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航空运输法如何与华沙体系接轨 |
范文 | 杨 欢 摘要华沙航空公约体系在国际航空运输实践中适用和运行了70余年,它对推动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我国应该把握当代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发展的规律,推动我国航空法制建设,争取早日与国际接轨。 关键词华沙体系民航法航空运输立法 中图分类号:F56 文献标识码:A 一、引言 华沙航空公约体系在国际航空运输实践中适用和运行了70余年,它对推动国际民用航空事业的迅猛发展发挥了巨大的作用。①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对华沙体系的继承和发展,在很多方面较以前华沙体系各文件均有所创新。②我国应当以《蒙特利尔公约》对我国正式生效为契机,准确地把握当代国际航空运输责任法发展的规律,推动我国航空法制建设,争取早日与国际接轨。 二、中国航空运输责任法存在的问题 《蒙特利尔公约》在最大程度地继承华沙公约及其一系列修订文件的基础上,对华沙公约所规定的主要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虽然新公约的调整对象是国际航空运输,但它必然要影响到我国的航空运输法律制度。主要影响有: (一)航空运输凭证。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任何保存所作运输的记录”,将电子客票涵盖其中,我国《民航法》在此方面未做规定。 (二)赔偿标准。 第一,在旅客伤亡赔偿限制方面,根据2006《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出台,赔偿限额从7万元升至40万元。而《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是“双梯度原则”,即第一梯度的10万特别提款权和第二梯度的10万元以上特别提款权。第二,在延误赔偿方面,《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具体的赔偿数额,即4150特别提款权,我国《民用航空法》未规定具体的数额。③ (三)管辖权。 《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第五管辖权,给予航空运输消费者主要且永久居所地起诉权。而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航空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完善航空法制建设,进一步与华沙体系接轨 10多年来,航空运输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民用航空运输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在我国批准加入《蒙特利尔公约》后,导致《民航法》很多规定的依据与《蒙特利尔公约》的冲突,因此,修改《民航法》势在必行。 (一)关于授权立法主体。 我国是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简称民航总局)来负责管理民航事务。但是在民航长期实行的政企合一体制下,民航总局与航空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由民航总局代表国家制定具体的民航法规,对于航空消费者的利益就很难得到保证。因此,应该进一步修改民用航空法,授权国务院而不是授权与民航系统利益一致的民航总局对赔偿标准等问题进行具体规定。④ (二)关于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问题。 《蒙特利尔公约》在我国的生效使国际国内旅客赔偿的双重标准问题再度成为焦点。尽管2006年《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出台,赔偿限额从7万元升至40万元。从确定限额的依据来看,新规定依据预计的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赔偿标准,与航空公司依照国际标准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形成了巨大反差,而且在概念上依然采取了“限额”的规定,而不是确定无限额的赔偿责任。 在修改旅客伤亡赔偿责任时,应仿照《蒙特利尔公约》确立的赔偿责任双梯度制,在限额内对航空承运人适用严格责任制,超出限额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另外,我国应尽快制订出符合我国国情的“余生收入计算法”,为下一步的无限额赔偿做好准备。 我国的航班延误率一直比较高。2004年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内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给予旅客经济补偿的指导意见》,规定航空公司因自身原因造成航班延误,乘客可得到补偿。但由于该指导意见不是法规,不具有强制性,因此具体的赔偿也就难有“说法”。航空企业对广大旅客权益的侵犯和对航空运输合同的恶意违反日益突出,急需在我国《民航法》中增加规定相应的内容,以确保旅客权益得到保护。 (三)关于管辖权。 “第五管辖权”制度的确立,最大限度地方便了旅客诉讼,保护了旅客权利。顺应了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各国人员快速流动这一趋势,同时也将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应该将公约的“第五管辖权”增加在《民航法》中,给航空运输责任赔偿诉讼多开辟一种地域管辖权,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有助于索赔途径的通畅,减少前一段时期旅客集体罢乘等现象的发生。 四、结语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我国《民航法》已显露出某些方面的不足与滞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体系,很多法律都做了相应的调整,《民航法》也需要调整。我国作为国际民航组织的常任理事国,在国际民航业的发展和国际公约的制定中都发挥着重要作用,修改《民航法》,使其与国际公约保持一致,也是一个民航大国负责任的表现。□ (作者: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 注释: ①王瀚.21世纪国际航空私法的新发展.孙世彦.国际法研究(第二卷) .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77. ②芦宏生. 浅析.蒙特利尔公约.对民航国内立法的影响.中国民用航空,2006(8):28. ③吴建端. 航空法学.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42. ④胡超容. 论我国航空法体系的构建.民航管理,2006(5):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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