过50%(见表14)。 在老年父母双方健在类型中,我们将三种生活能力重新归类,分为父母双方能自理或基本自理、父母一方不能自理和双方不能自理。多数双方健在老年父母处于基本自理以上,双方不能自理样本较少。从三种生活能力看,双方基本能自理的夫妇单独生活比例最高,超过80%;一方不能自理者中近70%为夫妇单独生活,这与生活能自理的另一方尚可为不能自理的配偶提供照料有关;而父母双方不能自理者中也有56%为夫妇单独生活。 值得注意的是,生活不能自理时一方健在和双方健在父母中均有独居者,且在父母均健在类型中 独居比例超过50%。通过对样本进行追踪发现,这些独居父母的照料方式并非均为雇人。以生活不能自理的健在独居母亲为例(19个样本),自己照料占1053%,女儿照料占2105%,子女共同照料占3158%,子女轮流占1579%,雇人占1579%。健在独居父亲的5个样本中,自我照料占20%,儿子照料占60%,雇人占20%。没有雇人照料,丧偶老年父母又独居生活,只能说明其并未到瘫痪在床的程度,在同城居住子女从旁协助之下,其日常生活还可维持。由此也说明,老年父母均健在是维持原有家户格局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 3已故老年父母从生病至去世间隔时长与居住方式关系 一般而言,在居家养老为主的环境中,老年父母特别是丧偶父母若长期生病,需人照料,其与子女同住的比例会提高。而丧偶父母生前最后一次生病至去世的时间长短是否也会影响其居住方式?我们的假设是,若从生病到去世时间很短,没有对子女提供照料形成依赖,独居比例相对较高;若生病时间延长特别是超过一年,对子女的照料需求增大,可能会使亲子合住比例上升。 表15显示,丧偶父亲生前独居比例并没有随生病时间延长而呈现规律性递减变化,去世前生病时长在两年以上者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并非最高。就总体水平看,生病半年以上的丧偶父亲与已婚子女同居比例均超过60%,独居则在35%以下。喪偶母亲生前所居方式与生病时间长短也无明显关系,无论独居还是与已婚子女同住,均没有规律性变化。 可见,对丧偶父母来说,并非生病时间越长,与已婚子女同居比例越高,独居比例越低。我们认为,当老年父母丧偶后有较大比例转向与已婚子女同居时,生病长短因素的影响将不太明显。即丧偶老年父母更多地在丧偶初期决定是否与已婚子女同住,而非因生病改变居住方式。 综上,在诸多影响因素中,儿子数量对城市已故和健在父母居住方式的影响并不规则,已故丧偶母亲中只有1子者生前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最高,但已故丧偶父亲中这一特征不明显。健在老年父亲、母亲中,只有1子者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相对较高,这并不完全是他们更多地选择与已婚儿子同住所导致,而是与已婚女儿的“参与”有关。相对来说,儿女均有的城市健在老年父母选择与已婚儿女生活时,多将儿子作为共同生活对象,与已婚女儿共同生活作为重要选项或补充手段。生活自理程度对健在父母的居住方式有显著影响,生活能自理者中有更高的独居比例,不能自理者则以与已婚子女同住为主;但父母双方健在时,生活不能自理者中也有较高比例的独居者。丧偶老年父亲、母亲去世前生病时间长短对其居住方式的影响并不明显。 五、结语和讨论 本文以50岁及以上受访者已故和健在老年父母为分析对象,试图比较完整地揭示20世纪90年代以来不同时期城市老年人在生命周期最后两个阶段——丧偶前和丧偶后、去世前的居住方式。根据上述研究,得出以下认识。 已故老年父母生前居住方式的特征为:父母均健在的最后阶段(丧偶之前)多在“空巢”家户生活,其次为与已婚子女同居共爨;父亲、母亲丧偶后、去世前与已婚子女共同生活比例超过60%,单人独居占1/3。20世纪90年代以来,已故父亲、母亲丧偶后独居呈现增强之势。 调查时点(2015年)老年父母均健在时“空巢”居住方式突出,所占比例超过75%,即使80岁及以上的高龄父母双方均健在时仍保持夫妇独居为主的格局,选择与已婚子女同住只占1/5。丧偶后,健在丧偶父亲的居住方式并没有向与已婚子女同住为主转化,独居所占比例最大;与已婚子女同居也是重要类型,超过40%。相对来说,健在丧偶母亲与已婚子女同住所占比例较父亲高,占比超过50%,独居形式达到1/3。 已故和健在父母居住方式的共同点为:夫妇均健在时以独居为主,丧偶后与已婚子女同住成为主导;入住机构养老均为个别现象。两者不同之处为:相对于已故父母,健在父母和丧偶父亲、母亲独居趋向增强,与已婚子女同住趋势进一步弱化。 老年父母居住方式与儿子数量及子女性别构成、生活自理程度具有一定关系,但一些因素的影响显得并不规则。相对来说,生活自理能力高低对老年父母独居还是与已婚子女同住的影响更为显著。 根据本项研究,当代有子女老年父母双方健在时“空巢”居住成为主导,并且有逐渐增强的趋向。丧偶之后则出现向单人户和与已婚子女组成直系家户转化,而向单人户转化比例更高。由此可见,目前老年父母在生命阶段后期两个阶段的居住方式既有与当代西方社会相似的表现——“空巢”和“解体”,又有独特的中国元素——与已婚子女形成共爨单位,子女仍是父母特别是丧偶父母老年生活的主要协助者或照料者,不过也应看到,这种同住式照料现象在减少。 本项调查显示,调查地区城市老年父母双方健在时独居成为普遍现象,甚至高龄父母仍保持这一居住模式;丧偶老年父母虽与已婚子女同住比例较高,但丧偶老年父亲则以独居为主。无论老年父母双方健在还是一方健在,入住养老机构均属个别现象。由此可见,居家养老、独居是这一代多子女老年父母最重要的养老方式。独居老年父母虽可获得子女的照料协助,但他们与子女所形成的毕竟是两个生活单位。对这些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来说,生活区内有完善的商业、医疗服务体系十分重要。另外,社区公共服务机构应建立与居家老年人的沟通机制,从而降低其居家生活风险。这些都 是 在人口老龄化水平不断提高的时代政府须格外重视的问题。 本文所研究的城市健在老年父母以高龄者为主,他们的子女多进入中年和低龄老年阶段,并且其子女的子女——独生子女多已婚配并生育,形成四代存世格局。在实际生活中,中年人和低龄老年人更有可能与自己的已婚子女、孙子女同住,而与上辈老年父母同住的可能性降低。本项调查中健在父母独住比例高与这种家系人口构成有很大关系。在四代存世家系中,高龄老年人在一定程度上会成为被“忽视”者。中年和低龄老年子女应在对“上代”老年父母照料与对“下代”子女、孫子女帮助之间有所兼顾,使处于生命周期后期的老年父母生活在被经常“关照”的亲属关系网络之中,这是其晚年生活质量维系不可缺少的条件。应该承认,当代老年人和已婚子女都有对独立居住方式的追求,但对退出劳动领域、社会活动参与度较低的老年父母来说,仍希望与分住的子女保持较多的日常沟通。因而如何做到亲子之间“形”分而关爱之情不“隔”,是子代不能忽视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王跃生.家庭生命周期、夫妇生命历程与家庭结构变动——以河北农村调查数据为基础的分析[J].社会科学战线,2011(6):176-190. [2]刘岚,齐良书,陈功.居住安排与成年子女赡养老年父母的关系[J].中国老年学杂志,2015(13):3715-3717. [3]陈皆明,陈奇.代际社会经济地位与同住安排——中国老年人居住方式分析[J].社会学研究,2016(1):73-97. [4]章英华,于若蓉.家庭结构的持续与变迁——海峡两岸老年人居住安排的比较[J].社会学研究,2014(3):167-188. [5]李斌.分化与特色:中国老年人的居住安排——对 692 位老人的调查[J].中国人口科学,2010(2):101-110. [6]郭平,陈刚.2006年中国城乡老年人口状况追踪调查数据分析[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153-154. [7]王跃生.中国城乡老年人居住的家庭类型研究——基于第六次人口普查数据的分析[J].中国人口科学,2014(1):20-32. [8]王跃生.城乡已婚者主要生命阶段家户结构分析——以1982年以来人口普查数据为基础[J].人口研究,2017(4):97-112. [责任编辑武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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