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抗战胜利后国民政府在北平征兵工作始末 |
范文 | 郑帅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宣布全国兵役缓征一年,于1946年10月颁布新的兵役法,采用征兵制度。南京国防部电令北平市政府自“双十节”恢复征兵工作,北平市作为北平团管区下辖的特别市,积极配合南京国防部的征兵动员令。由于战争形势和战时财政的紧张,加之民众入伍意愿不强等诸多原因,导致征兵工作遇到极大困难,国民政府采取强制、逼迫等手段引起北平民众怨气激增,并最终导致国民党在北平失去民心,为北平和平解放埋下了伏笔。 一、新旧兵役法之不同 抗战胜利以后,国民政府于1945年9月颁布命令:全国兵役,一律缓征一年。在缓征期间,将兵役法重新修订,国民政府将于1946年“双十节”颁布新的兵役法,确立战后新的兵役制度。 新兵役法是在旧兵役法的基础上,根据1937~1945八年间办理兵役的经验,参考各国兵役制度修订而成的。新旧兵役法最大的区别是在兵役制度上,新兵役法是完全的征兵制,旧兵役法则是征募并行;在召集方面,新兵役法有着明确规定,而旧兵役法无明文规定;在免役、禁役、停役等方面,新旧兵役法也有差异,比如新兵役法规定身体畸形或有顽疾不能服役者可以免役,而在旧兵役法中还另外规定受将任职者也可以免役;在服兵役时间上,两者的不同在于,旧兵役法规定现役三年,新兵役法则将三年改为两年;在缓召规定上,新旧兵役法区别更大,相比新兵役法的规定之多,旧兵役法只规定“中等以上学校学生在学中之及龄者对于战时或事变时得予缓召”[1]。除以上不同之外,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上新旧兵役法也有不同,旧兵役法没有特别规定权利和义务,而新兵役法将权利与义务分开详细规定,比如权利方面“应征前所负债无力清债时得延至服役期满后第二年内清债之”“配偶及直系血缘亲属得享受生活救济之优待”[2]等。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新兵役法更加成熟。 除此之外,新兵役法在内容上也有很多特色,比如本着男女平等的原则,鼓励女子服兵役。1943年修正兵役法的原案规定“凡合于兵役年龄之女子,战时得征集任军事辅助义务”,但并未明文规定女子服兵役,而此次兵役法的修订,特别强调“依其志愿”,可以看出此次兵役措施更加灵活;新兵役法在缓召缓征方面,也紧缩范围,抗日战争之前实行征兵制度,征兵对象比较宽泛,而此次兵役法修订仅采用原来缓征6项条件中的3项。除此之外,新兵役法还特别重视海空军的发展,“过去修正兵役法,可以说完全以陆军兵役为主体,对于海空军,仅在附则中轻描淡写”,此次兵役法修订中,将海空军作为专章列入,并作了明文规定,这还是第一次,也体现出新兵役法更加完善,更加符合世界军事制度的发展。 抗日战争胜利以后,修订兵役法,不排除有“修复战争损耗、适应形势变化、巩固国防、增强国家军事实力的因素”。[3]“这一命令虽然与国民党政府准备战后加紧征兵,发动对解放区的进攻關系非常密切,但从客观上看,原兵役法本身存在着一些明显的不足和缺点也是修改兵役法的原因之一。”[4] 二、北平地区的征兵动员 新兵役法颁布,南京国防部电令北平市政府自“双十节”恢复征兵工作,但早在8月初,国民政府就已经向陇海线及其以北收复的地区发布密令“为紧急补充各部因队伍复员等所生之缺额,拟定先于陇海线及其以北地区征集新兵三十万人,以备补充”[5],提前征兵,北平行辕配额8万人。 (一)重新规划征兵机构 “兵役制度,为建国图强唯一要略,尤为一切军政的始基,故应由中央政府统一办理,维持独立机构与系统,不假手于地方政府”,原来在省一级设立军管区,省以下设置师团管区,“其管区范围与地方政府管辖范围一致,不以人口多寡为对象,致军额支配颇有轩轾,而其权复操之于省主席兼管区司令之手”,而此次兵役法修正,重新建立各师团管区机构,取消军管区制,以人口为标准,划分全国为若干师团管区,设立司令部,受当地军事高级机构指导监督。省政府主席与辖市长,为兵役监督,仅负责协助。这样做的好处是“维持独立的兵役制度,少受地方政府的牵掣,事权集中”[6]。 8月初,南京国防部电令陇海线及其以北收复区,师团管区要在8月中旬以前成立,之后南京国防部在河北北部成立冀北师管区,下辖北平、天津、唐山、昌黎、沧县等团管区,而北平团管区下辖十二个县、一个特别市(北平)。接到南京国防部“恢复征兵”的命令后,北平市迅速成立临时征兵联合办公室,并发布《为办理征兵事告全市同胞书》,随公告后附《北平市各区及各保壮丁配额变》,各区、各保成立兵役登记处。 (二)基层保甲与抽签制度 国民政府征兵,主要依靠基层保甲制度,采用抽签办法,凡年满二十岁至三十岁之男子,除依1943年公布之兵役法应予免缓征集者外,均是此次征兵对象。抽签由乡镇长主持,当地士绅、各保保长及乡民代表均须到场,各保长代表该保壮丁抽签,当场将中签号登记并由在场镇保长、士绅及乡民代表加盖私章以示郑重。各乡镇抽签日期由县市政府决定并派员轮任各乡镇监督,抽签地点在乡镇公所举行。 对于寄籍(外籍)人员,“凡经招募机关部队录取后,应呈由原任区保转呈本府批准发给凭证后,始得入营,否则按逃避兵役”。[7]对于现任公务人员、地方自治人员、事业机构职员、民意机关代表以及职员,北平市政府明确规定,“除具有兵役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各类情形之一者予以延缓召,集外其余均应受召”。 虽然保甲是实现征兵动员的最基层组织,但由于国民政府基层组织不健全,现代征兵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问题,尤其是地方各级征兵干部、保甲长贪污腐败,从中渔翁得利。 (三)征兵优待和精神动员 征兵动员要以应征者的实际利益为实现条件,脱离被征人员实际利益的社会动员都不可能持久,因而利益获得在这次征兵动员中起着关键作用。 在优待方面,北平市政府规定:征属得减免临时捐款及劳役;出征军人之子女弟妹,入公立学校肆业,免收学费;征属人公立医院治病者,得免诊疗费;征属得优先享受一切公益设施之利益;征属如有生活不能维持者,或疾病无力治疗者,或死亡不能埋葬者,或子女无力婚嫁者,或遭遇意外灾害者,均得申请救济。[8]应征现役军人家属有优先享受平价购买粮煤之权利,而且每年春节、端午、中秋三节联合当地各界举办慰劳军人家属并酌馈慰劳品。 为贯彻兵役法令,加强役政效能,进行精神动员,南京国防部兵役局对宣传兵役实施办法作了具体规定,比如“各级宣传机关应适应时宜定制举行普遍兵役宣传”[9],而且要把兵役宣传工作列入本年度中心工作,利用国民月会、纪念周、纪念日、升降旗等时间作集体宣传。宣扬内容也有特别规定“宣扬三民主义与兵役制度三平有原则”“宣扬总裁对于兵役有关之调词及文告”“宣扬民族英雄故事以激发尚武精神”[10]等。在1946年国民政府给陇海线及其以北地区的密电中,明确规定:“征集费及安家费之发给比照三十五年度东北各部队兵员补充实施办法之规定办理,按新兵每名发给征集费五千元安家费二万元。” (四)征兵动员工作中的矛盾演变 抗日战争爆炸以前,国民政府采用的是募兵制度,抗日战争期间推行征募并行的兵役制度,而在1946年10月南京国防部公布的兵役法中则明确规定完全采用征兵制度,但是北平市在公告中规定:“此次征兵,系采用征募并用方式。”抗日战争期间,为满足大量兵员需求而采用征兵制,但是推行征兵制的基础尚不牢固。因为要想完全推行征兵制,必须有完善准确的户籍,但是抗战刚取得胜利,北平市政府没有掌握准确的户籍资料,因此采用“征募并行”的征兵办法其实是考虑到了完全采用征兵制将带来的困难。 由于新兵役法公布不久,尚未得到有效传达,办理兵役机构对下级指示时还在援引旧兵役法,而且当时国民党政府财政支出巨大,到后期财政枯竭,金融恶化,征兵越来越困难。在1948年3月北平市第十九保“报告事”中,安家费改由应征人员缴纳,“本保第八甲住户张富春应征之兵役安家费一百七十万曾一度拒交,经区调解认可如数交纳,于年前已交九十万,至月余数次催缴,但其欠余八十万始终未交”[12],以致到后来,改由地方摊派。 随着战争越演越烈,兵员大量消耗,外加大量逃兵出现,地方兵役干部“拉壮丁”现象更为严重,而且应征年龄也由二十岁降到十六岁,“华北各地须将十六岁以上四十岁以下之壮丁,尽量征集一百万,迫令送至河北邯郸集中训练”[13]“中共军队在关内四面开花,使得国民党军穷于对付,兵力不敷使用,于是就抓壮丁”[14],激起民怨。除了拉壮丁以外,北平市政府在1948年发布《三十七年度扩大兵源加强动员补充实施大纲》,规定“各大都会如有流亡青年当地管区应加强宣传,收容已作兵源不会从”“于正规军征兵外,各管区应尽量发动青年从军”[15]。对由于战争逃到北平的大量难民,北平市也动员他们入伍参军。 三、征兵动员成效与评价 抗日战争胜利后,国民政府于1946年10月颁布新的兵役法制度,南京国防部电令北平市自“雙十节”起恢复征兵,但北平市早在两个月前就已开始征兵,北平市政府成立临时征兵联合办公室,发布征兵动员令,依靠基层保甲制度,实施“征募合一”的临时征兵办法,采用“抽签”制度,给应征人员优待以及被征人员家属优待,大力宣传征兵政策,采用诸多措施征兵动员,但成效甚微。 抗日战争取得胜利,民众尚在欢呼喜悦的气氛中,此时国民政府颁布新的兵役法,紧急恢复征兵法令,这无疑给大众施加了一层阴霾,经历了数十年动荡岁月,和平来之不易,人民厌战情绪激增,而且战争关乎性命安危,绝大多数民众不愿入伍参军,这些都是征兵困难和出现大量逃兵的重要因素。 完全实施征兵制,必须有配套且完备的户籍制度,但是抗日战争刚刚结束,根本无法获得准确的户籍资料,也就无法完全推行征兵制,因此北平市采用“征募并行”的临时征兵做法,然而募兵制为买卖雇佣留下了缺口。国民政府基层组织不健全,尤其是地方各级征兵干部、保甲长贪污腐败,从中渔翁得利,新的征兵制度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遇到诸多困难。国民政府除了要支付巨额军饷外,还要支出各项征兵所需费用,比如“安家费”“征集费”等,蒋介石在1949年4月的日记中写道:“军饷发给现银导致金融枯竭”。除此之外,地方行政、党务、军队等派系纷杂,中央政府无法做到政令完全统一,根本无法进行充分的社会动员。 国民政府在1946年至1948年底的征兵,无疑是一次不得人心的征兵动员。在这三年间,国民政府在北平征兵工作中的所作所为,使北平民众对其怨气极大,致使国民党在北平地区失去民心,反而为北平和平解放奠定了良好的群众基础。 注释及参考文献: [1]徐思平.中国兵役行政概论[M].重庆:文治出版社, 1945:43. [2]徐思平.中国兵役行政概论[M].重庆:文治出版社, 1945:39-44. [3][4]夏静.国民党政府兵役制度研究[D].山东:山东师范大学硕士论文,2009. [5]为紧急补充征兵额事给天津市政府张市长代电(附临时征兵实施纲要各一份)[A].天津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J0002-2-000503,1946. [6]储子润.新兵役法的特色[J].冀北役政,1948年创刊号(8). [7]北平市政府公布初期国民兵训练办法、各机关部队在市区招募新兵联系办法及有关兵役等问题的训令[A].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 J001-002-00461,1947. [8]为办理征兵事告全市同胞书[A].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J001-002-00767,1946. [9][10][11]黄春农.兵役释要[M].上海:宁绍新报社, 1947:87、89. [12]北平市兵役协会关于征兵工作和新兵家属费用等呈文[A].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 J001-002-00759, 1946. [13]国防部政工局:一周战况[N].申报,1949-01-21(1). [14]高华.革命年代[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0:356. [15]北平市行辕转发扩大兵源和加强兵源补充实施大纲及授权行辕等高级指挥部征兵处理暂行办法[A].北京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号: J001-002-00772,1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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