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严格责任原则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的有限适用 |
范文 | 卢 芬 邹 莹 摘要日益恶化的环境问题是当今社会面临的首要问题之一,有效并及时预防和控制严峻的环境污染刻不容缓。但传统的罪过责任原则已不适应当前严峻的新环境形势,我们必须将严格责任原则引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从根本上解决重大环境污染问题,造福子孙后代,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严格责任 环境污染事故罪 有限适用 中图分类号:DF411.91文献标识码:A 一、 严格责任原则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适用的理论争鸣 学者对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否适用严格责任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1、肯定论学者认为,由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特殊性,传统的刑法理论己不足以控制当前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日益加剧的严峻形势。因此,有学者呼吁将严格责任原则引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理由归纳起来,主要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损害后果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和潜在性等特点,对其适用严格责任体现了对人的生命、健康和子孙后代生存权、环境权的重视;有利于及时有效地遏制犯罪、惩罚犯罪分子,从而严密刑事法网;不仅有利于特殊预防,而且有利于一般预防,符合我国的刑罚目的,有利于增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刑法规范的威慑力。 2、否定论学者认为,不应当将严格责任原则引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其理由归纳起来,主要包括:认为首先其违背无罪推定原则,因为无罪推定原则的本质在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所应当享有的诉讼上的权利,可以说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诉讼法一项古老而又代表正义的原则,那么与之相对的有罪推定原则则是不符合法律追求正义目标的,而严格责任原则要求被告人不能证明自己无罪过就应当推定被告行为属于有罪过,这显然是有罪推定,其次,它违背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中,主观方面是衡量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严格责任原则不要求行为人主观过错,这与我国传统刑法犯罪构成理论相违背。 二、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应当适用有限的严格责任的体现 环境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一切生命存在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来保护环境。尽管对于是否应当将严格责任引进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争论激烈,但是分析其利弊,笔者认为我们首先应当肯定肯定论合理的一面,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有其特殊性,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1、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自身特征决定了在当前严峻的重大环境污染形势下有限地适用严格责任是合理的。众所周知,环境资源是一个稀缺性空间,其环境容量和自净能力不是无极限的,环境决定了人类的生存和发展的水平和质量,所以为了人类的切身利益,我们必须对于它进行特别的保护。 2、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的认定不同于其他犯罪,因为我们需要借助于科学技术才能认定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一般而言,由于排污者对生产过程详细资料都以商业秘密加以保护,这使得侦查和控诉机关无法详细掌握其信息;同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具有专业性、多变性和隐蔽性,但该种犯罪行为对环境的破坏和对人类的危害是巨大的,但其导致的不良影响可能并不即刻显现出来。而且当严重的危害结果显现之际,污染行为可能已经发生多时,倘若要求控诉方查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并举证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才认定该罪,这很困难。 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因果关系十分复杂。因为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危害结果具有潜在性、长期性、间接性和复杂性,司法机关要确切充分地证明其复杂的因果关系非常难。环境危害并不是直接的,通常是环境的破坏导致了其负面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环境危害也不是马上就显现出来的,其危害作用日积月累,致害机理十分复杂;具有连续性。① 4、行为人与被害人地位不平等,行为人一般是具有强大经济的企业,其危害辐射范围广,而被害人一般多为处于弱势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公民个体,这种巨大的地位不平等导致加害人难以受到应有的惩罚和提高企业的责任心。 基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与其他犯罪不同,所以在处理该罪时不能因循传统的罪过原则,而应将严格责任原则引入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适应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严峻的重大环境污染犯罪的形势需要。但是任何原则都会存在利与弊,严格责任原则也不例外,在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适用的严格责任原则应当是有限制的。 三、严格责任原则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适用的限制 因为严格责任原则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中适用严格责任应当严格限制。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实行严格责任的国家,他们为避免这一原则的滥用,都规定了对严格责任的限制。如在法条设置上明文规定“无过失辩护理由”和“第三者辩护理由”,在司法实践中逐渐发展起来“善意辩护”等。借鉴国外经验,严格责任在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犯罪中适用时也应允许无过错辩护,即严格责任可以被推翻,并且被告的这种无过错辩护权应当明确写进法律,得到应有的保障。这些辩护理由也是对严格责任适用的一种限制,这符合法的公平与正义的最高目标。 综上,笔者认为,我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适用有限的严格责任,对缓解日益恶化的环境状况和维持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合理和必须的。 (作者:南昌大学刑法学研究生) 注释: ①李居全,李景城.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能否采纳严格责任.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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