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人格刑法学在我国的引入 |
范文 | 毛 娜 摘 要 在我国倡导刑罚轻缓化和注重保护人权的现阶段,研究、借鉴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理论,在此基础上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人格刑法理论将对我国刑法学的发展大有裨益。 关键词 人格刑法 人格责任 引入 中图分类号:DF082文献标识码:A 大塚仁教授在继承并发展了团腾教授的人格刑法理论之后所主张的人格刑法学理论,既重视行为人的行为,又重视隐藏在其背后的犯罪人人格,将犯罪行为与行为人较好地统一了起来,并较好地克服了以往有关责任论等刑法学说之不足①,它不再将对人格的考虑限于责任论,而是将人格责任论所主张的对行为和人格的双重考虑由责任论推及整个刑法学理论,在有效地克服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各自缺陷方面,做了最大的努力。因而成为二战后的重要的刑法学说,有力地推动了刑法理论的繁荣发展。 首先,人格测量的难度并不能作为否认人格刑法学理由。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学、统计学、心理学、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等学科将有更多的技术支持,人类认识自己内心世界的能力将有不断提高。美国明尼苏达多相人格调查表、投射测验、自陈量表法、主体检测、卡特尔人格因素问卷、ABC评估技术等上个世纪不断发展起来的人格测量技术已经能够初步的得出正确的测量结果,在认知行为人犯罪人格等方面能够给法官提供较准确的数据。 其次,刑罚方法的发展是沿着轻缓化的方向进行的,报应刑论正逐步的让出它的领地,人们越来越认识到犯罪现象不是某个犯罪人自己的问题,而是一个社会问题,怎样遏制犯罪、减少犯罪才是人们更为关心的问题。犯罪人的成长除了自身素质的原因,他所处的社会环境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因此社会责任论在战后的刑法理论界占有了一席之地。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人们对犯罪现象将会更理智的对待,人格刑法学将会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支持。 再次,我国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存在的诸多弊端在学术界已有诸多学者进行了讨论,人格刑法学作为刑法学发展的新方向,将会成为刑法学理论的基础,对于现有理论提出的挑战正式显示其科学合理性的地方,通过人格刑法学的改造,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也将朝着更加科学合理的方向发展。 最后,反对人格刑法学理论的人提出,引入人格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将给我国的财政等造成巨大的压力,耗费更多的社会资源,我认为这种看似以经济学观点分析刑法学问题的提法恰好是与经济学原理倍道相驰的。根据机会成本的原理,机会成本小的具有比较优势。简单的讲,可以理解为把一定资源投入某一用途后所放弃的在其他用途中所能获得的利益。引入人格刑法学理论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但是这些投入所获得的产出是现有理论所不能比拟的。 通过以上论述,那些反对人格刑法学的理由都是站不住脚的,是符合我国刑罚轻缓化、刑罚人道化和保障人权的大方向的。但是,人格刑法学理论发端于国外,由于我国刑法理论与国外的有较大差异,其诸多内容不能直接照搬,因此,要将人格刑法学理论进行改造,使其适应我国的现实需要。 在我国引入人格刑法学理论,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明确人格的定义。何谓人格?美国心理学家阿尔伯特认为 “人格是个体内部那些决定个人对其环境独特顺应方式的身心系统的动力结构人格是个体在行为上的内部倾向,它表现为个体适应环境时在能力、情绪、需要、动机、兴趣、态度、价值观、气质、性格和体质等方面的整合,是具有动力一致性和连续性的自我,是个体在社会化过程中形成的给人以特色的心身组织。”②黄希庭教授对人格的定义因其外延的全面性而得到了大部分学者的认同。由此定义可以得出人格的两大特点,一是人格是由各方面整合而来的,二是人格是一种有关行为的内部倾向。人格是主观和客观因素的集合体,它涉及先天和后天、环境和个人、生理和心理等各方面对人的生活态度、行为造成潜在或明显影响的一切领域。 第二,要正确理解人格刑法中的定罪模式。人格刑法的定罪模式是:“构成要件+犯罪人格”二元定罪模式。所谓的二元定罪机制就是指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有罪,不仅要查明有无符合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同时要鉴定行为人的人格是否属于犯罪人格。 第三,要正确理解人格刑法学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关系。我们所要建立的人格刑法下的定罪机制与罪刑法定理念应该是一致的。人格刑法学以重视客观的行为,也考虑主观的人格,以此二者为核心来对整个刑法学理论进行重新思考。从定罪的过程看,事实评价是基础性的,前提性的一环。③这正式人格刑法学中体现罪刑法定原则的一面。 第四,要明确人格测量的基本参照因素,即人格表征。我基本赞同胡学相教授的观点,将人格表征分为犯罪人的基本情况、平时表现、犯中表现、犯后表现四个方面,结合这四个方面综合考察犯罪人的反社会人格的有无及大小,其中有些因素可能有所重合。但这只是判断行为人反社会性大小的表征,而不是反社会性大小本身,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多方位考察人格因素,才能更加准确地把握反社会性大小。④ 第五,要注重犯罪人人格在量刑中的作用。在量刑中,应该以社会危害性为主要依据,人格可以作为次要依据对犯罪人从重、从轻、减轻处罚起作用。以社会危害性作为主要依据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是实现刑罚公平正义的关键。在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要注重对犯罪人的改造,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的作用,即刑罚个别化原则,这时,犯罪人人格就发挥其重要的作用。犯罪人人格反应了犯罪人反社会性的大小,同样显示出犯罪人的改造的难易程度,因此,犯罪人人格在量刑中起到对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补充作用,为实现刑法特殊预防的目的提供了依据。 大塚仁教授的人格刑法学理论,既重视行为人的行为,又重视隐藏在其背后的犯罪人人格,将犯罪行为与行为人较好地统一了起来,有效地克服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各自缺陷。将人格刑法引入我国是刑法的发展方向,顺应刑法的发展思潮。但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做法,应根据我国国情,将人格刑法理论进行合理的改造,以使我国刑法更加人道化、轻缓化。 (作者: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2008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 注释: ①张文、刘艳红.人格刑法学理论之推进与重建.浙江社会科学,2004年第一期. ②同上,第37页. ③汪惠.人格刑法的法理学之维.南京师范大学硕士论文. ④胡学相、陈文涛.刑法中的人格问题初探.中国刑事法杂志,2007年第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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