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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驰名商标保护与权利限制的平衡
范文

    徐钦层 章丹雯

    摘要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较短,制度上还存在许多问题:驰名商标不当使用引发的问题、驰名商标认定制度与中国名牌认定制度之间存在不合理的必然联系、行政和司法认定模式的不同而引发的冲突等。本文拟对以上驰名商标保护出现的问题进行阐释并提出相应对策。

    关键词驰名商标利益平衡冲突

    中图分类号:C93文献标识码:A

    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由于驰名商标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和利益,认定驰名商标也被许多企业作为企业发展的一个目标;但是有些在认定驰名商标后,作为驰名商标所有人对认定的“驰名商标”所享有的权利进行不当使用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保护与权利限制平衡的基本要求

    (一)驰名商标所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平衡。

    从法理上讲,任何权利都存在着行使适当与否的问题。权利存在有一定的限度,受到一定的限制,而不是绝对的、不受任何限制的。拥有了一种权利,同时即意味着这种权利的界限被划定,超出这个界限就要受到法律的规制。①驰名商标一方面由于特殊保护占据了强大的公共资源,使得自己可以行使特殊保护带来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规制驰名商标法律的缺失,法律只注重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而忽视了对其权利进行法律规制,出现了驰名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严重不平衡的现象;这是导致一系列的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二)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平衡。

    从本质上讲,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很强公共利益性质的私权,知识产权法具有公共利益的目标。为了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标,需要对具有私权性质的知识产权给予一定的限制。②而驰名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的商标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在实践中也会出现和相关社会公众利益失衡的情况。驰名商标所有人和相关社会公众之间出现的利益失衡,从本质上讲,是驰名商标制度在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保护商标问题上的失衡。在现实生活中,现行的驰名商标制度使得驰名商标本身占据着强势的广告资源和强大的宣传网络,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获得高于产品成本和一般利润的价格上的优势;而相关社会公众则由于信息和资源占据较少,造成和驰名商标所有人信息不对称则处于弱势地位,导致社会公众利益受损在所难免。这种利益失衡也是导致一系列驰名商标事件的重要原因。

    二、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一)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的问题。

    1.驰名商标的不当宣传。在《保护规定》实施之前,驰名商标的认定具有较多的行政色彩,驰名商标的认定一直被许多企业当作为一种荣誉称号。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获得驰名商标后,经常在其产品包装或广告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驰名商标”等的字样,逐渐演变成为一种商业中的惯例。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公众的误解,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规定,造成与其他生产同种或同类商品或者提供相同或同类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③其实,认定驰名商标,是对事实的确认,获得的只是一种保护手段,不应该成为认定的目的,不能以认定驰名商标来攫取“强势广告资源”。④在《保护规定》出台之前,《暂行规定》规定驰名商标有3年的有效期限,但往往被认为是“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保护规定》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只能是“被动认定,个案认定”;是“一次有效”,不能产生永久性或者在时间上延续性的效力。但是,实践中“驰名商标”仍具有“一案认定,全国通用,一次认定,长期有效”的惯性,这无疑违背了认定驰名商标的宗旨,在客观上也造成一种不正当竞争。

    2.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自我淡化行为。淡化是指在非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标志,从而导致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吸引力弱化。⑤自我淡化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自己的某一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之后,擅自将这一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标注在其自己开发的新产品和其他商品上。例如,浙江纳爱斯公司的“雕牌”是洗涤用品的驰名商标,却被用在新生产的牙膏上;广东“格兰仕”因微波炉而驰名,但该商标权利人将其新生产的空调标上驰名商标。两家公司最终都受到国家工商局的惩处。⑥

    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这种自我淡化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扰乱了市场秩序,不仅淡化了其驰名商标,而且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首先,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自我淡化行为必将亲手葬送自己辛苦打拼而获得的商誉。其次,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自我淡化行为常常会误导消费者,使其误以为新产品亦属于驰名商标的商品,或者商品与驰名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关联,从而导致消费者误购。再次,驰名商标所有人擅自将驰名商标使用在自己开发的新产品或其他商品上,是搭自己的便车,轻而易举地占有市场,是排挤同类营业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自我淡化,既害人又害己,法律应当对此种行为加以明确的限制和禁止。

    3.驰名商标与中国名牌的冲突。中国名牌的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所属的中国名牌推进委员会实施,它是企业的一种经营行为,属于国家奖励机制的一部分。驰名商标的认定则是一种法律行为,有法律依据,受到法律的保护。企业追逐评选中国名牌往往看重的不是法律保护的内容,而是企业广告宣传的需要,这造成政府资源的浪费。驰名商标的认定,能够彰显企业的综合素质,覆盖该商标核准使用的范围,质量因素只是其中之一,而中国名牌的评定主要依附于产品质量。⑦中国名牌的评定范围有限,不适用于服务商标,也不授予外国商标。但在全球化的今天,中国名牌的这种评定机制就带来一个问题:如何判断一个商标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以注册地标准还是商标权人注册地标准?境外企业往往在境内外注册同一商标,以求产品未进,商标先行,注册成“中国商标”。如果以商标权人的注册地或国籍标准,中国企业在国外注册商标,申请中国名牌,这种做法又如何辨别?⑧并且这两个标准都是可以改变的,可见中国名牌的评定机制还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4.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1883年《巴黎公约》第6条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权属于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条第2款也明确规定。在我国,商标局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有权认定驰名商标。1995年TRIPS协议在第41条明确规定,“对于行政的终局决定,诉讼当事人应有机会提交司法当局审查”。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不仅有权认定驰名商标,而且可以对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进行司法审查。

    两个认定主体的认定授权都有法律依据,但是在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经常出现彼此冲突的现象。如“21金维他”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又被北京一中院撤销认定;安徽巢湖市中院认定广东“采乐”为驰名商标,10天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此驰名商标撤销。⑨除此之外,有的企业认为行政认定程序繁琐,开始利用司法认定。2003年之前,大多数“驰名商标”的认定是通过工商总局的行政认定;2003年我国颁布《保护规定》后,人民法院依照司法程序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逐渐增多。由于司法认定可以在各地中级人民法院以上审判单位进行,而且没有名额限制,只要有实际侵权案件发生,通过法院审理和判决,“驰名商标”就可能生效。因此,司法认定被很多企业看作是更简便、快捷的认定途径,一些企业甚至不惜制造假诉讼来快速获得“驰名商标”,达到商业目的。在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存在的问题,行政认定上同样存在;只是司法认定案件的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相对公开更容易引起广泛关注,而行政认定只公开认定结果,其间存在的问题较难全面接触或者深度切入。⑩

    (二)驰名商标保护中出现问题的对策。

    1.禁止以认定驰名商标为目的做广告宣传。一方面要禁止利用认定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进行不正当竞争;另一方面也要明确驰名商标的认定时间。这样有利于消费者做出判断,避免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发生,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和消费者之间利益达到平衡。

    2.禁止驰名商标滥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驰名商标所有人获得更大范围的禁止权的同时,其驰名商标的使用范围也应该受到约束。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规定外,法律还应规定,驰名商标需要注册在其他商品上的,对其另行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严格审查,并予以量化限制,规定另行注册的商品不能超过一定的范围和类别。

    3.健全中国名牌的评定机制。减少行政干预和国内国外商标的门户偏见,并制定严格的中国名牌评定标准,尽量减少行政干预的成分,使其评定机制更具客观性和可操作性。要规范中国名牌的评定标准,避免给驰名商标保护带来不必要的干扰,使二者处在平行且良性的发展轨道。

    4.完善驰名商标的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行政认定要增强其认定程序上的透明度,司法认定要合理行使其司法审查权,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盛行。同时,还要严把认定的数量关、质量关,避免认定过多过滥,损害驰名商标的美誉度。加强对认定的驰名商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规范认定后的驰名商标。行政认定和司法认定二者均有其法律上的合法性与实践上的合理性,但二者要尽可能协调配合形成互动,共同来认定和保护我国的驰名商标。□

    (作者:徐钦层,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08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市场管理方向;章丹雯,华东师范大学法律系07级经济法硕士研究生,市场管理方向)

    注释:

    ①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89页.

    ②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1页.

    ③参见何晖.驰名商标的认定与特殊保护,蒋志培主编.专利商标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版,第64、65页.

    ④参见夏君丽.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价值取向和制度设置的思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2008.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32页。

    ⑤刘春田著.知识产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⑥参见冯晓青等著.当代中国民商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86页.

    ⑦蒋坡.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⑧参见姜朋:中国驰名商标及其扩展保护,冯晓青主编.全球化与知识产权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版

    ⑨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和立法建议.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第262页。

    ⑩夏君丽:关于驰名商标司法保护价值取向和制度设置的思考.法律适用.2007年第12期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中国知识产权制度评价和立法建议.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

    [2]王莲峰.商标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3]冯晓青.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理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4]蒋志培主编.专利商标新型疑难案件审判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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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19:5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