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个税改革后存在的问题与解决策略研究 |
范文 | 王涛 自2019年1月1日以来,我国个人所得税新政策便开始落地实施。新个税政策与之前相比起来更加全面、科学和人性化,严格遵循了税收制度的公平合理、简便可操作等原则,因此在一经推出便取得了良好的反响。个人所得税政策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都息息相关,因此如何解决当前新个税改革中发现的问题,推动我国个税制度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发展,成为广大公民共同关注的问题。本文首先剖析了新个税改革中的主要变化以及亮点,并进一步指出在新个税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解决新个税政策制度存在问题的策略,旨在为相关实践工作提供一点参考和帮助。 近年来,我国政府的职能正在逐渐由“管理”向“服务”过渡,强调政府对社会公众的服务性。税务部门是我国政府部门的重要组成之一,在向服务型政府职能部门转变的过程中,也在不断优化、调整自身的职责范围,并且成效显著。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改革与国民利益息息相关,优化个税政策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平衡国民平均收入,降低中低收入人群的税收负担,将税收压力适当向中高人群转移。2019年1月1日,我国全面开始实施新的个税政策,而在这一次税收改革政策的实施构成中,我们看到了诸多变化和亮点,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亟待优化和改变。 一、新个税政策改革的主要变化 1980年开始,我国正式开始面向公民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至今日,中途历经了若干次改革,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工作在不断优化完善的过程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当前,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政策逐渐暴露出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一面,因此这也加速了我国现代化个税改革事业的发展。2019年1月1日全面实施的新个税制度,便呈现出一系列喜人的变化和亮点,为宏观调配居民收入起到了重要的意义。 (一)新个税提高了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 在新改革的个税政策中,将基本减除费用的标准上调至6万元/年,也就是5000元/月,同时保持3%-45%的税率级距。这一政策从2018年10月1日便开始实施,将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基本减除后,再按照相应的税率进行个税征收工作。5000元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是统筹考虑了城镇居民人均基本消费支出、每个就业者平均负担的人数、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因素后综合确定的。此外,这次修法除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外,还新增了多项专项附加扣除,扩大了低档税率级距,广大纳税人都能够不同程度享受到减税的红利,特别是中等以下收入群体获益更大。 (二)改变了个税的课税模式 新个税改革中,个人所得税的课税模式实现了综合与分类有机结合的转变。分类征收就是对纳税义务人的所得进行区分,按照来源不同采取不同的税率进行扣除征收的课税模式;综合税制就是指对纳税义务人的所得,不论其来源均视作一个整体进行减免和扣除后,按照相应税率进行征收。在以前的分类税制下,工资薪金所得每月按3500元的费用扣除后按3%-45%的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800元费用,超过4000元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按20%比例税率征税,超过一定数额后实行加成征收,最高税率相当于40%。而在本次新个税改革后,一个纳税人如果既有工资薪金所得又有劳务报酬所得,要将两项所得合并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分类税制最大的弊端是“认钱不认人”,由于无法将不同来源的所得按照纳税人个人归集,根据个人总所得纳税,因此导致所得相同的人由于所得性质不同税负不同,不利于税负的公平分配。将综合税制与分类税制进行结合,有利于切实提升居民对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责任感,有利于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缓解个别地方对个税征管不力的现象。 (三)增加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了切实保障新个税政策落实实行,在改革中还增加了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具体来说,专项附加扣除就是对个人所得税法中明确规定的继续教育、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大病医疗、赡养老人以及住房租金等项目进行附加扣除。在新个税改革前,整个税法体系中针对纳税义务人进行专项扣除的项目很少,本次个税改革中增设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降低了居民个人的生活成本,对调节和改善民生意义重大。 (四)明确了居民和非居民的概念 在新个税改革中,首次提出了居民和非居民的具体概念,打破了旧税法中将期满一年才能认定为居民的标准,结合国际上对居民认定的标准,即期满183天就认定为居民,否则为非居民。对于这一标准的变更,有效保护了政府宏观征税的权益,减少了税源流失的情况,同时也降低了双重征税这种现象出现的可能性。 (五)实行综合所得个税征税制度 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类收入合并在一起作为综合所得的征税基数,是本次个税改革的一大重要变化。综合所得这一征税概念进一步将税收法律与国家法律体系接轨,是目前国际社会上采用范围较广的一种个税征收制度。将综合所得制度在个税征税制度中加以应用,平衡了不同收入水平居民的纳税基础,有效弥补了分类征税政策的不足,促进个税征收制度的横向公平性。 二、新个税改革中的亮点分析 一是将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这四项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综合所得收入中,这一模式目前也为国际上很多国家采纳。综合征收的模式缓解了个税分类征收中繁琐的矛盾,通过科学、合理的税收征管,进一步科学调节收入差距。 二是本次个税改革新增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六项内容。在免征额的基础上新增了包括大病医疗、子女教育、赡养老人、继续教育等在内的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内容。新增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标志了我国个税征收的重大改革方向,通过进一步加强个税征收与居民民生问题之间的关联,彰显了个税改革的人性化要求。 三是将居住期满183天的人作为“居民”,打破了长久以來需要居住期满一年的要求,体现了反避税的要求。举例来说,某人在国内外都有生意往来,但是他一年在中国境内居住200天,如果按照以前的个税征收规则,则不需要对他的收入进行个税征收,但是按照本次新个税改革的要求,就应当对其在全球的经济行为中产生的收入加以征收个人所得税。因为他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183天,应当认定其为居民纳税人。与此同时,新个税改革中取消了外籍人士1300元的附加扣除优惠政策,实现了个税征收一视同仁的要求。 三、新个税改革政策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免征额不断调整体现出个税征收不稳定 居民收入与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密切相关,因此个税免征额也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整体发展,居民人均收入取得了大幅度提高,人们的生活水平也显著提高。为了适应社会发展,我国个税改革先后经历了七次个税免征额调整,最近一次个税改革将免征额调整至5000元,减轻了中低收入人群的纳税压力。这样的设置在一定程度上是社会发展带来的必然要求,但也从侧面反应出我国个税征收系统不稳定的问题,社会公平问题是影响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因素,个税征收不稳定这一问题极容易引发社会矛盾,降低纳税义务人主动创造财富收入的积极性,为国家财政带来不可避免的损失。此外,我国东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中的客观差异仍然存在,人们的消费和收入水平也有所不同,这样的情况下,全国统一免征额的做法进一步加剧了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 (二)将个人作为缴纳的单位欠缺合理性 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根本目的就在于平衡不同收入水平居民之间的经济关系,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但是,当前我国的个税制度对于缩短居民收入差异的宏观调控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造成很多社会矛盾正在积累。例如,有两对工薪阶层夫妻,这两个家庭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都为8000元,需要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1000元,没有专项附加扣除,假设A家庭仅有丈夫一人工作,汇算清缴时全年缴纳个人所得税720元;而B家庭丈夫和妻子二人的工资总和加在一起为8000元,假设丈夫和妻子1月份收入均为4000元,那么这家则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两个家庭的月总收入都是8000块钱,但是前者需要承担一定的税负,而后面这个家庭则不需要,久而久之容易积累社会矛盾,不利于和谐社会构建。 (三)难以适应个人收入多元化的个税征收需要 历经了40多年的经济体制改革,当前我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具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生产力发展不平衡,生产发展不均衡。我国现有经济制度为集体经济、国有经济和混合制经济共存的公有制经济,此外还有大量的私营经济、个体经济、外资经济等成分,居民的个人收入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因此,这就为开展多元化的个税征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税率构成缺乏科学性 一方面税务机关在其它方面已经征收了较大份额的税费,居民个人收入降低,因而居民个人所得税的缴费基数也相应降低,进一步形成超额累进;另一方面,边际税率过高造成很多纳税义务人难以接受个税征缴,因此新个税改革后的政策执行效果欠佳。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纳税义务人为了减少边际税率,试图隐瞒所得收入,进而形成逃税、漏税等违法犯罪的事实。在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体系下,工薪阶层仍然是纳税的主力军,但往往工薪阶层的生活压力也最大,因此造成了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 四、解决新个税政策制度存在问题的策略建议 (一)指定稳定的个税免征额政策 当前,我国新个税改革政策中的免征额金额为5000元,与之前的3500元相比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个人所得税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但是由于目前我国通货膨胀的事实仍然存在,因此政府部门还应当结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免征额政策,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的稳定性,确保个税征收的公平性。稳定的个税免征额能够进一步提高纳税义务人可支配的收入,保证居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同时还有利于鼓励居民的纳税积极性。 (二)合理增加家庭为单位的征收模式 将家庭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单位不仅能够提高家庭抵抗生活风险的能力,同时也能从源头上缩短家庭之间的收入差异,减少家庭收入的不平衡性,这样的征收模式能够缓解养老、大病、子女教育、就业等社会热点问题,也更加能够彰显个税征收的合理性,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稳定,同时这样的征收模式也更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在新个税改革中,虽然能够能够看出来未来个税征收以家庭为单位的趋势,但是这种趋势体现得还不明显,因此,在未来还应当进一步将这种趋势体现在个税制度中,为实现公平纳税打好基础。 (三)按照收入的形式进一步明确综合与分类收入相结合的税制模式 目前,不论是私营企业还是居民个人,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缴纳都不同程度存在意识不足的问题,在实际征税纳税时,征税模式主要还是原来的分类所得税制为主。针对这种情况,应按照纳税义务人收入来源的不同考虑不同纳税人的收入特征进行差异化征收,这既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同时又能够起到对量化收入征税的作用,真正促进了对个人所得的规范征税,消除了社会两极分化,实现了公平分配的效果,并为日后个税制度模式的撤店调整奠定基础。 (四)设置规范的税率构成 在很长一段时期以来,我国都处在通货膨胀的社会经济环境中,宏观经济环境不容乐观,需要进一步规范个税的税率构成,结合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适当对现有个税扣除标准进行一些删减或补充,以达到营造良好的宏观经济环境的目的。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这为今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指明了方向。但是个税改革在始终围绕着减轻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的同时,也不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本末倒置,在社会或经济政策双重引导下,现行的个税税率设计,与减轻负担这个目标并不完全吻合。当前我国不同行业的收入差别是显著存在的,因此在今后个税改革中,税率结构的设计包括最高边际税率的设计,也需要兼顾到调节收入分配的要求。从我国现在的调节收入分配来看,高、中、低收入差距比较大,维持一定的税收调节率是保持包容性发展、促进包容性增长的必要。今后,随着征管和配套条件的不断改善,综合税制的确定应更多的统筹考虑税率结构和税率水平的因素。 五、结语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民经济总量也在不断增加,基于这样的利好环境下,加强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改革成为缩短贫富差距、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在新个税改革落地实施后,个人所得税征收为广大纳税义务人提供了生活的保障,最大限度保障社會运转的公平和效率性。但与此同时,在个税不断改革的进程中,也体现出我国个人所得税不稳定、征收模式有待改进的问题。在今后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实践中,还应该当进一步建立稳定的个税免征额政策,综合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确定个税政策的最优方案,将个税改革的出发点放在提高居民生活水平上,将落脚点放在调节社会贫富差距这一宏伟事业上,不断增强居民个人的个税纳税意识,切实促进我国个税改革事业良性、长远发展。 (作者单位:甘肃省税务干部学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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