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外派劳务因公伤亡保险利益的保护 |
范文 | 杨 颀 邹 溪 摘要本文从一个案例出发,谈了外派劳务因工伤之后保险利益的保护问题。 关键词案例外派劳务保险利益 中图分类号:D922.56文献标识码:A 一、案例 我国某建筑工程公司雇佣工人甲为其建筑工人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参加我国工伤保险。后甲被该公司派往乙国从事建筑工作。根据乙国法律的规定,该公司在当地为甲投保了商业保险。该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在甲因公伤亡时向甲或者其亲属进行保险理赔。之后。甲在乙国工作过程中死亡。其亲属要求建筑公司代其向乙国的保险公司理赔。此时,该建筑公司同意其亲属的要求。但条件是亲属需放弃国内的工伤保险赔偿金。甲的亲属应当采取怎样的方式才能既获得乙国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赔偿金又获得我国的工伤保险赔偿金? 二、分析 (一)就工伤保险金本身性质而言,隶属为请求权主体,保险金给予主体为工伤保险基金。 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本案中,尽管甲被该建筑企业派往国外劳务,但是甲与该建筑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在国内签订的,也就是说,甲与该建筑企业的劳动关系是在国内建立的,而将甲派往国外工作的事实仅仅是劳动关系内容的客观结果。因此,本案中的劳动关系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于2003年颁布了《工伤保险条例》,其中规定当职工因工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有权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见,本案中,有权请求国内工伤保险赔偿金的主体是甲的亲属,而非该建筑企业。该保险赔偿金的赔付主体是工伤保险基金。而非该建筑企业。也就是说。该企业如想获得该份保险金,就必须先由甲的亲属先工伤保险基金请求,之后再由亲属交给企业。 (二)从合同法律制度角度来分析。亲属可以以乘人之危为由主张撤销其与该建筑企业签订的有关保险金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即,如果证明在签订合同时该建筑企业采用了乘人之危的手段,在违背甲的亲属的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了放弃国内工伤保险金的合同。那么该合同就是可以被撤销的。本案中,签订这样的合同违背甲的亲属的真实意思。这是一个不证自明的问题。而核心问题是该建筑企业的做法是否构成了“乘人之危”。由于保险理赔地在国外,甲的亲属亲自去乙国进行理赔活动受到种种限制。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甲的亲属在理赔问题上处于危难。作为该建筑企业而言。其为甲缴纳国内的工伤保险费和在乙国为甲投保商业保险是其在中国法和乙国法下之义务。其要求亲属只能享受一份保险赔偿金的做法实际上是为减少其经营成本,规避法律强行性规定,谋取不正当利益。与此同时。该做法直接剥夺了甲的亲属获得赔偿的权利,严重损害了其利益。因此,该建筑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乘人之危,甲的亲属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该份合同。所以,该建筑公司应当返还甲的亲属之前支付的国内工伤保险金。而对于建筑公司代甲的亲属追回的乙国保险金没有必要进行返还,因为甲的亲属是这笔保险金的合法权利人,建筑公司只能要求亲属支付其代理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 (三)商业途径的考虑。 笔者认为。这类保险纠纷首先可以通过商业途径加以解决。如我国的保险经纪公司大都提供索赔服务。在索赔出现时,这些保险经纪公司不但可以协助客户办理索赔,还可以跟进赔偿的进展。并为客户争取公平和适当的赔偿。对于有索赔需求且有索赔权利的劳务输出人员或其亲属,这种保险经纪公司不失为一种可取的途径。即他们可以一方面申请工伤保险赔偿,另一方面通过保险经纪公司向有关保险公司索赔。然而,通过保险经纪公司索赔所要付出的费用也是当事人所要认真考虑的因素之一。与之类似,在可以承担相应费用的前提下,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也可以聘请涉外律师为其索赔。 (四)立法方面解决逢径的尝试。 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依据是国务院2004年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然而。在该《条例》中却没有涉及工伤保险能否放弃这一问题。但从该条例的措辞来看,该保险是不能放弃的。在笔者看来,在今后对该《条例》的修正过程中,或是制定新的工伤保险规范时,应该在条文上加以明确。员工不能放弃工伤保险。企业也不能要求或变相要求员工放弃这一权利。 其次,针对那些劳动输出量比较大,人员在劳动过程中风险比较高的行业。我国在今后的对外劳务输出相关立法中。可以增加一条或若干条建议性规则。鼓励引导有关企业,尤其是劳务输出企业在为劳务输出人员购买商业保险时优先选择在可以在我国境内开展理赔业务的保险公司。并鼓励劳务输出企业在与实际的用工单位时在签订“用工合同”、“劳务合作协议”或“劳务输出合同”时增加一条与上述规则类似的条款。 鉴于劳动输出单位往往是利用劳务输出人员或其家属面对国外保险公司的不利地位。进而要求劳务输出人员或其家属放弃工伤保险申请的。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务输出人员的利益,在相关的法律或法规中还可以加入这样一条,即在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商业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劳动者取得保险金提供便利。虽然这样的安排会相应的加重用人单位负担,然而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了保险这一事实,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间的力量对比两个角度来看,这样的安排对用人单位增加的负担仍然是在合理范围之内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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