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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完善
范文

    贾亚辉 秦 薇

    摘要黑社会组织犯罪因其特有的组织结构、犯罪方式以及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世界各国和国际社会的安全与发展构成了严重威胁,被公认为世界三大灾难之一。面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在我国发展的新形势,立法的不完善已成为我国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瓶颈”之一,因此,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的现有反“黑”法律,是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犯罪 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F626文献标识码:A

    一、黑社会犯罪的涵义及其特征

    (一)黑社会犯罪的涵义。

    “黑”在我国《现代汉语词典》中有“不道德的,不正当的。违法的,反动的,不公开的,狠毒的” 意思。而“社会”按照西方功能学派学者孔德所下的定义为:“是由在功能上能满足整体需要而维持社会稳定的各个部分所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 “黑社会”一词可以理解为一个潜伏于主流社会之下的另一个地下社会,是相对于合法社会的非法社会,是一种企图形成对主流社会进行非法控制的社会状态,它集中表达主流社会对该社会状态强烈的道德批判和正义的谴责。

    黑社会犯罪是指一种犯罪的社会化状态,即犯罪形态具有相对独立的社会结构、社会功能和社会运行方式,是存在于主流社会之中的一种犯罪社会。

    (二)黑社会犯罪的基本特征。

    黑社会犯罪是一种犯罪组织的社会化形态,它具有犯罪社会性的特征,并企图对主流社会形成非法的控制。与普通犯罪相比,黑社会犯罪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典型特征:

    首先,黑社会组织作为普通犯罪集团发展的高级形态,其组织结构程度要求更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犯罪组织结构严密,组织者、领导者明确,骨干成员基本稳定;(2)犯罪组织培养了大批以违法犯罪为职业的成员;(3)形成了成文或不成文的帮规戒律;(4)组织成员反社会心理强烈。

    其次,黑社会犯罪组织通常以暴力手段完成犯罪的资本积累,同时,凭借广泛的关系网络向社会经济领域扩张,妄图通过洗钱等多种手段实现其非法经济利益的合法化。

    再者, 黑社会犯罪组织往往在政治领域为其违法犯罪活动构建一个自上而下的伞状保护网络,从而逃避司法机关的打击,甚至在一个区域乃至地区形成强大的非法控制力量。

    最后,黑社会犯罪组织有意营造反社会的恐怖气氛。黑社会犯罪组织不像盗窃、抢劫、强奸、杀人等普通刑事犯罪活动那样,力求犯罪活动的隐蔽性,试图用块破布遮羞,相反,它非要让“恶”赤裸裸地公之于众,故意在光天化日之下显示“恶”,以扩大其影响力,制造恐怖气氛。

    二、当前我国黑社会犯罪的形势和特点

    我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这虽然在名称上有别于黑社会犯罪,但是,笔者认为二者之间只是量的区别,是发展水平和成熟程度上的区别。因为,所谓性质,就是指事物内在的规定性,它是一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而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初步具有了一定社会结构、社会功能及运行方式,具备政治渗透、经济扩张和文化凝聚等多种功能,故而它只是黑社会犯罪组织一个发展阶段。

    三、我国反黑社会犯罪的立法现状

    (一)我国现阶段反黑社会犯罪的立法概况。

    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27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做出了明文的规定。此外,新《刑法》还规定了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密切联系的两个罪,即191条规定的“洗钱罪”和第308条规定的“打击报复证人罪”

    另外,为便于《刑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应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5日发出公告,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了解释。该《解释》明确了“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 针对在“保护伞”问题上的争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7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刑法294条第1款的解释》,对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含义问题,做出更为具体的规定。

    《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犯罪的认定以及两个《解释》的出台,既反映了我们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这一复杂犯罪形态在认识上的逐步深化,也显示出我国政府坚决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决心,它们必将在打击黑社会犯罪的具体司法实践中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现阶段反黑社会犯罪的立法不足。

    鉴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产生的时间不长,斗争经验尚浅,立法机关能够对黑社会性质犯罪这一复杂犯罪形态做出明确的规定,已是历史的进步。但是,我们同时应该看到,对于这种特殊形态犯罪的打击惩处还存在不足:

    1、我国《刑法》第294条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仅是使用一些不规范、笼统的用语从黑社会犯罪组织的一些表面特征所做的感性概括,缺乏科学性、准确性,很难将黑社会犯罪组织与其他一般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区别开来,因而不可取。而司法解释、立法解释虽然详细地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但却没有给黑社会犯罪组织下一个明确的定义。

    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种特殊类型的财产型犯罪,其最终目的是最大化地获取非法的经济利益,而我国《刑法》则主要惩治其具体的犯罪人,而非处财产刑,故而打击的结果只能导致该犯罪组织领导人的更迭而其赖以生存的“黑色经济”基础依旧存在。为此,我们可效法国外相关反黑立法,在保证其最低生活保障的基础上没收部分财产,而对于其无法说明来源的财产或物品应予以收缴或没收。

    3、刑罚设置不尽合理。黑社会性质犯罪所侵犯的是综合法益,属于严重刑事犯罪。不仅对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伤害,而且会腐蚀地方政权,甚至对一定地区形成非法控制,严重影响了地方经济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而我国《刑法》的处罚明显偏轻(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有必要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制定更为严厉的刑罚。

    4、应体现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策略性。我国《刑法》规定,凡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就应当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这不利于瓦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我们可以考虑借鉴意大利《黑手党悔过法》的相关立法思想,减免单纯参加者的刑事责任,鼓励其退出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

    5、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主体应扩大到法人。目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主体仅限于自然人,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大量犯罪组织假借公司、企业之名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故而,我国《刑法》应明文规定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主体,包括法人。

    6、加强银行的监管力度,构建反洗钱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被国内外犯罪组织誉为“洗钱家的乐园”,足见我国洗钱犯罪活动之猖獗程度,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洗钱罪过于笼统,不便于在司法实践中操作,因此,我国立法机关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防止黑社会犯罪组织将大量的非法资金合法化。

    四、关于完善我国反黑社会犯罪的立法建议

    目前,我国关于反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立法,对于惩治现阶段的黑社会性质犯罪,基本上做到了有专门的法律可依,有立法解释可循。但是,反黑社会犯罪立法的道路依旧任重而道远,我们有必要从刑事立法及程序立法等多角度予以完善和加强:

    (一)制定专门的反黑社会犯罪法律。

    目前,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美国、意大利、日本、德国等国家以及我国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黑社会或有组织犯罪的法律,这是由黑社会犯罪的严重危害性和社会化特征所决定的。传统的刑事法律和常规的惩罚措施已很难有效地打击黑社会犯罪,而且大部分黑社会犯罪组织从其建立之初就开始建立了一整套规避现行法律的“绿色通道“,因此,我国立法机关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黑社会犯罪法,以扼制其发展壮大,同时,我国的反黑社会犯罪法律,一方面要以现行《刑法》为根本,遵循我国的立法精神和立法原则,纳入我国统一的法律体系当中;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借鉴、吸收国外成熟反黑法律的先进经验,以实现国内反黑法律与国际反黑法律的接轨,有效地打击黑社会跨国犯罪。

    (二)进行配套的程序立法。

    由于黑社会犯罪组织的势力异常强大,反侦查水平高,而且往往配有专业的法律顾问,通过常规的诉讼程序很难将这些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特别是在证据手机和证人出庭等方面更是困难重重。为此,我们可以考虑建立一套专门针对黑社会犯罪的特别刑事诉讼程序,借鉴国外业已成熟的“证人保护制度“,以保证反黑实体法在具体司法实践中的有效实施。

    (三)反黑经济立法。

    鉴于“洗钱“犯罪已成为黑社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且是其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一环,确立”反洗钱“方面的法律势在必行。制定以反洗钱为核心的经济立法,其宗旨在于破坏黑社会犯罪组织的经济基础,完善我国的金融法律体系,以免给黑社会犯罪组织造成可乘之机。

    新的反黑经济立法可以在我国原有的《刑法》第191条洗钱罪的基础之上,加以扩充和完善,使其更具有可操作性,此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建立外资企业资信背景审核、查证制度以及监控违法企业运作的相关法律,以防止国外黑社会势力假借“投资”外衣,对我国进行渗透。

    (作者: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07级研究生)

    参考文献:

    [1]冯树梁.中国预防犯罪方略. 法律出版社,1994年版.

    [2]武和平.黑社会犯罪新论.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何秉松.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4]卢建平.有组织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5]刘尚煜.黑社会犯罪与对策.群众出版社,1997年版.

    [6]戴维·波普诺著,李强等译.社会学(第10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7]加洛法罗著 耿伟、王新译.犯罪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8][意]贝卡里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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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23: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