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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之审查批捕
范文

    窦晋文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数量成逐年上升的趋势,本文结合从事审查批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工作实际,通过列举典型案例,探讨来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环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今后办案的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审查批捕

    中图分类号:D712.7文献标识码:A

    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实施了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以外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及违反社会治安管理条例的行为均不视为犯罪,不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成年人犯罪特点

    2006年至2008年,我院侦查监督科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6件151人,其中故意伤害案件17件25人、盗窃案件27件35人、抢劫案件33件67人,这三类案件的数量占到总数的80%以上。从这些数据中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在犯罪性质、犯罪类型、犯罪组织形式等方面,都发生了一些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

    (一)从犯罪性质看,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日趋暴力的特点。

    故意伤害、抢夺抢劫等案件不断增多,这类案件主动攻击性强,暴力倾向明显。由于未成年人的情绪极不稳定,容易为外界诱因驱使而爆发激情并难以自抑,加之缺乏道德约束,法制观念淡薄,在进行犯罪活动时往往手段残忍,情节恶劣,犯罪的恶性程度令人震惊。

    (二)从犯罪类型看,侵犯财产犯罪大幅上升,所占比例较大。

    在现代化的过程中,犯罪的增长将首先发生在与社会发展水平关系最为密切的财产犯罪领域。伴随着现代化的发展。财产犯罪在全部犯罪中的比重会逐渐增大。我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也印证了这种论断。

    据统计,从2006年至2008年,公安机关报捕的侵犯财产类刑事案件的未成年人作案人数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作案总人数的比例均在70%上下(见下表)。而在侵犯财产类案件中,又以抢劫、盗窃最为突出,每年的抢劫和盗窃两项犯罪合计都能够占到全部侵财案件的90%以上。

    (三)从犯罪组织形式看,具有团伙性特点。

    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也称团伙性。是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特征。纠合性强表现为未成年人团伙犯罪占有很高的比例。但未成年人团伙犯罪与成年人的犯罪集团有重大区别。这是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决定的。未成年人犯罪的纠合性导致他们的小团伙是松散、不稳定的,纠合的基本原因是共同的兴趣爱好、日常的拉帮结伙。实施犯罪行为时多为临时起意,一哄而起,随着兴趣的不合也会自行解体。

    团伙犯罪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态或主要形式,其社会危害性极大。根据我院办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统计,团伙犯罪占62.25%,其中抢劫团伙占51.06%,盗窃团伙占14.89%,故意伤害团伙占12.77%。

    二、导致未成年人犯罪的客观原因

    (一)家庭原因。

    

    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以及家庭环境状况如何。将深刻影响着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发展。家庭教育不当与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着直接、密切的关系:有的家长对子女娇纵溺爱,有的家长管教子女简单粗暴。还有些家长对子女放任自流,这些教育方式都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家庭氛围不良或者家庭结构残缺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有着深刻的影响:在李X、李XX盗窃案中,由于两人的父母或分居、或离异,无法给予两人应有的父爱或母爱。在享受不到正常家庭温暖的情形下两人中途辍学,到网吧不分昼夜的上网,期望通过虚拟的快乐来摆脱现实的残酷。在身无分文后又铤而走险,通过盗窃电动车卖钱维持流浪生活,最终被抓,令人惋惜。

    (二)学校原因。

    学校是未成年人教育的主阵地。是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的关键阶段。但是,有的学校办学思想有偏差,重智育、轻德育问题严重,还有的学校校风不正,管理不到位,对学生课外管理不严,致使少数学生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少年接触。被引诱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三)社会原因。

    市场经济中存在的弱点和社会生活的消极方面严重影响着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导致一些未成年人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扭曲和错位。各种社会不良文化和有害信息乘隙传播,严重腐蚀未成年人的心灵。

    三、审查批捕环节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及今后办案的思路

    从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未成年人犯罪是多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治理未成年人犯罪是一个社会系统工程,应坚持“综合治理”的方针。即事前预防、事后处置。除注重事后处置即在公、检、法各个阶段都已针对未成年人制定了特有的刑事政策外;更应注重事前预防,即应该是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社会预防三道防线的结合,构成一个完整的预防体系,该体系主要是为了在事前主动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在事后积极跟进,防止再犯。

    在审查批捕阶段,由于法律并未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在何种情形下可以做出相对不捕决定,检察机关对“社会危险性”这一条件的了解过于宽泛,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不捕率只略高于普通刑事案件。

    《高检规定》中对于未成年人规定了不予逮捕的五种情形,但对于第五项“其他没有逮捕必要情节的”规定得较为笼统。实践中难以把握。而检察机关多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对未成年人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由于受到同时羁押的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影响,而掌握了反侦查的能力,或学会了重新犯罪的伎俩,甚至有些未成年人与同时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结成同盟。对于未成年人适当放宽相对不捕条件,使未成年人免受羁押的负累,一定程度上会更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和回归社会。笔者认为,在立法方面对相对不捕作出明确规定,不仅是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性,而且也考虑到不批捕可以减少看守所的压力,节省司法资源。

    另外,在实际办案的过程中,对于罪行较轻,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或缓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确有悔罪表现、愿意接受处罚、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能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的,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就学、工作和完成义务教育等情况,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批捕决定。当然,在对相对不捕作出限定时,还要严格掌握逮捕条件,将应当逮捕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限定在主观恶性较深、犯罪情节严重、确有逮捕必要的范围之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予以逮捕:一是涉嫌之罪不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附加刑,且不可能适用缓刑的;二是共同犯罪有同案犯在逃,不捕会妨害查清犯罪事实的;三是没有认罪、悔罪表现的;四是缺乏有效监护条件或社会帮教措施,可能妨害诉讼进行的;五是其他不采取逮捕措施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除上述情形以外,对犯罪未成年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

    综上所述,通过近三年来对我院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分析,笔者深切感受到我国现阶段依然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如何尽快建立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关乎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今后的战略走向和中国少年司法制度发展完善的方向。笔者认为,未成年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应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区别对待”的原则,检察机关应以与时俱进的精神,思考、研究和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制度。并进一步推动中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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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7:57: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